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官賣官的本質
因為“買官賣官”過程的實質就是上下級官員之間的利益分配過程:在買賣某個官位的過程中,買賣雙方通過博弈,實現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對于這個判斷,我們還可以進一步做出以下幾點剖析。
首先,在官位的買賣雙方之間存在著一定的交易風險。假如買方已向賣方支付了某一職位的價款,旨在購買一個鎮長的職務;但結果賣方只給了一個副鎮長,對買方來說,這筆買賣就“虧”了。但這還不是最大的交易風險。實際生活中,買方支付了足夠的價款,賣方也信誓旦旦地表示,一定會給出一個成色十足的“好位置”,但結果可能什么位置都沒有給,買方落得一個血本無歸的下場,這就是買方必須承擔的風險。而且,在這種交易中,賣方也面臨一定的風險。比如,賣方收了很多購買人的價款,但給出的官位卻很難讓所有的購買人滿意;這時有的購買人就可能反戈一擊,比如向有關機構舉報賣者的“賣官”行為。這種情況雖然較少發生,但在考慮交易風險時,卻是賣方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
其次,交易完成后實現的收益遠遠大于交易風險,這是買賣雙方之間的交易能夠長盛不衰的原因,也是交易關系能夠維持下去的因素。交易雙方在試探、回應、討價還價的過程中,共同維持著雙方的利益??梢哉f,買賣雙方的關系類似于總經理與部門經理的關系:總經理把某個部門或片區承包給部門經理,部門經理每月或每年向總經理上交一筆承包費,剩下的當然都裝進了部門經理自己的錢袋了。在“買官賣官”的過程中也是這樣。比如,某人花50萬元向縣委書記買下一個鎮長的官位,這首付的50萬元實際上可以理解為鎮長向縣委書記預付的第一筆承包費;鎮長在承包(當然是和該鎮書記聯合承包)這個鎮的過程中,必然會獲得一定數額的收益,這些收益中就包括了向縣委書記繳納的第一筆承包費以及后續的若干筆承包費。交易之所以能夠實現,是基于如下事實:從賣方來說,如果不通過鎮長(以及鎮的黨委書記),縣長或縣委書記作為個人就收不到這筆承包費;從買方來說,鎮長如果不從縣委書記手中買下這個官位,他就不可能獲得藉這一官位實現的尋租收入。換言之,在官位買賣過程中,雙方都實現了自己的利益;大致說來,雙方都“賺了”。至于賺多賺少,則取決于某個特定官位的含金量,以及該官員任期內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
在這種“買官賣官”者雙贏的交易中,究竟是誰賠了呢?是公眾利益。這里所談的公眾利益又可以分為“廣義的公眾利益”與“狹義的公眾利益”。所謂“廣義的公眾利益”,主要是所在地區(或行業)的公眾利益。比如某個鎮的鎮長在其任職期間為了攫取交給縣委書記的那一筆筆承包費(即初次“買官”與維持官位的費用),唯一的途徑是侵奪當地的公眾利益。其中最常見的情況是,在發包公共工程的時候收取建筑商返還的高額回扣。比如修一段鄉村公路,本來只需要200萬元,結果從帳面上向建筑商支付了500萬元,多出的300萬元大致就是這個鎮長獲得的回扣;但整個500萬元都是公共財政支付的,或者是本鎮所有公眾集資匯聚起來的。鎮長個人獲得的300萬元回扣就是對于公眾利益的攫取。當然,“買官”者攫取公眾利益的形式遠遠不止這一種。在諸如在征地拆遷中、在鄉鎮物資采購過程中、在城鄉低保發放中、在處理“超計劃”生育罰款的過程中、在救災款物的發放過程中等等,都可能出現“買官”者個人對于公眾利益的強制性占有。
