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轉業(yè)到企業(yè)的干部法定的人身權依法有據(jù)不容侵犯
近百萬軍隊轉業(yè)到企業(yè)的干部(下稱軍轉干部)依法維權已達十八年之久,強烈要求政府依法行政落實軍轉干部政策,并向最高法院起訴國家人社部,討還軍轉干部法定的人身權,是依法有據(jù)神圣不可侵犯的!誰企圖阻攔和剝奪他們的訴訟權利,必將被歷史前進的車輪輾的粉碎。
軍轉干部的身份權與人身權相關聯(lián),是一種特定的、有承擔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不可讓與地位和資格的權益。這種權益并非是其他社會成員人人都有。勞辦廳 [1993]78號文件取消軍轉干部(職務)身份是國家的行政機關侵犯軍轉干部在社會和法律上的合法地位,侵犯軍轉干部人身權的違法行為。
建國六十余年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軍轉政策文件多次重申:“軍隊轉業(yè)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聞其名,就知其身份。這一規(guī)定從未改變。以轉業(yè)干部在原部隊職級,享受與地方同職、級干部相應的政治、生活待遇,作為軍轉干部人身權的主要內(nèi)容,載入《軍官法》、《國防法》、《兵役法》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軍轉安置政策的文件中。軍轉干部在自己的身份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權被剝奪,受到非法侵害后,在人訪、信訪不能解決問題的情況下,以集團訴訟的形式起訴國家人社部,強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公道,依法恢復軍轉干部人身權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合法行為。
為了說明軍轉干部法律訴訟的合法性,現(xiàn)將什么是身份、身份權、榮譽權、人身權等相關法律名詞解釋和《民法》相關條款摘錄,比照勞辦廳發(fā)[1993]78號文及“人事部等部門”下發(fā)的《宣傳提綱》、《答復口徑》等違法文件剝奪軍轉干部人身權各種違法行為加以甄別,以示法律公平、公正。
一、何為身份、身份權、榮譽權、人身權?
☆身份,是指出身和社會地位。《新華字典》解釋:身份,是社會上及法律上的地位。
△民法中的身份,又作身分,是主體與特定關系所處的一種不可讓與地位和資格。
△社會體系中的身份,一般指:農(nóng)民、工人、干部(含聘干)。是原來計劃經(jīng)濟體制下,人事管理制度,一直沿用到今天。
☆身份權,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產(chǎn)生的民事權利。也是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身份權并非人人所有。身份權主要包括榮譽權、著作權等。
☆榮譽權,是指公民、法人所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者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的權利。
(軍轉干部及其職務、軍銜屬于榮譽權。從士兵提升為干部,再由一般干部提升營、團、師各職級干部,由少尉晉升為少校、大校是由自己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的享受終身的榮譽權)。
☆人身權的概念和特征。人身權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與其人身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chǎn)內(nèi)容的民事權利。人身權包括公民人身權和法人人身權。它是我國公民和法人的人身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xiàn)和反映。人身權有如下特征:(1)它與民事主體的人身緊密相聯(lián),不可分割。(2)它是一種專有權,只能是特定的公民或法人所有,不能轉讓。(3)它沒有直接的財產(chǎn)內(nèi)容,但往往是發(fā)生財產(chǎn)權的前提。(4)人身權具有不可侵犯性。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
民事主體,包括軍轉干部。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軍轉政策文件,就是調(diào)整新老轉業(yè)干部之間與黨和國家干部之間人身關系的。
二、《民法通則》(節(jié)錄)及對照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diào)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
法律之間地位平等,《軍官法》與《企業(yè)法》地位平等。
