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在本世紀初因為企業改制職工下崗被企業職工集體推選為維權代表,為企業經營虧損二三億,拖欠職工工資福利等問題維權討個說法。在領導企業職工集體維權的艱辛工作中,有一個職工同事吳世遠讓我感到很敬佩很欣慰也很親近。我每次組織一千多名職工到政府部門上訪時,有的職工克服困難按時參加,有的說下崗后為了謀生給私企打工請不下來假,有的根本不相信維權能取得成果,有的則盲目樂觀地說共產黨欠的錢到什么時候都黃不了,去不去維權都能給補發。而吳世遠和妻子租了一個街頭攤位賣報紙雜志、冰點飲料,他也不能參加活動,然而他主動提出可以在他清早上貨以后替我們幾個代表去信訪部門排隊登記,偶爾還自掏腰包請客,邀我們幾個代表到周邊的小餐館吃一頓。
后來市政府召開市長專題會議為我們企業問題出臺優惠政策,從市財政撥出8000萬元解決職工集體訴求,我們企業職工的維權活動就此結束了。但是我認為吳世遠這個人為人誠實忠厚,講義氣肯擔當,懂得感恩,就一直作為朋友保持著跟他的個人交往。
吳世遠和妻子的小生意以后不太好,不得不轉行出去給私企打工。
2014年9月他到恒大地產集團哈爾濱有限公司屬下的恒大物業應聘維修技工。
據他說當時沒有見過任何派遣公司勞務中介單位的工作人員,勞務合同也是由恒大地產人員直接操作代辦的。從此在恒大物業的崗位上連續工作了7年零12天。
2021年9月19日因為恒大公司要調他到外地工作,他提出有年近九旬的父母晚上需要照顧不能服從,領導不但不考慮他的客觀原因反而威脅恐嚇要開除他,后來又以利誘欺騙讓他在辭職報告上簽字。
當時他不懂勞動法,國家政府和私企不宣傳普及國家勞動法相關知識。在恒大公司的威逼利誘欺騙下,在恒大公司已經打印好的離職報告上簽了字。這是恒大公司為了逃避企業虧損裁員必須付出的經濟補償而采取的損人招數,這是恒大公司給員工挖的深坑,逼迫員工往里跳,這不能算自行離職!這是威逼欺騙在先,所謂自行離職在后!根本不是自行離職!具體情況有當時同事多人書言作證。
二、
2022年初,吳世遠來找我,反映他離開恒大公司前,曾經在跟恒大公司有關聯的恒大金融財富(深圳)管理公司(作為經銷商)債務融資項目中被逼迫投入5萬元,那是他從親朋好友們東籌西籌借來的錢,他為了不至于被開除把關系搞僵防備離開后難以討還,他才考慮簽字離職。
他說:當時維修隊長提出要調動一部分人員去外地工作,其中有本人,但是因為本人有近九旬父母需要晚間照顧,不能離開當地工作。維修隊長蠻橫地表示:不去外地就開除!開除以后甭想要回來剛剛入股的五萬元集資款。除了逼迫威脅的硬手段,還有利誘欺騙的軟手段,此時從微信群里傳來恒大公司老總的指示:對主動簽字者可簽離職申請的可將保險續繳到10月底(一千多),否則截止到月底,主動簽字者可將簽離職日期為月底,剩余可享受有薪(600元左右),可允許請假帶薪外出找工作,反而對拒絕簽字者則開除,退回派遣公司重新另行安排。
他說:這時候恒大公司領導根本沒有提到要對自行辭職會取消在本公司工作7年多工齡的職工需要給予經濟損失補償,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派遣公司都不宣傳勞動法,不提示勞動法中有關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條文。
我說:恒大公司這些年搞房地產從國家銀行貸款2萬億,恒大公司老總許加印個人資產500億,已經賺得盆滿缽滿。現在房地產虛高房子賣不動,還不降價,還要大批量裁員,大批量裁員還不想給被裁員的員工予以經濟損失補償,只能借口調員工去外地工作,對不從者開除,對從者予以小利引誘,從而設一個圈套挖一個陷阱,讓員工去跳,采取這種威逼利誘欺騙手段,逼迫員工就范,可謂卑鄙無恥至極!
