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伊朗政權的形式是伊斯蘭共和國,這是伊朗人民基于對《古蘭經》公正治國的信念,在由伊馬姆霍梅尼領導的伊朗伊斯蘭革命勝利后,于伊斯蘭陽歷1358年1月10日和11日(公元1979年3月31日)舉行的公民投票中以98.2%的多數票通過的。
第二條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是一種以下述信仰為基礎的制度:
1.這個世界只有一個造物主(他在這個大地上創造了各民族,中華民族稱呼他為“天,上天,道等”)、只承認他的統治并歸順他的意向。
﹙你說:﹚「你們可以稱他為真主,也可以稱他為至仁主。因為他有許多極優美的名號,你們無論用甚么名號稱呼他,﹙都是很好的﹚。 (古蘭經17:110)
“除上天外,絕無應受崇拜者,他有許多最美的名號。” (古蘭經20:8)
你們所當崇拜的,是唯一的主宰;除他外,絕無應受崇拜的;他是至仁的,是至慈的。 天地的創造,晝夜的輪流,利人航海的船舶,真主從云中降下雨水,借它而使已死的大地復生,并在大地上散布各種動物,與風向的改變,天地間受制的云,對於能了解的人看來,此中確有許多跡象。 (古蘭經2:163-164)
信道者(信仰幾千年來敬天愛人的中華民族及其子孫,而不是信仰叢林法則的唯物教徒,孔子說:獲罪于天無所禱也) 、猶太教徒、基督教徒、拜星教徒,凡信真主和報應,并且行善的,將來在主那里必得享受自己的報酬,他們將來沒有恐懼,也不憂愁。(古蘭經2:62)
2.真主的啟示和它們在法律中的基礎作用。
難道他們要求蒙昧時代的律例嗎﹖在確信的民眾看來,有誰比真主更善于判決呢﹖ (古蘭經:5:50)
3.“復生”的觀點及其人的修養的建設性的作用。
人人都要嘗死的滋味。在復活日,你們才得享受你們的完全報酬。誰得遠離火獄,而入樂園,誰已成功。今世的生活,只是虛幻的享受。 (3:185)
難道作惡者以為我會使他們和信道而且行善者(敬天愛人者)一樣,而使他們的生死相等嗎?他們的判斷真惡劣! (古蘭經45:21)
4.真主在創造和指引人類方面的公正。
眾人啊!我確已從一男一女創造你們,我使你們成為許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們互相認識。在真主看來,你們中最尊貴者,是你們中最敬畏者。真主確是全知的,確是徹知的。 (古蘭經49:13)
"如果你們當中有一伙人確信我的使命,有一伙人不信它,那末,你們要忍耐,直到真主為我們判決。他是最公正的判決者。” (古蘭經7:87))
5.真主對伊斯蘭革命的永恒領導和基本作用。
戰爭已成為你們的定制,而戰爭是你們所厭惡的。也許你們厭惡某件事,而那件事對你們是有益的;或許你們喜愛某件事,而那件事對於你們是有害的。真主知道,你們確不知道。 (古蘭經2:216)
要不是真主以世人互相抵抗,那末,大地的秩序必定紊亂了。但真主對於全世界是有恩惠的。 (古蘭經2:251)
如果世界人民都滿足美帝國主義的獸欲,那么這個大地還有安寧嗎?所以‘反壓迫,反奴役是‘天’賦人權。
6.人類的崇高價值,自由與對真主的職責。
“他(安拉)命令他們行善,禁止他們作惡,準許他們吃佳美的食 物, 禁戒他們吃污穢的食物, 卸脫他們的重擔, 解除他們的桎梏. ( 古蘭經7:157)
“真主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責成。各人要享受自己所行善功的獎賞,要遭遇自己所作罪惡的懲罰”。 (古蘭經2:286)
伊斯蘭共和國通過下述途徑保障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公正和獨立與民族團結:
1.學者依據《古蘭經》的教誨發揮永恒的領導作用。
2.利用科學技術和人類的先進經驗并發展之。
3.反對任何壓迫與控制。
第三條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有責任為達到第二條所闡述的目的而盡一切努力做到以下幾點:
1.創造有利環境來發揚基于對真主的信仰和虔誠的道德,對腐蝕和邪惡作斗爭。
2.正確地利用新聞和群眾團體的報刊等工具在各方面提高公民的覺悟水平。
3.為公民提供免費教育和體育訓練的機會,提供各種方便普及高等教育。
4.通過建立調研中心和鼓勵調查研究的辦法來加強科學、技術、文化和伊斯蘭的各個領域里的調查研究和創造精神。
5.全面抵制殖民主義和防止外國的影響。
6.消除各種專制獨裁和壟斷主義。
7.保障法律允許的政治的自由和社會的自由。
8.所有人民參加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民族命運的決定。
