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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洗腦魅力--買不起房就是在承受社會結構性暴力

石勇 · 2010-10-08 · 來源:烏有之鄉(xi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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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不起房就是在承受社會結構性暴力

 
作者:石勇

中國很多所謂的“自由主義者”一直在鼓吹“自由”,似乎它既是一種普世價值同時又可以普遍化。這是當前中國比較響亮的聲音,頗具洗腦魅力。

但是,從心理上來說,自由先驗地具有稀缺性。讓一些人享有自由,另一些人必定很難受,或者自己的自由成為不可能。比如,如果窮人也享有富人的那種可以悠閑地購買高檔服裝、旅游的自由,富人的那種自由就沒有意義,因為取消了一個階層物質享受和生活方式的對比結構,富人不可能再從這種自由中收獲快感。同樣,如果窮人不加班、不必忍受嚴酷的工作環(huán)境,不必忍受資本家雇傭的管理人員的打罵就可以很好地生活下去,那資本家哪兒來的賺很多錢并且還可以羞辱窮人的自由?

從心理上來說,富人的自由和窮人的自由只是在形式上、政治象征上、消極層面上才可能共存,而在社會經(jīng)濟領域,一方自由的獲得必然意味著另一方自由的失去,或自由意義的消失。這一切首先是因為存在著心理競爭,人們既想爭個錢多錢少,也想爭個自由多自由少。其次,心理競爭也是現(xiàn)代社會的社會結構、秩序建構、制度安排的靈魂,它們都會先驗地設定,為了讓一些人獲得自由和使自由有意義,另一些人不能對那些自由進行染指。

這樣,看起來一些所謂的“自由主義者”是在鼓吹所有人的自由,但在邏輯指向和對象指向上,實際上只是中上階層的自由,下層社會是不包括在內(nèi)的。

尊嚴也是。

因為溫家寶總理說過幾次,今年,“尊嚴”成了一個關鍵詞。他在說這個詞的時候,實際上在語境和邏輯上有一個不言而喻的預設,就是現(xiàn)在的中國人并無多大尊嚴可言。

而與之相伴,中國社會這些年來暴力日益泛濫,人們,特別是底層社會,似乎變得越來越具有攻擊性。像工人殺老板、殺老板的管理人員,還有屠童案之類的,幾乎讓人眼花繚亂。

根據(jù)精神分析的理論,一個人天生并不喜歡暴力,他之所以具有攻擊性,是因為他的生命潛能被阻遏,他的精神結構被破壞,所以他以攻擊性來應對。也恰恰是從這個理論中,我們發(fā)現(xiàn),底層社會之所以具有攻擊性,恰恰是因為他們一直被欺侮。這種其余包括官方、資本階層的暴力欺壓,也包括社會的結構性暴力對他們的傷害。

很多人對暴力是譴責的,無論是官方、資本階層的暴力還是底層社會的暴力。如果底層社會受到這種暴力欺壓,從而選擇暴力對抗,他們也表示理解。但是,在社會中的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沒有進行暴力欺壓,而只是既有的社會經(jīng)濟結構和制度安排傷害到了弱勢群體,使他們作出暴力應對時,很多人,特別是知識精英就要譴責了。暴力當然是錯的,但是,這些知識精英往往忽略了這一點,就是社會結構性暴力對弱勢群體的傷害,有時候并不亞于直接的暴力欺壓。在他們眼中,這些社會結構性暴力可能還不算是暴力,因為它們有社會分工、科層制、經(jīng)濟發(fā)展、能力導致收入差異等東西來粉餅自己。下面我就分析,它們能否獲得辯護,而社會結構性暴力對于人們的心理結構,又有著怎樣的影響。

當社會成為少數(shù)人羞辱多數(shù)人的舞臺

有理由這樣說:處于社會最底層、遭受官僚機構敲詐、打劫和城市居民歧視、排斥的農(nóng)民工(第一代農(nóng)民工,他們只能靠肩挑背扛在城市里出賣苦力)沒有發(fā)瘋或去殺人,真是一個奇跡。

走在繁華的大街上,當我看到一個或一群愁苦不堪的農(nóng)民工蹲在地上,間或漠然地看著衣服光鮮的城里人走過時,我總是擔心,他們會不會在某個時候,在某種刺激中痛快淋漓對這個不屬于他們的世界進行暴力性攻擊?