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取消軍轉干部的身份、待遇是侵犯了軍轉干部合法權益——人身權。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黨和國家干部身份,是實現(xiàn)軍轉干部人身權利的基礎。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人社部應遵守和維護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軍轉政策。
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公民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軍轉干部的人身權,始于對干部的任命,終于干部的死亡。
第十條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二十四條 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從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fā)軍轉政策文件時,就有法律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不能擅自解除。
第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條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軍轉干部的身份和待遇的喪失,是在軍轉干部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勞辦廳發(fā)[1993]78號文強行取消的,是嚴重違法行政。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宣傳提綱》惡意、損害軍隊轉業(yè)干部的合法權益,必須切實依法糾正。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勞辦廳發(fā)[1993]78號文、人發(fā)《宣傳提綱》、《答復口徑》違反了法律和中央軍轉政策。從發(fā)文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以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醫(yī)療政策不落實,剝奪了軍轉干部健康權。
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軍隊轉業(yè)干部” 是全國人大、黨中央、國務院命名的集體名稱,這一名稱從未改變,采用“企業(yè)軍轉干部”名稱,涉嫌違法。
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勞辦廳發(fā)[1993]78號文取消軍轉干部身份和待遇,是對軍轉干部人格權的侮辱,是對榮譽權的剝奪。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零二條 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由于行政違法之過錯,侵害軍轉干部人身權,應承擔民事責任。人社部應承擔不落實軍轉干部政策的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對軍轉干部實行八年的“解困”,目前仍處在窮困之中,完全是政府的責任。應檢查行政失職之責。
第一百一十條 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軍轉干部安置文件,是政府和軍轉干部一種法律約定。按照文件約定,雙方都有履行法律的責任。不履行約定一方應承擔違法責任,賠償另一方損失。
第一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由于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
適用于侵害軍轉干部人身權案的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目前人社部仍在侵害軍轉干部人身權,應立即停止侵害。
第一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必須“還我軍轉干部身份權”,“恢復軍轉干部人身權”。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chǎn);
目前人社部繼續(xù)在堅持違法行為。強烈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人社部侵害軍轉干部一案,為轉業(yè)干部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三、按照民法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黨中央制定了軍轉干部身份和待遇的政策規(guī)定,是法律和黨中央賦予軍轉干部的人身權。不能無故剝奪、侵害、轉讓。
