豪豬規則,高度概括了美國法庭文化中鮮為人知的一面。
訴訟程序詳盡講解。所有事件真實記錄。
《美國打官司實錄》
方鯤鵬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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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自序
第一章 命運作弄人
1. 限十五分鐘離開
2. 孩子
3. 收到臨時禁止令
4. 臨時禁止令聽證會
5. TRO的濫用
6. 訴訟熱身賽
第二章 如何在美國打官司
1. 法院體系
2. 法規的產生
3. 法官的產生
4. 如何在美國打官司
第三章 離婚案的坎坷經歷
1. 白球統計學問題
2. 做第一個吃螃蟹者
3. “綁架孩子”事件
4. 法界雙重規則的入門課
5. 權力的傲慢
6. 法院提供免費口譯
7. 缺席審判
8. 命令前來法庭說明理由
9. 缺席審判的申請者被壓制成缺席審判的缺席方
10.豪豬的啟示
11.令人疑竇的過渡性判決
12.終結性判決
第四章 我雇用了21天的羅伯特·謝克特律師
1. 謝克特先生與總統的合照
2. 從雇用到解雇總共21天
3. 律師費爭議案的庭審
4. 寫判決書的學問
5. 律師費爭議案的上訴
6. 雙重標準與雙重規則的關系
7. 一個童話故事
8. 不是笑話但可以上笑林雜志的故事
第五章 我對手的律師里沙·克萊納女士
1. 是聘請律師還是自行協商解決
2. 特色律師
3. 關系顛倒的缺席審判判決書
4. 法官在看鼻子
5. 電傳事件
6. 醫生可以為死去的病人開處方喂藥
第六章 美國法庭豪豬律的十六字要訣
1. 到底是馬還是鹿
2. 昨天我說是鹿就是鹿,今天我說是馬就是馬
3. 組合拳
4. 法官的誠信問題
5. 大法無形
第七章 美國法庭雙重規則盛行的沉思
1. 白球統計學問題續篇
2. 法官享有絕對的豁免權
3. 走向歷史淵源反面的判例法
4. 把意見書劃分成出版類和非出版類是縱容雙重規則
5. 法官的鐵飯碗助長濫用權力
6. 社會形成少數人壟斷法律知識的文化氛圍
7. 缺乏體系外的監督
第八章 擁有絕對權力而封閉的司法系統不可能自我監督
1. 處理錯誤率2.5%對30%
2. 敗訴者莫入
3. 上訴申請制與離譜的一致判決
4. 法官相護的文化
第九章 被上訴法院意見書施了隱形術的上訴狀
1. 說明
2. 呈交上訴法院的上訴狀
3. 上訴法院意見書
附錄
1. 上訴狀英文原文
2. 2006年10月份的美國《聯邦法院新聞通訊》
后記
美國法庭雙重規則實錄
方鯤鵬
自序
作者在一件普通民事案里,單槍匹馬與至少15位美國法官的雙重游戲規則鏖戰了5年。本書是以這段奇特經歷為背景展開。默默無名的平民案件和絕對的真實,是本書的主要特別之處。而將一個平淡無奇的黎民案子作為主軸寫成一本書,似乎有些可笑,但正是因為極平常,所以和普通民眾更貼近,可使一般讀者雖沒有經驗過,讀來也容易形成仿佛曾有所見,所聞,甚至所遇的感覺。我是以講解怎樣在美國打官司的方式切入這個案子,向讀者詳細介紹了從起訴一直到向州最高法院上訴的全部過程,用親身經驗解說了在訴訟過程中容易產生的各種疑惑,又以散布于各章節中的真情實景,展覽了法界的鬼蜮伎倆。這些訴訟實踐知識和訴訟運作的全方位系統講解,在常規教科書,編譯性材料,和高知名度案件的報道中,是根本讀不到的。
這個案子所反映的,絕不僅僅是個案的情況,或個別法官的行為(如果是,則不值得著作出版),而是一種廣泛存在卻從未被報道的法庭文化。為了統計分析的需要,書中對案件的細節和背景作了較為廣泛的介紹。統計分析證明,本案的現象不是個案的遭遇,而是普遍存在的現實;進而又得出絕大部分美國法官在訴訟雙方實力不對稱時是不公正,不守職業道德,奉行司法雙重規則的統計結論。對于一個聲稱為世界上最好的司法制度,這樣的結論未免太沮喪,然而它是通過科學的抽樣調查方法得出,絕非是一個輕率主觀的判斷。
這本書全然沒有虛構的成分,所有素材都可在案卷里找到,所有內容和細節都絕對真實。我批評的是美國最有權勢的法官群體,因此本書內容的真實性和細節的有案可查,既是這本書的生命線,也是作者本人在文字犯禁下可賴以自保的護身符。美國法律規定,民事案中除極少數被法官特別禁止的案件外,在法院保存的案卷,包括訴狀、答辯狀、證詞、辯詞、庭審速記或錄音等,全部屬于公共記錄,任何人都可以借閱,借聽,復印,復制。本書中取材、敘述的事件,如果不是來自我親歷的案件,寫作是依據法院的官方網站上能查閱到的法庭文件;而凡是來自我親歷的案件,敘述的都是在當地法院檔案辦公室有公共記錄可查的事件。即便其中有一些是描述當事人之間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的爭執,也由于經過了呈堂辯論,成為公共資料,已無隱私可言。然而,書中雖然給出了真實的法院案件編號,我還是避免使用當事人和孩子的名字。
法律題材的書很容易陷進枯燥無味的陳述中,為了增加可讀性,本書在結構上倒敘和順敘縱橫交錯,而對案情細節的展開,更多的是采用側敘。為便于讀者有個全面的了解,書的最后一章收錄了一份上訴狀和于此相關的上訴法庭的法律意見。
