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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按照《漢書·律歷志》的定義:
“度者,……所以度長短也。”
“量者,……所以量多少也。”
“衡權者,衡平也,權重也,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也。……權者,……所以稱物平施,知輕重也。”(權,是秤砣,衡,是秤桿。)
簡單來說,度是指長度,量是指容量,衡是指重量。
華夏先祖早在距今至少五六千年以前就產生了較清晰的度量衡的意識,《大戴禮記·主言》說“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尋”,就是原始長度規則的反映。《史記·夏本紀》說大禹“身為度,稱以出”,認為禹曾經以自己的身長和體重定出長度和重量標準,并發明了最早的度量工具矩尺和圓規。《尚書·夏書·五子之歌》說:“關石和鈞,王府則有,荒墜厥緒,覆宗絕祀。”石、鈞,是容量和重量單位,代表度量衡。《孔子家語·五帝德》記載:“黃帝治五氣,設五量。”“五量”就是度 、量、衡、畝、里。這表明至少在黃帝時期已經有了比較系統的度量衡概念和標準。
“度量衡”的名稱最早見于《尚書·舜典》:“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其中的“同律度量衡”,意思是根據音律設定統一的度量衡標準,這就是后世所說的“黃鐘生度量衡”。
之所以“黃鐘生度量衡”,是因為華夏先祖認為音律與萬事萬物都有關系,正如司馬遷在《史記·律書》中所說:“王者制事之法,物度軌則,壹稟于六律。六律為萬事根本焉。”六律指的是黃鐘、大簇、姑洗、蕤賓、夷則、無射六種音律,它與大呂、夾鐘、中呂、林鐘、南呂、應鐘組成的六呂一起構成十二音律。十二音律用長短不同、口徑相同的十二種律管(竹、銅或玉管)來審音,其中律管最長者為黃鐘,是十二律中的最低音——宮音,以黃鐘律管為基準,分別按照一定的比例縮減長度,就制成其他十一種律管。《呂氏春秋》言:黃鐘之器是“黃帝之所作也。黃帝使泠綸自大夏之西,昆侖之陰,取竹之嶰(讀音為“謝”)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以黃鐘之器的長度和孔腔大小為基準,黃帝制定出了度量衡的單位和標準。
夏、商、西周三代的度量衡標準基本按照“同律度量衡”的規則制定。《禮記》云:“周公朝諸侯于明堂,制禮作樂頒度量而天下大服。”到東周春秋戰國時代,“禮崩樂壞”,各諸侯國各自按照自己的利益需求制定度量衡標準,很多諸侯國內部有權勢的公卿貴族也擅自制造“私量”(私家制造使用的度量衡器具),導致了度量衡標準的混亂多樣。在此過程中,尤其是到了戰國時期,一些諸侯國也嘗試把混亂的度量衡標準重新統一規范起來,其中最成功的是秦國商鞅變法中廢除私室度量衡、實行全國統一度量衡標準的改革,即《史記·商君列傳》中記載的“平斗桶、權衡、丈尺”之法,留存至今的刻有銘文的“商鞅銅方升”就是秦孝公十八年由商鞅親自督造的度量衡標準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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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千兩百多年前的秦始皇二十六年,秦始皇統一全國后頒布了“一衡、石、丈、尺”詔令,以最高法律形式宣告度量衡的全國性統一,循用商鞅的度量衡標準來結束戰國以來各國度量衡的紛亂狀態。此后的西漢基本上承襲了秦朝的度量衡制度,個別方面有所改進,例如《漢書·食貨志》記載:“黃金方寸而重一斤。”這是利用金屬比重來確定度量衡基準的方法,它使長度和重量通過黃金這種物質而統一起來。
兩千多年前,王莽篡奪西漢皇權建立新朝之后,推行以恢復西周時代的禮樂制度為號召的“新政”,后世稱之為“托古改制”,內容之一是度量衡制度改革,指派劉歆等當時學識淵博、通曉天文音律的學者百余人具體制定符合古制的改革方案。
劉歆考訂前人“同律度量衡”的規則和歷代度量衡制度,提出一套系統的以黃鐘律管、累黍制定度量衡標準的方案,他認為這個方案符合西周古制。他對這套方案的闡述后來被記入《漢書·律歷志》,內容大致如下:
“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本起黃鐘之長。以子穀(未舂過的谷子)秬黍(黑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
“量者,龠(讀音為樂曲之“樂”)、合、升、斗、斛也,……本起于黃鐘之龠(本義為竹管制成的樂器,在此指黃鐘律管的孔腔),用度數審其容。以子穀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龠,以井水準其概(
注:井水取其清潔,注滿龠內,以水平面準其龠口之平。概是量米時刮平斗斛的器具,龠口平,概即與水平面密接)。合龠(兩個龠合起來)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而五量嘉矣。”
“權者,銖、兩、斤、鈞、石也,……本起于黃鐘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