當然,很多人不會這樣。他們已經(jīng)高度認同于自己的命運,認同于給他們施加結構性暴力的既存等級秩序。他們知道自己的處境無法改變,正因為如此,任何對于現(xiàn)狀在心理上的不接受和敵視,對于他們來說都是一種威脅。接受命運,是他們在一個充斥著不平等和羞辱的世界上所必須筑牢的心理保護大壩。他們比既得利益者更不想改變社會秩序,因為任何一點改變都會讓他們在心理上風雨飄搖。

但是,對于其精神結構已被城市的物質享受和生活方式所俘獲的 “二代農(nóng)民工”來說,情況就不一樣了。甚至,即使僅僅是對于那些雖然已經(jīng)屈服于這個社會關于農(nóng)民工的身份設定“低檔”而白領、老板、“黑領”們身份設定“高檔”的價值排序的農(nóng)民工來說,在持續(xù)的刺激中他們也不可能一直保持沉默,他們對自己的麻木遠遠沒有成功。太多的事例表明:在某個看似偶然的時刻,他們將會拿起武器狂怒地一躍而起,向羞辱了他們的人,向這個給了他們無盡屈辱的世界證明他們的存在。

2009年3月12日,廣州番禺區(qū)大羅塘銀平路金信工業(yè)大廈一珠寶公司發(fā)生一起命案,一名年輕男子刺傷兩名女高管后,從大廈8樓跳下當場死亡。女高管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而死亡。此事被媒體報道后引發(fā)廣泛關注。對于中國社會來說,這不過是弱者在遭到制度性權力和資本權力侵害時進行報復的一起“普通事件”,事件發(fā)生后即已被人們遺忘。

后事的事實披露確認:殺人并自殺者原系該珠寶公司工人,剛結婚不久。金融危機時被辭退,但廠方給予經(jīng)濟補償時對其故意刁難。他多次與廠方管理人員交涉,不僅沒有效果,還被掌摑。絕望憤恨之時,報復性暴力由此發(fā)生。而兩名女高管作為凌辱了他的抽象體系的可以確認的“代表”成了犧牲品。

三個月后,即2009年6月15日,東莞又發(fā)生一起類似的血案。一個叫劉漢黃的打工仔,因工傷賠償糾紛,用僅存的左手,刀捅東莞大朗鎮(zhèn)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三名臺灣籍高管,致2死1重傷。事件的邏輯軌跡和以上事件驚人相似:都是企業(yè)在消耗了打工仔這一生產(chǎn)工具,在其已無價值或成為殘廢品丟棄時拒絕支付相應的補償成本。

在2009年11月2日對此案的宣判中,劉漢黃在法庭上情緒異常激動地吶喊:“我已經(jīng)兩次低頭,為什么還要苦苦相逼啊!”。

劉漢黃的話已經(jīng)成為這兩年弱者針對強者的壓榨與欺凌進行暴力性報復的經(jīng)典辯護詞。對于這些掙扎于血汗工廠謀生的人來說,他們處于農(nóng)民“無產(chǎn)階級化”的前夜,尚沒有形成“階級意識”,無法以群體性的行動和企業(yè)主階層抗爭——而且這樣做也面臨著政治上的巨大風險。因此,“搗毀機器”這種經(jīng)典馬克思主義所描述的“自發(fā)”的階級意識還不會在他們身上出現(xiàn)。他們只有三種選擇:或者用腳投票(就像2010年初所發(fā)生的“民工荒”一樣),或者忍受壓榨(就像現(xiàn)在很多人仍然在“血汗工廠”里一樣),或者以個體行為進行暴力的報復(比如劉漢黃等)。

在觸目驚心中,有理由說弱者“報復性暴力”的頻發(fā)以一種慘烈的形式反映了一個社會制度和結構上的非正義性。在弱者的直覺中,社會不應該是某些人以權力、金錢、知識來表現(xiàn)自己并羞辱大多數(shù)人的舞臺,并不只是用來讓少數(shù)人玩的——如果不幸如此,那么這種羞辱感將驅動弱者的心理防御機制運作,仇視這個社會結構中的利益格局,甚至整個世界(在這種情況下,無辜的弱者也會成為犧牲品)。      

 


人與人的不平等其實是一種“社會設置”