所謂“狹義的公眾利益”,主要是指“買官”者所屬機構及其人員的利益。比如,一個鎮政府的機關人員可能有50或80人,這個群體的共同利益主要體現為鎮政府可以支配、分配的一筆財富,但由于這筆財富的支配權大多屬于鎮長,當他把這筆錢的一部份甚至大部分用于“買官”的時候,鎮政府機關人員的利益就受到了損害。中國有一個司法用語專門指代這種情況,叫做“公款行賄”,指一個政府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將其能夠支配的公款挪作私人“買官”的費用。為什么在很多欠發達地區基層政府的普通公務人員收入較低?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在某機構“頭兒”用于買官的巨額費用中,該機構的普通公務員每個人都無可奈何地分擔了其中一部分。
上述分析展示了一個事實:無論是“賣官”者還是“買官”者的私人收益,最終都來自公眾利益。當然,從絕對數量上看,廣義的公眾利益做出的“奉獻”更大一些。但是,由于這個群體絕對數量較大(比如,一個鎮可能就有5萬人),分攤到每個人身上的數額并不特別明顯,大多數人甚至還不知情,所以沒有激起公眾的抵制。同時,官員善于利用宣傳機器(電視臺、報紙)美化自己,并利用財政分化群眾。并且官員掌握著暴力武裝,諸如警察、武警、公檢法等,膽敢有提出反對意見的不滿者都會被扣之以“刁民”的帽子而遭到武力鎮壓。因此,“買官”者對于這類公眾利益的攫取從目前來說基本上是安全的??墒?,隨著社會貧富差距的擴大,特別是越來越多的人民群眾的覺醒,官僚機構的維穩成本越來越高,當人民的組織化爆發讓官僚機構難以承擔巨大的成本之時······你懂的。
此外,“買官”者對于“狹義的公眾利益”的占有主要體現為對機關普通公務人員利益的侵犯,一般來說也不會激起公務人員的強烈抵抗,其中原因很多。比如,下級服從上級是公務人員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準則。侵犯公務人員利益的最大影響在于可能激起他們“取而代之”的強烈愿望。對于普通公務人員來說,努力坐到“頭兒”的位置上去,不但可以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利益,還有機會攫取他人的利益。這樣的后果使得潛在的“買官”者隊伍劇烈膨脹。由于“頭兒”的位置在每個機構中都只有那么一兩個(所謂“黨政一把手”),這種需求方增多而供給恒定的態勢也使得“賣官”者控制的官位成了越來越炙手可熱的“商品”。這種惡性循環促使“買官賣官”現象更加趨于普遍性、日?;?。
二、“買官賣官”屢禁不絕
依照人民代表大會的意志,官職代表人民向官員授予的一種處理公共事務的權力與責任,占據官位者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但是中國現行的政治場域中,經常提到“選人用人”幾個字,但人們很少反思,“選人用人”的主語是什么?應該是誰來“選人用人”?人們很少討論這個問題,也許恰恰是因為這個問題太簡單了,“選人用人”的主語就是各地方、各部門的“一把手”,這個在黨沒有變質的前提下的確能防止崇拜群眾盲目的自發性。比如,對于一個縣來說,主要就是縣委書記在“選人用人”,主要就是由他來“選擇”誰擔任各鎮鎮長、各局局長(即所謂“黨管干部”的原則)。
