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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按勞分配中“勞”的計量標準
這是一個極簡單明確而又極為重要卻又被嚴重誤解了的理論問題。在《哥達綱領批判》中,馬克思明確指出:在社會主義的按勞分配中,“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勞動——來計量”,“而勞動,為了使它能夠成為一種尺度,就必須按照它的時間或強度來確定,不然它就不稱其為尺度了”。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生產者他所給予社會的,就是他個人的勞動量。比如,社會勞動日是由所有的個人勞動小時構成的;每一個勞動者的個人勞動時間就是社會勞動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會勞動日里的一部分。他從社會方面領得一張證書,證明它提供了多少勞動(扣除他為社會基金而進行的勞動),而他憑這張證書從社會儲存中領得和他所提供的勞動量相當的一份消費資料。”
在《資本論》中說: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勞動時間又是計量生產勞動者個人在共同勞動中所占份額的尺度,因而也是計量生產者個人在共同產品的個人消費品部分中所占份額的尺度。” (第一章96頁)
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說: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實際上,這里只要有會計就足夠了,在實現等量勞動的產品同等量勞動交換時,如果會計以自然的勞動尺度------時間,即以工作小時來計算,這就比他預先把工作小時轉換為貨幣簡單得多。”(第三編。分配)
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中完全贊同馬、恩的理論。
所以,按照馬列主義經典理論,社會主義按勞分配中的“勞”的唯一計量標準是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即工種差別,在實際社會經濟生活中轉化為勞動時間的比例)。除勞動時間外,其他一切條件均不是計量工資報酬的標準,諸如:產量、質量、工齡、技術水平、職務、資歷、功勞、腦體勞動差別、工農差別、城鄉差別、男女差別、干群差別、勞動態度等等。這些條件中,有的是獎金標準(如產量、質量、勞動態度等),有的是優撫標準(如工齡長、功勞等),有的與工資、獎金、撫恤均無關系(如職務、資歷、技術水平等)。也就是說,只要“各盡所能”——即自覺勞動了,同樣的勞動時間就領取同等的報酬,即“在勞動時間面前人人平等”,一個工人、一個農民、一個士兵、一個教員、一個工程師、一個國家主席,八小時勞動(工作)的報酬是一樣的。
至于勞動者的“各盡所能“,即勞動態度自覺程度,則是獎金評定的標準。所以,將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僅僅說成“按勞分配”,不提“各盡所能”這個大前提是不完全的。尤其是僅看產量,不看勞動態度,更是片面的。也就是說勞動的產量多少,并不是勤懶的必然標志。自覺勞動態度,這正是培養人們向共產主義思想水平提高自己的因素。如果不是“各盡所能”——自覺勞動,他就不是社會主義者,他就還停留在個體勞動者的水平,他就要受到批評和處罰。比如,一個人在自覺勞動時八小時能生產八件產品,而他不積極勞動,八小時只生產了六件產品,他就只能領取六小時的工資,而且要受到批評。從產量上通常可以直觀反映出一個人的勞動態度,但產量并不是完全等同于勞動態度,而且勞動態度是獎勵的條件,不是工資的標準。
社會主義生產勞動者是具備生產出合格產品率的勞動技能后才能成為正式勞動者(腦力勞動者是必須達到一定的工作效率),所以質量已在正式勞動者的條件之內了,不是“勞”的計量標準。但質量屬于獎勵條件,生產優質產品受獎,生產劣質產品受罰。
至于職務,只是分工不同,職務本身不參加創造價值,所以它不應作為報酬的計量標準,能擔任某種管理工作是各盡所能的本分,也有國家培養的因素。在管理工作崗位盡職盡責,多做貢獻,屬于獎勵方面事宜。
資歷(包括職稱),是參加勞動、工作成績的積累,一方面它屬于國家培養的結果,一方面是個人努力的結果——這部分只屬于獎勵方面。它屬于各盡所能的責任義務,而且在以往的工作、勞動中努力提高自己已受到及時的獎勵了。
至于功勞,更是以往一次性的貢獻,它應該受到國家的優撫待遇。但它不參與現實價值創造,不能成為經常性、永久性領取報酬的“資格”特權,而且很多功勞是以其他人犧牲奉獻為基礎的,所謂“一將成名萬骨枯”,不能將以往功績作為自己永久得利的“資本特權”。
至于腦體勞動差別、工農差別、城鄉差別、男女差別,也不應成為報酬上的標準,所謂“同工同酬”就是否定這些差別的,因為工作勞動的計量標準只有勞動時間。
