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四)
九、愛國能力令人擔憂
先從教育說起,部分身為教師、教授的人,竟對黨和國家的發展歷史知之甚少,更不關注、研究現在發生在身邊的種種社會熱點、焦點問題,不對文化危機進行深層次的探究,連眼下如何熱愛自己的國家都不清楚。所以,對學生(包括自己孩子)的愛國教育自然陣腳紊亂、蒼白無力。
大學生不知道我國古代“四大發明”;不知道中國工農紅軍長征的艱難歷程;不知道“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是什么時間,甚至連我們的《國歌》歌詞,《國歌》作者,國旗含義都不知道,更別說《國際歌》歌詞了;不知道中國共產黨的奮斗歷史;不知道眼前國際一些重大事件與中國有著怎樣的瓜葛;不知道目前國內所有發生的,老百姓都在街談巷議,政府正在著力解決的社會熱點、焦點問題與國家前途、自己的生活前景有著怎樣的聯系;更可憐的是,竟然不知道諾貝爾獎是怎么回事;不知道目前自己應該擁有那些能力才有資格談熱愛我們的國家;不知道怎樣回報自己的老師和父母,更別說回報幾經培育過自己的各類社會組織……這些本應但沒有掌握的應知、應會的常識,難道與部分老師、教授的教學沒有關系?難道還要推卸到國家教育機制、體制問題上去?
年青一代也好,官僚集團也罷;市民也好,農民也罷……,有幾人思考過自己的“勞作對象”就是“國家”(見筆者博文《今天,我們將怎樣熱愛國家》)。有些人一味夢想著黃繼光、董存瑞那樣的環境,那樣的壯舉才叫愛國、英雄。不錯,那是愛國、是英雄,可殊不知眼下的愛國主要體現在:
比如愛護腳下的每一寸土地、一枝花草,身旁小樹,生活環境;哪怕是節約一度電、一滴水、一寸繩、一張紙、一兩油、一鍬煤、一塊磚、一片瓦、一粒米……熱愛平民、父母和“勞作(服務)對象”,并為其多公少私(“大公無私”是單相思般的神話)、先公后私、大公小私、重公輕私的工作。
愛國一定需要能力,需要能力的提升、轉換和復合,不是幾句響亮的口號、幾句動人的豪言,幾次浮躁的舉動,幾個讓人無限期盼的承諾就能解決問題。沒有能力的愛國是一張“空頭支票”。君不見歷代封建王朝的末代皇帝,難道他們不熱愛自己的江山?但他們已經沒有了能力去愛,去力挽狂瀾,只好眼巴巴的看著“‘皇冠’如葉飄零去,滿目枯柴極盡燃!”“問君能有幾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東流!”
所以,有卓越的能力把自己手頭工作做好,為國家創造、積累財富和資源,而不是揮霍、浪費、貪污資財和資源,就是具有愛國能力的體現。
想想我們所處過的單位,想想我們所接觸過的所有人群,看看公共場所那些如果沒人管理就會七零八落的公用設施,看看經常教育我們平民的領導階層的一言一行,我們不妨深思一下,他們到底是群體,還是團隊;到底是提升愛國能力,還是凝練敗國能力;到底是治國富民的精英,還是男盜女娼的奸佞……
一個國家,如果沒有整體的,特別是沒有年輕一代通過勤奮、腳踏實地的創新工作體現出來的愛國能力,怎能“崛起”、“強大”?即使暫時“崛起”、“強大”,也會很快衰亡!
但是,我們又不得不承認,年輕一代、平民們的愛國能力必然來自于領導階層的榜樣!來自于“七客”集團的知恥清廉!
十、社會梳理,漏洞百出
一個國家,社會環境梳理的好壞,一靠德治(文化治理),二靠法治,三靠二者的靈活、有機配合。一個國家崛起的顯著標志,除過前面講到的九項內容及其相互默契配合所體現的社會效能以外,還有文明程度的體現。而文明程度的標志有必須要依靠法治(制)、德治和公共政策相互配合下對社會梳理的水平來衡量。
建國62年,特別是近30年來,我們的法制體系已經初具規模和“特色”,令人欣喜。但是,又不得不承認大多是“花瓶”。
因為,法律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了官僚集團內部排除異己、可軟可硬的武器(現在官僚集團內部誰敢說自己沒有問題,一旦跟錯人,傷了誰,就會是法治利劍下的亡靈;一旦跟對人,做“媚客”,有硬關系,大罪就會變小,小罪就會化了,還會“帶病”升遷)。當然,更是治理國民的機器。
因為,中國的治國現實是“權、法、情”和公共政策并用,更多的時候是“權大于法”,公共政策代替了法,有時候也經常出現“情”溶解法的事實。
因為,法律部門之間,部門法律本身,法律與公共政策之間矛盾百出,模糊不明(如《教師法》與《教師資格登記條例》、《教育法》,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內部,刑法體系內部,民法體系內部,行政法律體系內部,訴訟法律體系內部,《反壟斷法》本身及其與其他行政法律部門之間,《憲法》本身及其與《選舉法》、《公務員法》、《就業促進法》等等之間……,且不列舉具體條款),讓司法部門之間經常形成掣肘局面,難以操作,效率低下,耗費資源,害苦百姓,降低國法權威,導致社會不安。
同時,也說明我國立法水平低下,因為很多有權參與討論、決定立法的人壓根就不懂得法律及其法律的發展演變歷史,不懂法律的社會梳理作用怎么體現,他們原本就是不學無術,只會玩弄“厚黑學”的“七客”出身。有些法律起草者雖說懂一些法律及其歷史,但又不得不為了垂涎那一筆筆厚實的俸祿,一次次筵宴上哪點殘湯剩菜,不是不敢觸及社會本質,就是不注意法律的延續、銜接和邏輯。
不僅如此,還有很多法律空白需要盡快完善,例如,農民土地權益保護,房地產開發、銷售行為,土地與房產的管理關系,食品、藥品安全,官員重大責任追究,人大代表行使監督,就業歧視及管理,行政盲目決策,行政事業收費,學術腐敗,媒體造假,金融的國際、國內監管……
法律的擺設、矛盾、空白,立法水平低下等問題,久拖不決,自然會對一個國家的社會文明程度的衡量大打折扣,自然會使梳理(不是管理,那是“霸者”的理念)社會的工作出現很多意想不到或意料之中的障礙,自然會加大中國“崛起”的難度。
對上述十類問題的分析、探討,并無意抹煞我國建國幾十年來發展迅速,逐漸強大的事實,僅憑我們的國際地位正在不斷加強,正被國際社會關注、尊重,國民生活質量正在改善這一點來說,足以證明。如果看不見這一鐵的事實,就不是唯物的、辯證的。否則,不是別有用心,就是正宗的 “文盲”。
但是,我們一定不要把“崛起”、“強大”與“不斷”、“逐漸”、“正在”、“發展”、“正被”相混淆。如果混為一談,甚至迷糊起來,同樣的,不是別有用心,就是真正的夜郎自大,或者害民肥己!再說穿了就是想……
(全文完)
2011年10月25日
附:QQ:113158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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