最后參照慣例,作者作一免責聲明:本書雖然有很多內容是講解怎樣打官司,但這些內容是“信息介紹”,并非“法律指導”,或是對法律問題提供咨詢。若讀者遇有法律方面的問題,應該獨立思考,自我負責地作出決定,或向專業律師咨詢。本書的任何部分都不應該被解釋為試圖提供或給出任何有關法律方面的意見,如果讀者參考本書內容對法律問題作出決定或采取行動,對其結果或后果,本書作者不負任何責任。
作者于2009年6月
第一章 命運作弄人
1. 限十五分鐘離開
“收拾你的必需用品,在15分鐘內離開這所房子!”警察說。
“你還沒問我發生了什么事,”我說。
“還剩下10分鐘,”警察說。
“你聽到的只是一面之詞,”我說。
“5分鐘。”警察擺動他的屁股,故意讓掛在那屁股上的手銬碰在什么東西上嘩啦嘩啦得響。
我認識到,這可比秀才遇到兵還要糟糕,他根本不想聽。這樣的計時速度,哪里還有時間收拾隨身所需的必需品。于是,我轉身走向門口,左手下意識地按了一下褲子口袋,心里思忖,錢夾在,里面有信用卡,可以應付汽車旅館及買一些日用品。
以上一幕發生在1999年8月初的一個晚上。
2. 孩子
命運真是會作弄人。我和她是在1988年結婚的。當時我的考量是,我個性比較剛,而她比較柔,凡事都不堅持,沒有在什么事情或問題上一定要怎樣怎樣。誰知道,十年之后,我突然發現我越來越象是同另外一個人生活在一起。似乎沒有預兆,也沒有過渡期,她的個性忽然間變得極其好斗。同我爭執顯然使她亢奮和帶來成就感,這時她前額閃亮發紅,無論多細微的事都要爭個明白。對我的任何提議都是條件反射式地反對,以至于我要想往東的話,必得先提議往西才能避免爭論。
遇到這樣的變故,離婚不失為一種解決方法。但是,孩子還太小,孩子的心靈會受到傷害。
1996年春,她發現懷孕了。這是結婚八年后第一次。使我大吃一驚的是,她說要作人工流產,說了些不著邊際的理由。我對她發火了,是結婚以來第一次。我們爆發了激烈爭執,但她仍十分堅持。
“這是我們結婚八年后第一次有孩子,我反對把這孩子拿掉!”最后,我是在人流手術臺前這樣大聲對醫生說。醫生嚇了一跳,馬上把她手臂上那些護士在手術預備階段插上的管子拔掉,并讓護士打發我們趕快回家。
孩子就這樣保留了下來。
很長一段時間,我不解是什么念頭驅使她一定要把孩子拿掉。一年以后,經歷過她坐月子的折騰,我才明白過來,是她深怕一種流傳的說法,即婦女生產之后會發胖,在她身上應驗。
這可能是一種潛意識;也可能是有意識的,是她不愿直面,自欺欺人地變成潛意識。所以,要去流產的理由說到嘴上時是變成一些不著邊際的話,什么工作場所經常使用酒精,最近才服過一次感冒藥,等等。
她是那種不到90磅、弱不禁風的體型,實際上也是吃不胖的類型。然而怕胖的潛意識卻遠遠超越真正需要減肥的人。為了照顧她坐月子,我專門雇了一個有經驗的保姆,這人選是她自己挑選決定的。但無論是出自專職保姆,還是我替她制作的菜肴,她總是皺著眉,抿幾口就推到一邊去。然未幾,就得意地宣稱生產不到一個月,增加的體重全部減掉了。與此同時,又到處告狀抱怨,稱坐月子沒人照顧,所以瘦了,象煞受盡了虐待。
兒子在醫院只住了一天二夜。自孩子回到家后,白天任何空余時間我都花在小孩身上,晚上照料小孩更是我的專職。兒子是百分之百嬰兒奶粉喂大的,從未哺乳過母乳。不知是什么原因,這孩子一出生,生活方式就白天黑夜顛倒的,白天好睡,晚上好吃。滿月之后,就開始整晚吵鬧不休,直到兩歲過后,才正常起來。在這兩年多的時間里,我獨力夜間照料小孩,基本上每晚只有二小時的睡眠。白天一有空隙也多花在孩子身上。確實很辛苦。但現在回想起來,腦海里的影象都是小孩在某些特定事件上可愛有趣的反應和表情;而幼兒時的吵鬧折騰則只有依稀模糊的印象。這些可愛的回憶是深刻在記憶中的產物,象昨天發生一般清晰,其功能是照片、錄像不能替代的,因為后者不能記錄發生此情此景時相關聯的背景事件。親手把孩子撫育成人是父母的職責,雖辛勞,但也很值,可從中享受到生活中最美好的部分。
在照料小孩時,我也觀察到嬰幼兒常有令成年人驚訝的舉動。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同一般想當然的看法相反,一、二個星期大的新生兒實際上比他在滿月時更善于動腦筋,更勇于排解困難,“摸索”自己的路。
從醫院回來的第三天起,她嫌孩子太吵,搬去另一間屋睡。我想把小孩的床同我的床靠在一起,便于觀察照料。可是嬰兒床的結構不適合同大床緊貼在一起,因為嬰兒床的正面是可折上放下的活動床欄,功能像一扇門,而另外三面都是固定的高位床欄。如果把嬰兒床的正面同我的床挨在一起,小床就沒了通道,就像把房間的門堵住了,只能從窗口跳進跳出。于是,我找了一塊寬二英尺稍微多一點,長約四英尺的木板做了一個臨時小床,使之二面靠墻,一面緊貼我的床,腳后方則是進出的通道。他的床比我的床稍高一些,約相差一英寸,晚上我就把他放在這個臨時小床。這孩子夜晚特別愛吃,滿月前每晚一、二個小時就要喂一次嬰兒奶粉。吃得多,自然排泄也多。每晚把我忙得不亦樂乎,直到天微明,一大一小才有點安靜時間打個盹。這一天,天剛剛亮,我迷迷糊糊地照例伸出手,想探視一下,或輕輕拍幾下。手這一伸,把我驚出一身冷汗:手觸摸到的是一個空床!我立時欠起身,頭發瘋似的來回轉動。一定是我的頭轉得太快,擺動幅度太大,三四個來回后我才發現,小家伙正緊貼著我,甜甜蜜蜜地睡得香。一顆心是放下來了,但我大惑不解,他是怎么過來的?幾天后我把看到的經過寫在一張小貼紙上,貼在他的一張初生期照片的背后,所以我能清楚指出這是哪一天。這一天是他出生后的第十二天。一個這樣大的嬰兒連翻身也不可能,而且當時是二月份,他全身都緊緊地包裹在嬰兒襁褓里,他是怎么過來的?