不會有人公然說一個無視勞動者權益的“血汗工廠”的所作所為是正當?shù)摹M瑯樱腥送耆梢员硎静毁澇赡承┍槐萍绷说霓r(nóng)村工選擇暴力報復,或譴責他們的這種暴力行為,但毫無疑問,即使是這樣,很多人也承認:一些企業(yè)主的行為難以在法律和道德上獲得辯護;可能正是后者沒有意識到自己對他人的壓榨和羞辱存在著被報復的風險,沒有自覺地約束自己的行為,引發(fā)了前者的激烈反應。

但是,假如企業(yè)主及其管理-保安體系沒有侵害農(nóng)民工的權益,也沒有對農(nóng)民工進行肉體暴力呢?假如承認企業(yè)主賺的錢來源于他和農(nóng)民工的“社會合作”,那么,他們之間所建構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無論有沒有所謂法律的保護),以及在這種關系之中的收入的巨大懸殊,是否完全可以通過道德正當性的論證?進而言之,在一個存在不平等但并沒有形成權力-資本階層進行勾結嚴重侵害人權的社會,對于自己處于社會底層的處境,窮人弱者是否只能怪自己沒有能力?

經(jīng)典馬克思主義當然否認這一點。但對于當下中國社會來說,市場意識形態(tài)在對人的精神結構、思維模式、價值觀念這些“制高點”的爭奪中早已大獲全勝,而潰不成軍的馬克思主義政治經(jīng)濟學則已黯然退場,作為一種歷史文物只在官方教科書中出現(xiàn),因此在關于一個社會的經(jīng)濟和身份不平等是否可以獲得辯護方面,越來越多的人已經(jīng)持肯定態(tài)度。

這帶來了一個認知上的結果:社會不平等除非能夠找到權力剝奪和壟斷的影子,或者發(fā)生在權力和權利激烈較量的領域,否則它就是一種市場現(xiàn)象,因而也是合理的。一個千萬富翁和一個只能在工廠里出賣苦力為生的農(nóng)民工,他們的收入似乎更多地只能被解釋為一種市場選擇,是個體原因而不是社會原因、政策原因,甚至制度原因;一個人處于一種屈從和收入極低的地位不能怪罪于他自身以外的世界。自由主義經(jīng)濟學在“經(jīng)濟學帝國主義”的強勢學科話語下,借助于它頗具魅力的洗腦機制和對中國經(jīng)濟改革政策的掌控,全面擠壓了本應由馬克思主義政治經(jīng)濟學、政治哲學、社會學等占據(jù)的解釋和規(guī)范空間。

但首先,很多人也承認,這種結果和它的解釋并不符合我們的道德直覺。有一個網(wǎng)友就這樣發(fā)帖質問:

一個農(nóng)民工,一個月只能休息一兩天,每天從早上拼命干到晚上,累死累活且忍受著噪聲、有毒物質對身體的毒害,一個月的收入也才一兩千塊錢,而雇傭他們的企業(yè)老板一個月卻至少拿幾萬的收入,為什么?

這個實際上已經(jīng)非常古老,從馬克思時代到現(xiàn)在的中國都存在的問題毫無疑問觸及到了資本主義生產(chǎn)關系的敏感神經(jīng)。正因為如此,它極容易被轉化和表達為“勞動和資本哪個更有價值,工人是否被資本家榨取了剩余價值”的問題。

但從“社會合作”的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或許會好些,至少沒有意識形態(tài)色彩,利于澄清。從表象上看,離開了資本,勞動無從體現(xiàn)其“價值”,同樣,沒有對勞動的雇傭,資本也不可能像變法術一樣憑空變出利潤。因此,無論是企業(yè)主每個月幾萬元的收入,還是農(nóng)民工每月一兩千元的收入,在他們存在雇傭關系的情況下,仰賴的實際上是他們的“社會合作”。在這個意義上,斷言誰養(yǎng)活誰可能是草率的。固然不能像經(jīng)典馬克思主義那樣說是工人養(yǎng)活了資本家,但也絕不可以反過來說,是資本家養(yǎng)活了工人。

