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昌明:“網管”是否有權隨意刪除網文?
——網民、“網管”都該遵守《中國互聯網管理條例》
最近,筆者在“烏有網刊”、“紅歌會網”上發表的文章,屢屢被“網管”刪除。最近一次如11月1日,在“紅歌會網”上已刊出的一篇史料性文章《同樣的“初心”,不同的歸宿——史鑒中共“一大”代表的四種歸宿》,又一次被刪(恕以往被刪文章不一一列舉)。奇怪的是,許多被刪文章在官方的“人民網·強國論壇”、或在“新浪·博客網”、“天涯論壇網”上,往往仍能刊出。出現這樣的情況,并不是偶然一次,而是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
這說明了什么?說明不同網站“網管”的標準是不統一的,有的“嚴”,有的寬,決定權全在具體某個“網管”手里。
本人是贊成要對網絡進行管理的,也不反對“網管”依法行使他的職權。只是當今是法制社會,“網管”應該“依法行政”,必須“依法辦事”,決不能隨心所欲。
我國現行的《中國互聯網管理條例》,應該是“網管”執法的依據。對什么樣的文章應禁上網傳播,該條例已有明確規定。請見“條例”第十五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可見,只要不觸犯上列九條規定的,“網管”就不應干涉。在網上發表文章,是憲法賦于公民的“言論自由”權,更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當家作主所享有的民主權利。只要文章內容不違法,不捏造事實,“網管”就無權刪除。否則,就是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剝奪人民的社會主義民主權,這就是一種“違憲”的違法行為。
中國是一個有兩千多年封建專制傳統的國家,長期推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統治,其流毒深矣!往往是上級官員隨意的一句話,常常是連真實含義尚未弄清,一些“歪嘴和尚”會添油加醋地去念,不斷地推向極端。這種“上有所好,下必甚焉”的做法,往往會把一部“好經”念“歪”,弄巧成拙。
上述情況這在“人治”風氣盛行的政治環境下,常常是“正常”的。然而,如今我們正在強調“依法治國”,也正是習總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戰略布局”中“四個全面”之一的重要內容!講的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豈能容忍任何一類的枉法行為。
那么,什么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看來,我們網民和“網管”都應該一起來認真地學一學:
所謂“有法必依”,就是普遍守法原則。它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中心環節,指一切國家機關,黨派團體、社會組織和任何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它不是只“治民”不“治官”;相反,倒是“治官”從嚴。(常言道: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執法枉法,天理不容!)
所謂“執法必嚴”,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關鍵;即指執行的司法機關及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法律的規定實施法律,堅決維護法律權威和尊嚴。決不能把法律當作自己手上任意拉扯伸縮的“橡皮筋”!
所謂“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保障。即指任何公民只要是違反了法律,必須受到追究,體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筆者建議:“網管”刪文,應該給出足夠的理由。應該給網站(含網文作者)開出“單子”,寫上他的刪文依據。這才叫“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絕不能任性所為。這樣做,既可提高網文作者守法意識,提高他們的作文水平,更可為“依法治國”、建設“法制社會”作出一份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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