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信息與通訊服務法》規定,在網上傳播惡意言論、謠言、反猶太人等宣揚種族主義的言論為非法,禁止利用互聯網傳播有關納粹的言論、思想和圖片。瑞典《電子通告板責任法》規定,ISP和BBS版主必須監測、封存并清除煽動新納粹主義者的內容,否則要負刑事責任。德國、瑞典已經有多起逮捕并審判網上新納粹主義者的案例。法國巴黎法院還判定美國雅虎公司法文網站拍賣納粹物品為違法,為此還引發了與美國司法管轄權的爭端。
法國涉及互聯網管理的立法在歐洲處于領先水平,這與法國早先發展網絡的經驗與探索是密不可分的。如法國在上世紀70年代末就成立了一個“信息與自由國家委員會”,當時該委員會已針對網絡引起的社會適應與變革問題做過許多探索,在電視臺等各種媒體上組織過大規模的討論。如:有關個人隱私與公眾知情權,個人自由與公共利益等一系列問題都曾有過討論。該委員會也處理過一些糾紛,提出過一些相關法律草案。
法國涉及網絡的新法律條款,有一部分是移植變通后應用于新的領域:如涉及網絡信息的真實性問題,法國的新聞法早就有相關的條款,而商法和民法中也有相關的條款。如網絡中出現的種族歧視、反猶太主義等內容在原有的立法中已經有規定,只是適用移植或在新法中更明確了。
在瑞典,目前已有約64%的父母在家用電腦中安裝過濾軟件,約束孩子上網行為。瑞典學校校園網采取了技術手段,對不良信息進行甄別和過濾。瑞典政府還設立社會熱線,接受民眾對不良網站和信息的舉報。
此外,英國等主要歐洲國家的網站很少開設論壇(BBS)和新聞跟帖,對跟帖內容的管理比較嚴格。
英國規定,互聯網內容提供商(ICP)作為信息發布者,要對所發布的信息內容負法律責任;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商(ISP)在法律上也應對自己所開展的托管服務相應服務器上的內容負責,做到“有舉必究”,必須與互聯網監看基金會合作,并必須刪除公眾舉報的非法內容。
歐洲許多國家以國家立法形式授權警察和安全部門秘密監控各種網站和電子郵件。凡涉及色情、欺詐、教唆和誘導犯罪,侵犯知識產權、著作權和個人隱私,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主張恐怖主義,利用網絡販毒等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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