但是吳世遠離職后,他的最后一個月的工資還在被拖欠著。他為此來找我幫助討要工資。
我經過詢問,了解到恒大公司不但欠他的一個月工資,還應該補發他7年多工齡的經濟損失補償金,補發他剛剛入職時自己墊付一年的社保醫保金,補發他7年多每周六節假日雙倍加班的加班費。從而幫助他整理材料收集證據。向相關勞務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務糾紛仲裁。
他提出如下申請:
1、申請裁決由恒大公司向本人支付2021年9月1日至19日工資3000元,金邁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人提出的訴求是:19天已經超過半個月,應該賠償一個月工資即4300元。(此條已經被仲裁委裁決認定補發一個月工資3000元。
?2、2021年9月恒大公司以威脅恐嚇利誘欺騙手段逼迫本人在準備好的離職報告上簽字,本人受到蒙騙,要求按照七年另12天工齡計算給予七個月多工資的經濟補償款32250元。金邁公司和萬達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2014年9月7日至2015年12月在恒大公司上班,卻由本人墊付社保金6650.68元,醫保金6877.03元,計13527.71元,當時不知道由萬達公司派遣,因為在恒大公司上班,勞務合同都是由恒大公司人員代辦,沒有見過派遣公司的工作人員。現在提出訴訟索賠,要求恒大公司賠償本人墊付的上述社保金和醫保金,萬達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申請恒大公司補發本人從2014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19日期間每周48小時六天工作時間,按照勞務合同每周40小時工作時間,超出8小時即一天,七年零12天已經超出372天節假日,應該補發節假日雙倍工資142186.67元。
?其中萬達公司承擔連帶12990元賠償責任,金邁公司承擔連帶178974.58元賠償責任。
?四項申請共計192264.35元。
被恒大公司裁員辭退的不僅僅有吳世遠一個人,還有其他幾十個員工,被辭退后這些人先找相關部門解決融資入股問題。因為這些問題數額巨大非同小可,已經有當地政府部門介入,將所融資金轉移掌控到政府賬戶,由政府部門統一解決。
但是恒大公司拖欠工資和經濟損失補償等問題,情況比較復雜,需要個人先找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
三、
從2021年春天開始,我陪吳世遠,也陪他的其他幾個同事找相關幾個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立案。因為吳世遠和他的同事在恒大公司上班七八年,雖然工作崗位沒有變,但是涉及到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公司卻不少,勞動關系不斷發生變化,因為吳世遠和他的同事們不是跟恒大公司簽訂合同,而是分別先后跟萬達勞務派遣公司、金邁企業管理公司、中哈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簽過合同。這些勞務派遣公司和恒大公司分別位于不同的市區行政區段,有的在松北區,有的在南崗區,有的在道里區,找這幾個不同的行政區段內的勞動仲裁委,這幾個勞動仲裁委沒有一個直接痛快地受理立案的,都是相互推諉敷衍,不愿意受理,不給立案。
吳世遠和他的同事們在此期間為了謀生都另外找了工作,不能總是因為解決這種事而請假。事情拖了快一年,眼看仲裁時效過期,我陪吳世遠到幾個區的勞動仲裁委交涉過幾次,弄清楚了主要責任在南崗區仲裁委,就咬住南崗區仲裁委不放,使得推諉敷衍最厲害的南崗區仲裁委的車某義不得不受理立案。
于是吳世遠提出如下事實和理由:
本人在恒大公司工作七年,七年工齡有恒大公司集團從微信發給我的賀信為證據(見據 )。
有恒大公司委托萬達公司和金邁公司代發七年工資銀行流水為證據。
本人2014年9月7日入職恒大公司以后,從來沒有見到過勞動派遣公司的工作人員,都是由恒大公司人員來代辦派遣合同,有的給本人一份,有的不給本人,只能特意到銀行營業廳打出銀行流水來查出來是哪一個派遣公司代發工資,因為當時沒感覺到有這種必要,所以一直到本人離開恒大公司,仍然不知道開始是哪一家派遣公司跟自己有勞務合同。后來因為要弄明白需要由哪一家來賠償自己墊付的社保金和醫保金(見證據 哈爾濱銀行流水明細和哈爾濱銀行電子社保卡流水明細),才從中國工商銀行銀行流水查到是萬達公司代發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工資(見證據 中國工商銀行流水明細),應該由恒大公司賠償本人當時的社保金和醫保金,萬達公司也需要承擔連帶賠償當時的社保金和醫保金責任。同時也弄明白應該由恒大公司賠償本人的經濟補償金,萬達公司也需要承擔連帶賠償本人的一部分離職的經濟補償金和一年多每周加班一天即加班68天的加班費。
本人自從2014年9月7日到2021年9月19日被迫離開恒大公司期間,按照勞務合同,按照勞動法,每周工作40小時,應該休息兩天,但是實際上每周工作48小時,休息一天,節假日雙倍工資。但是恒大公司從來沒有給加班的職工發過加班費,這不是本人一個人的問題,而是這個公司對待大多數員工不發加班費的普遍情況。可以從本人提供的恒大公司同事的工資條上看出有加班費的欄目,但是從來沒有給職工發加班費的事實。
能夠證明他本人加班的幾個例子:
他本人跟恒大公司領導肖總天涯的聊天記錄截圖記載肖總分別于2020年10月17日周六、2021年8月21日周六、8月28日周六,當場安排指示他本人接受維修任務,他自己完成任務以后向老總匯報,從而得到老總的表揚的內容。這些截圖不能夠證明本人在加班嗎?
