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以來,軍隊和武警部隊有2萬多名退役軍官(警官)執行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文件《關于做好軍隊復員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簡稱93復員試行通知)。2000年12月28日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2001年3月出臺了中發(2001)3號《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但仍然沒有軍官退役復員安置相關配套的政策,繼續執行93復員試行通知,完全把復員軍官排擠在法律保護之外,復員軍官群體被邊緣化,廣大復員軍官生存陷入絕境。
一是沒有組織。復員軍官有著十幾、二十幾年黨齡的共產黨員,信念堅定,信仰堅強,聽黨指揮,永遠忠于黨的共和國軍官,自從復員后,就失去了與組織的聯系,無處交納黨費,無處過組織生活,幾年、十幾年后的今天,早已經脫黨、離黨,過著人戶分離的尷尬生活。二是沒有賴以生存的基礎條件。落戶農村的沒宅基地、土地、山林等生產資料,落戶城鎮的年齡偏大,無專業和特長無法就業,市場準入門檻高,唯一按1963年標準核算的復員費,除去安家所剩無幾,早已被飛漲的物價吞沒,沒有資金創業。三是沒有收入保障。許多家庭一直處于零就業、零收入狀態,生活無來源,無力繳納社保、醫保,生存、醫療、養老等沒保障。四是沒有家庭。40%的復員軍官因身份地位發生變化,經濟枯竭導致家庭破裂或正在發生裂變,夫妻分離,妻離子散,居無住所,過著顛沛流離的生活。五是死亡加劇。復員軍官多數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因自然條件和職業的特性被落下一身疾病,大病等死,小病硬拖,已經病死或被疾病拖死,凄然離世的悲劇不斷地發生。復員軍官成為了黨不管,軍隊不管,各級政府不管,沒有工作,沒有收入,沒有保障的共和國退役軍官,沒有組織的失散黨員,淪為社會底層的邊緣群體。
2萬多名復員軍官不僅是2萬多條生命,2萬多個家庭,而且是2萬多名共產黨員。93復員試行文件不但是給退役的復員軍官本人及家庭帶來災難,而且更為嚴重的是有損黨和國家、軍隊的形象,直接影響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和軍隊的穩定。依法恢復復員軍官的干部地位及一切正當權利,是對黨和國家宏偉事業負責,對依法治國,依法治軍負責。
一、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文件嚴重違法,有悖于《憲法》、《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等法律條款及黨的干部政策。
(一)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確立的軍官退役作“復員安置”超越了法律規定的決定權限。1993年以前通用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第八十三條、1994年5月,經修改后的《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2000年12月,條例經修改后,上升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該法第五十一條依舊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后的安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狈擅靼谉o誤地規定了軍官退役后由政府進行安置并實施管理,安置的具體辦法,也就是說,對退役軍官是按計劃分配、退休還是“自行就業”或“自主擇業”的決定權限,在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下屬職能部門無權決定退役軍官的安置方式和安置辦法。因此,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文件嚴重超越了法律規定的決定權限,是明顯的越權行政,典型的有法不依。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文件沒有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明確授權,甚至連黨和國家的招牌都不打,就擅自決定對退役軍官作“復員安置”,“政府不負責分配工作,由本人自行就業”,公然藐視法律的尊嚴,根本不具備作為國家政策的法律效力。2萬多名被誤導選擇復員的軍官完全就是無效選擇,因為,國家對退役軍官安置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試行文件嚴重超越了法律規定,選擇復員的軍官被完全置于法律的保護之外,因此,該試行文件是一個非法文件。