既然資本和勞動的收入都仰賴于雙方的社會合作,那么,問題只在于:他們之間巨大的收入差異是如何在社會合作中形成的,是誰讓農(nóng)民工收入這么少,而讓和他合作的企業(yè)主收入那么多?合作需要自愿,相應產(chǎn)生的就是關于權利義務關系,關于利益分配的成文或不成文契約。那么很顯然,如此巨大的收入差異,證明農(nóng)民工和企業(yè)主的權利義務關系極不對等,他們關于利益分配的契約極不利于農(nóng)民工。在這里,就有了一個談判能力的差異:在掌握可以購買到很多東西(包括權力對自身的服務)的資本的企業(yè)主面前,除了出賣勞動力便一無所有的農(nóng)民工的談判能力極低,他們的意志無法影響到他們和企業(yè)主的契約中。在這個社會的政治經(jīng)濟結構中,擁有資本這一稀缺資源的企業(yè)主占據(jù)了一個強勢的地位,而在這個結構中處于弱者的農(nóng)民工只能對它俯首稱臣。因此,資本和勞動的收入差異在更深的層次上而言并非個人“能力”的問題,而是內(nèi)嵌于一個社會結構的階層力量設定的結果。假如回到原始社會,或者把農(nóng)民工和企業(yè)主置于野外生存的處境中,那么情況很可能顛倒過來。

為了看清這一點,讓我們再舉一個其比較性不再局限于公司、工廠、單位這種小系統(tǒng)內(nèi),而是“社會”這一大系統(tǒng)內(nèi)的例子。比如一個農(nóng)民和公司經(jīng)理的收入差異。理性分析的話,無法斷然肯定農(nóng)民創(chuàng)造的價值就比公司經(jīng)理少,但很少有人反對,公司經(jīng)理收入遠比農(nóng)民高得多是天經(jīng)地義的。在這里他們有一個潛意識的認知,即這種預設:一個社會有不同的職業(yè)和職位,有的職業(yè)階層較高,有的職業(yè)階層較低;有的職位較高,有的職位較低,而無疑,職業(yè)和職位都較高的人,收入應該比職業(yè)和職位都較低的人高。在很多時候,這一認知還有這樣的一個預設:職業(yè)職位都較高的人,所作出的貢獻比職業(yè)職位都較低的人高得多。

這當然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有大量的例子可以駁倒認為社會地位高、職權大就貢獻高的預設,比如一個公司經(jīng)理很可能真的比普通員工更平庸,他收入高僅僅是因為他是經(jīng)理而已。因此,真相只可能如此:農(nóng)民遠比公司經(jīng)理收入低,更可能是他們分處于這個不平等社會結構的不同節(jié)點,這個節(jié)點代表不同的階層、職業(yè)、職位,相應地,在社會制度、價值觀念、經(jīng)濟運作模式的主宰下,它們有不平等的資源配置、利益分配、尊嚴設定。一個農(nóng)民因為他是農(nóng)民,在他被嵌入這個社會的政治、經(jīng)濟結構和價值排序上時,一切都不利于他。因這個社會結構儼然已不需要論證的合理性,處于這個社會結構節(jié)點的個體在收入上、價值上、尊嚴上是何種命運,似乎也是天然合理的。而質疑公司經(jīng)理為何收入比農(nóng)民高得多,必然遭到社會分工和科層制這兩個把社會進行分層并固化社會結構節(jié)點的龐然大物的有力阻擊。

“社會分工”對等級秩序的辯護

只要人類以社會的形式存在,就有社會分工。即使是對于最平等的原始社會來說,取消社會分工也是不可想象的。而對于高度發(fā)達的現(xiàn)代社會來說,這甚至成了我們談論某種無論是否公平的社會現(xiàn)象的前提:分工的消失即意味著社會的消亡。

在這個意義上,社會分工在必要性上不證自立,在正當性上也不言而喻——它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讓人類存在和存在得更好,是人類立足于地球的拐杖。

但是,社會分工有一個似乎是不可避免的現(xiàn)象,即產(chǎn)生職業(yè)的差異,并進而導致社會的結構化。我們看到的是,似乎是在一個神秘的結構中孕育出了人與人之間在社會上的區(qū)別:在人群中,有農(nóng)民,有工人,有公司經(jīng)理,有官僚,有資本家,并且他們在身份上、地位上、收入上、所獲得的社會榮譽上都有很多區(qū)別,社會呈現(xiàn)出一個金字塔型的等級結構。權力、金錢、社會價值排序,給整個社會的人都排好了位置,納入一個等級秩序。在這個等級秩序里頭,有些人似乎就該活得人五人六,吃香的喝辣的,出門被人前呼后擁,而有些人似乎就活該被羞辱,為一日三餐而發(fā)愁,對高等人低聲下氣。有分工存在使社會變成了一個由中上階層的人表演的舞臺,而除非無法忍受自己的命運而發(fā)出了激烈的抗議,甚至打算顛覆這個社會結構,否則處于底層的大多數(shù)人只有看戲的份。