?據此他本人訴求恒大公司補發自己從2014年9月到2021年9月七年另12天加班372天的節假日雙倍加班費。
從這幾個銀行流水明細可以看出:
查中國工商銀行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工資流水明細由萬達公司代發,但是這一時期的社保醫保金沒有由萬達公司代發。
查招商銀行2016年1月至2019年11月和盛京銀行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工資流水明細由金邁公司代支付。
查哈爾濱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轉哈爾濱銀行電子社保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醫保金社保金由他本人墊付,需要賠償補發。從中國工商銀行流水明細看出萬達公司給他本人代發工資,證明萬達公司跟他本人有勞務關系,而車某義寫的裁決書卻說什么申請補發社保醫保金不屬于本委受案范圍。請問這種勞務糾紛真的不屬于仲裁委的受理范圍嗎?
2016年1月至2021年9月他本人的社保醫保金由金邁公司代支付。
2022年11月12日上午,哈爾濱市南崗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此案,2022年12月2日作出仲裁裁決書。
2023年1月16日(此時即將進入春節7天假日期間)才將裁決書交給作為申請人的吳世遠,并要求不服裁決限制15日(含春節假日)之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雖然南崗區仲裁委車某義受理此案,但是仍然不主動受理,不作為難作為,還違規辦案,明里暗里作弊,傾向于私企恒大公司,辦案過程中體現不出來一點公平正義。
四、
目前,吳世遠已經向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本人不服南崗區仲裁委裁決的事實和理由
1、本人從2021年離開恒大公司開始就跟其他同事一起找仲裁委員會仲裁自己的申請,但是南崗區仲裁委和松北區仲裁委員會互相推諉扯皮,一個說應該找工作崗位所在地仲裁,一個說應該找有勞務合同關系的仲裁委所在地,互相推托了將近一年,由于自己不怕耽誤現在的本職工作,不怕由此減少收入,堅持找南崗區仲裁委遞交申請仲裁材料,才由南崗區仲裁委于2022年9月26日下發受理立案通知書。應該說按照勞務合同關系找仲裁委才是符合仲裁要求的,最后本人拿定主意堅持找南崗區仲裁委。而南崗區仲裁委負責恒大公司問題的車某義態度一直很惡劣,說話出爾反爾,經常耍賴。
2、2022年9月26日下發仲裁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獨任審理仲裁員:許某龍,記錄人員:代某強,如對仲裁庭組成人員存有異議,可依據《仲裁法》第三十三條提出回避申請。
但是2022年11月12日上午開庭時到場的卻不是許某龍,記錄員也換了人。我問當時出場的仲裁員姓名,回答是車某義。這是仲裁程序上的嚴重錯誤。(見庭審筆錄見當場錄音),而2023年1月16日通知本人接到裁決書時發現仲裁員卻又改成車某義,不知道為什么要這樣沒有規律地改來改去,不知道為了達到什么目的?(
其實本人不希望車某義出任仲裁員,因為他經常跟恒大公司打交道,對申請人傲慢不理不睬的時候多。本人懷疑他跟恒大公司有一定利益聯系。
據說車某義是專門負責恒大公司案子的,可謂是能夠負責到底,連恒大公司的律師和工作人員都不需要來參加庭審,人家只要有車某義來保駕護航就可以穩操勝券了!