(二)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文件非法剝奪了復員軍官依法享有的國家干部地位和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及其以前通用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干部暫行條例》明確規定:軍官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組成部分,從法律上確立了軍官屬于國家公務員范疇。中辦發(1995)5號文件規定:“對自行就業的轉業干部,各級人事部門、軍轉部門應負責他們的檔案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中發(2001)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江澤民同志講:“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無論怎樣改革,對軍隊轉業干部都要‘包下來’”,胡錦濤總書記指出:“軍官是國家干部”。因此,無論是國家的法律、法規,還是歷代黨和國家最高領導人的講話精神,都明確無誤地確立了軍官是國家干部的法律地位。軍官的干部屬性有著明確而嚴格的法律界定和保障,它的政治地位和經濟待遇不會因為是否在役而改變,除非國家修改法律或軍官犯罪喪失干部資格,被法院判決剝奪干部地位外,正常退役的軍官,無論以何種方式安置,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剝奪其干部地位,以及國家根據其職級確定的政治、生活待遇。復員軍官在服役時負責地履行了軍官職責范圍內應盡的義務,當然有從國家獲得政治和經濟待遇的權利。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用一筆復員費就同時把干部地位給剝奪了,這是對法律的公然踐踏。
(三)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非法剝奪了復員軍官依法享有的由政府安置管理的權利。1984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三十條、1993年前后通用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后,由政府安置管理”。中發(2001)3號第四條規定:“軍隊干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干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國家的法律,中央的文件對轉業干部歷來都是堅持由政府安置管理。政府安置就是由政府分配工作,安置就是確保轉業干部依法享有工作權和勞動權。如果安置確有困難,就由國家給退役軍官發放退役金,由本人自行就業,從而確保他們的基本生存需要。
(四)國安190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非法剝奪了《憲法》賦予的中國公民依法享有的退休權和養老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社會保障適用于事業企業組織職工,國家保障適用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復員軍官雖然復員了,但是干部地位和干部身份沒有復員,始終是干部,是國家公務員。因此,復員干部必然應該享有退休制度所規定的退休保障權中的國家保障權。但是,試行文件把《憲法》賦予的這一權利同樣無情地給剝奪了。
二、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文件違背真理,違背法律,違背生存法則,違背客觀規律,違背人倫情理,有失公平和公正。
(一)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文件依據的國發(1975)129號《關于軍隊干部退出現役暫行辦法》在政治上與黨對“文化大革命”所做的重大歷史決議相對立,與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糾正將軍隊干部作復員處理的錯誤”中發(1980)3號相對抗。國發(1975)129號文件作為“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產物,已被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所作的“中共中央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重大歷史問題的決議”所否定,被中發(1980)3號所廢止。改革開放以后至1993年,國家對軍隊退役干部重新定位在政府安置管理。特別是中發(1980)3號鮮明地將軍隊干部作復員處理是錯誤的定性,不僅是對國發(1975)129號文件的明確廢除,更清楚地宣示了建國以來國家對退役軍官時斷時續搞復員的終止。一個被廢棄了的國發(1975)129號文件,沒有資格作為改革開放以后形勢和任務已經完全變化了的制定退役軍官安置政策的依據。而且,當時就有一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在那里擺著,政策制定機關不依據《條例》辦事,竟然跳過《條例》去照搬“文革”時期的作廢政策,這樣的試行政策不但不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更不符合改革發展的精神。