有一種論調認為,一個農(nóng)民工和公司經(jīng)理的收入差異(在這里他們故意對農(nóng)民工和公司經(jīng)理在身份上的差別保持沉默)可以從社會分工的必要性和正當性中獲得辯護。然而,這是一個似是而非的論點,因為非常明顯的是,原始社會也存在社會分工(雖然不發(fā)達),但并不出現(xiàn)我們通常所講的社會不平等,不存在一部分人因為他的“職業(yè)”而被設定為上等人,并且可以壓迫、羞辱被設定為下等人的人的現(xiàn)象。顯然,前者僅僅是為了生存而根據(jù)生理屬性進行的自然分工,而后者則在分工的必要性中,異化為一種社會的“階層位置”的分工,給社會分工打上強制的烙印,并以權力、金錢的力量進行維持。另外,這種“分工”在社會價值排序的作用下,也被設定為身份、價值等方面的區(qū)別。換言之,在階級社會,社會分工本身就是一種或多或少的“階級分野”。

因此,即使證明社會分工是合理的,也難以為社會不平等進行辯護,因為社會分工從來不暗示或預設在社會上給人進行分等分級,并且允許壓迫和羞辱的存在。相反,一個社會所產(chǎn)生的讓人在道德上無法接受的不平等,并非社會分工的過錯,而是強者制造并維持一個有利于他們的等級秩序的結果。要消除的,不是社會分工,而是躲在社會分工的背后以強制力進行維持的等級秩序。

社會分工表現(xiàn)為“階級分野”,意味著它在確立社會不平等,對一個人進行價值排序上取得了輝煌的成功。但它要產(chǎn)生并維持全方位的等級秩序,就必須借助于一個使權力在社會的分布呈現(xiàn)梯級化、并通過組織而體現(xiàn)出來的制度安排。因此,管理和統(tǒng)治從社會分工借助強制力維持的第一天開始就已經(jīng)登堂入室。而管理和統(tǒng)治必須借助于一套組織嚴密的官僚體制,并把它滲透到整個社會的深層結構中,籍此既可以有效地使強者對社會進行控制,同時又可以證明這種“社會分工”是合理的。科層制在人類歷史中出現(xiàn),到現(xiàn)在分工越發(fā)達越普遍、牢固,這絕非某個天才一時心血來潮的創(chuàng)舉。

科層制毫不掩飾它的這種預設:在一個組織系統(tǒng)內(nèi),上級掌握著對下級進行支配的權力,決定著下級的報酬、晉升機會、在一個組織機構內(nèi)的地位,甚至他的命運。也就是說,科層制根據(jù)人的社會角色,根據(jù)他在一個組織機構內(nèi)的“職業(yè)”,設定了他可以支配誰,又可以被誰支配。社會角色與社會角色之間(理論上不涉及人格),在科層制下毫無平等可言,而是貫穿著自始至終的權力支配。不僅如此,由于無法對作為社會角色和作為一個人的人加以區(qū)分,科層制下的權力支配在操作中實際上體現(xiàn)為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單向權力支配,表征的乃是一種人格上的凌駕。因所設定的職位在權力上的不同,不僅人與人之間在收入和地位上的差異是合理的,一個人對另一個人借助權力進行施虐,似乎也是合理的。

由社會分工和科層制所異化和維持的階級分野、權力支配萌生出一種暴力:社會結構性暴力。這種暴力和肉體暴力、統(tǒng)治者的國家暴力不同,它全方位滲透于現(xiàn)代社會之中,體現(xiàn)于日常工作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組織系統(tǒng)之外,公司經(jīng)理可以在精神上對農(nóng)民進行施虐,因為前者擁有可以對后者施虐的資源。而在組織系統(tǒng)之內(nèi),部門主管對他手下的員工的施虐更是司空見慣,因為前者對后者的施虐完全可以視為他日常工作中的一部分。這種結構性暴力在平時隱藏于人們對一個社會不正義的制度以及統(tǒng)治的憤慨后面,同時也可以和后者進行結合,共同惡化為一個社會制度和結構上的非正義性。當代中國社會就是這種狀況。

