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對國有企業實施兩權重新結合必要性的論述
關于國有企業的定義并不是統一的,我在這里定義的國有企業,指的是由政府作為唯一或主要出資人創建、收購并對其經營具有主導性影響力的企業。國有企業是企業中的一種較為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它是政府主動參與并影響經濟活動的手段。事實上,政府從來就不是像一些人所認為的那樣,只是或只應該是經濟活動的旁觀者或守夜人,需要被排除在市場之外。相反,政府從來都是經濟活動的參與者,有時候是被動的消極的,有時候卻是主動的積極的;有時候在前臺,有時候又在后臺,具體是看每個國家發展的環境、階段等等狀況而定?! ?/p>
我所定義類型的國有企業,無論是在規模、覆蓋面、延續性還是受政府支配的程度上,當初的蘇聯東歐、中國及其周邊地區都達到了最大和最高的程度。但是,大多數的研究證明,在渡過最初的階段之后,國有企業在生產的效率和效益上會普遍地趨向下滑。造成國有企業效益下滑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早在多年以前就研究得比較透徹了,歸結起來大致有:(1)體制性原因,這主要是指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原因。在該體制下,國有企業僅是政府決策的執行者,是政府的棋子,很少有自己的經營決策權,而政府的決策一旦陷入僵化和盲目,企業就會成為效益的替罪羊。經過一段時間的的經濟發展階段后,由于經濟規模和數量的擴張,計劃經濟體制會迅速陷入決策任務不堪重負的境地,僵化決策和盲目決策就是必然結果。(2)歷史性原因。一些國有企業的創建和發展受歷史大環境的影響,例如蘇聯的二戰東遷與中國的三線建設,都讓與此相關的國有企業在后來相當長的時期內背上了沉重的包袱,至今,這些影響在一些企業、尤其是軍民兼顧的企業都還留有痕跡。雖然,政府后來對這些企業又有頗多支持,但是有些情況卻不是這些支持可以彌補得了的。(3)政策性原因。一些國有企業是作為提供公共服務的目的來建立的,由于公共服務的公眾化對象(主要是中低收入者)性質,其經營較難采取完全市場化的方式,企業發生虧損就難以避免,尤其是在城市化發展迅速,社會貧富懸殊擴大的國家或時期,虧損甚至持續虧損的情況也會嚴重一些。但是,無論上述情況怎樣,眾多針對國有企業效益下滑的指責中,(4)管理混亂從來都被認為是最重要的原因。顯然,管理混亂與前述的四個原因直接相關,但其本身又是一個獨立的因素:官僚主義,人浮于事,結黨內耗,效率低下,創新意愿低下,浪費甚至大肆揮霍,,,,等等不一而足?! ?/p>
針對國有企業問題的改革已經進行了許多年,與西方國家直接予以私有化或公眾化不同,蘇東中各國在國有企業改革上進行了更多的探索。從這些早期的探索及其結果中,我們可以得出一些非常有意思的結論。(注意,私有化這個概念也是有著不同的內涵的,此處指的是賣給個人或家族具有支配性地位的企業;公眾化,本人在這里采用這個詞語,是指通過股份化改造將政府持有的國有股份大部甚至全部出售給社會公眾的行為)
對國有企業的大規模改革首先發端于前南斯拉夫。由于不滿蘇聯統治集團的控制干預,南斯拉夫于上世紀40年代末與蘇聯開始產生矛盾,并在包括經濟體制、企業制度等各個方面脫離蘇聯模式。為此,南斯拉夫對仍然作為其理論指導的經典文獻進行了不同于蘇聯人的解讀,提出了在南斯拉夫建立“社會所有制”企業制度的想法。在社會所有制的模式下,針對工人的雇傭制是不允許存在的,社會各方對企業的投資并不能(像在其他地方那樣)取得所有者的資格和權利,只能從企業的盈利中分得部分剩余,企業由勞動者(實際是“工人委員會”)直接占有、支配并實行民主化的管理,日常經營由工人委員會推舉的經理負責。社會所有制是逐步實施的。實施初期(50年代),政府還對企業的行為有所約束和限制,隨后(60年代)這些限制和約束也逐步取消,將權利基本上完全交給了企業的工人委員會。