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豐快遞掉包客戶包裹問題
起因:2017年4月9日,我叫來順豐快遞發了一批(8GB)擴容內存卡數量為17000張,由山東臨沂發往廣東深圳。當4月10日晚收件人收到貨與順豐人員當面驗貨后,發現箱子內貨物為移動電源,與我發的內存卡不符,但外包裹箱是原封的,只是內部貨物被掉包了。
具體過程:(寄件人信息:郭祥,13280519299。收件人信息:XXX,深圳福田區華發北路龍勝AB座手機配件城4樓)
4月9日17時08分左右,我通知順豐攬件業務人員來我店面收取貨物,當快遞小哥(刁克林)到我店內后,我給他說此貨物怕摔然后貨物價值也比較貴重,讓他幫我包裹好一點,他說發空運還是陸運,我說哪個速度快就發哪個吧,他說那就發空運吧,然后他就拿出快遞面單讓我填寫,他指哪個地方我就填寫哪個地方的信息,填寫好基本的收件人等重要信息后,我又強調了貨物一定要小心托運,然后他說既然比較貴重那你購買我們公司的“特安”增值服務吧,我問特安件是什么意思,他說就是特別安全的意思,和普通包裹分開分揀派送,由專門的人員單獨派送特安件,然后需要收件人本人持身份證簽收,我說那就發特安件吧,他說你花100塊錢保價兩萬塊錢就行,兩萬以上就是特安件,我說行,哪樣安全哪樣來。然后他說特安件需要拆包裹清點數量并驗貨,我就配合順豐業務員清點數量并驗貨,隨后當場用帶著北極光LOGO的膠帶封掉包裹,貼上快遞單,被拿走。(這些活動都在監控下進行)。重點:特安件需要貼封條,快遞員以一般很少發特安件然后沒有隨身攜帶封條為由,回公司后自行貼的封條,并不是當著我的面貼的。這也是為后面掉包有著一定的影響。
4月10日19時左右 深圳順豐派送人員給我打電話說:“你發的件收件人拒絕簽收,說里面貨物不是內存卡是移動電源。”隨后我問他是不是和收件人一起當面開箱驗的貨,他說是的,是當著收件人本人的面簽收并開箱驗的貨,打開后就發現里面貨物為移動電源(通話均有錄音)。然后我讓拍了貨物照片及核對了封條、單號等信息, 由于外包裝箱上是用我們公司專用的LOGO膠帶封的,所以我直接就認出是我的箱子。封條、快遞單號均和我寄件時一模一樣。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單純的工作失誤貼錯了件,而是惡意調包!盜竊! 當晚我把情況反饋到順豐公司,順豐公司說他們有專業的內部人員調查這個事情,然后公司每個環節都有監控,肯定會落實清楚的。然后我出于對順豐公司的信任一直等待他們的處理結果,但依然無果,以各種理由推脫。事發幾個月后,順豐快遞臨沂分公司的經理告訴我讓我在耐心等待,說順豐公司已經報警立案了,當時的派件員已經被逮捕了,估計很快就能給我結果,然后又過去了很久不見回復,最后我實在是不能任由他們拖著,我要求出具我的貨物全程的監控視頻,臨沂分公司說視頻丟失,不能看,后來又說上飛機傳送帶時貨物正好在死角錄不到,總公司客服又以我無權調取監控為由拒絕向我出示監控。 最后我報警也以無法立案讓我找法院起訴,我通過法院起訴,一審判我贏,順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以保價觀點判我輸了,我現向山東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已經被立案了,但是一直遲遲沒有動靜了。
對于二審判決有幾個不合理的地方:
我是選擇了特安件然后產生了保價這個服務,原二審法院在(2018)魯13民終3013號民事判決書中連篇累牘的分析了保價問題,但對特安只字未題。按照字面最通俗的解釋特安是特別安全的簡稱,媒體在介紹順豐公司的業務時解釋特安件是順豐速運為了對有寄遞高價值物品需求的客戶提供特殊監控、專車派送、專業理賠的快遞服務。從原一審到二審,被申請人順豐公司都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是如何提供了特殊監控、專車派送的服務,貨物被調包,原因只能是被申請人順豐公司內部管理出了問題,甚至是出了內鬼,順豐公司為了維護自已的利益只愿意按保值賠償,法院判決按保值賠償助長了快遞公司的推卸責任,粗放管理,從而降低了快遞公司加強嚴格管理的積極性,不利于提高快遞公司的國際競爭力。
再看保價,貨物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都是申請人我(郭祥),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人自然應當賠償申請人的損失,保價約定并不妨礙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順豐公司主張權利。
另外事發時間是17年,我對快遞業務并不是很熟悉,保價這個事情也是在這次事件中第一次了解, 當時快遞員也并未履行他們的義務向我介紹保價的用途,只是給我介紹特安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如果快遞公司因故意或者發生重大過失造成另外一方的損失時那么該免責條款無效,所以順豐在此次事件中存在明顯內部人員惡意掉包情況屬于重大失誤,不應按照保價一說來賠付,而是根據我的實際全額賠償,針對貨物價值在一審時已經由專業鑒定機構認定過了,單價5.5元一張,共計9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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