近來有關恒大公司的勞務糾紛案件太多了,可能來找仲裁委車某義的申請人很多,恒大公司找車某義說情的人也少不了,車某義處理這種案子早已輕車熟路,早已胸有成竹,所以他敢于不通知證人出庭卻倒打一耙說證人只有證言不出庭作證無效,他敢于張冠李戴冒名頂替別的仲裁員出庭審理案件。
庭申中仲裁員同意申請人要求金邁公司三個工作日內提供2020年、2021年工資明細作為是否給開加班費的證據,但是直到最后本人也沒有見到被申請人金邁公司和拒絕參加庭審的恒大公司出示這個加班費發放的明細。作為仲裁員的車某義又失職了!
金邁公司提出對本人提供的證人證言合法性有異議,因為證人沒有出庭作證。實際上2022年9月26日通知立案,到11月12日,時間不短,但是仲裁委車某義通知申請人前來參加開庭的通知時間是11月12日上午九點多,距實際開庭時間上午11點,只有一個多小時,時間非常短,又沒有通知讓證人出庭。這個責任在仲裁委車某義,是他失職卻偏袒被申請人,認定被申請人的意見。
本人曾經向仲裁委提供2021年9月6日由恒大地產集團通過微信給本人的入職恒大公司7周年的賀信(見證據 :恒大集團的賀信)這封賀信能夠證明本人在恒大公司工作7周年,但是為什么卻要本人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由本人墊付社保醫保金呢?恒大公司應該核銷由本人墊付的這筆費用。這封賀信能夠證明本人要求補發7年工齡的經濟補償金是有根據的。
庭審中金邁公司曾經對申請人提供的工資卡有異議,說無法提供銀行卡的銀行流水無法證明發放工資的記錄與主體。于是庭后第二天就去銀行取得盛京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招商銀行、哈爾濱銀行、電子社保卡流水明細(見證據這些銀行流水材料),然后送交仲裁委車某義,車某義開始不想接收,后來同意把這些材料夾在證據材料里,卻沒有辦理簽收手續。當本人接到裁決書時發現,車某義沒有在裁決書里提到這些證據材料,而下了相反的結論。
同時本人還向車某義送交了含有幾位同事和本人姓名的恒大公司職工登記表,以此證明我們的同事關系。但是車某義仍然視若罔聞,仍然認同被申請人不承認這些同事是我的同事的意見。
金邁公司認為本人提供的恒大公司同事的工資條不是本人的,不能證明用工主體拖欠申請人工資和加班費。于是車某義就認為申請人的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加班的事實成立,請求證據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本人曾經提供恒大公司領導肖總在2020年10月17日周六、2021年8月21日周六、2021年8月28日周六當場給本人分配工作任務的聊天短信記錄,難道這不是加班嗎?怎么說沒有加班的事實呢?關鍵問題是車文義不想承認這件事情罷了!
車某義裁決的結論是本人既然沒有加班,就沒有必要開什么加班費。那么,本人在自己的微信聊天記錄里面無意中發現了幾天周六加班的事實,請問這是怎么回事?這不過是本人隨手抓來的幾個例子,是信手拈來的,可以充分說明存在著加班的事實。
恒大公司的廣大職工平時加班是家常便飯,沒有加班費,節假日周六加班也沒有加班費,這是人所共知的事實,不是什么秘密,不是一兩個人的問題,是普遍存在的問題。從恒大公司職工高某寶和劉某成的工資表上可以看出:有加班費欄目,但是每個人的加班費都是零,都是空白,沒有體現出他們有加班費。實際上他們每個周六都加了班,卻沒有加班費。為什么?因為恒大公司早就違法強迫職工加班,大家都存在加班費問題卻不給發加班費。現在本人離開恒大公司,依據國家勞動法和合同申請補發加班費,卻不能實現,是因為金邁公司和恒大公司還企圖繼續違法強迫職工加班又不給加班費,還想繼續瞞天過海,賴賬到底!
我參加提交《關于我的四項請求仲裁事項的說明》即證明事項的材料,但是庭審時不知道為什么被仲裁員當庭撤回?仲裁員車某義征求了三個被申請人的意見,卻不征求提供材料的申請人的意見?車某義有什么權利撤銷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呢?這不是赤裸裸地強奸民意嗎?這不是公然剝奪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嗎?