嚴格地界定的話,在政治學、經(jīng)濟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的邊緣游走的“社會結構性暴力”一詞有兩個含義:第一,它表現(xiàn)為整個社會組織架構安排的權力支配網(wǎng)絡,這既包括統(tǒng)治者對被統(tǒng)治者,也包括各種組織中管理者對被管理者。在作為角色嵌入權力秩序的情況下,不僅人與人之間在報酬上的不平等得以合法化,而且一個人可以對另一個人進行合法的施虐。

第二,它表現(xiàn)為整個社會不平等的制度安排和階層在資源獲取機會上的巨大差異,并常常表現(xiàn)為巨大的貧富懸殊、社會排斥、社會歧視、社會階層結構的固化,甚至制度性暴力。掌握稀缺資源的階層常常傾向于建立一個有利于維護他們的利益秩序的聯(lián)盟,而弱勢群體在這樣的社會中,處于被剝奪、被防御、被羞辱、被隔離的命運。

社會結構性暴力對弱者的施虐

社會結構對人的心理結構有著巨大的影響,畢竟,假如一個人在心理上有“病”的話,那么,社會就是一個他無法擺脫的病源。弗洛伊德曾經(jīng)揭示:對一個在心理上有“病”的人的治療之所以很艱難——往往他在心理治療室好好的,但一走出門口問題就又來了——,是因為他重又返回到了“社會”這個致病情境。因此,像佛家、道家的修行,都往往選擇在遠離“社會”而且風景不錯的地方(現(xiàn)在這些地方幾乎已經(jīng)成為風景區(qū)了),面對自然而不是社會,才可能讓人最大限度地靜下心來。


中國社會的結構性暴力在現(xiàn)在已呈一種歇斯底里的癥狀。與之相伴的是,整個社會,無論強者還是弱者,都彌漫著嚴重的心理危機。中國已經(jīng)成為世界上自殺率最高的國家,每年有至少28.7萬人自殺,而“自殺未遂”的,每年在200萬人以上。而一個人因為心理和精神問題殺人,幾乎已無法統(tǒng)計,而且破壞性越來越讓人觸目驚心。最醒目的可能是2004年的馬加爵、2006年的邱興華,以及2010年3月在福建南平喪失天良而極端殘忍地殺害8名小學生的鄭民生。我曾經(jīng)警告:有著破壞了他的生命潛能的心理和精神問題的人,潛在地已經(jīng)成為一顆顆“心理炸彈”,這些“心理炸彈”何時在刺激中引爆,是自行引爆還是扔向人群,不可預知,難以防御。

毫無疑問,就人的存在來說,一個社會存在結構性暴力,對于施虐者和被虐者都是一種對人性的破壞。

掌握權力、金錢、知識等稀缺和強勢資源的人,在壓迫、剝奪、愚弄弱者時,無論他是否意識到,都存在一定的道德焦慮。為了消除這種道德焦慮,強者就必須強迫自己相信自己對弱者的壓迫、剝奪、愚弄是合理的,而弱者也必須被強加以某種可以用來歧視、排斥、侮辱的特征(比如懶惰、愚昧、可惡),這樣才能在心理上讓強者覺得,弱者的處境是其應得的,而強者也才覺得他對弱者這樣做天經(jīng)地義。換言之,強者要維護有利于他們的利益秩序,他就必須蔑視弱者。而對弱者的施暴總存在遭到反抗的可能,因此會給強者帶來恐懼,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壓抑恐懼,強者還必須仇恨弱者——越是對弱者施暴,仇恨就必須越劇烈,因為只有仇恨才能消除恐懼。不需要特別強調,弱者在肉體和精神上遭到社會結構性暴力的施暴,在無法壓抑自己,也無法真正認同自己的處境的話,他也會變得對強者,對這個世界(包括弱者)充滿仇恨和攻擊的欲望。

社會的結構性暴力,通過對人的心理結構的破壞,由此把一個本來應該好端端的人變成“暴徒”。在精神分析眼中,這種暴力機制如下:人活著就是為了實現(xiàn)其生命潛能,而生命潛能的實現(xiàn)必須使人實現(xiàn)自由自發(fā)的生長;如果人的生命潛能的生長遭到阻遏,受到破壞,以致無法達成實現(xiàn)生命價值的目標,那么,它就啟動了人的心理防御機制,生命力生長的能量就會轉化為破壞性的能量。