然而,社會所有制的實施并不是像其創建者所想像的那樣完美,相反,它的弊端隨著其建立便開始出現,并在短短20年之后就將它推入了名存實亡的境地,并基本上將人們對它的理想也一同埋葬掉了。導致社會所有制沒落的主要因素是稱為“企業工團主義”的行為,它的實質就是盡可能多地榨取并分光企業經營剩余的行為(好比我們當初人民公社辦食堂時的社員行為),是一種在沒有財產利益約束前提下的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團體行為,按現在的標準,就是企業工人集體的機會主義行為?! ?/p>
從南斯拉夫的社會所有制實踐中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從經濟行為的角度講,不管什么人、什么集團或階層都是“經濟人”,都有實施機會主義的傾向并且在有機會的時候必然實施機會主義行為。如果有什么例外那都是基本可以忽略不計的;
(2)從主體上看,以財產權利為基礎的企業制度——即由財產所有者權利為核心的雇傭制度——在過去并且至少在我們可以預見的將來,都是我們可以選擇的、以效率為準繩的最佳制度,在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要想超越這種制度是不明智的。
作為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的老大哥,前蘇聯在斯大林去世后也不得不直面數量龐大的國有企業效率低下的問題。但是,與南斯拉夫不同,蘇聯對國有企業效率問題的解決是在體制內進行的,即在不改變計劃經濟體制的前提下對國有企業的管理作層次和范圍上的調整。在宏觀上,最初對問題的認識是對部門管理阻礙企業之間應有的經濟聯系(即“條”的分割),從而導致企業效率損失開始的,其中也包含了各個中央部門對自身局部利益的保護和對其他部門利益爭奪。因此最初的改革就是撤銷了中央和地方的許多個部,劃分了上百個經濟區,把許多國有企業的管理權力從聯盟下放到了共和國或地區。這樣做的后果在最初并沒有為改革者所料到,他們原來認為這樣做可以通過弱化“條”的分割,并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來提升企業的效率。但是,地方政府對提升企業的效率也沒有更多的辦法;相反,中央政府下放權力所調動起來的更多的是一種機會主義的積極性:地方政府把國有企業這塊從天上掉下來的餡餅當作是構造自己利益圈子的基礎和進一步爭奪中央政府資源的籌碼,大搞諸侯經濟,擾亂甚至割斷了企業原有的協作關系(即“塊”的分割),造成國民經濟運行的混亂,同時也將企業置于了經濟效益必然下滑的泥坑之中。改革的最終結果仍然是重回老路,中央政府重新把國有企業的管理權力上收。盡管遭遇到了如此的結果并且在以后也能夠意識到會有這樣的結果,中央政府在以后仍然會把管理權力的下放——一般會對下放程度和范圍、方式等進行“改進”——作為其應對國有企業效率問題的主要手段來采用,當然糟糕結果也一定會重現,于是在把權力重新又上收。如此反復,對國有企業的管理實際上變成了不是部門分割就是地區分割(即所謂“條塊分割”)的耍把戲的折騰,直至把國民經濟和企業經濟雙雙拖入崩潰的境地之中。
因為面對的是同樣的問題,因此與老大哥的做法類似,中國在50年代之后也在體制內對國有企業的管理進行過反復的改革,其結果也沒有跳出老大哥遭遇的怪圈,這里就不必贅述了?! ?/p>
從國有企業體制內宏觀層面改革的歷程中,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的結論:
(1)政府(中央政府部門與地方政府)同樣存在機會主義的行為,這再次驗證了我們從南斯拉夫問題中得出的結論之(1)?! ?/p>