至于技術水平、資歷、腦力勞動等復雜勞動,均是國家投資、建場所、辦教育的結果,收益應完全歸國家所有,并不是具體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條件。恩格斯對此有一段著名的論述:“現在怎樣解決關于對復雜勞動支付較高工資的全部問題呢?在私人生產者的社會里,訓練有學識的勞動者的費用是由私人或其家庭負擔的,所以有學識的勞動力的較高價格也首先歸私人所有:熟練的奴隸賣的貴些,熟練的雇用工人得到較高的工資。在按社會主義原則組織起來的社會里,這種費用是由社會負擔的,所以復雜勞動的成果,即比較大的價值也歸社會所有,工人本身沒有任何額外的要求。”(《反杜林論》)這就是過去常說的“在社會主義國家里知識是人民的”。因此,搞知識私有化、教育商業化是與科學社會主義原則背道而馳的。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由于產品仍未達到極大豐富,還不能實行“按需分配”,只能實行同等勞動領取同等報酬,這在原則上與資產階級商品等價交換原則是一樣,所以從這個形式平等意義說,按勞分配是不得不保留的資產階級法權。但按勞分配否認階級剝削,所以它僅僅保留資產階級平等法權的平等形式而取消了剝削內容,反對按資分配。由于社會主義社會按勞分配中沒有剝削成分,它只是體力差別和家庭人口等方面的差別,因此這些不很大的差別不會導致兩極分化和階級分化。對于馬、恩、列來說,這是講得極明白的原則理論。但是,在蘇聯從斯大林時期起,對這一基本理論產生了極嚴重誤解,將不屬于按勞分配中的“勞”的計量標準的許多條件(尤其是將資歷、功勞、職務)都當作制定工資、級別、待遇的標準,錯誤地認為這些都是不得不保留的資產階級法權。其實,這是嚴重錯誤的理解。這些條件中大部分是資產階級等級特權,如按職務、按資歷等級分配。而按功勞定級,尤其享受特殊待遇(如用車、醫療、保健、出國以及惠及家屬子女的多方面的優越待遇),則更是封建等級特權了,比資產階級等級特權還落后,根本不是資產階級平等法權。
這里有一個一直為理論界忽視和搞錯了的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原則理論問題——即社會主義社會中的產品價值的內涵和標準的問題。在社會主義以前的社會中,商品價值是以商品所含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標準。這是一個曲折的間接的衡量標準,因此一個具體的商品,它的市場交換價值就可能與生產它的實際的具體時間不一致,如果這個具體的生產時間比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多,在出售時就吃虧了,反之如果技術設備先進,生產商品的具體時間就少,那就賺便宜了。所以,技術設備先進、生產組織科學化程度高的商品生產者就在競爭中占有相對優勢。
而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產品價值的概念范疇仍然存在,衡量價值的標準也仍然還是勞動時間,但計算的方式不同了,是以直接的勞動時間為計算,不再曲折地間接地使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了。“生產者他所給予社會的,就是他個人的勞動量。比如,社會勞動日是由所有的個人勞動小時構成的;每一個勞動者的個人勞動時間就是社會勞動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會勞動日里的一部分。“(《哥達綱領批判》)也就是說,在社會主義社會,勞動不分差別,勞動時間是等價的,因為社會主義社會最終是要取消商品交換的,用“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做價值標準就沒有意義了。
后來雖然不得不實行兩種公有制之間的商品交換,但只要是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社會,工農知干的地位已經平等,不允許剝削,勞動力不再是商品,商品交換中也不允許含有剝削成分,所以工農業產品價值都應該以具體勞動時間直接計算,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也都是以勞動時間直接計算勞動價值,不應有差別。
近一個世紀中,社會主義理論家一直沒有透徹理解馬克思主義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這個極簡單明確的理論,卻一直沿襲資產階級政治經濟學商品價值觀念認識社會主義產品(和商品)的價值,沒有明了社會主義產品(和商品)的價值與以前的商品價值在內涵上的本質區別。斯大林看到了兩種公有制有差別,要有商品交換,這是對的,但他把資本主義商品價值觀也引用了,由此把根本不屬于按勞分配的許多因素都當成了分配條件和理由,從而產生等級分配制度。現在中國改革開放中的所謂市場經濟完全套用資本主義商品的價值觀,更是完全違背馬克思主義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學的。
分類:經濟學職稱>(定做論文)發布時間: 2011-01-09 06:00 瀏覽: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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