看來作為仲裁員的車某義在本人申請仲裁的過程中做了不少弊,玩了不少把戲。
請問為什么在通知立案并告知仲裁庭組成人員通知書上寫的是仲裁員許某龍,實際庭審時出庭的卻是車某義,庭審筆錄上還是張冠李戴地寫上許某龍?不通知證人出庭卻指責證人不參加出庭作證,交給他的證據材料卻熟視無睹,置若罔聞,仍然偏袒被申請人,這是為什么呢?
恒大公司作為被申請人可以不雇傭律師,不用自己公司的人來參加庭審,就可以放心地知道自己必然能打敗申請人而取得勝利,可以不必為付出勞動的職工支付勞動報酬,這是為什么呢?還不是因為這個公司有自己利益的代理人車某義嗎?還不是有車某義違規操作來明目張膽地維護私企公司的利益嗎?
車某義可以不讓證人出庭作證,還能認定證人不愿意自己來出庭作證!多么合乎邏輯合乎情理啊!?多么想當然啊!?車某義可以不簽收對申請人有利的證據,可以讓被申請人不提供自己反駁的證據,而認定被申請人的觀點論據正確。
沒有一定的利益聯系怎么會出現這種不符合常理,怎么能出現這樣的咄咄怪事呢?
整個辦案過程都是車某義一個人在操作,沒有復審,沒有審核,沒有參議,一個人恣意妄為,一個人說了算!那么車某義帶著先入為主的偏見,帶著沒有參加庭審的恒大公司私企的委托,在審理在仲裁過程中不必依據證據,不必依據國家勞動法法規,真是主觀武斷,獨斷專行,專橫跋扈,違規操作的一次精彩表演!
現在的問題是吳世遠本人以及其他所有在恒大公司的職工是不是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是不是吳世遠本人在恒大公司7年多時間每周都存在加班的客觀事實?應該說是的,能夠為他本人作證的幾位同事已經用證言說出了這個事實。他本人的幾個同事的證言不是跟他本人的申請訴求無關,至少說明恒大公司普遍存在著所有職工都在每周加班一天的事實。而金邁公司說這些證言與申請人無關,那么仲裁員憑什么認為這些證言與他本人加班的事實無關?難道不補發加班費連他本人及其他職工存在加班的事實都要否定嗎?同時吳世遠他本人要問:仲裁員憑什么來認定被申請人金邁公司的意見而否決申請人的意見呢?
五、
?通過幫助吳世遠申請勞務糾紛仲裁案,使我看到作為弱勢群體勞動者維權的艱難與無助,使我想到與此有關的一些社會弊端,應該引起我們相關部門的重視,出臺一些政策予以解決。
1、某些私企一旦面臨經營虧損,需要裁員以至于大面積裁員時,私企老總們就采取種種陰損花招,不告知員工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威逼欺騙員工自行辭職,從而逃避解雇員工需要按照員工工齡予以經濟損失補償的責任。
我們的勞動法以及政府的勞動仲裁部門、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糾紛案件,應該明確規定:凡事不告知勞動者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要求勞動者辦理辭職,逃避給勞動者經濟損失補償者,要追究企業法人及管理者的責任,重新認定補償勞動者辭職的經濟損失。
2、一些企業員工,尤其是從邊遠農村山區招工的農民工,沒有多少文化的下崗職工,不了解不熟悉和運用勞動法,不懂得自行辭職和被迫辭職所享有權益的區別。
這些被威逼利誘欺騙辭職的勞動者即使認識到需要運用法律法規合法維權,也沒有更多時間精力走復雜的法律程序,沒有能力來辦理這些繁瑣的事務。他們需要重新找工作就業謀生,養家糊口,請不了假,就只好認同自己的經濟損失。更何況還要面對政府部門法律部門的官僚主義不作為難作為,只能無能為力無可奈何。
3、一些市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表面上看是由政府財政開支,工作人員沒有成效收入,勞動者申請仲裁不收費,這個部門屬于清水衙門,對一些工作人員來說沒有經濟激勵機制,但是實際上勞動者屬于弱勢群體,處于雪上加霜的困境,從他們身上往往炸不出多少油水,卻可以從企業尤其是私企方面進行政策傾斜關照而得到效益。所以面對勞動者,勞動仲裁部門往往難免是門難進,臉難看,百般刁難,不作為難作為。審理辦案過程中難免傾向于企業尤其是私企,而對勞動者前來申請仲裁,工作人員態度往往極其冷淡、傲慢、蠻橫,能敷衍就敷衍,能推托就推托,能違規就違規辦案。而勞動仲裁審理辦案往往都是獨任一人審理,一人記錄,沒有復核審驗,沒有程序制度上的監督制約。建議相關部門能否把勞動仲裁部門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健全起來,減少不應有的錯案假案,失去公平正義的仲裁案。
