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南援鄂女中醫孫桂杰被罰款事件已反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本號已自行刪除上一篇依據不準確信息所寫文章。
根據4月28日濟南市槐蔭區衛生健康局發布的《孫桂杰非醫師行醫案情況說明》可知:罰款并非因其馳援湖北前線,而是因為她2年前無證行醫中的一起醫療事故被患者投訴所致。政府部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值得肯定。倘或孫桂杰真因為無執業醫師證馳援湖北而被罰款,必然是離奇新聞。還好,這種嚴重有違常情的事情沒有發生。
然而,關注此事的網絡文章除表達對孫桂杰的聲援外,又再次普遍呼吁修改我國已執行20年之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對民間中醫做出的種種限制。依據現有法律法規,“非法行醫”當然可以處以罰款。但因《醫師法》的不合理條款,導致具有真才實學的民間中醫無法獲取行醫資格證,才是導致多起受到輿論普遍同情的“非法行醫”事件的根源。
1999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九條規定,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后,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也就是說,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證考試的基本要求是專科以上學歷。學歷的要求首先就把相當一批民間中醫排除在外了。同時,該法第十一條規定: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僅從規定上看,第11條雖然為學歷條件不達標的民間中醫也設置了參加考試的資格條件,但在實際執行中,這一條基本成為擺設。這樣一來,《醫師法》實際上就成了捆住民間中醫獲取合法行醫資格的工具,一直飽受社會批評。在中醫藥界長期的持續呼吁下,國家衛生計生委在2017年推出了部門性法規《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對《醫師法》第11條做出更詳細規定,為兩種人員提供了考試資格:
一種是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
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5年,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醫診療技術方法,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二)由至少2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其指導老師除外)推薦。
另一種是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
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醫術淵源,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或者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5年,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醫診療技術方法,并得到患者的認可。(二)由至少2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應該看到,《暫行辦法》的出臺是政策的進步,為民間中醫獲取醫師證提供了更詳細的指導,但《暫行辦法》距離民間中醫的實際情況仍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兩點:
(1)《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導老師同時帶徒原則上不超過4名。”
實際情況中,公立醫院任職的執業醫師不可能在原有醫療系統之外收徒弟,而私立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人數比例很少。那些有一技之長的大量存在的民間老中醫,無論帶出多少優秀子弟、無論家傳幾代子孫,按現有《醫師法》或《暫行辦法》,因為自己無證,其弟子也就無證。
(2)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考試的,要求“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或者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5年”,那么未取得資格證的這5年間的行醫活動算不算非法行醫?
大多數民間中醫都屬于這個類別,包括孫桂杰在內。
在中國城鄉的廣大角落,有無數深受周圍百姓贊譽的民間中醫,他們或許文化程度不高,但他們或專治正骨,或針灸百病,或只治一病,因長年累月摸索積累,醫法甚為精湛者眾多,傳承著中醫藥的民間衣缽。這些年來,打壓民間中醫的肥沃土壤和生機勃勃的創造力,而只保留高高在上的廟堂,是中醫走向衰微的重要原因之一。
實踐證明,民間中醫,絕大多數是有兩下子的,甚至擁有祖傳秘方或拿手絕活,否則也不會吃行醫這碗飯。如果給他們打開一條便捷的通路,有多少秘方、絕活會得以延續、應用和發揚。洛陽郭氏正骨發源于偏僻小鎮,家傳數代,因新中國對其大力扶持,很快成長為我國中醫正骨醫學正統,中醫正骨學得以在新的條件下發揚光大。這就是民間中醫產生巨大作用的經典案例。雖然民間中醫也確實存在良莠不齊的現象,其中不乏忽悠欺騙之徒,但對有真本事的民間中醫絕不能因噎廢食。
因此,對于民間中醫決不能用“非法行醫”一棍子打死,而應破除學歷、職稱等僵化的、過高的門檻限制,修改不合時宜的《醫師法》條款。只要確認其真能治病救人,就鼓勵扶持他們參與到中醫藥事業中來,更好地為人民服務,中醫藥事業也會因此而更加繁榮。
據最近消息,全國人大已在研究執業醫師法修改工作的意見。如何解決《暫行辦法》未解決的上述兩個實質性問題,應該成為新法律必須充分考慮的問題。否則,依據距離合理需要相距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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