(2)在經濟活動中,只要有對個人和局部利益的追求,計劃經濟就無法應對國有企業效率問題。這個結論也可以轉換為下述的說法:中央政府作為實際責任人,其監督企業提升效益的能力是有限的,隨著企業規模、數量和范圍擴大,這種能力會因負荷過重而迅速下降(崩潰?)。
(3)中央政府在確認地方政府存在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后——至少表現為在再次的權力下放中會“改進”以往的游戲規則,增加約束的成分等等——仍然還要采取權力下放的做法,可以被認為具有期望地方政府利用就近于企業的條件,更好地承擔起原來由中央政府承擔的國有企業監督人責任,但是,結果也是不如人意的?! ?/p>
除了宏觀上的動作之外,前蘇聯也在微觀的層次上對國有企業實施了改革。1958年,哈爾科夫工程經濟學院教授利別爾曼發表了一篇名為《計劃、利潤、獎金》的論文,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討論。文中提出的粗化計劃經濟指標、擴大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強化對企業職工物質刺激來提升企業效益和效率的建議逐步為政府所接受。1965年9月,在蘇共的中央全會上,通過了《關于改進工業管理、完善計劃工作和加強工業生產的經濟體制》的決議,正式開始了以上述措施為核心的改革。在此后的近十年當中,此次改革的結果逐步展現了出來:雖然在一段時期內和一定程度上企業的經營積極性和職工的主動性有所提高,但包括獎金、福利等在內的物質刺激基金增長得比企業效益和效率的增長更快,以至于危及到了企業積累和再生產的擴大,改革陷入停滯不前的局面,企業又重新回到效益和效率下滑的境地。與老大哥的改革相似,中國在經歷時間更長、觀念更僵化的反復折騰之后,政府被迫在體制內從微觀層面正視國有企業的效率問題。與所有類似的改革一樣,它們都會遭遇不同層次、形式各異卻實質一樣的機會主義沖擊。1978、79年擴大企業自主權的改革遭遇的是企業(職工+經理人)置大局利益于不顧,為自身利益算計多占多分,造成政府前所未有巨額的財政虧空。1981年針對擴大企業自主權弊病推出的工業經濟責任制以及“利改稅”的改革,遭遇的是多占多分并不能有效制止情況下,企業+地方政府為擴大“自留地”利益的信貸膨脹問題。1983年之后廣泛推行的承包制,原以為會產生像農村承包制改革那樣一包就靈的效果,結果卻在政府部門找不到恰當的有效管理措施和企業經理人為自己利益算計的沖擊下成了負盈不負虧以及各種經營短期化行為的犧牲品?! ?/p>
從以上微觀層面的改革中仍然驗證了我們從南斯拉夫問題中得出的結論之(1)。在此之下,可以清楚地知道,沒有自身所有權(私有產權)的約束,任何的改革都會被機會主義行為的泛濫所吞噬。
由于政治與經濟體制的雙重失效,前蘇聯的崩潰只是早遲之間的事情。當90-91年之間這種崩潰預期真正來臨的時候,機會主義行為會有所收斂嗎?否,恰恰相反,理論的分析與實踐的表現都證明,它會更為瘋狂?! ?/p>
從理論上看,趨利避害是人類的本性,機會主義不過是在這種趨利避害中不再顧及他人的利益、不再顧及集體的利益,不再顧及長遠利益的行為表現。機會主義的行為表現有些是違法的,如盜竊集體財產、危害別人利益、欺詐等等,但是機會主義在行為上表現得更多的卻是并不違法或難以證明違法的行為,如偷奸耍滑、揮霍浪費、多吃多占、假公濟私、故意的不當決策等等。在經濟活動中并且從普遍的意義上講,人類都是“經濟人”、都想趨利避害,因此都有實施機會主義行為的潛質。正是因為意識到了這一點,人們在著手進行集體組織的活動之初,建立起預防、約束和懲罰機會主義行為的規則(這里指具有直接的組織執行力的制度,習俗規則等暫不贅述)就成為了一項不可或缺的任務。但盡管如此,由于需要考慮制度的成本效益,對付機會主義的制度在適應的層次和范圍上只能是有限的,不可能覆蓋全部的經濟行為。由此,即便是在建立了對付機會主義行為制度的組織中,機會主義行為仍然會經常發生,并且會不斷沖擊制度允許的底線——事實上,機會主義行為經常就發生在我們身邊,甚至可以說它就是我們行為的一部分。顯然,只要環境允許——在制度的規定之外或者是在制度的約束、懲罰效率不足之時,人類的機會主義潛質就會轉化為實際的行動;而只要環境劣化,尤其是在未來獲利越來越不確定、現實威脅越來越明顯的時候,機會主義行為就會普遍惡化并反過來讓環境更加糟糕——1990-1991年蘇聯的崩潰已經越來越明顯之時的情形就是如此。