4、希望國家相關部門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廣泛宣傳勞動法、仲裁法規,普及這方面的知識,要處處宣傳,時時宣傳,制定標準的勞動合同范文,在合同上要附上勞動法相關條款規定,要求勞動者簽訂合同和解除合同時候必須告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應該了解的勞動仲裁政策,各勞動監察部門要監督各個企業照此執行。
5、國家勞動法應該仲裁法規應該向勞動者傾斜,而不是向企業以至于向私企傾斜,現在勞動法仲裁法規有許多不利于勞動者弱勢群體的規定,例如勞動者提出申請補發若干年前的社保醫保金,或者補發若干年前以來的加班費,應該不受只能提供兩年工資明細的限制,超過兩年的社保醫保金和加班費也應該補發到位。應該有多少年補發多少年,應該規定各企業給員工發的工資必須要有工資條,具體標出各項開支數額,如果達不到標準,應該予以包括經濟處罰在內的各種處罰。
6、現在許多行業企業執行的勞務派遣是資本主義的勞動雇傭制度。
員工到用工單位上班工作,勞動合同卻只能跟派遣公司簽訂,跟派遣公司確立勞務關系,用工單位通過派遣公司給員工發放工資和社保醫保金,但是不承擔相關勞動保障責任。用工單位可以固定,員工在用工單位長年連續工作,勞務合同卻不能連續,每隔兩年簽訂一次合同或者換一個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平時不直接接觸員工,只能負責替用工單位發工資福利,同時收取用工單位的所謂管理費,員工有問題找不到派遣公司解決。用工單位和派遣公司都可以把員工的勞動保障責任推脫掉,員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相關工資福利補償,超過合同期限就難以具體操作,為企業尤其是私企逃避對勞動者的勞動保障責任提供了方便。
員工往往不能直接跟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申請用工單位代理操作,用工單位不直接給員工發工資和福利,而是轉給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通過銀行賬號發下去,所以每月開支連工資條都不發到員工手里,讓員工加班得不到加班費,得不到社保醫保金而無處投訴。另一方面,雖然用工單位跟員工沒有直接的勞動關系,但是用工單位可以隨時隨地炒員工的魷魚,又不支付工齡經濟損失補償金,致使員工敢怒不敢言,對自己應該得到的勞動報酬沒有知情權、監督權、訴求權,只能在被炒以后提出自己的申請和訴求,但是往往為時已晚,超過所謂的法律申請或者訴訟期限。這種制度上的設計極其不利于維護廣大企業員工的合法權益,極大地侵犯了工人階級尤其是農民工和年齡大了的下崗再就業工人。
7、改革開放以來,廣大工人階級群眾已經成為名副其實的弱勢群體,他們的經濟利益受到侵害以后,維權的成本極大,沒有國家政權的支持,沒有法律政策的保護,面對私企老總的欺壓,面對國家政府機關人員的官僚主義,繁瑣的操作手續,面對公檢法的清規戒律,法定的維權部門往往不為老百姓維權提供方便,門難進臉難看,不作為難作為,違規違法作為,往往成為常態。
為了生存為了打工謀生,被欺壓被侵犯合法權益的員工往往請不了假,也不敢請假,據吳世遠和他的工友們反映:恒大地產對員工非常苛刻,遲到早退一次就扣罰100元,有時候因為應付緊急任務,趕到下班而不能下班并不能及時打卡,也要被扣款,就連每天賺不到100元的清掃工遲到早退也被扣100元。但是他們敢怒不敢言,否則扣得更多,或者被炒魷魚。他們難以支付巨大的維權成本,他們沒有更多時間和精力來從事維權活動,否則一切都辦不成,或者即使抽出時間請假從事這項活動,也未必能得到如愿的結果,所以維權成為弱勢群體的心理和經濟方面的負擔,他們不敢計較,不敢較真,他們無可奈何無能為力,往往放棄這種成本太高的維權訴求。
以上自己所看到的事情和自己想到的問題建議,受個人視野的局限和個人知識的淺薄,不一定妥當,但是可以供相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核實查處,也供相關領導研究采納、供相關感興趣的人員參考研究。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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