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獨方興,澳獨又起。有《反分裂國家法》在,一切都不是問題。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全文如下:
反分裂國家法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臺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后,臺灣可以實行不同于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條
國家采取下列措施,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系,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于維護臺灣海峽地區
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系的其他活動。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臺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系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
第八條
“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并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臺灣平民和在臺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3月14日
解讀《反分裂國家法》全文,可知本法所要表達的精神是:
一.根據憲法制定。憲法規定要維護統一,反對分裂。
二. 反分裂國家法,顧名思義,是專門為反對國家分裂而制定的法律,換言之,是專門為維護國家統一而制定的法律。因此本法絕不能只適用于臺灣,而應適用于中國一切地區。之所以特別提到臺灣問題,是因為臺灣特別嚴重,故而強調之。
三. 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中國任何地區的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
四.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言下之意,絕對不允許分裂。
五.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六. 只要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就絕不允許任何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它從中國分裂出去。
七. 解決分裂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
祖國統一是原則問題,任何人,任何勢力都不能干涉,否則就是與中華民族為敵。維護祖國統一,人人有責。
八.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言下之意,任何人,任何勢力違反一個中國的原則,主張分裂中國,或作出導致分裂或不利于中國統一的任何行為,都將會受到一切必要的制裁。
九. 任何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中國任何組成部分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中國任何組成部分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手段作用完全喪失,國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現在之所以國家還沒有采取嚴厲手段打擊港獨、澳獨,完全是在給不逞之徒以最后的機會,期望其能幡然悔悟,改過自新。當然,他們的時間不多了。
十. 需要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并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國家不會濫用不必要的手段,完全是為了維護人民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港獨、澳獨分子不要誤判形勢,自尋死路。
十一. 依照本法規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組織實施時,國家盡最大可能保護當地平民和在當地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國家依法保護當地平民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認為《反分裂國家法》只針對臺灣,不針對其他地區的看法是錯誤的。嚴格執行法律,指的是嚴格按照法律的精神實質執法。
本法的精神實質是:
國家的統一不容侵犯,對危害國家統一的任何行為和任何勢力,都將得以用任何必要之手段消滅之。
認為執行法律要嚴格按照條文辦事,而不必顧及其他的看法是錯誤的。這是教條主義,是違反法律本意的。是與制定法律的目的背道而馳的,本質是打著法律的旗號反對法律,是實質的違法行為。
任何主張我國現行《反分裂國家法》不能用于制裁港獨,澳獨以及其他任何分裂行為、分裂勢力的,都是在違反《反分裂國家法》,都應受到也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國家一定會根據《憲法》和《反分裂國家法》的精神嚴格執法,對任何有分裂國家行為的個人或勢力給以嚴厲的制裁。
國家一定會嚴厲制裁一切分裂分子!
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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