(二) 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文件把改革的風險轉嫁給退役軍官。在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全新探索和實踐中搞軍官復員,讓舞槍弄炮的職業軍官到市場經濟的商海中去求生存,求發展,直接違背了人民解放軍的軍事特性和軍官的職業特性。軍隊是國家的武裝力量,是抵御侵略,保衛祖國的。軍官是這支部隊的各級組織者、管理者和指揮員,是以軍事為職業的職業軍人。在風華正茂的十七、八歲時參軍入伍,報效祖國,在軍隊摸爬滾打了十幾、二十幾年,為國家服務了十幾、二十幾年,要資本沒資本,要文憑沒文憑(唯一有的軍隊文憑地方不承認),要關系沒關系,要專業沒專業,要體力沒體力,后半生靠什么生存?他們不是企業管理員,沒有學過經商這門課,更不懂經商,十幾、二十幾年后,當他們的思維、觀念、習慣、人生已成定局時,當青春已逝,再無多大使用價值時,組織就一腳踢出軍隊大門,到完全陌生的市場經濟商海中去自己找職業,找飯吃。明知復員有風險,明知商海無情,明知難就業,仍然推出這個違背人倫情理的試行政策,把社會轉型的風險,國家改革的風險轉嫁給毫無準備、毫無經驗的共和國軍官身上,把政府機構改革,轉業干部安置難的責任強加到他們頭上,轉業難辦,安置難落實就慌不擇路,病急亂投醫,胡亂搞出一個政策把他們推走了之,一了百了??梢哉f,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就是對2萬多名“自愿”復員的軍官赤裸裸的刑判決,是對退役軍官極不負責任的行為。
(三)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文件把正常復員的軍官與判過刑不宜作轉業安置的軍官相提并論,同等對待,這是對2萬多名共和國的營長、團長、師長的人格侮辱和政治迫害,嚴重侵犯了復員軍官的名譽權。他們已經復員幾年、十幾年了,但今天都還背著“肯定犯過錯誤,所以被部隊處理復員”這口黑鍋,在社會上,在親屬中,在所有人面前抬不起頭,直不起腰。他們不僅本人受到非人的歧視,家屬被另眼相看,甚至子女都低人一等,小小年紀自尊心就受到嚴重傷害,所以說,從復員那天起,2萬多個家庭從此再沒有過輕松、舒坦、有說有笑的正常生活。他們在尷尬中無地自容,在貧窮中痛苦掙扎,簡直是百口莫辯、他們對黨,對國家不敢奢談有多大貢獻,但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對黨是忠誠的,對國家是吃過苦、流過汗的,對軍隊是忠于職守的,他們的前半生清清白白,坦坦蕩蕩,政治上沒有污點,工作上沒有犯過錯誤,試行文件斬斷了他們后半生的生路,并視為犯罪分子,享受與罪人一樣的待遇。
(四)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文件設計的復員干部就業和劃分土地、山林的規定與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嚴重對立。該文件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工作人員時,應對具備條件的復員干部優先聘任和錄用。”第四條規定:“復員干部就業后的待遇,按照享受所在單位同工齡、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原則……”1984年10月,黨的十二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指出:“企業有權選擇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有權安排自己的產供銷活動,有權擁有和支配自留資金,有權依照規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選舉本企業的工作人員,有權自行決定用工辦法和工資獎勵方式?!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錄用、辭退職工?!钡谌畻l規定:“企業有權拒絕任何機關和單位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 試行文件第三條同時規定:“對復員回農村的干部,有條件的地區,應在鄉鎮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在鄉鎮企業不能安排的,應按規定劃給責任田(山)、自留地(山)或安排承包其他生產經營任務”。眾所周知,自1982年開始,農村實行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土地的承包期限為三十年不變,山林的承包期限為五十年不變,自留地以人戶為準,各自管理和使用,這是基本國策。同時,從農村入伍的復員干部從提干之日起,就把土地退還給了集體,試行文件反過來又讓我們到農村去分土地、山林,此時此刻,哪里還有土地和山林可分?一個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大政方針相對立的政策,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憑什么去執行?怎樣執行?正因為如此,復員軍官復員之后普遍失業,長期失業這是無論如何都掩蓋不了的鐵的事實。這些規定完全與黨和國家在當時的路線、方針、政策唱反調,是無法兌現的一紙空文。1、它依據的國發(1975)129號文件是被廢止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2、該文件設計的復員軍官謀職的渠道和劃分土地、山林等規定完全違背了國家當時的大政方針;3、試行文件依據的復員費計算標準是1963年總后財務部的標準,與改革開放后國家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顯著增強的國力相比,整整落后了三十幾年,標準太低,根本滿足不了復員軍官后半生的生存需要;4、由于該政策將復員軍官就業、經商、就醫、養老的大門完全封死,復員軍官就完全喪失了生存的一切基礎,永遠被掛在空擋上,既不能進,又不能退,只能眼巴巴地等死。