第二天,差不多時候,房間里昏黃的電燈泡所發出的光逐漸退位給日晝的自然光,我覺察到他有輕微的動作。我立刻警覺地觀察。只見他正在做挪移運動,以股為支點,拚全身勁,先移動上半身,再移動下半身,周而復始。他的床比我的床稍高一些,而我的體重加載于彈簧床墊使我的床的中央部分稍低于床沿,這樣從兩床連接處到我的身邊,形成了一個小斜坡。他睡的位置離床沿約一英尺,但即使這樣的距離對如此小的嬰兒仍是異常艱巨的挑戰。終于,歷千辛萬苦,他挪動到兩床的連接線。這時他把身體擺正,不再運動肢體了。借助重力作用身體隨同襁褓慢慢地向我的方向發生傾斜,他不緊張也不害怕,而是在期待著什么。開始時傾斜運動很緩慢,隨著重力作用速度逐漸加快。終于,傾斜突然變成了一個大翻滾,襁褓正好滾到我身邊,他順勢略微挪動一下,以最舒服的體位緊挨我開始心滿意足地睡起來。整個過程約有三分鐘,他始終閉著眼,沒吭一聲,但表情不斷變化著,看得出是目標明確,專心致志。在做挪移運動時,因用力而臉漲得通紅,期間還暫停了一下,稍歇口氣。到了床沿時,顯現出松口氣的表情。最使我驚嘆不已的是他在翻滾前的表情,一副老神在在、等待著身體發生傾斜翻滾的模樣。他只不過有前一天那么一次的經驗,怎么會顯得如此老練?此景此情,不可思議,蔚為奇觀。等到翻滾到我身邊,他的表情已是冒險成功后的那種滿足和歡喜。
以后他天天在這相同的時間做這件事。但三個星期大后,他有時半途放棄努力了。到四個星期大時,他完全沒有意愿探險了,只是簡單地發出“哇”、“哇,哇”聲,喚起我的注意。就這樣,我親眼目睹了一個小小的實干家是怎么蛻變成張嘴派的全過程。
兒子滿月之后,白天送到私人經營的托兒所,晚上依然是我照應。兒子出生后最初的一段時期,晚上只是特別愛吃,但并不吵鬧。可一個月大后,他在夜晚變得越來越吵,常常才入睡沒多久,突然驚恐萬狀地哭鬧起來。我仔細觀察后發現,他晚上哭鬧時實際上處于一種夢游狀態。這時雖然他眼睛是睜開的,而且對燈光,語言,及我的安撫動作會有簡單反應,會讓人誤以為是醒著狀態。但我發現同我的眼睛對視時,他的眼神顯出迷茫,而哭鬧時,眼神常是驚恐的。如這時能設法真正喚醒他,眼神即顯現清醒狀態,哭聲也戛然而止。但因鬧得累了,安靜后沒多久就入睡了,往往夢游狀的哭鬧很快又呈現,常會反復折騰到天亮。我想發生這種狀況,可能是有些幼兒在這階段大腦還沒發育完善。我的小孩直到快滿二足歲時才漸漸晚上平靜下來。
夢游癥狀雖然并非罕見,卻是一種神秘的現象,是人類對自身認知甚少的一個明證。美國聯邦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在2007年3月14日列出13種安眠藥,警告說這些安眠藥的副作用有可能導致夢游駕駛(sleep-driving)。換言之,美國藥品管理的頂級權威機構認可有夢游駕駛的現象。夢游駕駛簡直是對通常睡眠定義的顛覆。“夢游駕駛”者,不僅僅眼睛是必須睜開的,而且必然在駕駛過程中對外界變化有交互反應,否則是不可想象的。關于幼兒夜晚哭鬧可能是夢游狀的表現,我沒看到有文獻資料描述,但我相信我的觀察是正確的。我把我的經驗寫出來,希望能對讀者中正有類似經歷的年輕父母們有所幫助。不要因為孩子眼睛是睜開的,對外界刺激有一些簡單反應,但總不肯停止哭鬧而生氣。這并非孩子在使壞,很可能正在驚恐于被夢景追逐,而不是故意同你們過不去。我的忠告是,用你們最大的愛心和耐心,幫助孩子度過生長發育中這一艱難的時段,幫助孩子抵御夢魘中的妖怪。
因晚上照料孩子,我長期睡眠不足。在將近兩年時間里,我幾乎每晚都只能睡二小時左右。睡眠不足最大的挑戰是在下班回家路上。那時我住處離上班地點有61英里,一個來回122英里,差不多是200公里。每天上下班開車時間約三小時,其中兩個小時是在高速公路上。早上去上班因是白天,還不覺得很困。可下班回來,特別是冬季,天色完全黑了,車子一上高速公路,單向的車道,單調的汽車引擎轟鳴聲,輪胎在公路路面上高速轉動的摩擦聲,這些很快令我的眼皮感到沉重。不言而喻,開車睡覺可比夢游開車還要危險得多。下班這一小時的高速公路常使我傷透腦筋。為了防止開車時打瞌睡,我嘗試了所有可以想到的方法,包括在駕駛位置伸手可及處放置一枚鋼制的打毛線衣用的長針,必要時就在大腿上狠狠扎一下。就我的經驗,在所有我用過的方法中,最壞的方法是用收音機大聲放音樂,而最有效率的方法是大聲叫喊。因此在那段時期,下班一進入高速公路,我就自說自話地高聲喊叫,無論看到什么,想到什么,都大聲吆喝出來。就是沒看到、沒想到任何東西,也絕不閉嘴。幸虧高速公路上車窗都是關嚴密的,沒人會聽到我在亂吆喝,否則恐怕會被誤認為是個瘋子。到下高速公路時,嗓子也差不多喊嘶啞了,好在一進入紅綠燈管制的街區交通,我馬上提起精神,不再困了。
3. 收到臨時禁止令
我被工作和家務事壓得喘不過氣,同她也越來越少說話。其實關鍵不是沒時間,而是“話不投機,半句多”。既然無論什么事,我說向東,她就要朝西,還是少說為妙。這樣的配偶關系當然談不上正常,但如果雙方能遵守游戲規則以避免無謂的爭執,還是可以相安無事。然而一件突如其來的事件,徹底否定了我息事寧人的希望。