對蘇聯崩潰前后的經濟措施的評價是褒貶不一的。筆者認為,在一個原有制度正迅速失去對經濟活動的收益和財產的保護能力,非正當的私有化正在自發地蔓延開來并且未來變得不確定的情況下,給人們一個可以相對公正和公平的獲得財產所有權的期望,或許不失于是一個提升公眾對自身利益的關心和保護意識,從而保護財產不被搶劫、盜竊等極端機會主義行為破壞的合理做法,當然,這并不代表此后就萬事大吉了。由于原有的體制已經不可能看到出路,蘇聯解體后各新國家及原東歐國家在經濟政策上的爭論主要是私有化(其實我認為“非國有化”這個詞更恰當)的方式、速度和程度等的爭論,采取的政策也各有差異。20年后的今天,對比這些差異,我們基本上可以得出一些可以證明前述對機會主義行為描述的相關結論:
1、在劇烈的政治變革中同時實施劇烈的經濟變革必然導致大規模和極端的機會主義出現。因為,在現代社會中,任何的政治權威都是與維護財產不被搶劫、盜竊、私分等的要求聯系在一起的,劇烈的政治變革導致原有的政治權威坍塌,新的政治權威不可能立即建立,從而出現保護財產的權威弱化甚至消失的情況,這就為機會主義的大規模發展打開了空間。對比俄羅斯(兩者幾乎同時進行)與波蘭、匈牙利等國(兩者錯開進行)的變革狀況可以明白這一點?! ?/p>
2、相對于小國,大國的變革中出現機會主義的強度和范圍都會大一些,這可能是大國的管理層級和地方多樣性都要多一些的緣故。
3、國家分裂以及劇烈變革導致的權力重新分割,同樣會引發國家、地方和部門的機會主義行為。這些行為必然割裂企業原有的經濟聯系,新的聯系也不可能立即重新建立,不僅企業的經濟活動損失不可避免,而且會加重企業內部的機會主義行為,形成雪上加霜的局面,這是俄羅斯的狀況要差于東歐情況的重要原因之一。
4、在俄羅斯,激進的變革者有一個目標(這也可能是他們后來才想起來的目標),即通過這樣的變革能夠在企業中產生出“有效能的私有者”,也就是既擁有對企業有影響力的所有權,又擁有適應市場經濟條件、具備經營企業的能力的“所有者-管理者”——因為他們并沒有對這一理念做明確的界定,我不敢肯定其所說的是兩權合一還是兩權重新結合的企業家,我偏向于認為他們說的是兩權合一的企業家,畢竟他們自己認為的改革是要重新啟動類似于西方國家經歷過的資本原始積累過程,并且他們的眼光也沒有超出現代企業制度的范疇。但是,在這樣的劇烈變革中,獲得財產容易(只要你實施機會主義行為的膽子夠大就行),增長經營才干則基本上無從談起,結果則是投機者利用巨變聚斂了巨額財富成為寡頭,有利于企業家成長的經濟環境則遲遲難以建立。普京上臺之后,俄羅斯政府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來打擊寡頭,但是,畢竟病去如抽絲,真正去除這種劇烈變革的后遺癥,俄羅斯要走的路還會有一截?! ?/p>
相對于俄羅斯,中國國有企業大規模改制引起的不利要小得多,其最主要的原因可以歸結為三點,一是經濟體制改革的先行,在一定程度上為國有企業的改制做好了鋪墊。當中國被迫要將小型的國有企業以及集體企業賣給私人,將國有企業與集體企業的股份出售給職工、私人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以及讓上千萬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職工下崗的時候,市場經濟實際上在中國已重新發育了十余年。在這十余年間發展起來的民營經濟和市場經濟環境,有力地承接了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改制帶來的沖擊并在很大的程度上緩解了改制中產生的紊亂和矛盾。二是政府對國有財產及國有財產合法轉移、以及市場經濟中正當經濟關系的維護能力并沒有下降到俄羅斯新政府在整個90年代那樣的衰弱地步,因此,盡管在國有企業改制的過程中仍然出現了許多的問題,但機會主義的危害并沒有擴散開來,從而保障了經濟活動秩序沒有遭到重大的破壞。三是政府宏觀經濟政策和手段的采用能夠基于自身國情實際的要求,以維護經濟活動的穩定發展為中心,得力且較為恰當,保障國內經濟基本平穩地渡過了金融危機等外部沖擊,也相應實現了國有經濟基本平穩的轉型。
