誕生就注定了滅亡——西周禮樂制度
一、奴隸制的出現
中國的奴隸制國家是在氏族公社的基礎上產生的,并且帶有明顯的氏族公社的遺跡。
氏族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集體組織。母系氏族時期,由于實行群婚制,還沒有個體家庭,一個人只知其母,不知其父。所以,人的世系就按母方計算,這是母系氏族的一個根本特點。這一時期,子女歸母方氏族所有。又因為氏族內部的通婚已被禁止,所以,婚姻中的男女分屬不同的氏族。這樣,男子死了之后,他的財產——只有簡單的生產工具等微薄的財產——必須留在本氏族,而不能被他的子女繼承。事實上,在群婚時期,男子也不能確定自己的子女。后來隨著生產的發展,男子在生產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剩余產品也越來越多。這時,男子就希望自己的財產能由子女來繼承。結果,母系氏族制度漸漸地就被破壞了,婚姻制度也發生了重大變化,最終,父系氏族就代替了母系氏族。父系氏族社會的特點是這樣:婚姻上實行一夫一妻制,這樣才能保證子女屬于男方所有(事實上,這種一夫一妻主要是針對女子而言,男子并不遵守);女子結婚后,脫離本氏族,歸男方氏族所有,子女自然也歸男方氏族,子女的世系開始按男方計算,一個人去世后,財產歸子女繼承;男子是家里面的大家長,對其它家庭成員有絕對的權威,家庭內部有了尊卑之分。一個氏族就由幾個這樣的大家庭組成。
一個氏族的人數增加到一定程度時,必然要分裂為兩個或更多的氏族。這些具有共同祖先的氏族就會結成聯盟,形成部落。某些部落又會由于血緣關系或者經濟、戰爭等原因結成部落聯盟。這些部落聯盟就是構成國家的基礎。
隨著生產的發展,以及戰爭的不斷發生,公共事務在單個氏族和部落以及部落聯盟中的分量越來越重,于是,族長的私人權力也就不斷增大,漸漸超越了其它氏族成員,在氏族內部就出現了尊卑秩序。同時,生產的發展也促使了奴隸制的出現。生產落后時,戰爭的目的常常只在獲取實物,而把對方的成員大加殺戮,現在卻可以把俘虜轉化為奴隸用于生產。于是在氏族內部就出現了兩個對立的階級——由氏族成員構成的奴隸主階級和以戰爭俘虜為主的奴隸階級。
國家做為一種階級統治的工具,就逐漸產生并完善起來。
二、西周的社會狀況
西周之前,中國已進入奴隸制社會。周部落征服商朝后,對廣大被征服地區實行一種原始的部落殖民,也就是“封邦建國”。周王把同族的子弟分封到各地立為大小諸侯,把眾多被征服的氏族變成這些諸侯國的種族奴隸。比如,武王的弟弟康叔被分封在原商王所在的地方,建立了衛國,同時又分得屬于商朝的七個氏族作為國家的種族奴隸。受周王分封的還有一些異姓諸侯。周王是姬姓,姜姓就被封到齊地做王,也就是姜太公所屬的氏族。
在王室所在地和諸侯國內,有“國”“野”之分。國即奴隸主建立的城市,是奴隸主的政治堡壘。國的周圍是“野”,就是農村,是種族奴隸勞動的地方。城市統治著農村。分散各地的諸侯國既是奴隸主統治種族奴隸的據點,又起著拱衛周王室的作用。
(一)、以宗法制度為基礎的政治權力系統
周朝的國家政權屬于氏族奴隸制,也就是一個氏族統治其它被征服氏族。所以周朝的政治權力系統就實行宗法制度。宗法制度指的是,用“大宗”“小宗”的層層區別把奴隸主貴族聯為一體,組成統治階級。周王自稱“天子”,即上天的兒子,既是全國范圍內政治上的共主,又是天下的大宗。其王位由嫡長子繼承,世代保持大宗的地位;嫡長子的兄弟則受封為諸侯或卿大夫,對周王而言處于小宗的地位。諸侯在其封國內又為大宗,其君位也由嫡長子繼承;嫡長子的兄弟再分封為卿大夫,又為各封國內的小宗。而卿大夫在其本宗族的各個分支中又處于大宗的地位。總之,宗法制度規定了各個奴隸制大家族的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借以確保奴隸主貴族的政治壟斷地位。
宗法制度和等級制度是互為表里的。由宗法制度規定的各個奴隸制大家族族長的地位,同時構成了王、公、卿、大夫的等級階梯。各級大家族的族長組成閉塞的貴族集團,對奴隸和平民實行階級統治。國家除了有奴隸主和奴隸階級,還有一個平民階級,平民中有一部分和奴隸主是同一氏族,但其政治地位和經濟地位都很低,靠貴族分配的土地、或為貴族服務過活。
(二)、以土地國有制為主體的經濟制度
在西周,土地仍然屬于國家所有,即奴隸主貴族的土地國有制。一切土地在名義上都屬于周王,就是說“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周王把土地分賜給諸侯和臣下,讓他們世代享用,但他們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西周初期)不能私相授受或買賣。周王可以賜予土地和奴隸,也可以收回或轉賜給別人。
井田制是土地國有制的主干,——所謂井田是指把土地分成規則的方塊。各級奴隸主占有所有井田,然后分配給奴隸耕種。周王分配給每個奴隸主的井田,位置和面積都是固定的,不允許私自越出井田的界限。
