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可平編織的幸福花籃令人神往
今年地方兩會上,“幸福”成為了一大熱詞。就此現象,中央編譯局副局長、政治學專家俞可平教授接受了《人民日報》記者專訪,為公眾編織了一只幸福花籃,看后令人十分神往。
一、 “幸福”也成了政府的施政導向令人鼓舞
科學發展的最終目標是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總的說來,這是令人鼓舞的現象。至少說明三點問題:其一,政府開始自覺認識到幸福是人們追求的基本價值,是人類發展的共同目標,超越了時間和空間;其二,認識到發展的最終目標是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既包括經濟增長、居民收入增加,也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和生態的平衡協調發展;其三,也是尤其重要的,認識到了政府在實現公民的幸福方面承擔著義不容辭的責任。
二、評價 “幸福”要始終堅持“人民說了算”
幸福是多樣的、動態的、具體的。一般認為,幸福是個人在需求和欲望得到滿足時產生的愉悅感。從根本上說,個人是幸福的主體,幸福應當是一種個人的主觀體驗。我最近看到一份國外的幸福研究報告,它說幸福的要素至少包括:年齡、性別、收入、教育、婚姻、飲食、個人身體與心理狀況、個人所在的區域特征和國家特征。
然而,正如英國著名哲學家羅素指出的那樣,人們的幸福與社會制度和個人心理相關。所以,談幸福不能抽象地、脫離環境、超越發展階段空談,而應始終結合幸福主體——個人的實際需要,盡可能具體化、量化,也就是讓幸福來得“更實在”。
幸福畢竟是個人的主觀體驗,所以,對幸福的評價是非常困難的。國內外已經有眾多的幸福評價指標體系,如國外有法國的“快樂指數”、英國的“國民福祉指標體系”等,國內也出現了如“幸福江陰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等評價體系。但目前并沒有公認的幸福評價體系。我認為,評價幸福,要始終堅持“人民說了算”,不能“被幸福”;還要充分發揮獨立專業機構、科學評價方法程序這兩大因素的作用。
三、“幸福”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
政府為公民幸福生活提供的最重要條件是善治。全球化時代,政府的責任清單中增加了“幸福”這一醒目字眼,“幸福”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
建設責任政府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共同目標。什么是責任政府?責任政府就是政府要對人民負責,對人民的幸福生活負責。
政府之所以對人民的幸福生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是因為人們產生并實現其需求和欲望以達到幸福生活所必需的某些基本條件,只能由政府來提供。政府正是通過創造、提供或取消這些條件直接或間接地決定和影響人們的幸福。
例如,許多關于幸福的研究表明,在影響個人幸福的最重要變量中,前三項分別是就業、婚姻和教育。政府對個人的婚姻狀況影響可能有限,但與就業和教育卻直接相關。其他影響個人幸福感的因素如安全、環境、醫療、文化生活等,也與政府治理關系密切。
公民的幸福指數,應當成為評價政府民主治理的一個重要指標。政府應當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機制,履行對人民幸福生活的承諾和責任。
在當今世界,政府應當為公民的幸福生活提供的最重要條件就是善治。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和管理活動,是國家與公民社會的良好合作,是兩者關系的最佳狀態。
簡單來說,善治就是政府官員和平民百姓都對治理狀況感覺很好。不僅政府的管理要好,政府不在場時,社會的治理狀況也很好。善治有諸多要素,例如法治、責任、回應、公正、參與、透明性、穩定、廉潔等。
四、政府如何對人民的幸福承擔責任?
首先,責任意識。政府要有自我加壓、自我提醒的意識,把實現公民的幸福作為一種責任。
其次,經濟發展。亞當.斯密說,如果一個社會中的大部分成員貧窮而又悲慘,這個社會就談不上繁榮幸福。人民群眾的物質生活水平,是其幸福生活的基礎條件。物價飛漲、生活貧困、收入降低、民不聊生,不可能有幸福生活。
再次,改善公共服務。公共服務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人民的生活質量。人民的幸福生活需要安居樂業、國泰民安,需要文化教養、健康和睦,也需要交通便利、生態平衡,所有這些都與政府的公共服務密不可分。政府在努力擴大公共服務范圍的基礎上,應更有效地改善服務的質量。
最后,擴大參與度。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除了滿足衣、食、住、行的生活需要之外,還有自由、平等、參與等政治需求。保障和實現公民的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權益,人們才會有生活的幸福感。民主和民生從來就不可分,是人民幸福生活的兩個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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