1999年8月4日晚上7點左右,她從外面回來,我正在廚房給小孩吃晚飯。一看到小孩在吃飯,她就問吃什么,小孩回答是豬肉和花菜。她馬上說不要吃這些,我給你好東西。這孩子吃飯一直是個老大難問題,沒有干擾時也是拖拖拉拉的,成小時完不成,一聽到這話,就不吃了。自然,我與她為之發生爭執。但也沒怎么很特別,而且不到一分鐘我就懶得答理了。她轉身到客廳里,拿起電話就撥打911[1],報告警察她人生安全受到威脅,要警察馬上來。很快窗前屋后警燈閃爍,她去開門讓三個警察進來。
我十分意外地發現,她同警察講話是在背事前準備好的臺詞,而且反復向警察要求TRO。這TRO是英文臨時禁止令(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的縮略語,我當時都聽不懂TRO指的是什么。然后警察就載著她出去了,臨行前警察對我說,他們現在載她去向法官申請TRO,要我在家里等候結果。
約莫一小時后,兩個警察載著她回來了,法官批準了她的TRO要求。接著,就發生了本書一開始所敘述的那一幕。
她到美國時連一句英語也不會說,那次事件發生時她具有的英語能力全是我教給的,可是我聽不懂縮略語TRO指的是什么,她卻會熟練使用這樣的行話,顯然是背著我作了預謀。一個多月后,一個多月后,我看到的一份法庭文件證明真相確實如此。這是一份她律師的賬單,作為她離婚訴狀的附件,要求法庭判我承擔她的律師費用。這份賬單不會明白說出她們會面交談的詳細內容,但因律師費是按時間計的,來來去去的電話或會面事件都登錄在賬單上,從這些記錄的字里行間還是可看出不少細節。她在這起8月份電招警察事件發生前13個月,即1998年的7月份孩子才一歲多時,就同該律師簽訂了雇用合同。隨后賬單上可以清楚看出律師非常積極,不斷通知她什么什么的訴訟文件已起草或準備完畢,催她快行動。而她則態度曖昧,吞吞吐吐,反反復復,連律師也弄不懂,她到底是要進行還是要停止。這樣到了1999年2月5日,這一天記載了她正式通知律師,決定不采取任何行動。而在這前一天,即2月4日,賬單顯示出律師那天再一次電話通知她,說所有法律文書都已準備好了,催她趕快行動。我居住的州是美國新澤西州,州法律規定,律師要同其客戶每一個月結一次賬。當她正式通知律師決定不采取任何行動時,距離她簽署的律師雇用合同已有7個月了,但律師還未曾給她過一次賬單,顯然已違反法律規定。現在既然客戶決定終止行動,按說律師應把已提供的法律服務給出一個明細賬,收取費用,銀貨兩訖。但不,還是沒賬單;顧客還沒真正釣到手,不能讓一張賬單把顧客給嚇跑了。她的律師罔顧法律規定,唯利是圖,唯恐天下不亂的心態由此可見一斑。如此一個不給,一個不討,雙方各自裝糊涂。但這位律師卻也對她的反復無常性格已有了認知,所以掛在那里,一直不結賬。果然沉寂了大約半年,八月叫警察事件發生后,這賬目又忙碌起來。等到該律師認為可以結賬時,這第一張賬單已跨越了15個月份。幾年以后,我對律師們接觸稍多后,對美國一些民事案律師唯利是圖、推波助瀾、火上澆油的心態深有感觸。一些原本當事雙方可以理性協商解決的事,由于一方有律師惡意介入而成為不可能。最后,只有律師成贏家,贏得荷包鼓鼓,當事人都是大輸家。
在那段時期,她基本上沒有工作,也沒興趣找工作。我是看到她律師賬單后才知道,孩子只有一歲多些,她就簽署了律師雇用合同。想來,第一次同律師接觸的時間應該更早些。而這往后的一年多,她竟能若無其事地和我一起生活,象什么事也沒有。我同她那段時期的關系當然算不上滿意,但也沒發生過任何實質性的沖突。從律師賬單上的記錄看,開始時,倒象是她閑得無聊,只是找個人發發牢騷而已。在賬單最初幾個月的細目里,根本看不出她找律師有什么特定的目的。但在律師誘導下,慢慢繡出了一幅“美麗”的遠景。那年份正是網絡泡沫巔峰時期,我是軟件工程師,水漲船高,那時工資也比較高。后來回想到,其時她曾數次得意地對我聲稱,我們結婚有多少年了,離婚我就要養她多少年,再加上孩子的撫養費,她可以發財了。當時我還當她是在說昏話,看到這份律師賬單后才知她有此意圖已久。
毫無疑問,TRO(臨時禁止令)這術語是從她律師處學來的。她的英文水平和法律知識,憑她自己是不可能知道TRO為何物。臨時禁止令是為保護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1990年代設立。她根本不需要TRO,那時她也沒有任何必要去了解TRO,因為不僅我從來沒有對她出手過,連罵街的話也從沒出口過[2]。很顯然,律師傳授她TRO是出于一個卑鄙的動機,就是通過濫用TRO,以便在離婚訴訟中攫取不公正,不道德的優勢位置。從律師賬單可看到,她的律師老早替她在立案前就準備好了一項動議。在該項動議里,她要求法官基于我置年幼的兒子和沒工作的妻子不顧,使他們陷入經濟困境,判我加重付她的生活費和孩子的撫養費。但當時她無法呈送這份事先準備的動議,因為這份動議的前提是雙方已經分居。真是匪夷所思。當我每晚照料兒子,以致開車要不停地大呼小叫以對抗困乏之時,她居然還能無聊到同律師密謀如何通過濫用TRO,逼我搬離,來給法官造成我拋棄兒子的假象!