按照這一制度的構想,縣委書記掌握的“選人用人”之權并沒有尋租空間,他只需要把某些符合條件的人“用”在各個官位上就行了。在這個過程中似乎不應該出現“買官賣官”現象。但是,這樣的政治設想只考慮到了“用人者”這一方,沒有考慮到“被用者”并非工具。用如下譬喻或許比較恰當:對于一個汽車裝配工人來說,他只需按照裝配工藝的流程,把一個個零件井然有序地裝配到一輛汽車的正確位置上去,這項裝配工作就算完成了;在這個過程中,汽車零件不會說話,也不會提出要求,更不會通過“花錢送禮”的方式主動爭取占據某個關鍵位置。但是,“用人者”所要選擇的“人”就不同了,雖然這些人的身份是“被選者、被用者”,但他們的姿態絕不是消極的,更不是被動的;相反,他們會在“選”與“用”的過程中積極地謀求“被選”、“被用”,為了實現這一目標,他們會想方設法地擠進“用人者”的視野中。由于競爭者太多,爭奪“用人者”的注意力和接受程度必然會演化成為一場激烈、甚至是殘酷的競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被選、被用”的機率越來越小的情況下,“被選、被用”的機會就越稀缺。由于這種稀缺的機會又主要掌握在“用人者”手中,為了獲得這種稀缺的“被選、被用”機會,他們就以花錢的方式向“用人者”購買這種機會。
如果“用人者”是清廉的,始終堅持“只送不賣”,似乎也可以防止“買官賣官”。但是,這樣的期待是不現實的。這里不妨引證一段記者的調查報告:
“一位對馬德有較深了解的知情人向本刊披露,馬德任牡丹江市副市長之后,隨著職務提高,接觸面日漸廣泛。一些人開始尋找機會接近馬德。起初,逢年過節請客送禮,并未提出具體要求,只希望建立‘朋友’關系。
“據田雅芝(編者注:田是馬德妻子)回憶,馬德有一段時間晚上回家不敢開燈──‘燈一亮,上門送禮的人就排著隊了’。開始他們不開門或者干脆躲出去。后來有人勸說:‘你們不食人間煙火怎么地?送上門來的再不要,人家會以為你們不信任他。這不把人都推到別人那去了嗎?你看人家每天又吃又喝又按摩的……你們這樣不成光桿司令,工作怎么干?能干長嗎?’ ”
“后來馬德就和我說,以后再來人送東西,送錢,你就先收下吧。......不收,等于把人推出去,馬德的政權沒法鞏固。”
這段資料展示了這樣一種官場生態:“用人者”即使主動拒收也不行,因為這會把人推到別人那里去,“用人者”就會成為光桿司令,工作不好干,也干不長。“用人者”面臨的困窘是,要守住“用人者”的地位,就不能沒有追隨者、支持者、擁護者。然而,別人之所以追隨你、支持你、擁護你,是因為你信任他們,或者說他們覺得已經獲得了你的信任;他們認為,你和他們已經構成了一個利益公共體。利益共同體的基本特征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比如,我送給你一筆錢,你給我安排一個官位,這就實現了利益上的交換;如果我不向你送錢,或你不收我送的錢,即使你給我安排了一個官位,我也不會覺得我們是一個利益共同體,我會認為你這是在公事公辦──既然我們是公事公辦的關系,那么,當我有一點越規行為的時候(這幾乎是不可避免的),你也會對我公事公辦,比如撤我的職等等,這樣一來,我就沒有安全感。因此,即使你“免費”給我安排了一個職務,我也不屬于你的追隨者;相反,如果你的同僚或“政敵”更愿意信任我的話,我會更多地支持、追隨他。
可見,“買官”者花錢“買官”的目的,除了買到某個官位之外,還想買到“安全感”、“被信任感”、“被接受感”等等,這既是“買官”者“被選被用”的前提條件,同時也有利于保障“買官”者的長遠利益。
“用人者”如果不“賣官”,不但不能實現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也不能實現其政治利益(政治支持率、政治服從程度等等)的最大化,相反,通過“賣官”,反而能夠實現多種利益的最大化。在這種制度環境下,要求“用人者”不“賣官”是不現實的。
三、禁止“買官賣官”的黨紀法規為何失靈?