縱觀前蘇聯地區、東歐地區與中國的國有企業改革,不管它們以何名義、用何稱呼,都不外乎轉變為私有企業、股份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公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等形式,其中后兩者、尤其是最后者就是錢德勒所稱的現代工商企業,也是我國所稱“現代企業制度”的實際企業形式。與蘇東地區國有企業改革的目標以盡可能使其擺脫政府控制或對政府的依賴不同,中國的國有企業改革到目前為止所采取的是收縮戰線、借力重振的策略。所謂收縮戰線,指的是大幅度減少國有企業、尤其是中小型國有企業的數量,這樣做可以減輕政府管理企業的負擔,利于其集中精力管理少數“重點”企業。所謂借力重振,指的是政府通過推動國有企業上市來籌集資金,引入戰略投資者及先進的管理方法,以此增強國有控股企業的資本實力并改善管理。短期來看,上述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包括國有控股企業在內的國有企業總體業績有了一定的提升,管理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除開在內部管理上引入新的管理方法的效應,這些結果的取得是有著諸多特殊的有利條件支撐才得以實現的,其中最主要的條件就是政府給予的資金籌集上的優先地位和經營上的壟斷地位(并非所有國企)。由于籌集資金的優先性和經營的壟斷性事實上是一種不利于、甚至是損害國家總體效益的做法,不可能也不應該長期維持;而管理方法的改進與資本實力增強同樣只能在短期內有提升效益的效果。因此,如果撇開上述特殊條件,國有企業能否真正具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爭能力、能否持續地取得效率和效益的改進實在是一個未知之數;而如果進一步從國有企業的制度屬性來看,上述要求就基本上只能是一個悲觀之數了?! ?/p>
從屬性上來看,國有企業是兩權分離制度的特殊形式,這種特殊性表現在它的所有權與控制權是先天分離和極度分離的。前者是指在政府為建立國有企業而動員的資源中,得自于全民的稅收、儲蓄及已有國企的利潤占有絕對主體的地位,因此,從法理上講,全體人民就是國有企業的所有者。但是,集中各方資源進行重點建設的結果,就是僅有少數“出資人”成為了企業活動的參與者和控制者,而絕大多數的“出資人”則無緣于此。這就是說,此種情況下企業控制者所控制的絕大部分企業資產并不是他們自己的,而是他們在其他“出資人”默許的情況下代理控制和經營的。由此即可判定,國企的兩權關系在主體上先天就是分離的。后者是指,相對于其它的兩權分離企業,國有企業的委托代理關系鏈是最長的,政府在事實上只是受托管理人,充其量充當的是獨占董事會的角色,真正的所有者由于委托代理的更長而與企業的關系離得更遠,影響力更弱,從而在監管上更難以到位,這就是許多學者認為的國有企業“所有者缺位”的實質。顯然,按照理論的假定,委托人與代理人在利益基點上存在著不一致,委托人對此需要進行有效的監管;但是,隨著委托代理鏈的延長,這種利益的差距會隨之擴大,而監管的有效性卻在下降,從而留給企業控制者(地方政府、企業經理人和員工)實施機會主義行為的空間也就越大,這是對數十年中在體制內實施國有企業管理改革之所以會陷入一放就亂的最恰當的解釋,也是這種改革以及類似南斯拉夫改革必然以失敗收場的根本原因?! ?