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接受監督嗎?
暫時無派
本人幾天前寫了一篇短文《“司法獨立”,獨立于誰?》,發出后,看到了一些跟帖對該文的觀點提出了批評。我非常欣賞大家對我文章觀點的批評和討論,對那些尖銳的批評,我尤其感謝,因為這樣的批評最有助于辨明是非。我這篇短文算是上一篇文章的續篇,在這里,我將對上次沒有詳細討論的內容稍加展開,并結合本文的內容就部分網友對上文的批評,給出我的答辯。和過去一樣,真誠地希望得到大家的批評,特別歡迎尖銳的批評。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說明了這樣幾個看法:第一,所謂“司法獨立” ,主要是指法院的獨立審判,這種獨立性表現為法院的審判不受行政和立法機構的影響;第二,這種獨立性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即,它不能獨立于法律半身,不能完全獨立于檢查機構,不能完全獨立于民意;第三,司法獨立首先要獨立于法律“精英”。其中,我還談到了中國司法的一個特點,即執政黨的“政法委”。對于這個機構,我在上篇文章中只是提了一句,沒有展開討論。
首先我們來稍加詳細地討論一下第一個問題,即司法獨立的界定問題。這是一個長時期被某些人有意無意搞得很混亂的問題。在某些人的心目中,所謂司法獨立,就是司法機關獨立,某些人甚至喊出了“法院無上級”的口號。這種將審判獨立偷梁換柱為司法機關獨立的言行,即使不是別有用心,也起碼是邏輯混亂。法官在執行公務時是法官,在其它時間,他們和所有普通公民一樣是自然人;法院在執行審判職能是法院,在其它時間和所有其它部門一樣也是普通的國家機關。無論是法官還是法院,都沒有任何特權。在中國,法院(也包括檢察院),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也向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在美國,大法官由美國總統提名,由參眾兩院批準。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法院和法官都有“上級”,都不是什么獨立王國。司法的獨立性僅僅表現在法院的工作獨立上,即在行使審判權力時,它們不受任命它們的行政或立法機構的影響。
我們有些人很欣賞美國的“三權分立”,不喜歡一黨專制。他們認為一黨專制不能實行有效的監督,很容易出現權力濫用和腐敗。對這樣的觀點我非常尊重。我相信他們一定很清楚,所謂的三權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我相信他們一定很清楚這三權都是公權。因此,我相信他們也一定會同意,這其中的每個權都要有制約機制和監督機制。除卻上面提到的將司法獨立混淆為司法機關獨立的觀點,即使僅僅將司法獨立限定在審判獨立上,在排除了行政和立法的影響后,司法權的制約和監督怎么體現?在我上文的跟貼中,有人說,司法獨立就是要獨立于“權力”,并勸告我說,“不敢把矛頭對準那些手中真正擁有權力的人,不說真話實話,不如閉嘴不說。”我很感謝這個勸告,但事實上,讀過超過我兩篇以上文章的人都會發現,我是最不怕什么“手中真正擁有權力的人”的。在這里,我不想為自己辯護,我只是想提醒一下這位網友,那些可以決定人的生死大權的人,難道不是“手中真正有權力的人”中的一部分嗎?把矛頭對準他們,建議對他們實施監督,算不算說真話呢?我承認,在中國,法院的獨立審判是會受到行政和政黨的某些干擾,但是,我們在呼吁排除類似的干擾之前,是不是應該想好別的制約和監督手段呢?如果沒有這樣的手段,司法權不是成了比立法和行政更可怕的專制了嗎?不是成了真正的無法無天的超級獨裁了嗎?而事實上,在法律“精英”們的鼓噪下,中國的司法黑暗不是已經顯現,司法獨裁不是已經局部形成事實了嗎?