(五)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試行文件使復員軍官成為了軍官退役安置改革的試驗品和犧牲品,特別是中發(2001)3號文件《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的出臺,出現的“一軍兩策”,是對復員軍官極大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到2001年,該文件通過8年的試行,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加快,以及社會經濟轉型的基本完成,執行該政策的大環境已發生不可逆轉的改變:經濟快速發展,社會工資大幅上調,物價指數大幅上揚,銀行利息連續調低,各方利益關系和格局發生深刻變化。復員安置這種辦法不僅因待遇過低而又不能保證退役軍官的生存需要,而且本身的政策漏項和缺失也越發凸顯。至此,中央在認真總結了“93.1通知”試行8年的情況后,結合我國改革發展的實際狀況,頒布了新的安置辦法,即《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文件,文件中把退役后都是政府不負責安置工作的軍官,由“復員”改為“轉業”,把“自行就業”改為“自主擇業”。其實二者安置性質、擇業取向完全相同,但待遇確是天壤之別。有組織管理的同時,部隊同樣發給退役軍官一筆錢(前者3—12萬,后者9—26萬),前者其它全無,后者除了一次性發給退役金外,另按本人原工資標準的80%計發工資,醫療、住房、死亡撫恤等待遇統統享有。
三、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試行文件對軍隊退役軍官進行復員安置情理法不溶,所造成的惡果及國家、地方的態度已經是人神共憤、天怒人怨。
(一)復員軍官認真學習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翻閱了大量的歷史文件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走上了慢長的上訴之路。他們生活不下去了,就必須實事求是的把落難情況和要求向黨和政府訴說,以求盡快使全國復員軍官得到國家保障,正常的進行休養生息,充分體現和諧社會的民生水準。更重要的是,他們將以不幸經歷和有生之年強力推進軍隊人員退役保障機制的建設。國家只有高度正視和徹底解決復員軍官生存問題,才能凝聚一切力量,全面落實中央新政,推動社會和諧進步與科學發展。死難當頭,復員軍官不在維權中重生,就在抗爭中倒下!從2002年3月到2010年12月,歷時9年,全國各地復員軍官由五人到幾千人規模持續不斷到各省、各大軍區、總政治部、國家信訪局、全國人大上訪,要求國家依法安置,恢復干部身份,落實相關經濟待遇。到北京有關國家機關就達15次,人數累計達萬人之多,報送材料近千份,創中外之最。
(二)軍官復員安置政策違法事實充分,法律依據明確,國家相關部門和總政治部就是不依據法律、法規、政策認識錯誤,糾正錯誤,解決問題,極端地表現出了對法律的藐視,對黨和國家、軍隊不作為態度。復員軍官歷經9年之久的艱苦上訪,總政治部的口頭回答“復員干部不是轉業干部”、 “你們是自愿復員的”、“你們復員了,就不是干部了”。如此的答復,是對軍官退役安置政策的法理與公平正義的肆意踐踏。國家有關部門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但是,解決問題的態度仍不明朗。2005年以來,國家勞動部、民政部、建設部等部門就復員軍官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住房保障出臺了(2005)17號、(2006)17號、(2005)110號、(2007)28號、(2007)172號等文件,解決復員軍官問題僅僅定位在靈活就業人員層面,其文件沒有標準和可操作性,各地很難實施,有些地方得到落實,大部分地方沒有得到落實。
(三)復員軍官維權是《憲法》和《黨章》賦予公民和黨員的權利,是合法正義之舉,不但得不到伸張,反而進行非法的打壓,阻塞訴求渠道,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到非法踐踏,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凸顯蒼白無力。國家及有關部門置之不理,總政治部有錯不糾,給復員軍官扣帽子、打棍子,對上訪的復員軍官交“安元鼎”類似的黑監獄處置。地方政府把復員軍官列為不穩定因素,公安、國保采取非法的手段對復員軍官進行非正常的調查、跟蹤、監視、拘禁,控制人生自由,有的還動用黑勢力進行威脅。復員軍官學法、懂法,利用法律依法維權,而一些國家機關、地方政府懂法執法而違法,讓復員軍官問題演變為矛盾,讓矛盾上升為仇恨,由仇恨走向對立,與科學發展,建設和諧社會要求背道而馳。
