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近日媒體報道,北京幾處大的小區,開發商不向教育部門移交配套的幼兒園房產,建設規劃和教育部門互相推諉,開發商發飆,居民孩子無法入托。
在面對人民大眾利益受到資本利益的侵害時,公共行政權力明顯倒向資本利益。目前雖然表面上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但實際運行上已經與資本主義接軌,突出表現就是腐敗公行,權力為資本家服務,為資本家剝削勞動者保駕護航。行政權力部門打著改革開放的旗號,公開取媚資本家階層。官員喪失信仰,又缺乏有效的人民民主的監督,腐敗問題已嚴重到難以遏制。許多地方的行政權力被資本家所控制,勞動者與官員的矛盾、勞動者與資本家的矛盾越來越尖銳。司法制度與西方接軌后果嚴重。法官、律師隊伍受西方法治思想洗腦,逐步拋棄了毛澤東時代的群眾路線及人民陪審員制度,以司法獨立的名義擺脫了群眾的監督與黨的領導,有的已成為一個腐敗的、為資本與權勢服務的利益集團,以致冤案錯案層出不窮。以黃松有為例,2008年12月08日《華西都市報》報道: 2008年10月15日 ,黃松有被中紀委帶走問話,隨后即對其進行了“雙規”。 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經表決,免去黃松有的最高法院副院長職務。黃松有主要涉及以權謀私、嚴重經濟問題和生活腐化,他是建國以來因涉嫌貪腐被調查的級別最高的司法官員。而錢端升獎是我國法學界首個以個人名義設立的全國性獎項,已被國家認定為與霍英東獎、孫冶方獎和吳玉章獎等齊名的“部級獎”。在黃松有被中紀委“雙規”后,中國法學界的主流精英竟然猖獗到以向黃松有頒發重要獎項的方式力挺之,向黨和人民,向社會示威。
同是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的黃松有與賀衛方等都是中國司法界的自由派、西化派主力。賀衛方認為司法不公“根本原因在于法院不能夠獨立地裁判案件”。(2010年7月13日《經濟觀察報》)。在賀衛方、黃松有之流推動的司法改革中,以司法獨立的名義“法官們形成了法官階層緊緊抱成一團,同時與實權階層和經濟寡頭們等社會精英聯盟的局面”。中國司法體系在毛澤東時代形成了好的經驗,要求法官走群眾路線、聽群眾意見、受群眾監督等,這些經驗被賀衛方黃松有們全面破除掉,開啟了中國司法西方化、黑幕化的大門。黃松有鉆入黨的內部,升任最高法院副院長,而賀衛方則潛伏在民間,以反腐敗、反政府的名義充當異議知識分子,組織新西山會議、簽署《零八憲章》,策劃顏色革命。他們一方面滲透、掌握了共產黨的重要領導權力,通過經濟改革和政治改革的名義敗壞、激化黨與群眾的矛盾,另一方面以維護群眾利益為名,扇動群眾反黨反社會主義。
為什么在一個社會主義國家,能夠常年存在一個極右的漢奸買辦集團?他們能夠肆無忌憚地仇視憲法、黨章、妖魔化黨和國家的締造者毛澤東、歪曲鄧小平理論?他們以改革開放的名義,進行瓦解國家、分裂黨,非法暴富,損害人民利益,為帝國主義勢力服務。這是一個值得警醒的重大問題。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和罷免國家機構組成人員。依法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大所擁有的憲政權力,怎樣才能落到實處。
改革開放前和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的人大常常被批評為“橡皮圖章”,形同擺設。但政府的行政權力受到了黨中央和各級黨組織的有效制約。然而實行政治體制改革“黨政分開”以后,在黨對政府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糾錯機制”被削弱的同時,從憲法和法理上應該得到強化的人大對政府行政權力的制約卻沒有跟上,使國家的行政權力得不到強有力的制衡和監督。以致權力尋租,“無利不起早”,部門利益盛行,貪污腐敗不斷蔓延。盡管如今人大實際已成大小官僚和各路精英的會師場所,但這并沒有讓人民對其失去最基本的信賴和厚望,只要堅持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人大的人民當家作主的法理特性會得到加強。當今人民對人大意見不是集中在人大代表來源和構成上,而是覺得人大未能充分行使應有的憲法所賦予的權力,自身法權讓度得太過份。因此,捍衛人大的憲政權力,確保人大成為名符其實的最高權力機構,讓其能夠履行對肆無忌彈的行政權力的有效約束,是當今人民百姓對全國各級人大的主要政治訴求。