中國政府并非不知道權力授受過程中的“買官賣官”現象嚴重,專門針對“買官賣官”的黨紀法規堪稱疊床架屋,但這些規則基本上都失靈了。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可以大致作如下解釋:
首先,這些黨紀法規形成的制度僅僅只是形式上的制度,比如,“民主推薦”制度、“集體討論”制度、“任前公示”制度等等。這套形式上的制度之所以不能有效防止“買官賣官”現象的盛行,其根本原因在于:“民主推薦”之后還得過“黨政一把手”這一關;“集體討論”之后還是要讓“一把手”最后來拍板;“任前公示”過程中即使有人提出了異議,是否采納這些異議最后也只能由“一把手”來定奪。這就是說,無論程序如何嚴密,只要“選人者”還是那個“用人者”,只要“用”誰“不用”誰還是由那個“用人者”最后說了算,那么,無論有多少規則,恐怕都難以禁止權力授受過程中的“買官賣官”活動。
其次,現有的制度設計沒有斬斷“用人”者與“被用”者之間的利益交換關系。只要“買官”者還能把金錢交到“賣官”者手上,只要“賣官”者還能決定“任用”誰,就意味著雙方的利益交換渠道是通暢的。然而,現在的正式規則體系恰恰不能禁止上述情況的發生。我們姑且參照“利益集團”的理論,按照這套理論提供的解釋框架,“買官賣官”的交易雙方就構成了一個利益集團,他們具有維護本集團利益的強烈動機。當禁止“買官賣官”的規則既由這個利益集團制定,又由這個利益集團來執行和監督時,這套規則的實際效果如何,則不問可知。所以說光靠黨要管黨是管不住滴。
筆者認為,禁止“買官賣官”確實離不開規則,但規則的制定者首先得超越于利益集團之外;其次,規則本身必須針對問題的癥結。現行的正式規則體系的失靈,就在于沒有做到這兩點。
四、如何防止“買官賣官”?
當今官場腐敗到了關乎國家生死存亡的時刻,因為腐敗創造富翁的速度是驚人的。整個社會將會因兩極分化而被割裂。其實在上個世紀60年代,黨內高層的腐敗已經顯現苗頭,有的高干在當時看來已經開始變質。諸如三年自然災害時期譚震林的老婆動用軍用飛機去抓活雞。劉少奇在中南海換了三處住處才滿意,最后的是在懷仁堂后建了一個帶花園的大院子。王光美每天要換三身衣服。葉子龍到天津搞女人,車壞在半路才被發現。葉劍英有名的花帥。這些事都還只是被群眾檢舉出來的情況,實際的情況比這些要多,甚至還要嚴重。
毛澤東曾經說過:民主革命后,工人、貧下中農沒有停止,他們要革命。而一部分黨員卻不想前進了,有些人后退了,反對革命了。為什么呢?作了大官了,要保護大官們的利益。他們有了好房子,有汽車,薪水高,還有服務員,比資本家還厲害。社會主義革命革到自己頭上了,合作化時黨內就有人反對,批資產階級法權他們有反感。搞社會主義革命,不知道資產階級在哪里,就在共產黨內,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走資派還在走。
我們可以參考巴黎公社及上世紀60年代的經驗:首先就要砸碎舊的國家機器并建立新的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機器。如果只是簡單地砸碎舊的國家機器而不實行無產階級專政,那么權力對生產資料的占有是社會主義產生新資產階級的溫床。缺乏群眾監督的政治體系則使社會主義時期的資本主義復辟成為必然。無產階級怎么實行專政呢?《鞍鋼憲法》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經驗——兩參一改三結合,讓人民參政議政。“兩參”即干部參加生產勞動,工人參加企業管理;“一改”即改革企業中不合理的規章制度;“三結合”即在技術改革中實行企業領導干部、技術人員、工人三結合的原則。當然我們可以將企業改為政府,并讓人民擁有“四大自由”,以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形式對官員進行監督。官僚不會允許人民監督他們的,他們會用鎮壓、高級黑、挑起群眾都群眾等各種卑鄙手段來對付群眾。面對敵人我們怎么辦呢?我們是接受官僚利用特權對群眾利益的侵占還是奮起反抗?毛澤東說要從天下大亂達到天下大治!亂了好,亂了敵人統治下對我們剝削與壓迫的秩序,且只有在亂中才能鍛煉一大批人,直到人民掌握權力,形成新的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全面專政的新秩序。“凡是反動的東西,你不打,他就不倒。這正如地上的灰塵。掃帚不到,灰塵照例不會自己跑掉”。掃帚不到,灰塵照例不會自己跑掉,如此淺顯易懂且寓意深刻的話不得不讓人深思,我們是做打掃灰塵的“清潔者”,還是做被打掃的“灰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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