四、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文件情、理、法不合,有損黨和國家軍隊形象,依法恢復復員軍官的一切權利,就是挽救2萬多個家庭,2萬多條生命,2萬名失散黨員,就是拯救黨和國家已失去的信譽。
(一)呼吁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中央軍委站在講政治、講法制的高度,用科學發展觀的態度正確審視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文件,匡扶正義,將退役軍官納入法制化管理,既立法保障退役軍官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民主與法制,矯正復員軍官依法訴求渠道,建立公平的對話和聽證機制,暢通維權渠道,把“維權”和“維穩”有機地統一起來,立刻停止對復員軍官的非法打壓,更好地建設和諧社會,推進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
(二)依法撤銷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文件。《立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一是超越權限的;二是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三是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規定的;四是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五是違背法律程序的”。以此法條為據審視“93.1試行通知”:(1)“93.1試行通知”的制定者總政和八部委辦在立法權限上,屬于超越權限。(2)中發[2001]3號文件對制定軍官退役政策而論,屬“上位法”,“93.1試行通知”屬于“下位法”。(3)同是“不用地方政府安置工作”的安置方式,出現“自行就業”為復員和“自主擇業”為轉業,是同一性質叫法不同,屬于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規定。(4)“93.1試行通知”以計劃經濟為背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施出現諸多政策漏項,屬于“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撤銷。
(三)立即歸還復員軍官的干部地位、干部身份,法律賦予的政治、生活待遇及一切正當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及其以前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文職干部條例》明確規定:“軍官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組成部分。”中發(2001)3號第三條規定:“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苯瓭擅裢局v:“無論怎樣改革,對軍隊轉業干部都要‘包下來’”,胡錦濤總書記指出:“軍官是國家干部”。法律和領袖講話精神都明白無誤地確立了轉業干部無論以什么方式退役,以什么樣的方式安置,始終都是國家干部的法律地位。國安(1993)2號。(1993)政聯字第1號對復員軍官干部地位、干部身份及政治、生活待遇的剝奪是非法剝奪,必須依法歸還。
(四)依法對全國復員軍官重新安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和中發(2001)3號第四條規定,依法重新安置:1、退休。復員時符合正常退休和病退的,辦理正常退休和病退。2、自主擇業。復員時符合自主擇業條件的按自主擇業辦理。3、重新安置。 復員時不符合自主擇業條件,現在年齡在四十歲以下的,由政府重新安置工作?,F在四十歲以上不到退休年齡的,定月發給生活費,其標準根據退役時的職務軍銜結合現行標準發給。
(五)依法補發復員干部自離隊至今的退役金。軍官是國家工作人員,是國家干部。是干部,就有與其職務相稱的工資待遇,國家停發了我們離隊至今的退役金,應該予以補發。同時鑒于復員軍官沒有參加房改也沒有享受房補,考慮物價上漲因素,一次性給予合理數額的住房補貼,客觀公正解決復員軍官的住房問題。
(六)將復員軍官的人事檔案統一納入人事部門管理。1、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辦公廳聯合下發的中辦發(1983)26號明確規定:“復轉干部均屬國家干部,應統一由人事部門管理,他們的政治生活待遇應同當地干部一視同仁?!?、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聯合下發的中辦發(1995)5號文件規定:“對自愿自行就業的轉業干部,各級人事部門,軍轉部門應負責他們的檔案管理,保留其干部身份。”
全國軍隊復員軍官
201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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