這種狀況表明我們在政府治理改革的制度設計上和人大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衡上兩方面都缺乏戰略安排。首先,按照建立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要求,不僅要建設廉潔的政府,還要建設廉價的政府。這就要求我們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過去我們以龐大的財政費用供養了龐大的政府機構,而政府卻在應該管好管住的方面仍然出現缺位,如制定市場游戲規則,嚴格監管,維護市場公平、公正、公開的正常秩序,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行政壟斷對社會公平構成挑戰,使市場競爭性稀缺資源缺少效率機制。而在不應當市場化、民營化的領域姑息放任行政侵權,與民爭利,如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領域。使社會公共性稀缺資源缺少公平機制。其次,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國家立法和決策機構,國務院是行政執行機構。人大對行政權力的制衡與監督必須要掌握與行政權力相對等的權力。如掌管國家貨幣政策的中國人民銀行,確保國家決策執行計劃真正落實、統計信息真實性的審計署,無論是從工作職責和實際產生的社會效能上說,都應該歸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這是因為一個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手段主要有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由國家行政機構掌控后,貨幣政策的動用就要由立法機構來進行決策。同樣,一個機構的有序高效運行,需要做到計劃、統計和審計的相互制衡。計劃規定目標、工作分解和進度時間表;統計反饋計劃執行過程的信息,以便于計劃部門考核和控制計劃的實現;審計則是確保計劃的真正落實,確保統計信息的真實性。因此,計劃和統計由國家行政機構進行管理實施后,作為確保計劃真正落實、統計信息真實性的審計署就應該成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門機構,來監督國家行政機構對國家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
另外一點也很重要,全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由全國人大代表投票選舉具有全國人大代表資格、具備法律常識的相關專業人士出任。至少要與被審議、監督的行政機構人員的專業水平相當。這不僅僅是爭取程序上的公平正義,也是人大的監督、制衡行政權力不流于形式的重要保證。那些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做出貢獻的退休高官,可以安排做人大常委,而把履行具體和專業職責的職位留給年富力強的專業人士。
中國外匯儲備買1萬億美元美國國債是合法的,而購買1元錢人民幣的中國國債都是違法的;美聯儲救市購買巨量美國國債,乃至直接印紙幣買國債是合法的,中國央行買1元錢中國國債是違法的;外匯儲備可以借給中行、建行作為資本金上市是合理的,如果借一元錢給中國社保基金,用于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全民分享則不行。這種不利于國家不利于人民的法律條款能暢行無阻,原因就是《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9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并使“外匯儲備不能借用國內,否則是二次發行人民幣”。而這個使中國在中美經濟戰略較量中處于不利局面的法律條款,就是由央行的精英們起草,經人大審議批準的。它的實質問題是,外匯儲備只能外用不能內用,其實質就是讓外國利益最大化。如果轉借給社會保障基金,國民由此獲得收益遠遠大于通貨膨脹的損失,同時會大大刺激國內需求,轉外需為內需,就能有效擺脫美國貿易大棒的威脅。但這樣利國利民的事,卻被我們自己制定的法律捆住了手腳,而且長期得不到糾正。
完善人民民主制度,實行各級人民代表的直接選舉的條件已經成熟。60多年的經驗教訓充分說明,進一步完善人民民主制度,實行各級人民代表的直接選舉,是加強共產黨的政治領導和核心地位,認真履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憲政權力,代表黨和人民的意志,強化對行政權力的有效監督的必由之路,是建設廉潔的政府和廉價的政府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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