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澎湃新聞報道了一起司法案例:2020年2月,保安李某在崗期間突發不適送醫搶救,兩次手術后妻子和雇傭單位均沒有放棄繼續搶救;當年4月廣州白云區社保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李某搶救超過48小時,不符合規定。
李某妻子吳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一審裁定第二次手術后李某處于醫學上“腦死亡”狀態,應該認定或視同工傷;白云區社保局不服提起上訴,2021年7月二審維持原判。
據報道,李某連續工作的時間比較長,春節都沒有回家,連續工作了二十多天。這種情況其實是應該算作“過勞死”的范疇。
工作場所內突發職業病、事故傷害導致死亡被認定為工傷,這一點基本沒有爭議。2003年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又在第十五條增加了“視同工傷”的規定:
?。ㄒ唬┰诠ぷ鲿r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這一條立法的本意是好的,考慮到了突發疾病可能與工作勞累、工作緊張等因素相關,因而將工傷保險的范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擴大到了其他情形,更大限度地保障了雇傭勞動者權益。
但考慮到雇主、社?;鸬睦嫫胶?,這條規定又增加了“48小時之內”的時間限制,在司法實踐中,就出現了資本企業鉆空子的普遍狀況。
想拿到工傷賠償,就“應該死快點”,這讓死者家屬面臨著是“放棄搶救”還是“放棄工傷賠償”的兩難倫理選擇。在以往的媒體報道中,還出現了企業“積極”搶救、家屬“猶豫不決”的荒唐情況,逼得人性喪失、道德淪落。
9月12日,《河南商報》就報道過一起相似的案例,2020年5月30日,安徽蚌埠某小區物業公司年過六旬的保安老陸,突然倒在崗亭;在醫院救治四天后不幸去世。
家屬認為,老陸自2019年進入物業公司從事保安工作起,一直被安排上24小時休24小時,老陸每周工作時間大大超過法定的40小時,超負荷的工作導致積勞成疾,應該系長期高強度工作的“過勞死”;而物業公司則聲稱老陸的死亡是自身疾病所致,老陸患有高血壓,并三級極高危,長期服用降壓藥,對自身狀況應當相當了解,對保安的工作性質和強度也非常了解,所以后果應該自行承擔。法院一審“酌情”裁定物業公司只承擔15%的責任;二審維持了原判,駁回了家屬上訴。
相比保安陸某,保安陳某的家屬是“幸運”的,但陸某的遭遇其實更具有普遍性。“應該死快點”的說法,但凡死者家屬還有一絲人性都斷然不會接受;然而,冰冷的“48小時之內”,卻正在把人變成鬼,讓底層家庭內部都開始自相殘殺、苦苦相逼。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立法的本意,是為了保障那些因為工作勞累、工作緊張導致突然死亡的雇傭勞動者的權益,其實更應該是對資本企業的一種警示——保障勞動者休息的權利。
然而,這一條款的漏洞卻讓無量資本企業肆意妄為地鉆空子,以至于白領階層的996,以及流水線工人、服務業人員的超長時間工作在輿論的不斷譴責下堂而皇之地長期存在著。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某些權力偏幫資本企業、不為無產階級服務,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工傷條例,都沒有對資本企業形成有效的威懾。
資本企業的狡辯是無恥的,雇傭勞動者“應該清楚自身身體狀況,應該清楚工作強度”。像陸某這樣年過六旬的保安,歲數很大、文化程度不高、又需要掙錢養家的老人,即便他知道保安辛苦、自己身體不好,但除了保安的工作他還有的選擇嗎?
表面上是勞動者自愿被雇傭、自愿加班,然而,在生產資料都已被少數“私人占有”,雇傭勞動制普遍存在的前提下,勞動者為了生存,真的有選擇的權力嗎?
過勞死的悲劇不是每個人都會碰到,但在無產階級失去話語權的局面下,勞動者被摧殘、被壓迫的局面卻是普遍存在的;法條可以去完善,但在無產階級失去主人翁地位的情況下,資本企業總能找到一種辦法去讓自己“難言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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