我們在1999年她濫用911緊急電話招來警察的事件后,打了兩個月的離婚官司,以雙方自動撤銷訴訟落幕。2004年初,開始新一輪離婚訴訟,進行了五年多,以離婚告終。1999年時,她如果圖謀得逞,確實不需要工作也可以有幾年生活得挺舒服。但我們在美國工作還沒幾年,沒多大積蓄,以工資撥出的生活費和撫養費畢竟還是小錢而已。兩起離婚案,自始至終都不存在生活中有第三者介入的問題,我自今鬧不明白,她不思好好持家,卻與律師密謀一年多,要告我遺棄家庭罪,以騙取生活費和撫養費,但又在這樣長的密謀策劃時期里,若無其事般地和我生活在一起,是被這點可能的生活費和撫養費迷了心竅,還是被痰迷了心竅?
4. 臨時禁止令聽證會
應911緊急電話而來的警察,在事件處理完畢后要寫一份報告。第二天,8月5日,我去警察局要了一份報告復印件。這份警察報告進一步證實了我的印象,即她是曾預習過的。從報告中可以看出,她居然一個字也不提我們在廚房為小孩的晚餐而發生的爭執,卻滑稽地按照劇本先裝扮“賢惠”。她強調她剛從外面回來,向往常一樣,第一件事是問候我,然后我們就在客廳里發生了爭執。雖然,她通過911緊急電話要求臨時禁止令是預謀已久的事,但是我們在廚房里為小孩的晚飯吃什么發生爭執,這一事件卻不是預設的,沒有在劇本中,沒有預習過。她一怒之下打了911電話后沒料到強壓下實際剛剛發生過的爭執不表,硬要向警察報告莫須有的發生在客廳的另一場劇本中的爭執,是如此困難,以致當她按劇本編造了她一到家即向我致以問候后,便底氣不足,難以為繼了。顯然,警察聽糊涂了。那份警察報告在轉述她對事件陳述的部分,離奇到只有“她回到家后向我問候”是一句意思完整的話,其他都成了夢囈,無頭無尾,無次無序,連發生了什么事,為何事爭執,有什么緊迫理由呼叫警察,等等,全沒有一個交代。然而,接下去的警察報告就顯出專業本色,報告筆鋒一轉說,“我們確切地驗定,報案者沒有受到任何身體傷害(換言之,警察的意思是,這里沒有發生暴力行為),但是由于報案者一再堅持要求TRO,因此在報案者的堅持下,我們載報案者來警察局申辦TRO。”
從警察后來給我的TRO副本來推測,警察載她到了警察局后,因法官都已下班,警察向身在家里或其他什么地方的法官通了電話,TRO獲得法官口頭批準。所以,在TRO上應該法官簽名處,是寫警察報告的那個警察代法官簽的名。隨后警察又帶她回來,監督執行TRO,要我15分鐘內離開。
禁止令的簡單表述是,如果你是被禁止令列名的被告,你就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觸受禁止令保護的對象。臨時禁止令,顧名思義,就是在短期內,或臨時有效力的禁止令。
就法律程序而言,臨時禁止令是法律允許法官僅憑當事一方的一面之詞就可頒布的極少量的命令之一,但同時法律也要求法官在簽署臨時禁止令的10天之內對這個臨時禁止令舉行聽證會。在聽證會上,當事雙方就事實真相進行辯論,法官據此作出判斷。如果法官認為禁止令實屬必要,就會頒布一個正式禁止令(在我居住的新澤西州,英文稱為final restraining order)。否則,這臨時禁止令及其家暴案就被撤銷。而正式禁止令的有效期限就象橡皮筋,可長可短。很多時候,法官在正式禁止令上寫到,“本令有效到法庭發布新的命令取代”,就是說,以后若沒人要求改變,這禁止令就一直進行下去。
她申請并拿到臨時禁止令是8月4日晚上。聽證會定在8月12日上午。我看了警察的報告后,覺得不會有事。因為她純粹是為申請而申請,警察的報告里看不到一個事由,也看不到一個構成申請臨時禁止令的要素。但為了謹慎起見,我還是雇了一位律師,隨同我一起出席聽證會。她并沒有帶律師來,也許她認為穩操勝券了。
聽證會地點在郡高等法院。通知上說聽證會8點30分開始,但是實際上過了9點15分才開始,而且是十七、八件臨時禁止令的聽證會排著隊兒審理。法庭空間也特大,象是由一個大會議室臨時布置而成。如此一來,這十七、八件案子的當事人和旁聽者都可一股腦兒地,從一開始就裝進這個大房間,不似在小房間里一件一件單獨審理,人員換進換出,要多占時間。
我的這個案子排在當天聽證會編號的第16號,即差不多是排在最后了。本來以為要等很久,才會輪到我的聽證會。出乎意料,當法官正式開始后,只有個把小時,就把前15個案件辦完畢了。這15個案子審理過程和結案方式完全一模一樣,就象由同一個模子澆鑄而成。
法官都是讓原告先陳述,原告一開口,就提出撤銷臨時禁止令的要求。于是法官問,“你是不是自愿作出這一決定?”
