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上就是五一國際勞動節,筆者卻從新聞里看到了又一起關于勞動者的悲劇。
4月15日,來自河南的24歲青年女工劉超男,猝死在了工廠的宿舍床上。
今年2月,劉超男以派遣工的身份進入上海青浦區的一家電子廠打工,到她猝死已正式入職兩個多月。
劉超男的丈夫在蘇州的另一家電子廠打工,他懷疑妻子的死與長期夜班有關。劉超男每天的工作時間是傍晚7點半到次日早上7點半,3月份工資條顯示,她工作時長達到323個小時!于是,劉超男的丈夫將相關信息發布到了社交媒體上,要為妻子討一個說法。
然而,4月26日,與劉超男簽訂派遣合同的安微林威德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卻回應媒體稱:劉超男是屬于“小時工”,多勞多得,公司并沒有強制要求加班,她是“自愿加班”。
看到這則新聞,筆者的內心只有悲傷與憤怒,也懶得再去控訴什么“資本”,控訴也沒用,就問幾個簡單的真相。
1、上海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是23元,劉超男3月份的工資條顯示,其小時工資僅18元,合乎當地法規嗎?
2021年6月22日,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了《關于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并從7月1日起執行。通知規定“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22元調整為23元”,且“小時最低工資不包括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按照23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劉超男每天工作8小時,每天就可以拿到184元工資;而按照18元的實際時薪,她每天要工作超10個小時才能拿到這個工資水平。
勞務派遣公司胡扯什么“自愿加班”,你把工資壓得這么低,打工人能不“自愿”嗎?
2、劉超男的工資條顯示,她的全部工時都是按照18元時薪標準計算的,超出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日之外的加班工資為什么不計算?
2023年3月份總共31天,工作日總共23天,按照8小時工作制計算,工作日內的總工時應為184小時。
而劉超男3月份的工作時長卻達到了327小時,整整超出了143小時!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規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劉超男超出的143小時的加班,既包括工作日延長工時,又包括休息日加班,她的加班工資去哪里了?
3、劉超男一個月內加班143小時,無論她“自愿”與否,用人單位都已經嚴重違反勞動法的加班工時限制。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實際上,劉超男無論每日加班時間(4小時)還是每月加班時間(143小時),都已超過了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長限制。
4、劉超男以派遣工的身份入職正式崗位,相關企業是否涉嫌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制度?
201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節,對“勞務派遣”的有著明確的說明。
第58條規定即便是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也“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60條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劉超男的工牌顯示,她的工作崗位是“UV光照固化”。從她的工作時長看,與所謂“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完全搭不上邊。而且根據筆者以前在電子廠工作的經驗,這個崗位應當屬于“職業危害崗位”范圍,UV膠有揮發性,人體長期吸入后會損害神經系統,應該有特殊的勞動保護和崗位福利,更不得安排勞務派遣工。
當然,有網友可能會覺得筆者上面這幾條發問很可笑,認為筆者只是在就常識發問——流水線工人每天工作12小時不是早已普遍存在的嗎?“小時工”不算什么加班工資不是早已普遍實施的嗎?
筆者當然知道這些所謂的“常識”。但是普遍存在的現象,明明就是公然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這難道不也是早已普遍存在的、舉國上上下下都知道的“常識”問題嗎?
就是因為這樣的“常識”,逼著一個24歲的、有兩個孩子的年輕女工“自愿加班”才能拿到足夠養活自己家庭的工資,以致最后“自愿”猝死;就是因為這樣的“常識”,讓企業主們肆無忌憚地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壓縮工作崗位,制造大面積的失業。
筆者還在社交媒體上看到一種非常奇怪的聲音,既然家庭這么困難,為什么還要生兩個孩子,給自己背上這么大的壓力?這看似是另一個“常識”。
然而,這些普遍、長期存在的違法“常識”,就真的合理嗎?如果每一個勞動者都覺得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那才是最大的悲哀!
八小時工作制是工人階級的先烈們用鮮血爭取來的,今天每一個無產者也應該有責任有義務去捍衛它。
無產者們不該忘記:“五一”是因為八小時工作制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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