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商要用法律約束
安慶仁
“在這里我也想說一點對地產商的話,我沒有調查你們每一個房地產商的利潤。但是我認為房地產商作為社會的一個成員,你們應該對社會盡到應有的責任。你們的身上也應該流著道德的血液。”溫總理與網友在線交流時講的這番話,我們不知道是該震驚,還是該感到無盡的悲哀。
曾幾何時,在北京的小胡同里,“干什么的!”大媽只要這樣喊上一嗓子,就能把小偷小摸嚇得屁滾尿流;曾幾何時,羅瑞卿一聲令下,百萬特務投案自首。曾幾何時,周總理眼光一掃,封疆大吏噤若寒蟬;曾幾何時,石油工人一聲吼,地球也能抖三抖。
但如今,世道竟面目全非,面對禍國殃民的地產商,共和國總理竟只能寄希望于地產商回歸道德。我們且不問,這樣的呼吁是否有用,我們只問這樣幾個問題,第一、如果地產商本身就是沒有道德的一群人,且如之奈何?第二、對于一群沒有道德的人,呼吁他們回歸道德,豈非對牛彈琴乎?
第三個要問的問題是,堂堂共和國總理,何至于要把全部希望寄于地產商回歸道德呢?其秘密就在于,我們的法律不是以道德律為基礎的,而是游離于道德之外的東西,所以無論地產商怎樣不道德,只要與法有依,那么作為守法的領導者,必然拿他們沒辦法。
具體的分析,在市場經濟下,供需關系決定價格,無論價格高到什么程度,無論這種需求的本質是投機還是自用,反正法律并不反對。那么我們看,這樣的法律豈不是與道德律相互背離了嗎?我們再來做進一步研究,既然這種法律是反道德的,那你能說這種法律是科學和理性的嗎?顯然不是,因為科學和理性的法律,必能自動體現道德精神,兩者是絕不會相互背離的。
我們喜歡講,法律是公平的,維護的是公平,我們權且不談正義這個話題,僅就公平而言,難道公平的全部含義,就是交換自由嗎?顯然是不能這么理解的,否則不啻對公平的褻瀆。公平是全局性的和長遠角度上的公平,拋開這個前提談論公平,其本身就不公平。
目前中國的法律,最大問題恰恰就在這里,既忽視空間問題也忽視時間問題,把所有的矛盾,都集中的一個點上,仿佛只要這一點有了保障,所有的矛盾就能迎刃而解。這個觀點不啻是說,只要地球變綠了,整個宇宙就都能迎來春天。只選一點,不及其余,請問,這是什么法律?
法律跟道德是個統一體,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的體現,不講道德的法律,跟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法律沒有任何區別,無論它怎樣自封為現代、文明、科學。正因此故,當我們的領導者,試圖維護公平的時候,不可避免的會變得束手無策,如果領導者嚴格的遵守法律的話。
當年的朱镕基總理,也遭遇過跟溫總理同樣的窘境,他給貪官們預備了一萬口棺材,可到最后十口都沒用上。所以會有這個結果,原因就在于法律不能伸張正義,如果朱總理想真正的實現自己的目的,只有一種可能,拋開法律,從法律之外想辦法來解決腐敗問題。朱總理顯然不想落個無法無天的惡名,所以最后只能聽之任之了。
從共和國兩任總理的遭遇中,我們很容易的就會發現這樣一個問題,——假如法律本身就有問題,執法者無論多么公平正義,也不可能體現出正義來,只要一個黑律師,就能讓執法者一敗涂地,因為這個黑律師有法可依,而執法者則是執法犯法。不然我們看,任志強被雙規了好幾次,最后不都啥事沒有嗎,道理不言自明,任志強沒有違法。
反過來研究,假如中國的法律能夠較好的體現道德精神,不要說一個任志強,即便一百個一千個任志強,也都進去了。比如法國的法律,是道德和法律的統一體,工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即便沖上大街打砸搶甚至于縱火也不會受到法律追求。正因為有了這個前提,法國社會的公平,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20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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