“是的,”原告回答。
法官又問,“有沒有人強迫你作出這一決定?”
“沒有,”原告回答。
因為所有這15個案件,都沒有關于是否發生暴力行為的爭議,于是法官轉對被告,教育了幾句,又警告說,下次再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我就要嚴懲你。說畢,就宣布臨時禁止令撤銷。
因為沒有爭議,所以進行得很快。當第15個案子結束后,這會議廳模樣的法庭里,人已寥寥無幾了。然后就聽到法庭書記員高呼我和她的名字,于是起身離開后面的聽眾席,走到前面的小桌前坐下。小桌子有兩張,一為原告席,一為被告席,對著前方高高在上的法官席。
法官照例一邊翻閱警察報告,一邊讓原告開始陳述。
她一開口就要求一個正式禁止令,然后才敘述事發經過。這一次她完全按照我們在廚房里為小孩的晚飯發生爭執的事件為主軸展開。當然,是她的版本。不過她所敘述的與我敘述的,有多大出入實質上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她在聽證會上的說辭與她事發時向警察的報告完全是兩個故事,連事發地點(房間)也是兩個版本。特別是,她把警察叫來,卻不報告剛發生的事,這使得她打緊急電話,把警察招來的動機很可疑。
她講完后,我的律師想盤問她。法官擺擺手說,如果你不反對,我想先問幾個問題。我的律師當然不會也不敢反對。
其實,夫妻爭吵是為啥事,法官毫無興趣。法官關心的是有沒有暴力情節。法官直截了當問,“他有沒有打你?”
她顧左右而言它,不回答這個問題。然后看到法官還在等回答,就勉強說,“他說話時,手指指點點。”
“他手指有沒有碰到你?”法官問。
“沒有,”她被迫這樣回答。事發當天,她對警察說爭吵發生在客廳;在聽證會上,她對法官說爭吵發生在廚房,但兩個故事都沒有我起身趨近她的情節。
“他有沒有說要打你?”法官問。
還是顧左右而言它,不作回答。法官換了一種問法:“自從你們結婚以來,他有沒有打過你,或者說過他要傷害你?”
稀奇的是,她脫口而出,“沒有”。正是所謂一語道破天機,這脫口而出的“沒有”二字,等于泄露出她濫用911緊急電話的心態及其背后的盤算。
于是法官說,“既然他從沒打過你,也從沒說過要傷害你,我無法判他犯了家庭暴力罪。”停了一停,法官建議她去尋求心理咨詢后就宣布本案以及臨時禁止令予以撤銷。
5. TRO的濫用
濫用911緊急呼救電話,騙取臨時禁止令,進而獲得正式禁止令,是她同律師早就給我設計好的陷阱。
只不過她把戲演砸了。
法官在聽證會上撤銷臨時禁止令后,她實際上已破了功,可我卻自己走進了她設計好的陷阱。
當時我并不知道這一切,直到幾個星期后,看了她律師的那份跨越15個月的律師費賬單,我才醒悟。
她的律師至少在這次招警察事件之前的半年,就替她準備好了一份稱為在離婚訴訟期間臨時經濟援助動議。動議指責我置年幼的兒子和沒收入的妻子于困難境地,要求法官判我付她孩子的撫養費和她的生活費。但是,如果我同孩子住在一起,這份動議就根本無法向法庭提交。所以在律師費賬單上可見律師一再說訴訟準備已完成,即暗示她趕快行動,也就是采取行動拿到禁止令。這就是為什么后來她堅持向警察要臨時禁止令,堅持向聽證會法官要正式禁止令的原因。
那晚我被臨時禁止令攆出我自己的住處時,想不到這么多,只有一個念頭,此人居心叵測太危險,不能同她一起生活。第二天我就找了一套公寓,并簽了一年的租賃合約。我簽的是一套很大的兩睡房公寓,準備進行孩子監護權的爭奪戰。但此舉實際上使我走進了陷阱。
在聽證會宣布家庭暴力案和臨時禁止令撤銷后,我就徑直到法庭的辦公室提交申請離婚的起訴狀。那時我缺乏經驗及有關知識,把訴訟狀送到了民事法庭。雖然離婚訴訟是屬于民事訴訟,但這類訴訟在美國很多州是由一個專門的民事法庭,稱為家事法庭,來審理的。而民事法庭接待我的那位工作人員也沒仔細看,就給我立了案,我是原告,她是被告,并登記了一個民事法庭案件編號。
過了幾天,她的律師替她向家事法庭送交了離婚訴訟和離婚訴訟期間孩子臨時監護和經濟援助動議。她得到一個家事法庭的案件編號,在該案中,她是原告,我是被告。
又過了幾天,民事法庭發現錯了,把我的案子轉到家事法庭,這時發現這個離婚請求已經在家事法庭立了案。于是把兩個案件合二為一,她仍然是原告,我則成了被告。
臨時禁止令TRO在美國行之有年,對防止家庭暴力,特別在保護婦女和兒童免遭家庭暴力方面功不可末。但因為TRO是在偏聽偏信報案者的一面之詞后批準的,沒有給另一當事方聲辯的權利和機會,也一直為法律界和民權團體所詬病。特別是,有越來越多的公開批評認為,TRO正在被系統性地濫用于離婚訴訟案中。盡管如此,幾乎所有女性申請的TRO申請都能獲得批準,這是由于執法機構奉行安全比抱歉重要的不成文的原則(It is better to be safe than sorry )。