簡而言之,劉歆認為:西周度量衡的基本單位,長度有分、寸、尺、丈、引,容量有龠、合、升、斗、斛,重量有銖、兩、斤、鈞、石,這些單位的量值都是根據黃鐘律管的規制確定的。具體來說,能發出黃鐘音律的律管長度是九寸(九十分),一粒中等大小的黑黍谷粒的寬度正好能把黃鐘律管分為九十份,每份的長度就是一分,十分等于一寸,十寸等于一尺,十尺等于一丈,十丈等于一引;黃鐘律管的孔腔容量是一龠,正好能裝滿中等大小的黑黍谷粒一千二百粒,二龠等于一合,十合等于一升,十升等于一斗,十斗等于一斛;這樣的正好裝滿一龠的一千二百粒黑黍重量是十二銖,一百粒黑黍的重量就是一銖,二十四銖等于一兩,十六兩等于一斤,三十斤等于一鈞,四鈞等于一石。
劉歆的這個方案,把長度、容量、重量三者集中在一個黃鐘律管上體現出來,
被后世稱為“黃鐘生度量衡”。根據當代科學家和學者用我國北方出產的中等大小黑黍進行實測的結果,劉歆的方案所確定的度量衡數值,是基本切合實際的。
根據這個方案,劉歆監督研制了一整套度量衡標準器具,作為王莽的新朝的全國統一標準,其中的嘉量(后世稱之為“新莽嘉量”)集長度標準、容量標準和重量標準于一身,精巧而又實用,至今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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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歆制定的“黃鐘生度量衡”方案影響很大,成為以后歷代制定度量衡制度時可借鑒的古代標準。后來的度量衡標準不斷有所變化,但基本上是在劉歆方案的基礎上進行增減的。
從西晉開始產生了度量衡大小制,官民日常生活、生產中實行大制(度量衡的量值標準大于劉歆確定的古制),而在天文歷算、醫藥、樂律方面則仍然使用古制器具,以保證古今數值標準的一致。
秦漢以來,長度單位和容量單位基本都是十進制,但重量單位銖、兩、斤、鈞、石之間卻是進率不一的非十進制。唐代在重量單位中增設了一個“錢”,規定十錢等于一兩,使二者之間換算更為方便,開啟了重量單位十進制的改進方向。宋代進一步完善,推出了“兩、錢、分、厘、毫”皆十進位的重量小單位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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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今將近一千一百年前的北宋太祖時期,劉承珪發明了小型精密的戥子,作為小重量精密測量的國家標準器具,后來成為稱量金銀、藥物等貴重物品的專用工具,沿用至今。南宋改進了斛量器具,將原來的圓柱形改為上口小、下底大的方形,使之更便于測量和平準,同時還將其量值標準由十斗減為五斗,更加實用。
明代出現了營造尺、量地尺、裁衣尺三個系統,量器有斛、斗、升,衡器有桿稱、天平、戥子,均由中央政府制樣頒發,不準有出入,度量衡制度相當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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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前期的度量衡制度,在承襲漢代以來成果的基礎上又有所改進完善。康熙時制訂“度量衡表”,其中具體規定了金、銀、銅、鉛等金屬每立方寸的重量,以及升、斗、斛、石容積的具體方寸數,通過度、量、衡三者相互校訂來建立相應制度。
清朝末期及民國時期,由于政治腐敗和外敵侵略,度量衡制度陷入極度混亂,各種名目和量值的度量衡器具有上百種,還有多種外國標準。北洋政府曾經準備采用西式“米制”來統一全國度量衡,因軍閥混戰、分崩離析而沒有做成。
西元1928年,南京國民黨政府規定并公布了《中華民國權度標準方案》,其內容主要是規定以西人“萬國公制”(即“米制”)為度量衡的“標準制”,同時設定“市用制”,把幾千年傳承下來的度量衡單位以“最簡單之比率”與“標準制”掛鉤,基本上就是人們現在知道的兩斤等于一“公斤”、一里等于五百“米”之類。西元1949年后基本襲用了這種度量衡制度。
在當年國民黨南京政府準備制定統一度量衡具體方案時,曾有意見提出不使用所謂“萬國公制”,而是根據科學原理及華夏習慣,建立獨立的中國度量衡制度。現在無法知道這種意見的具體內容,推測應該是根據華夏幾千年傳承發展的度量衡單位名稱和量值標準進行改進完善,使之符合現在時代的要求。現在看來,這種意見是正確的,是遠見卓識,而實行西式“米制”的理由——“與國際潮流接軌”、“有利于對外經濟貿易”之類,是極其錯誤的。可惜,應該主要是因為當時主政者思想認識的歷史局限,舍棄了正確意見而推行了錯誤做法(與此類似,在西元1911年滿清覆滅籌建“民國”時,以及西元1949年籌建新中國時,對于紀元和歷法制度,都曾有人提出使用具有華夏文明連續性的黃帝紀元和改善的夏歷(即現在所謂“農歷”)的正確意見,但都被否定,這也是歷史局限造成的錯誤),發展到現在,出現了許多荒唐的現象,比如商品價簽重量單位不用合理方便的“斤”而非要寫成“500克”,路程單位不用合適的“里”,甚至連“公里”也不準用,硬要說成拗口累贅的“千米”,等等之類。更嚴重的是,這種做法拋棄華夏文明傳統,遺患無窮。
華夏度量衡制度,是世界上唯一原創的、連續發展的、有古代文獻記載的制度文明。在明清之交中學西漸之前,中國(包括中國周邊的藩屬國)之外地球上的其它地方,要么是蒙昧落后無度量衡意識,要么只是有一些原始粗陋的度量衡方式。當今世界的度量衡,都是在華夏度量衡文明的啟蒙下發展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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