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腐不僅對社會穩定發展有著消極的深遠影響,同時也對黨的執政地位合法性構成了持續性的挑戰,是國家長治久安的一大毒瘤,因此黨和國家始終對貪腐采取高壓態勢。基于貪腐行為后果的可預知,必然可預知,貪腐行為將更具隱密性和利益團體的天然同盟性。反貪防腐必是艱巨長遠且困難重重,迷霧繚繞。
面對貪腐行為的隱蔽性和利益團體的同盟性、反貪防腐艱巨性,我們有必要借鑒歷史來厘清反貪腐的必要性及其輔助手段。
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系統頒布了一系列反貪防腐措施。出生貧寒的他,自然對貪腐深惡痛絕,深知貪腐對王朝統治的危害性,對夢想建立萬世一系朱氏王朝的朱元璋來說,貪腐是一個是個不容挑戰的底限,于是在建立朱氏政權之后,頒布一系列法令法規來反腐反貪:
第一、在朱元璋的統治下,只要老百姓發現官員有貪腐行為,可以直接扭送到上級機關,想官官相護,那對不起連你也一起拿下,可見朱元璋是深明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也是最早發動并依靠群眾力量來反貪腐的皇帝。
第二個就是建立建立了一支直接聽命于皇帝的“東、西廠”特務機關,其職責范圍不僅包括監視王公大臣的異動,同時也順帶反腐工作,某種意義來說,其某些功能類是于明代的“港版廉政公署”。
第三就是對貪腐官員的處置異常的嚴厲。相對于現在我們的組織官員參觀“落馬”貪腐官員監獄的反貪反腐教育,明代處置貪腐官員卻是異常殘忍,有公開凌遲處死(就是用規定的刀數,用小刀一刀一刀切割官員,假設是108刀,絕不會是107刀或109刀讓貪腐官員死亡)的,也有采用“剝皮實草”即官員貪腐行為一經查實,,處死之后剝掉貪腐官員的皮用稻草填充,放到土地廟公開展覽以示警示,來威懾官員的貪腐行為。同是華人社會的新加坡或許就是受到這點啟示,也是對官員貪腐處置極嚴,官員貪腐一經查實不但要受到相應的刑罰處置,還將沒收所得及相應的福利。
但朱元璋的反貪腐卻是以徹底的失敗而告終,貪腐也是終結明王朝直接原因之一,除卻洪武年間相對官員清廉以外,縱觀整個明王朝卻是貪腐成風,皇帝失去了對利益集團的有效制約,其中緣由之一,就是明王朝對于官員的福利不止是吝嗇,甚至于到了官員俸祿連養家糊口都成問題的境況,忽視了官員也是社會人這一屬性,忽視了只要是社會人皆有趨利之心(利可謂名,也可謂金錢等物質),忽視了“水至清則無魚”統治定律。物極必反,于是乎,到了崇禎年間,由于國庫空虛,面對李自成就快打到北京城這一“亡國滅種”節骨眼,皇帝祈求王公大臣借點錢給官兵發餉都無人響應,城破之后,光皇帝的丈人老頭田家搜出的金銀財帛就不計其數。
可見養廉也是需要一定的物質為基礎,于是,高薪養廉是否可以是一項有效的反貪腐手段呢?即以穩定的工作,較高的社會福利穩定公務員隊伍,就像當下如此,但不足的是沒有相應地建立一支獨立的、精干的專業反貪腐隊伍監管官員家庭財產異動,也沒能完善社會監督功能,比如對官員的異常消費進行社會監督,沒有建立有效的舉報人保障制度,缺乏與貪腐罪責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國內的爭論是對貪腐官員的處罰過輕,對民眾違法刑判過重)等。但破解官員貪腐,最行之有效的可能還是在于減少官員的審批權限,杜絕權力尋租空間。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