然而,沒有具體規范的原則,是很方便成為不盡職行為的保護傘。那天晚上警察載著她回來,警察一邊塞給我一份黃色紙的文件一邊說,“收拾你的必需用品,在15分鐘內離開這所房子!”我尚不知道TRO指的是什么,當時也不給我時間看警察給的文件。警察還不讓問,說一句話,就扣5分鐘。等到有時間看時,才知道那黃顏色約莫4、5頁的文件是一份法官批準的臨時禁止令TRO副本。這份TRO上預留給法官寫批準理由的地方依然一片空白。這也許不足為奇,因為接下去有現成印好的數條為什么批準TRO的理由,供法官選擇合適的打上鉤。可是這些印好的理由上,也一個鉤都沒看到。再看看這些印好的理由,沒有一條和我對得上號。這表明法官和警察明明知道這個TRO申請不符合條件,還是毫無來由地剝奪(雖然是暫時)我在自己住處居住的權利。
正因為女性申請TRO如此容易獲得批準,想在離婚過程中欺詐的女性,就很容易把TRO作為一種合法的欺詐方法在離婚訴訟中占取不道德利益。申請TRO沒有性別的限制,雖然理論上男性也能濫用TRO,不過實踐中,因絕大多數申請TRO者為女性,而且成年男性申請TRO并獲得批準絕非這么容易,故男性在離婚過程中欺詐性地申請TRO的案例少到可以忽略不計。
美國法律規定,當夫妻不合處于準備離婚階段,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將未成年子女搬離原住處,必須雙方同意,或獲得法庭的允許令。這時如果一方獲得TRO臨時禁止令的保護,另一方只得搬離,但小孩休想帶走,要對方同意絕無可能,要得到法庭允許也休想。TRO的功能主要為保護婦女、兒童免于家庭暴力,TRO在身,就是涉嫌家庭暴力,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法官同意帶孩子一起搬離豈不是天方夜譚。
按照預謀,她第一步先拿到臨時禁止令,接著是拿正式禁止令,達到逼我搬離的目的;隨后拋出早已準備好的動議,指責我遺棄家庭,順理成章地要求臨時孩子監護,臨時孩子撫養費,她的臨時生活補助費,外加住房費用、氣電費等等補貼。
在美國,這種臨時禁止令和離婚訴訟期間臨時孩子監護和經濟援助動議的組合濫用,就是產生“有越來越多的公開批評認為,TRO正在被系統性地濫用于離婚訴訟案中”的原因。因為這是動議,法律對動議案的審理沒有象對審判一樣嚴格,最重要的是,由于存在臨時禁止令或永久禁止令,那時動議提出方已事實上占據了對孩子的監護,而所要求的又是離婚案最后判決前的臨時安排,因此這類動議很容易得到法官批準。
等到把這些所謂的臨時安排搞定后,獲益的一方常不急于最后結案,因為從這些臨時安排中每星期所得到的補助,往往比最終安排每星期可以得到的還多。而且顯而易見,臨時小孩監護安排持續時間越長越容易變成最終安排,法官可以以孩子已適應新的環境不宜再變動為由,把臨時安排轉為正式安排。因之在這類欺詐里,利用已對孩子控制的優勢,把同意對方對孩子有多大幅度的探視權作為談判籌碼,變相地把孩子作為人質,在最后離婚安排談判中進行敲詐,也很常見。這便是美國社會中一部分人在離婚訴訟中,特別是小孩監護問題上,濫用TRO以攫取不公正,不道德利益的模式。
在我被臨時禁止令驅趕時,并不知道背后有這種密謀和盤算,當時我連TRO也是第一次聽到。在法官宣判臨時禁止令撤銷后,我實際上已掙脫出設下的陷阱。但是,我志愿搬走的舉動又使我步進圈套,重新掉進她的律師預設的,把孩子作為人質,在離婚談判中進行敲詐的模式。
在美國生活,經常會收到各式各樣的商業廣告,有時一些廣告里夾雜尋人啟事,通常是并列一張兒童照片和一張成年人照片,下面有文字說明兩人的姓名,年齡,失蹤前最后一次被人看到的日期與地點,請知情者撥打一個給出的電話號碼。這照片上的兒童很可能是個綁架受害者,成年人多半是這個孩子的父親或母親,是綁架作案者。尋找兒童的啟事還可在許多其他場合看到,像超級市場的公眾布告欄,電視節目等,甚至報稅表的說明書上,每年都有尋找兒童的啟事。這類告示大眾的兒童失蹤案,相當部分涉及到親屬綁架案,綁架者多是兒童的直系親屬。綁架兒童是嚴重犯罪行為,理應譴責,繩之以法。但是另一方面,會發生如此眾多的親屬綁架兒童案,值得深思,這同一些法官在孩子監護問題上,處理簡單粗暴,胡審亂判,以致激發推升矛盾,釀成綁架兒童以及其他惡性事件,并非全無關聯。
如果到互聯網上搜索,可以發現對濫用臨時禁止令的批評主要集中在有小孩監護爭議的離婚案。由此可見,判斷是否濫用臨時禁止令是有跡可尋的。法官不應當批準不是真正為保護人身安全,而是為爭奪孩子監護,為獲得經濟利益而申請的臨時禁止令。但實施情形是,臨時禁止令很容易用片面的證詞獲得,其后的聽證會上,即使法官明知其中有詐,至多解除臨時禁止令而已,不會深究,就像我經歷的這個案例。