/p>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中,中國國有企業制度改革采取的是“摸著石頭過河”的方式。至今,通過各種對企業制度的摸索和試驗,我們已經摸到了企業制度變革的最前沿。這最前沿的“石頭”——按照普遍的說法——就是即便在法制化水平遠遠高于我們的發達國家都已經開始漏洞百出的現代企業制度。無疑,這塊“石頭”已經顯示出了它的不穩當性,同時,由于改革的法制化進程沒有跟上改革措施采用的步法,迄今在我國實施的該企業制度同樣是漏洞浮現,引發了自2004年以來由香港中 文大學 教授郎咸平牽頭的置疑。許多人對國企改革的前途陷入了明知不改革不行、卻又對改革缺乏把握,甚至害怕改革的迷茫與焦躁并存的境地,這可以說是郎咸平并不反對改革、卻反對在中國目前環境之下進行MBO的態度得到廣泛贊同的真正原因??蓢@啊,在改革的迷茫摸索之中,許多的國企成了包袱,或者成了實現其它利益的工具。在一些地方,只要一提國企改革,成百上千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就被一刀切地推了出來,失去理性地被分割、拍賣、合資、上市、轉讓。不錯,通過這樣的方式,我們可以憑空拔高國企的平均效益,我們也可以套現不少的現金并將它們注資到其它的國企當中去,但是,“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我們為此沒有失去什么嗎?并且,單靠注資撐起來的效益又能夠維持多久呢?
不能否認,中國通過摸索方式得出的國有企業改革從方向上講是正確的。通過改制引入社會資本和戰略投資者,在以前的委托代理鏈上節外生枝地嫁接了一條或多條更短的委托代理鏈,由此形成了“各級代理人〔政府〕+直接所有者〔戰略投資者和其它社會投資人〕”的混合監管模式,這對于提升國有控股企業的監管能力、約束企業經理人的機會主義的泛濫是有一定效果的。但是,已如我們在前面花費那么大篇幅介紹和分析發達國家企業經歷所表明的那樣,所謂的現代企業制度只是一種過渡的企業制度形式,要想真正有效約束住機會主義行為對企業效率和效益的減損,有效提升企業的競爭能力,實現企業各方利益的長遠保障和增長,必須自覺地將企業的制度形式推進到兩權重新結合的制度形式——對于委托代理關系更甚的國有企業更應該如此。事實上,與民營企業相比,國有企業在實現制度轉型上是有著先天優勢的,這就是其先天的兩權分離關系。在這種關系中,絕大多數的所有者都不會從企業享受直接對應的收益,他們只能從國企的整體發展中通過同樣沒有直接對應性的再分配來享有其利益。這種先天的利益分隔狀況,將會使國企的所有者們更容易擺脫個人利益的局限,更多地從企業發展的整體和長遠要求來考慮改革本身,也更容易接受真正有利于企業發展的改革方案。當然,由于國有企業需要承擔民營企業不能或不愿承擔的職責,這會使國有企業在制度上會呈現更多樣的制度形式,其轉向兩權重新結合的制度也會更為復雜一些,對其的設計也需要更多樣一些,這里就不再贅述了。無疑,只要擺脫了過時觀念和局部利益的約束,國有企業就能夠真正發揮其在促進經濟增長中的主導性作用,成為新的希望所在?! ?/p>
。。?!?。。。 。。?! ?/p>
好了,終于啰啰唆唆地把本人所要闡述的觀點講完了。盡管從體系和邏輯上講,本人的這些觀點自認為應該是無可辯駁的(至少目前還沒有遇上),但是真正要使這些觀點為人們所理解和接受,還需要給它一個更有說服力的背景解釋和更扎實的思想基礎。本人將在今后有空之時對此做出進一步的補充?! ?/p>
謝謝大家!
聲明:本帖的主要觀點均為本人獨立思考的結果。本人的這些觀點歡迎轉載和引用,但在轉載和引用時應注明出處?!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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