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仰:“天賦人權”很幼稚
劉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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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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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烏有之鄉
藥家鑫案中出現一股強大的聲音,要求免除藥家鑫死刑,背后指向中國從法律上全面廢除死刑的目的,以同“世界先進文明”接軌。有人非常正確地指出:歐盟很多國家都廢除了死刑。還有人說歐盟廢除死刑的國家,犯罪并沒有上升。這話多少有點問題,并非每個廢除死刑的歐盟國家犯罪都沒有上升,但具體辯駁意義不大。我們說一點理論上的概念,做一下大腦體操。
廢除死刑的理論依據是天賦人權。的確,歐洲也是天賦人權概念的發源地。天賦人權的意思是說,人權是“天”賦予的,所以,除了“天”之外,誰也不能剝奪任何人的人權。生命權當然是人權中最重要的內容,因此,除了“天”之外,誰也不能剝奪他人生命。于是,人只能是自然死亡,不能用死刑。但我不明白,“天”讓你自然死亡,其實很多人也不愿意,如果“天”不可抗拒,人類為何還要研究長壽?所有研究長壽的企圖難道都是違背“天命”的?如果“天”鐘愛人類,把天堂里的長生不老、永遠不死直接搬到人間,人權不是更加完整嗎?
同時,我還有一個不明白,既然誰都沒權剝奪他人生命,為何還要發動戰爭呢?因此,如果廢除死刑的理論要自洽,要自我圓滿,同時也應該放棄一切戰爭行為,否則,這就是自相矛盾,說不過去。難道,“天”只賦予某一個國家的人權,所以這個國家內部要廢除死刑?難道,“天”沒有賦予其他國家人權,因此,“天賦人權”+“廢除死刑”的國家,可以對外發動戰爭?不是說“人權高于主權”嗎?按這個說法,其他國家也是“天”賦予人權的,你怎么就可以用戰爭、用保護別國人權的名義,殺死別國任何一個人,哪怕他是獨裁者、暴君呢?又是一個自相矛盾。
要講“天賦人權”,同時也就推導出“天賦動物權”,動物的生命,乃至植物、昆蟲、微生物,它們的生命都是“天”賦予的。《圣經》里說,世界上的一切都是上帝造的。因此,天賦人權必然推導出“一切生命平等”。的確,動物保護主義、環境保護主義在歐洲也很流行,很強大。這就是西方觀念、西方理論造成的必然結局:天賦人權、廢除死刑、動物保護,都是它們這一理論系統下必然的結果,這些觀念和行為,在歐洲都很流行,我們也都看到了。
那么,當人生病的時候應該怎么辦呢?病菌也是生命,病菌的生命權與人的生命權平等嗎?如果平等,就不能殺死病菌,不能治病,不能打針吃藥,不能做化療放療。動物保護主義說,狗的權利和人一樣,推廣一下,病菌的權利也同人一樣。那么,病菌殺死了人怎么辦?廢除死刑的觀點說:不能殺死病菌,那叫以暴制暴,那叫“用一個罪惡懲罰另一個罪惡”。再回到人類社會,廢除死刑后,殺人的與被殺的,在生命權上還有平等嗎?不光是殺人這樣的極端行為,連吃飯都不行了,你吃的一切,難道不都是生命嗎?所以——
天賦人權+動物保護+廢除死刑=自殺!
保護人權的初衷,最終將毀滅人類。為什么會這樣?
天賦人權、廢除死刑、動物保護等等西方觀念,單個看上去,好像都不錯,都挺有道理,把它們放在一起,人類就完了,手足無措,到處是自相矛盾。為什么會這樣?因為西方人太笨,西方文明太幼稚。“天賦人權”那一套理論,不過是西方社會剛剛擺脫宗教統治的時候,剛剛開始“以人為本”的時候產生的理論。乍一聽,比宗教理論有道理,但遠沒有自洽和系統化?!疤熨x人權”說到底,不過是宗教體系中“君權神授”的翻版,只不過換了對象而已。因此,“君權神授”有多荒唐,“天賦人權”就有多荒唐?!熬龣嗌袷凇闭f的是,某一個人的權利是“天”給的,“天賦人權”說的是,所有人的權利都是“天”給的。說它進步?的確有一點進步,但依然很愚昧,依然是宗教思維,而不是人的理性思維。
相比而言,中國早就有發達、成熟的“人文思想”、“人本主義”、“以人為本”。類比一下,中國的“人本思想”是成年人的理性思維,西方的“天賦人權”是小孩子的幼稚思維。否定“天賦人權”,并不是否定人權,而是確認人權的真實基礎。人權不是“天”給的,而是“人”自己給的。人是群居的。單個的人,不與其他人發生任何接觸的人(比方獨自在荒野生存),沒什么人權一說,因此,人權是人類社會賦予的,與“天”沒有關系。兩者有什么不同?
“天賦人權”是一種自私,它只有權利,沒有義務,因為權利是“天”給的。這么說也不完全對,在宗教觀念下,“天”給你權利,你也要盡義務,比方說祈禱、遵守教規、供養教會。然而,當“天賦人權”擺脫了教會,它便真的只剩下權利,沒有義務了。因此,在把“天賦人權”當真理的社會里,一個人生下來,父母養他是應該的,因為生命是“天”給的,而不是父母給的,嬰兒就開始享受“天”給的權利。很多年以后,嬰兒長大,父母老了,也無須承擔義務,讓父母去住養老院,長大的嬰兒無需奉養父母。這就是“天賦人權”這一自私的結果,之一。
中國人認為,人權是社會賦予的,這是人的社會性決定的。因此,人權像是“社會人”之間的契約,它與盧梭的“社會契約論”不同在于,盧梭那是概念化的“自然人”的契約,其不合理之處,我早在其他文章里說過,這里不多說。中國傳統中的人權是社會賦予的,這就決定了,每個人的權利和每個人的義務是共存的。也就是說,你在享受權利的時候,同時要承擔義務。與西方不同的是,中國傳統人權中的義務,也是對與你一樣的其他人的義務,所謂“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所謂“將心比心”,都是,這才是“以人為本”的平等。而西方“天賦人權”中,如果有什么義務,那也是對“天”盡義務,無需對其他人盡義務。因此,在“社會賦予人權”的中國系統下,如果有人傷害社會、傷害他人,社會就可以不同程度地限制、剝奪他的人權。
具體來說,藥家鑫不是不想死嗎?不是要求饒命嗎?按照“已所不欲,勿施他人”這一“社會賦予人權”的原則,當初你又為何要剝奪他人的生命呢?既然你沒有做到,你就不要怪社會剝奪你的人權,這才是平等。道理就這么簡單。西方“天賦人權”那一套,搞來搞去很復雜,其實只是小孩子的天真。中國文化早已成年,早已成熟,西方文化還處在“人本主義”幼兒園的階段。我們聽小孩子的話,有時也會很感動,很純真,但它很難成為社會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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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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