就事論事地介紹臨時禁止令及其被濫用的情況,以便讀者對美國有些號稱離婚專家的律師,是怎樣誘導客戶濫用臨時禁止令的鬼蜮伎倆有所了解。我最想強調的是,有意在離婚過程中濫用臨時禁止令的人士,應三思再三思,若非真是為了人身安全,切莫使出臨時禁止令這一招。濫用臨時禁止令如同揮舞殺傷力強大的雙刃武器,其后果常為始作俑者始料所不及,既傷害了對方,也可能害到自己,而傷害程度最深、受害影響最廣的則是無辜的孩子。從另一個方面說,一個真正愛孩子、不忍傷孩子心的父親或母親,是絕不會濫用臨時禁止令作為離婚訴訟之武器。
6. 訴訟熱身賽
這場1999年的離婚官司在8月底正式登場后,到10月底戛然落幕。
1999年正是網絡泡沫巔峰時期。我居住的新澤西州是美國經濟最發達的州之一,是很多大公司的總部所在地。1999年是經濟高漲期,由于工作機會多,新澤西州吸引進許多外州、外國的求職者,造成公寓資源緊張。要想租到一套公寓,常要提早半年去登記并付申請費。
我能馬上找到一套公寓純屬偶然。那天我想快點找到公寓,接連探訪了幾處后,才知道公寓很緊缺。在我疲憊而不抱多大希望來到一公寓出租處時,機會卻來了。接待我的工作人員告訴我有一套兩睡房公寓空著,但必須立馬搬入。原來這套公寓早已被人預定了,但是到原定該遷入的日期,這房客突然改變主意了。這是一套兩居室的豪華型公寓,正符合我備戰孩子監護權之戰的心意。于是,我當場簽了下來。出租公寓的公司既沒收了前一客戶的押金,又把這一公寓馬上租了出去,沒有任何租金損失;而我則解決了燃眉之急。
新租的公寓有兩間大睡房,有一個很大的客廳,另外有單獨的飯廳。公寓有前門后門。前門對著一片大草坪,后門則通向停車場。后門也有一塊草坪,但規模比較小,然后是樹林。從屋內的窗戶可以看到野兔,小狐貍,及叫不上名的小動物在樹林邊緣進進出出。還經常能看到鹿群,有梅花鹿和白尾鹿兩種,從樹林里跑出來,到公寓后窗前的草地上覓草吃。
在這段時期,她在住房問題上卻經歷著相反的過程。在美國租公寓,標準方式是一年簽一次租賃合約,同時合約規定在租約到期前至少60天,房客必須書面通知房東,告訴房東是準備續簽還是搬走。一般房東在租約到期前二個多月,會給房客一封信,提醒房客必須在租約到期前60天通知房東關于續簽還是搬走的決定。這雖然是一封提醒性質的短信,但文字上也可以翻花樣。在房屋租賃市場不景氣的年份,這封信的結尾是如果房東在租約到期前60天還沒收到房客的書面通知,將被視為房客決定續簽。而在租賃市場活躍的年份,結尾便成了如果房東在租約到期前60天還沒收到房客的書面通知,將被視為房客決定搬走。房東對老房客每年租金的漲幅政府有規定,不得超過通貨膨脹率;對新房客,政府就管不了這么多了。所以,在公寓資源緊缺的年份,換房客對房東有利,房東可以趁機對新房客漲價;在公寓不易出租的年份,保持原房客對房東有利。
1999年正是那種換房客對房東有利的年份。平時公寓租賃合約之類的事都是我在關心和照料。顯然,在8月下旬的某一天,公寓的管理機構給她發了一封通知信,聲稱如果房東在租約到期前60天還沒收到房客的書面通知將被視為房客決定搬走。很可能她看過后隨手扔到一邊,以后就再也沒有想起。等到10月底她再次收到公寓管理機構的通知時則傻了眼。這一次是通知她必須立刻搬出,因為這公寓已另租他人了,新房客不日將搬入!
其時法官已批準了她的動議,即關于離婚訴訟期間臨時孩子監護和經濟援助的動議,我意識到我誤入了她律師設計的離婚案模式,處于很不利的局面。除了一件事,其他的有利或不利我并不在乎,就是兒子使我牽腸掛肚。我是孩子在這世界上最親,最依賴的人。我8月4日晚被迫出走時,他才二歲半,他不可能理解發生的一切。我盡可能白天抽時間到托兒所去看他,帶他到公園游玩,還是明顯感覺到他突然間變膽怯了,話少了,小小心靈受到了創傷。近年來她脾氣越趨暴躁,常為一點小事大動肝火,暴力傾向嚴重。對孩子說話開口閉口都是一個“打”字,還自夸她們家向來有打小孩的光榮傳統,只是被我盯著,動不了,但總象是手癢癢的,得不到發泄似的難受。想到這些,常夜不能眠。孩子實在太小,一個破碎的家庭對他這個年齡的心靈將是一種不能承受的重創。為了孩子,我決定去同她談一次。
在我去談的這一天,恰巧她早上剛剛收到公寓管理處通知,限她在24小時內搬出。這一段時期她的思想也起了微妙的變化。律師賬單顯示她在1998年7月中與律師簽了雇用合同,但到1999年2月初,她又通知律師決定不采取行動。她是怎么的想來想去除了她本人,沒人搞得懂,但從賬單記錄可看出,她找律師時并沒有具體的原因和目的,而她考慮再三之后又曾決定不尋求任何行動。后來僅僅為了孩子晚飯是吃花菜還是別的什么,突然間鬧出這么大的事,這時她也有點后悔了。因此這時我向她建議為了孩子,把離婚的事放下,得到了正面的回應,很快達成二點共識:一、她搬到我新承租的公寓;二、雙方各自同時向法庭提出撤銷離婚案。
第一次的訴訟嘗試就此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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