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中國,已經很少有腐敗分子人因為貪腐而被判處死刑了,貪腐不死已經成為一條不成文的規矩,對此已世人皆知、習以為常了。
這同以前曾經有過的做法大相徑庭。在以前,舉凡較大較嚴重的貪腐分子,一般來說都是要押赴刑場處以極刑,越是位高權重者越是這樣,由此所引起的社會與政治震動與反響也相當巨大。現在則不是這樣,除了極個別的外,大部分貪腐罪犯都可保留性命,不但如此,據說還要根據在位時職位高低各有等級待遇,傳言說最高檔的可以進秦城監獄,享受副國級、正部級罪犯待遇,在此之下各有級差,等等。當然,待遇問題并非最重要,這其中人們更關心的還是免死不殺的問題,因為讓一些動輒上億甚至幾個億高等級的大貪特貪如此這般地得以頤養天年,相當一些人為此憤憤不平,更多的人則對此難以理解。
面對這樣的情形,有人做出了解釋與說明,提出了貪腐免死相應的理由根據,概括起來,大致有三:
一是貪腐罪行與死刑標準難以對應
這種說法認為,死刑適用于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如謀殺、恐怖襲擊等嚴重危害社會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罪行。與之相比,貪污腐敗犯罪雖然嚴重,但其危害程度不如謀殺、恐怖襲擊等罪行。因此,即使在最嚴厲的法律制裁下,也不可能將貪污罪行與死刑標準對應,也就是說,應該降一等用刑才算合理
二是死刑并非最有效的制裁手段
這種說法認為,盡管死刑是刑法上的最高刑罰,但在制裁貪腐方面,并不一定是最有效的手段。制裁腐敗貪污,要多個方面入手,要形成長效機制,要從根源上防止,使用死刑也不能真正解決貪腐問題。
三是在執行存在諸多問題
這種說法認為,死刑是刑法上的最高刑罰,對于判處死刑的罪犯,需要進行精細化的執行,以確保執行的公正、公開和透明。但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死刑往往存在人權保障、司法公正和刑罰妥善等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在貪污腐敗犯罪案件中,很容易被濫用和誤判。因此,在實踐中,判處死刑需要慎重考慮,不能輕率行事。
若問,上述這樣三種理由或三項根據真的能夠解疑釋惑、明理服眾嗎?
我們說,用上述說法根據來解釋貪腐免死這件事相當牽強,總體上難以令人信服。這是因為:
其一,認為貪污腐敗犯罪危害程度不如謀殺、恐怖襲擊等罪行,這樣的說法未免有失偏頗。很多時候,貪污腐敗犯罪所帶來嚴重危害甚至要大過殺人和恐怖襲擊,關鍵要看實際效果。難道受賄幾個億,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或者使得許多關乎國計民生的工程與產品質量不合格,因此引發各種惡性事故等,如此這般傷天害理的行徑,難道還能說危害程度不如一個莽漢殺人嚴重嗎?貪污腐敗也好,行兇殺人也罷,其實質都是害人,譬如狼吃人與老虎吃人,同樣都是吃人,又有什么本質不同呢?關鍵要看所產生的實際效果,簡單地認定貪污腐敗犯罪危害程度不如殺人嚴重,過于草率主觀。
其二,認為死刑并非是制裁貪腐的有效手段,這種說法簡直屬于狡辯。難道死刑是制裁殺人犯的有效手段嗎?如果說死刑是制裁殺人犯的有效手段,那么制裁貪腐犯罪也就更有效了。事實上,施刑手段有效與否,主要的指向是懲罰,懲罰足夠,相應地就起到了應有的震懾效應,否則,就效果不彰,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不管用。天下人知道,死刑最管用,古往今來,沒有比死刑還更管用的刑罰了。
其三,至于執行上存在問題,說什么在貪污腐敗案件中,司法可能不夠精細,很容易出現濫用和誤判而有違公正、公開和透明等,竊以為,法律的執行者絕不會那么無能低智商,拿這種說法為貪腐免死找理由根據,只能說無聊。
當然,不能不承認的,據說“國際社會”已經很少適用死刑了,很多西方發達國家都已經取消死刑。在此影響下,現如今在中國適用死刑的地方也越來越少,據說這是大勢所趨。人們都還記得,此前一個時期有某些知名的“精英”、“公知”曾大肆鼓噪中國也應該取消死刑,其最大的理由根據就是應該同國際“接軌”,向西方的法律制度看齊,這樣才能獲得西方的認可,才能進一步被西方所接納。也許,這才是上述貪腐免死論者真正的理由根據之所在,只是沒有或者不好明言而已。
給重大貪腐犯罪分子免死當然能取悅一些人,得到一些人的歡迎和贊許,但由此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卻不可忽視;
一是對腐敗難以形成強有力的震懾。多年來腐敗案件的涉案金額直線上漲,過去幾千萬就算大數目,現如今已發展到動輒幾個億、十幾個億了。已查案件的震懾效果不彰,持續上升的涉案金額就是很好的證明。
二是老百姓反映強烈。因為那些巨貪涉案金額太驚人了,同老百姓實際收入之間的反差實在太大了,所以越是普通的老百姓越是痛恨貪腐。這些巨腐大貪被查處,他們那些同儕可能不無惋惜同情之心,每每都要為之扼腕,但老百姓總感到不解氣,尤其是當得知他們還能頤養天年的時候,更感到難以理解,對此難免情緒激動,強烈吐槽。
三是有損于共產黨的道德力量。共產黨當權執政以人民為中心,理論邏輯上應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因此對貪腐應該“零容忍”。這里所謂“零容忍”,就意味著對其中的罪大惡極者應該堅決地執行死刑懲罰。但實際情況是貪腐沒有死刑,這就意味著某種容忍與接納,似乎使貪腐成了一種可以被接納的邪惡。這對于共產黨的道德魅力與道義形象造成不可忽視的負面效應,人們往往要因此聯想到“官官相護”的古訓了。
因此,有關貪腐免死的問題就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應該站在政治與歷史的高度上加以全面利弊分析,應結合一個時期以來反腐敗工作的實際辯證地研判貪腐免死的得與失。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我們不應該把嚴重的貪腐問題也一并連帶過去,考慮到目前依然發生嚴重的前腐后繼現象,腐敗水平與程度還不斷攀高,所以到了該認真考慮恢復貪腐死刑并加大執行力度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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