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認為毛澤東從不用法律手段將政治對手打為罪犯的原因是:毛澤東無法無天,根本沒有法治,那么,證明你還不懂什么是法律,什么是真正的法治。告訴你,毛澤東不僅懂法,而且還創造了人類歷史上最適合弱勢群體的最優秀法律體制。而且,這種體制,簡潔明快,高效管用。比如:“著重調解”制度,曾被瑞典斯德歌爾摩仲裁院譽為高效、先進的司法決斷體制,并廣為借鑒適用。又比如死刑緩期制度,是毛澤東親自發明和倡導的再生救人機制,讓罪犯從死亡的絕望中萌生希望,徹底悔過做人,比資本主義國家倡導的死刑廢除制度,更具感化性和合理性。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是在毛澤東親自主持下制定的,歷時一年半,參閱世界數十部憲法,可謂集世界各國憲法之大成,毛澤東為第一部憲法的制定做出了不可磨滅的歷史貢獻。早在青年時期,19歲的毛澤東寫就的《商鞅徙木立信論》,就已將法律的精髓握透。你見過毛澤東提出類似“從重從快”打擊犯罪的主張嗎?沒有,絕對沒有。“從重從快”是對依法審判和法律程序的藐視,是衍生冤假錯案和刑訊逼供的燒火棍。
可以毫不夸張地說:毛澤東的政領方式是人類法治的最高境界,他讓人民自覺規范于人類最崇高的道德約束,寓有法于無形的守法中,寓無法于有形的崇高理想道德遵守中,這才是人類社會最理想的法治境界。法雖不多,正如美國憲法一樣,條文不多,極少變更,但處處管用,人人遵守,如同信條。
從毛澤東走上中共舞臺起,黨內政治斗爭和政治分歧就從未停息過。從博古、王明、張國燾,到高崗、彭德懷、劉少奇、鄧小平、林彪、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等等,政治斗爭相當尖銳,有的甚至達到你死我活的程度。比如,與張國燾、博古、高崗、林彪、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的斗爭。但是,無論斗爭多么殘酷,毛澤東在勝利之后,都沒用法律手段將他們定性為罪犯,將他們打入死牢。對于帶著一腦子機密的林彪倉皇出走,毛澤東也只是對周恩來說了一句“天要下雨,娘要歸家,由他去吧”。
是毛澤東不懂法律、不會用法律手段將他們打為政治罪犯之后、再堂而皇之地消滅他們嗎?不是,顯然不是。大徹大悟且19歲就能寫出《商鞅徙木立信論》的毛澤東,完全可以將法律玩弄于股掌。
在毛澤東看來,因為認識上的不同和主客觀諸多因素限制,政治對手犯下的錯誤或稱“倒行逆施”,都是黨內路線斗爭和政治主張分裂的結果,那與犯罪不能對號入座。否則,就會“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四人幫無疑犯有極左錯誤,理應受到政治上的嚴厲處罰,將其打為政治失敗者恰如其分。但是,如果以其中罪狀之一“破壞文化大革命,陰謀迫害毛主席”指控其構成犯罪,則只能成為歷史的笑柄。只要政治對手沒有像劉青山、張子善那樣對人民犯下貪污罪行,毛澤東就決不會將政治對手打為罪犯。在政治漩渦中,只有政治失敗者,而沒有政治罪犯。否則,政治斗爭的雙方就徹底脫離了政治游戲規則,變成了不是勝利者,就是罪犯的屠夫。
毛澤東的偉大、英明和陽光之處,還在于他從不用最虛偽的法律手段將他的政治對手(或者說是人民的對立面)打為罪犯,以置其于死地,并永世不得翻身。因為罪犯與階級敵人無異。一個政治對手一旦被打為罪犯,那么,是很難用平反昭雪的程序恢復其名譽的。毛澤東是陽光之仙,法律是虛偽的統治工具。毛澤東不可能用虛偽的法律工具去對付他的政治對手。如若是這樣,高崗、彭德懷、劉少奇、鄧小平、林彪、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等等,都將會在文化大革命中被定為罪犯,那將是對彭德懷、劉少奇、鄧小平的極大不公(請記住,林彪、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是在毛澤東仙逝之后,被定為罪犯的)。但事實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毛澤東沒有把他們一人定為罪犯。是大慈大悲?亦或是改造心靈?
總之,毛澤東從來沒有想到用包括法律手段在內的任何手段去剝奪政治對手的肉體。要不,毛澤東怎么會寫道:“殺人不能太多,太多則喪失社會同情,也損失勞動力……凡無血債或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有應殺之罪者……可判死刑,但緩期一年或二年執行,強迫他們勞動,以觀后效,如他們在勞動中能改造,則第二步可改判無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
毛澤東創造了人類歷史上最先進的刑罰制度,我們能不服嗎?「 支持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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