(三)、以禮樂制度為主體的政治制度
禮樂制度,即奴隸制的等級名分制度,是在周王的主持下制定的。它是對政治等級制的具體規定。它體現了奴隸主貴族的階級地位和等級特權,規定了君臣、父子、兄弟、夫婦、朋友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和上下尊卑關系。每個貴族從出生到死亡,從人事到祭祀,從日常生活到政治活動,都處在與其身份相適應的禮樂之中。
禮樂制度是一種保守的力量,它的目的在于維護現存的等級制,不使之發生變動。每一等級的貴族所擁有的經濟實力和政治權力都有嚴格的規定,不能違犯。如果一個大夫的經濟力量或政治力量超過了 國 君,那就叫“禮崩樂壞”,這個大夫就違犯了禮樂。所以說,禮樂制度不只是一些儀式,比如下級見上級應該行什么禮,各個等級的貴族應該穿哪種衣服、坐哪種車,禮樂制度的本質是對各個等級的貴族擁有的財富和力量進行了規定和限制,儀式只是等級的外在表現而已。
不過,懂得辯證法的人一眼就能看出來,這種禮樂制度是必然要被破壞的。因為社會總是處在不斷的變化中,貴族之間的力量對比也必然會不斷變化。當一個低等級的貴族擁有的實力超過比自己等級高的貴族的時候,禮樂制度就會被破壞,禮樂制度規定的儀式也就不會得到遵守了。歷史的發展也證明了這一點。
禮樂制度是針對奴隸主貴族制定的,是用來管理奴隸主階級、調節奴隸主階級的內部關系的。所以說“禮不下庶人”,禮樂制度和平民以及奴隸沒有關系。那么,奴隸主階級怎樣管理平民和奴隸呢?那就是“刑不上大夫”中的“刑”了。周朝統治者對人民的刑罰非常嚴酷,當時已有了成文刑律,刑罰分為五種:墨(額上刺青)、劓(割鼻)、剕(破腳)、宮(男,割掉生殖器;女,禁錮)、大辟(斬首)。 法網嚴密,來強制奴隸遵守奴隸制的秩序。
(四)由“天命觀”到“道德觀”
宗教觀念在商朝時已相當發達,商人萬事求卜,不論生產還是戰爭都要向神靈占卜。商人認為上帝就是本族的祖先神。在他們的觀念里,上帝神和祖先神是合一的。并且,他們認為,他們所以擁有天下就是因為上帝神即祖先神的賞賜。商朝時,商氏族力量強大,其它氏族都臣服于它。對這種政治格局,古代人沒有科學的認識,就認為這是上帝神的安排。這也就是古代的“天命觀”。
而周人推翻了商朝的統治之后,它就要為自己的統治尋找一種其它氏族能夠接受的合法性。于是,它就把商人的宗教觀念做了維新(即改良)。周人把上帝神和祖先神分開了。商人供奉的是一元神,而周人將一元神變成了二元神。建立宗廟祭祀祖先,立社稷祭祀上帝。周人是這樣解釋自己的統治的:上帝不喜歡商人了,所以拋棄了商人;現在上帝喜歡上周人了,所以周人得了天下。
那么,為什么上帝不喜歡商人而喜歡周人呢?周人又提出了“德”的概念。候外廬先生認為,“德”的概念到了西周才出現。周人就講,商的祖先講道德,所以上帝把天下交給了商人,后來商人不講道德了,所以上帝就剝奪了商的天下。周文王和周武王都曾經批評商紂王不講道德,對同族人兇殘,破壞氏族制度,還無故侵犯其它氏族。而周人呢?很有道德,周人在文章中就曾贊美周文王品德高尚。
說到這里,也就出現了一個問題,既然“有德才能有天下”,那么,如果周人道德上墮落了,或者其它氏族的道德超過了周人,周人的統治是不是也要被推翻了呢?對這個問題,周人卻不敢做出直接回答。結果,周人一方面提出“天命觀”,一方面對此又有懷疑,提出了“天命無常”的觀點。既然天命無常,周人該怎樣才能保持住自己的天下呢?那就要根據上帝的喜好。
于是,周人就提出了“敬德”的概念。“德”的意思就是把心思放端正,不要胡思亂想;“敬”的意思就是警,要人對自己的言行時常警惕,不可有絲毫的疏忽和懈怠。那么,敬德的標準又是什么呢?這就和禮樂制度聯系起來了。遵守禮樂制度,那就叫“德”。不遵守禮樂制度就是“不德”,會受到上天懲罰。
這樣,周人就把禮樂制度,也就是周人制定的統治秩序神圣化了。禮樂制度成了天意,所以,所有人都要遵守。于是,周人的“天命觀”和“道德觀”就合而為一了,——遵從天命,就要遵守禮樂制度,遵守禮樂制度,才合乎天命。
而我們知道,禮樂制度僅僅是政治等級制的表現,是不同等級的貴族擁有不同的經濟實力和政治權力的一種表現。和天命沒有關系。
天命觀引出了德的概念,而同時周人又注重對祖先的供奉,于是“孝”的概念又出現了。周人認為自己的祖先有德,所以得到了上帝的眷愛,因此也要尊崇祖先,這就是孝。這樣,德和孝也就發生了聯系,周人德孝并稱,德以對天,孝以對祖。
而“孝”,正可以為家長制的宗法制度服務,維持統治階級內部的團結。
可見,在西周人的治國方法中除了使用暴力工具外,還創造了兩種思想工具:“天命觀”和“道德觀”。
西周人為此后二千多年的封建統治者樹立了榜樣。直到二十一世紀的今天,當人民面對苦難束手無策的時候,依然把自己的悲慘遭遇歸因于天命,而對不公正的社會秩序的反抗依然被視為不道德。
河南鞏義 201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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