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獨立于誰?
暫時無派
“司法獨立”是個很誘惑人,也很迷惑人的口號。據說,“司法獨立”是“普世價值”的重要內容之一,因為最近幾個比較有影響的死刑案例的爭論,這個口號在一般媒體和網上出現的頻率比較高。那么,“司法獨立”是相對什么而言呢?或者說獨立于誰呢?
司法,顧名思義,就是執行法律的意思。我們知道,現代社會的立法是議會的職能,在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就是立法機構。那么,司法機構有哪些呢?它包括公安(含安全)、檢查、法院和司法幾大部門。這些部門的具體職能在這里不展開討論,籠統地說,就是檢察院起訴,公安部(局)抓捕,法院審判,司法部(局)監押。
在這幾大機構中,公安和司法都屬于政府部門,因此,談不上什么“獨立”。檢察院在中國是獨立于政府的,但在有些國家,比如在我們那些信奉“普世價值”的朋友們最心儀的美國,檢查官卻隸屬于政府的司法部。因此,所謂的“司法獨立”,主要是指法院的獨立審判,這種獨立性表現為法院的審判不受行政和立法機構的影響。
但是,無論是在西方國家還是在中國,這種審判的獨立性都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首先,審判不能獨立于法律。審判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其次,審判不能完全獨立于檢查機構。如果法院的審判不符合事實和法律,檢查機構可以抗訴。再次,審判不能完全獨立于民意。在西方,這種民意主要表現為陪審團制度;在中國,這種民意主要體現在社會文化和道德倫理之上的社會輿論和“民憤”。除此之外,中國的法制系統還有一個“特色”,那就是執政黨的“政法委”的領導和協調作用。
近些年,中國雖然一直在聲稱建設法制社會,但我認為,中國社會的上層建筑被搞得最亂的,除了思想理論領域,就是法制領域。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執法上,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民性都受到了極大的破壞。法律在許多時候不僅沒能在伸張社會正義、維護社會平等方面發揮積極意義,反而成了掩護罪惡、為違法亂紀行為開脫的工具。尤其令人不能忍受的是,法律已經成了某些“法律人”手里的面團,他們想怎么捏就怎么捏;成了他們擾亂社會的工具,他們想怎么解釋就怎么解釋。在他們的眼中,所謂“司法獨立”,就是他們這些“法律人”的獨立王國;所謂“司法公正”就是他們這些律師、法官、公安大學教授和北京大學法律教授們的信口開河和為所欲為。而每當普通群眾對某些審判提出異議,這些人就會跳出來,以法律專家的口吻,大談什么“司法獨立”,教訓人們不能以“群眾狂歡的形式”干擾法律。在他們看來,法律就是他們私產,就是他們的的意愿,就是他們的無法無天的言行。
熟悉西方陪審團制度的人都知道陪審團人員的選擇原則:這就是隨機原則和平民原則。我有一個朋友在美國住了二十多年。此兄有個特點,非常好奇,又非常有社會公益心。他一直夢想著有一天能成為一個陪審團的成員,而在這二十年中,他也的確被隨機選上了三次。可是在最后決定時,他三次都被“刷”掉了。為什么呢?因為他是一個博士。這個制度認為,象他這樣具有高學歷的人,不具備平民性,或者說不具備最廣大群體的代表性。我們的法律精英們非常崇拜“普世價值”,非常推崇西方的法律程序,那么,象這樣的陪審團制度反映出來的平民性,他們為什么不愿意“接軌”呢?說到底,向西方好的經驗學習是假,司法專制卻是真。
其實,判案最不該受其影響的群體,恰恰就是那些所謂的法律“精英”。為什么?因為他們太熟悉法律條文、太了解法律的空子。從本質上說,律師是法律的天敵,是司法公正的真正障礙。那些研究法律和教授法律的人,最不應該在具體案例上發表意見,因為他們的意見缺乏平民性;因為他們中的很多可能是判案法官的老師,也就最容易影響判案的客觀性。在今天的中國,許多事情就是這樣被顛倒了,而那些將事情搞顛倒的人,又最愿意賊喊捉賊。
是的,為了保證司法公正,司法應該有相對的獨立性,真正的司法獨立應該獨立于誰?首先應該獨立于的,就是那些法律“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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