那么,司法權由誰制約,由誰監督?民眾!正如我在上文中提到的,在美國,這個監督是通過陪審員制度實現的。在中國,這種監督是不規范的,它由上訪、媒體輿論和網絡輿論等因素參雜構成。在相當多的時候,這種監督是很沒有力量的,這也是近年來司法黑暗的重要原因之一。即使如此,我們的“精英”還是很不滿意,他們將正常的民意侮辱為“群眾狂歡”,將群眾的正義呼聲斥為缺乏理性。試想,封閉了群眾監督這個途徑,再排除了執政黨的“政法委”和政府人大的監督,中國還有人能管得了那些“法律人”嗎?他們可以隨便殺人,也可以隨便放人;他們完全有權將政府和人大判為非法,也完全有理由將某個政黨判為非法。難道不是嗎?如果他們真的這樣做了,除了徹底摧毀現行的法律秩序,還有別的途徑可以制止他們嗎?這就是我在上篇文章中所說的第二個觀點中最核心的內容:司法不能完全獨立于民意!
有人會說,普通民眾不懂法,他們可能太感性,不能理性地對待案件。這是近三十年中社會上盛行的“精英治國”的最典型的表述。無論是國計民生還是文化政治,什么都以專家意見為準,整個社會充滿了歷史唯心主義的濃烈臭氣。在法律界,連“彈鋼琴”習慣動作是殺人的原因這樣荒唐的說法,都可以冠冕堂皇地登上中央電視臺的大雅之堂。我真的不知道我們有些熱衷于“普世價值”的“媒體人”和“法律人”怎么面對諸如這樣的問題:你不是立法專家,你有什么資格當議員?你不是管理專家,你憑什么想當政府領導?你不是執政專家,你有什么理由輪流執政?你可以搞司法獨裁,別人不是同樣可以搞政治獨裁?你拒絕民眾監督司法,別人憑什么不可以拒絕你監督政府?這樣的自相矛盾就是“普世價值”?這樣的邏輯混亂還想搞民主競選?
我上文中的第三個觀點是,司法獨立首先要獨立于法律“精英”。除了我在上文中提到的技術性理由,還有一個更重要的理由,那就是,中國法律界“精英”的相當部分不僅思維混亂,而且極端自私。我說:“從本質上說,律師是法律的天敵,是司法公正的真正障礙”。這其實既是“普世價值”也是“中國特色”。說它是“普世價值”,是因為無論中外,律師都不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而設立,而是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而設立的。律師的工作就是在法律中尋找甚至制造空子,為了辯護費替委托人減輕罪責或維護權益。在這里,我不談論律師的人品,也不針對國外某些負責諸如專利文件起草等一般性律師,我主要談的是訴訟代理律師。試想,你雇律師打官司,是為了法律的公正還是為了自己利益?律師幫你打贏官司,你會因為他為你爭得了利益而考慮這對敗訴一方有不公正的地方嗎?再試想,如果法官明顯偏向你這一邊,你的律師會為了法律的公正而糾正法官嗎?說它是“中國特色”,是因為這種法律天敵的本性被中國的某些律師發揮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撈人”和“擺平”成了律師的最高境界。正是因為律師的存在,法律的公正性受到了比權力更可怕的金錢的嚴重威脅。因為不懂復雜的法律條文,請不起律師的人和請得起律師的人打官司還沒走進法庭就有了不公正。有人說,因為法官不可能完全公正,就必須請律師。有了律師他們就公正了?我看恰恰相反,他們在律師的“運作”下只能會更不公正。也許有人會提到免費的“法律救助”。類似的個別現象不是沒有,但救助窮人絕不是律師的主業。有人說過這樣的話:在中國,凡是能用錢解決的事,都不是大事。在處理這樣不算大的事的過程中,律師們有多大“功勞”,“地球人都知道”!說他們是法律的天敵冤枉他們了?“從本質上說,律師是法律的天敵”這句話有沒有水平不重要,只要它能反映出客觀現實,沒有水平也該說。
為什么我將民意監督提到取消行政和立法對司法的干擾的前面?那是因為千百萬人民群眾對政府、對政黨、對立法、對司法等的監督是解決今天中國不公平問題的唯一道路;那是因為精英們并不怕幾個有權力破壞司法獨立的人,他們怕的是沒有權力的老百姓,因為他們有的是辦法“擺平”幾個貪官污吏,但他們永遠無法擺平千千萬萬有正義感的人民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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