民法第一章基本原則指出:“民法調(diào)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的人身關系。”人身關系對軍轉干部來說,就是調(diào)整軍轉干部權利與義務相對應關系,而制定的軍轉干部身份和待遇政策。1985年我國工資改革,政府工作人員與企業(yè)職工實行不同的工資制。軍隊轉業(yè)干部的工資是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對應的。為此,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解釋說,新的軍轉工資政策規(guī)定,較好地處理了新老轉業(yè)干部之間、與地方黨政機關干部之間工資關系(詳見1985年12月26日《解放軍報》)。國家人社部怎能違反民法,把軍轉干部“權利與義務相應原則”給對立起來,剝奪軍轉干部應享受相應的政治、生活待遇。
改革開放30年中,黨中央制定了一系列“相對應的”軍轉政策。而人社部在執(zhí)行中把“相對應關系”變成了“相對立的關系”,剝奪了軍轉干部合法權益,使軍轉干部只能盡義務,無權享受待遇。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違法:
1、篡改全國人大、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命名的“軍隊轉業(yè)干部”名稱專用權(見民法98條)。人社部在人發(fā)82號文件中,把“轉業(yè)到企業(yè)單位的干部”,稱“企業(yè)軍轉干部”,違反了我國漢語語法,顛倒主語與謂語關系;又改變了軍隊轉業(yè)干部源于軍隊干部的性質(zhì)、意義和權利,改變成為企業(yè)職工的身份和待遇。這是對軍隊轉業(yè)干部人身權的侵害,人格權的侮辱。
2、“軍隊轉業(yè)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這是法律、黨中央賦予軍隊轉業(yè)干部的名稱權、身份權,不能剝奪,人社部非法給剝奪了。
3、“轉業(yè)到企業(yè)的干部,其基本工資應按照轉業(yè)到當?shù)貒覚C關和事業(yè)單位的同一職務、同一行政級別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等數(shù)額確定。這是黨中央賦予轉業(yè)到企業(yè)干部應享受的身份權、待遇權,人社部無權剝奪。
4、中發(fā)【1998】7號文為代表的一系列文件規(guī)定:“師團職轉業(yè)干部未按排相應職務的,分別享受當?shù)氐兀ㄊ校⒖h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這是中央在改革中,特為師、團職轉業(yè)干部應享受的榮譽權、待遇權,不能剝奪。人社部又給剝奪了,不管師、團職統(tǒng)統(tǒng)改為企業(yè)職工。這是對師團職轉業(yè)干部人格的侮辱、政治權利的掠奪。
5、“軍隊轉業(yè)干部退休時……按照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干部職務等級辦理退休手續(xù),享受相應待遇”。中央用了兩個“相對應”詞。說明法律賦予轉業(yè)干部享受待遇的權利,是終身的,軍隊轉業(yè)干部也是終身的。不能軍轉干部人身還沒有消失,而人身權利的退休待遇,中途消亡了(見民法24條)。
6、有關部門不執(zhí)行中央軍轉文件,剝奪了“軍隊轉業(yè)干部享受與其原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同職級干部的醫(yī)療待遇”,使轉業(yè)到企業(yè)單位的干部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
以上證明,黨中央軍轉安置文件制定的待遇政策,都是“按照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制定的,是解決軍轉政策問題的一把鑰匙。軍轉干部人身權,應是相對應的關系,而不是相對立的關系。軍轉干部為了國家安全而作出了“犧牲和貢獻”,不能只盡義務,沒有享受待遇的權利,這是很不公平的。只有恢復軍轉干部身份權,人身權,才能符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
四、軍隊轉業(yè)到企業(yè)的干部身份權、待遇權被剝奪,是一起嚴重的行政違法行為,屬人民法院受審的范圍。
法律中有政策,政策中也有法律的內(nèi)容和精神,法律是首位的。民法第六條規(guī)定,“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政策是法律的具體化,都必須執(zhí)行。
軍轉安置文件是黨和政府與軍轉干部的合同,是調(diào)整利益關系的依據(jù)。是最高權威的,而且?guī)в袕娭菩缘摹6季哂蟹杉s束力,都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某一方不遵守約定,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政府機關也在其列。這個責任如民法第六章第三節(jié)規(guī)定侵權的民事責任。《行政訴訟法》第九章侵權賠償責任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賠償損失。《行政訴訟法》第二章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軍轉干部)人身權的,法院應該受理,保護其合法權益,追究其違法責任,為受害方恢復干部人身權。
人社部不執(zhí)行黨中央軍轉政策,剝奪了軍轉干部人身權,除違犯民法第五章人身權一節(jié)外,還涉嫌《行政訴訟法》第54條其他違法行為,也應追究其違法責任。主要有:
1、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人社部在《宣傳提綱》中,錯誤的引用了兩個法律原則。一是用《企業(yè)法》政企分開原則,違犯《軍官法》、中央軍轉文件中“軍隊轉業(yè)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身份的原則;二是違犯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即使現(xiàn)行的保護軍轉干部權益的文件被廢止了,舊法依然對軍轉干部有保護作用。而我國有關法律既未修改,也未廢止,就剝奪了軍轉干部的合法身份,這是有悖于法律基本原則的。
2、違犯法定程序。國家制定的《國防法》、《軍官法》等法律,是經(jīng)過人大常委討論通過后公布的;黨中央幾十份軍轉安置政策文件是經(jīng)過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聯(lián)合制定、發(fā)表,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而人社部違犯黨中央軍轉文件和待遇政策,一是沒有黨中央文件(部、委級文件也沒有);二是不經(jīng)法定程序,只憑原勞辦廳發(fā)【1993】78號《通知》就把法律規(guī)定的、黨中央政策規(guī)定的軍轉政策、人身權在現(xiàn)實中給取消了。三是在軍轉干部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暗箱操作取消了軍轉干部身份和待遇,剝奪了軍轉干部知情權。
3、濫用職權。
4、超越職權。
這兩項違法行政,在軍轉問題上原勞辦廳是合并使用,違犯了黨的軍轉干部政策的。現(xiàn)舉例以證明:
例一:深圳市無權取消在企業(yè)工作的軍轉干部的身份;勞動部辦公廳,也無權批轉深圳市取消軍隊干部的身份,并向全國推廣。這樣作,開了地方否定中央政策的極壞的先例。當深圳市在1993年之后取消在企業(yè)的軍轉干部身份后,國辦發(fā)【1997】12號文第一次嚴肅指出“要切實保障分配到企業(yè)的軍隊轉業(yè)干部及其隨調(diào)家屬的合法權益”,黨中央在1998年4月18日中發(fā)【1998】7號文再次強調(diào)“對分配到企業(yè)的軍隊轉業(yè)干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軍轉安置文件,不斷重審“軍隊轉業(yè)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的組成部分”,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至今沒有一份取消軍轉干部身份和待遇的文件。
例二:關于人發(fā)【2002】82號解困問題。不能用“解困”而否定中央軍轉政策。軍轉干部生活困難,正是因為人社部不依法行政、不落實黨中央軍轉政策待遇造成的。全國統(tǒng)一的軍轉政策僅在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落實了,而在企業(yè)不落實,應追查有關部門在不依法行政的違法責任。人社部作為國務院的下屬部門,敢于明目張膽對抗黨中央軍轉政策,敢于用解困代替中央政策,實屬古今中外依權弄法的奇案。
例三:黨中央軍轉政策與人社部解困政策不是一個概念,不能混為一談。黨中央軍轉政策基本原則在改革開放30年中未變。“解困”是在2002年由人社部制定的“暫時措施”。到2003年9月,人社部為了擴大對“解困”措施的宣傳,串聯(lián)10部委,推出了人發(fā)(2003)27號《宣傳提綱》。我們不知這些部門同意發(fā)文的官僚們對黨中央軍轉政策了解多少???從《宣傳提綱》發(fā)現(xiàn)不維護黨中央軍轉政策的嚴肅性,而胡吹黨中央軍轉政策“不適合論”,把矛頭直接對準了黨的軍轉政策。《國防法》、《兵役法》、《軍官法》涉及軍隊轉業(yè)到企業(yè)的干部的條款等有關軍轉法律,在事實上被《企業(yè)法》一法否定,你們這么作是在和黨中央保持一致嗎???你們是在以權違法。黨中央文件規(guī)定“相對應”的政策,為什么而對立。你們這是在向黨中央施壓,向黨中央軍轉政策宣戰(zhàn),向國家法律挑戰(zhàn)。否定軍轉政策剝奪軍轉干部人身權的作法是在踐踏法律毀我長城。
更為嚴重的是“企轉組”,從2004年9月之后,連續(xù)發(fā)表了如《答復口徑》之類的錯誤文件,企圖直接否定黨的軍轉政策。如2004年9月10日“企轉組”發(fā)表了《關于部分企業(yè)軍轉干部要求比照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享受“一個身份、兩個待遇”問題的答復口徑》,這是明目張膽對黨中央軍轉政策的違法行徑。因為,軍轉干部的“比照”(黨中央文件講“相應”)政策,是依據(jù)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是黨中央軍轉政策文件60年不變的一慣、基本政策,為什么到有關部委那里,到企轉組那里,變成了“不符合實際的政策”。造成黨中央為軍隊轉業(yè)干部制定的身份待遇權,在實際中被有關部委剝奪的一干二凈。
轉業(yè)到企業(yè)的干部要求人民法院主持公道,還軍轉干部的身份權,恢復軍隊轉業(yè)干部人身權,維護軍轉干部榮譽權,保障其合法權益,完全是法理之中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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