一個維護等級秩序和結構性暴力羞辱窮人弱者的社會,在它對人的生命潛能的破壞中,必然遭到報復。換句話說,沒有一個社會的制度安排和結構維護不需要支付成本,等級秩序、結構性暴力和對窮人弱者的羞辱,都必須由社會埋單。強者沒有安全感和心安理得感,他就無法停止羞辱弱者的行為;弱者沒有尊嚴,他就用拳頭來證明自己的不可侮辱性。

但從馬加爵開始,到現(xiàn)在的鄭民生,他們對一個社會的“報復”,和楊佳完全不一樣,實際上并沒有真正報復到那些他們認為侵害到了他們的對象,相反,是弱者,甚至是比他們更弱的人,成了無辜的犧牲品。在鄭民生們的精神結構里,讓他們覺得自己的生命力遭受破壞的,似乎并不只是某個具體的人或稍微抽象一點的階層,而是非常抽象的“社會”這一體系,除了他自己(或他的親人)以外,似乎所有人都羞辱了他,都必須付出代價,殺害這些人似乎等于報復了社會。因此,他們隨便砍殺一個無辜的人,甚至是天真無邪的兒童都沒有罪惡感。

這一點幾乎不可避免:強者對弱者的施暴,需要支付的成本往往首先由弱者埋單,弱者的所謂“報復”往往是朝另外的弱者揮刀。因為非常簡單,第一,強者對弱者的施暴往往不是直接面對的肉體施暴,而是抽象的制度性和結構性的施暴,并且他們一般不和弱者在生活中有多少接觸,一直隱身于對弱者的施暴背后;第二,面對弱者的“報復”,強者有著嚴密的安全防御體系,比如住的地方有保安,出門有人保護,所在的場所遠不是弱者能夠涉足的。這使他們雖然恰恰是破壞了弱者的生命潛能的那個“社會”的主要人群,但由于并不出現(xiàn)在弱者身邊的那個“社會”中,因此往往不是弱者所要報復的那個“社會”。而和強者相比,無論是哪一種職業(yè)的弱者,往往和那些已經(jīng)在心理上畸變、充滿攻擊性的弱者構成一個面對面接觸的“社會”,而他們在防御能力上也是最終的。因此,如果有人“報復社會”,他們往往成為替罪羊。

這當然不意味著強者就不可能遭到報復。但這往往是弱者群聚而起,再也無法忍受這個社會的游戲格局而要求重新洗牌的那一天。

                    

結語:既得利益者是否會讓步

對于當下中國來說,讓底層社會活得有點尊嚴,至少是等級秩序和結構性暴力不那么刺眼,無疑困難重重。

民主、約束政府權力、收入分配改革、企業(yè)工資由員工和企業(yè)主集體協(xié)商等道路選擇已經(jīng)取得共識,但既得利益者能否放棄自己所精心建構的利益秩序仍然是一個疑問。

事實上,情況不容樂觀。問題倒不在于當一個人擁有某種利益并已經(jīng)被視為正當、應該由他擁有時,叫他放棄會被他視為是對他的損害,而是在于,一旦這種利益被要求放棄,那么,因為這種利益的獲得是既得利益者強迫自己相信這是合理的,他就會有一種焦慮:放棄這種利益,會不會帶來更多的利益的損害,會不會形成一種多米諾骨牌效應?被剝奪者會不會認為,他們得到了既得利益者所放棄的這點利益,本身就應該是他們的,而既得利益者欠他們的遠遠不止這點?而在被剝奪者力量的壯大中,被清算是不是既得利益者放棄一點利益的結果?“花錢消災”的結果是不是不僅沒有消到災,反而充滿了風險?對此,既得利益者完全沒有一個預期。

既得利益者或者可以左右決定一個社會的資源分配和利益流向的政策制定,或者可以使不利于他們的政策流產(chǎn)或在現(xiàn)實中喪失效力,這是近年中國的“改革”屢屢無法真正讓被剝奪者獲益和感覺到有“尊嚴”的根源。假如一種表示有利于被剝奪者的政策都首先必須對既得利益者進行收買,那么,被剝奪者就很難擺脫被剝奪的命運。它描畫出這樣的一幅圖景:最高層基于執(zhí)政的理念和穩(wěn)定的維護,希望能夠改善底層的處境,但是,社會的中高層,特別是掌握權力、金錢、資本的階層卻能夠輕易地通過他們的權力和影響使最高層的這一愿望落空,并斬斷最高層和底層的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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