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線,等等,都是美好的理念,令人對法律產生信任感,產生敬畏感,甚至,產生依賴感。可是,30多年來法律都干了什么呢?
有消息說,北京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收集整理了來自全國16個省份的329件農民工工傷案件,在對這些案件的分析研究基礎上得出《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研究報告》。該報告顯示農民工工傷維權程序復雜,成本高,解決每個案件平均需462天。(在一個勞動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勞動者維護自身基本權力居然需要耗時462天。這是一個什么樣的法律呵!)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律不予受理,那么,所有矛盾和糾紛都交給“群體性事件”和“維穩”去解決?我們不禁要問一句:我們要法律有什么用?)
在2010年10月25日至28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萬眾矚目的《社會保險法草案》經第四次審議最終獲得了表決通過。(新中國成立后事實上已經形成社會保障的最早雛形,那就是覆蓋全體人民的基本免費的教育,在企事業單位實行的免費的醫療、免費的住房、免費的養老。然而,隨著教育產業化、醫療產業化、住房產業化和養老產業化,本來就不完善也不鞏固的社會保障雛形節節敗退,到了《社會保險法》出臺之后,中國革命經幾十年浴血奮斗才為百姓爭得的那點薄弱的社會保障,終于在法律層面被宣告終結。而且,《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明目張膽地給退休雙軌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還有,法律如何對待三鹿奶粉案,如何對待金龍魚案,如何對待強拆自焚案,如何對待彭宇案,如何對待聶樹斌案,如何對待趙東民案,如何對待通鋼案,如何對待安元鼎案以及形形色色的黑監獄案,如何對待摸奶哥案……等等,等等,我們看到的是甚至比沒有法律更黑暗,更顛倒是非混淆黑白。這樣的法律是不是很可怕?
所有這一切,是法律本身的問題還是執法者的問題?這樣的法律將給我們的國家、我們的民族帶來什么?我們表示極大的疑惑和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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