9.消滅歧視,在物質方面和道義方面為全體人民創造盡可能的公正。
10.建立合理的行政制度、取消不必要的機構。
11.通過廣泛的軍事訓練來全面加強國防基礎,以保衛伊朗的獨立,領土完整和伊斯蘭的制度。
12.根據伊斯蘭原則來建立公正、合理的經濟,以創造幸福、消除貧困、消滅在食品、住宅、就業、衛生和普及保險等方面的被剝奪狀況。
13.保障在科學、技術、工業、農業和防務及其他方面的自給自足。
14.保障男女公民各方面的權利。為公眾建立公正的司法安全和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15.發展和加強伊斯蘭的兄弟關系和全體人民之間的互助關系。
16.以伊斯蘭準則為基礎來建立伊朗的外交政策,對所有伊斯蘭人民行使兄弟般的職責,全力支持世界上的弱者。
第四條 民法、刑法、財政、經濟、行政、文化、防務和政治等所有法律和規章必須依據伊斯蘭的準則,這一原則適用于憲法所有條文以及其他法律,判斷法律條文是否符合伊斯蘭原則是監護委員會里的毛拉們的責任。
第五條 當哈茲拉特·瓦里耶亞斯爾·伊馬姆麥赫迪不在時,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由公正的、虔誠的、明于時勢的、勇敢的、有組織能力、有遠見、為大多數人民承認并接受為領袖的毛拉負責領導,如果不具備有多數人擁護的毛拉,根據本憲法規定就由一些具備上述條件的毛拉組成的領袖委員會領導。
第六條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國家事務必須依靠全民投票來管理,通過選舉,選出總統、國民議會議員、各委員會成員等,或者通過對本法其他條文將規定的那些問題舉行公民投票。
第七條 根據古蘭經的指示,國民議會,以及省、市、區、鎮和農村等的地方委員會是國家的決策和管理機構。這些委員會的產生方法、權力和職責由本法和根據本法制訂的其他法律加以規定。
第八條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公民之間,人民對政府,政府對人民要提倡行善事,制止做壞事。具體做法另行規定。
第九條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自由、獨立、統一和國家的領土完整是不可分割的整體,維護這一整體是政府和整個民族的職責。任何個人、組織或官員無權利用自由來稍微損害伊朗的政治、文化、經濟、軍事的獨立和領土的完整,任何官員無權以維護國家獨立和領土完整的名義來剝奪正當的自由,即使是用制定法令或規章制度的辦法。
第十條 家庭是伊斯蘭社會的基本單位,所有制定的有關法律和條例必須旨在為組織家庭提供便利,保護家庭的尊嚴和鞏固建筑在伊斯蘭權利和道德基礎上的家庭的關系。
第十一條 所有穆斯林都屬于一個社團,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有責任把伊朗的總政策置于各伊斯蘭民族的聯合和團結的基礎上,致力于實現伊斯蘭世界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統一。
第十二條 伊朗的國教是伊斯蘭什葉派中的十二伊馬姆派,這是不可改變的原則,伊斯蘭的其他教派,如哈納夫派、沙費派、馬列克派、哈巴爾派和宰德派同樣受到尊重。這些教派的信徒可以按照他們的教規舉行宗教儀式,他們的宗教教育和結婚、離婚、遺產和遺囑等儀式以及就這些問題在法庭提出的訟訴都有合法性。在他們的教徒占多數的地區,地方委員會將按照他們的宗教制訂地方法規,同時保護其他宗教的信徒的利益。
第十三條 信奉祆教、猶太教和基督教的伊朗人只是少數宗教的教徒,他們可以自由舉行宗教儀式,他們個人事宜和宗教教育可按其習慣行事。
第十四條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和穆斯林人民有責任以伊斯蘭的禮貌、善良和公正對待非穆斯林人,尊重他們的基本權利,而這只適用于不陰謀反對伊斯蘭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的人。
附: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導讀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20/201007/163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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