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與“獨裁”的含義多重性及其理解與使用
“民主”和“獨裁”是一對相互反對而又相互聯系的概念,二者都有多重的含義,具有含義上的多重性和使用上的復雜性。因此人們在討論這個問題,或發表與這個問題有關的觀點,或理解、評價他人關于這個問題的觀點的時候,必須要注意的是:言說者或思考者自身究竟是在哪個意義上使用這兩個概念。這是自“民主”這個概念產生以來,人們在理解和使用民主與獨裁這一對概念上,長期沒有清晰地意識到的一個問題。而這個問題是如此的重要,他關系到社會主義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維護,關系到人民大眾是否能夠養成應有的政治識別能力,能否維護和鞏固自己當家作主的權力。
但是,長期以來,由于人們對這兩個概念缺乏清晰的層次區分,人們在討論(或爭論)某個國家、政黨、集團等究竟是民主抑或獨裁一類問題的時候,或發表有關這個方面的政治、學術的觀點的時候,往往既不能準確地理解和把握別人在什么意義上談論這個問題,也未必清晰地知道自己是在哪個意義上談論這個問題。因此,也就往往不利于推進有利于自身所在階級、集團或組織的事業,識別他人的意圖,有時甚至也就難免誤入歧途,或者上當受騙。
“民主”和“獨裁”這兩個概念,從政治的層面而言,就至少在以下三個意義上使用,或者說,至少就具有三重的含義(至于在日常生活的層面,具體社會組織的內部管理層面,可能要另當別論):
一是在國體層面使用。國體,也就是這個社會是由哪個階級占統治地位。所謂占統治地位,最基本的就是由哪個階級占有生產資料,或者至少主要地占有生產資料。因為生產資料是能夠生產財富的財富,誰占有了生產資料,哪個階級就獲得了奴役別人的社會經濟條件。占有了生產資料,就決定了誰能具有通過生產資料使用,進而獲得收益和支配收益分配的權利。其次是為保持和鞏固這個占有的權利,所制定的根本原則、根本制度。如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社會主義道路、共產黨的領導等四項基本原則就是為維護公有制主體地位的集中體現和表述。因此,在國體這個意義上,哪個階級占有或主要地占有了生產資料,哪個階級就是這個社會的主人,他們就是“民主”的。至于他們在其內部是采用民主的方式決策和管理,還是少數人甚或某個人說了算;在其外部是允許利益對立的階級適度的溝通、反抗,還是不允許或寬容到何種程度,那都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不可混為一談。例如,古代希臘奴隸主內部是很民主的,可以到街頭演講,重要決策要召開公民大會等,而中國以及東方的其他奴隸社會卻是采用專制的形式,但奴隸主還是奴隸主,奴隸還是奴隸,古代希臘和其他專制國家在這個意義上都是一樣。對于奴隸來說,他們都是專制主義者。古代希臘的奴隸是不當人的看的,是商品交換的對象,還談什么民主地位?近代的資本主義社會希特勒搞的就是內部專制,外部也及其專制,而美國內部民主,外部也搞點適度“民主”,但同樣都是資產階級占有生產資料,都是資產階級作為這個社會的主人。
二是在占有生產資料的階級的內部決策、管理、收益占有和支配的層面使用。在一種特定的生產資料占有制下,占有生產資料的這個階級,其內部在政治體制或具體的生產生活、利益支配層面,是采用“民主”還是“獨裁”,或者在具體的各個方面二者兼有之的形式,如集體決策的形式,還是少數人決策的形式,是由具體的社會生產生活條件、生產管理、利益分配的需要所決定的。但是,不管采用何種具體方式,其目的只有一個,判斷的標準也只有一個,即是否有利于維護或者鞏固其對這種生產資料的占有狀態。例如,希臘的奴隸主內部之所以采用民主制,是因為原始商品經濟發達,并且聚居于人數一般在幾萬左右的城邦,具備這種能夠進行民主管理、決策的社會條件。而中國以及其他的東方社會以農業生產為主,尤其是中國,占有生產資料的大小統治者,散居于廣闊的地域,地理環境各異,交通通訊又還極端落后,如果像古代希臘那樣搞,是很不經濟的,更是根本行不通的,那除非是他們不統治了。因此,這些社會往往選擇以“道德”良好為標準、或宗教信仰為約束的官吏來進行管理。而且歐洲后來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如莊園農業生產形式的出現以及其他情況的改變,不是也不哪么搞了,也一樣的專制,某些國家甚至比中國的封建社會還要等級森嚴了嗎?實際上,對于占統治地位的階級,選擇民主的方式還是獨裁的方式治理,這不是一個純粹的理論問題,而是必須根據當時的治理需要所決定的,甚至可能還要看具體是什么事情。比如遇到非常緊急的情況了,如農民起義的軍隊馬上就要攻城了,如果原來沒有應對的方案,大家討論是來不及的,就只能由某個統帥獨裁好了,不獨裁就只有大家一起完蛋了。獨裁或許還能起死回生。不是嗎?
三是在占有生產資料的階級與利益對立的其他階級的關系處理上使用。一個階級占有生產資料,與哪些不占有生產資料,不在這個社會占統治地位的階級之間,在利益矛盾的處理上,如果采用比較寬松的政治方式,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溝通、談判、協商,甚至某些適度的反抗,則就是所謂“民主”的治理方式,否則就是“獨裁”的治理方式。從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古今中外在這個意義上,恐怕都是獨裁的方式。只有到了資本主義社會,才大多采用了所謂“民主”的方式,其原因是資產階級本身就是打著“民主”這個旗號,并利用普通勞動者的力量獲得國體上的這個“民主”的,這個旗號已經成為了社會的存在,收不回去了。不過資產階級對被統治者的“民主”也不是絕對的,如希特勒的法西斯主義,美國麥卡錫運動。至于“民主”的程度和具體形式選擇,也要看具體情況而定。總之,不能以動搖自身對生產資料的占有為限,最好是能夠通過矛盾的一定釋放,以維持這種秩序的可持續性。
生產資料由哪個階級占有,以何種形式占有,以及由此所產生的各種內外治理關系和相應的文化觀念等,即共同構成這個社會的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有什么樣的生產資料占有制,占有生產資料的這個階級,就必然會產生與之相適應的政治體制要求,與之相適應的經濟體制要求,與之相適應的文化體制要求,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要求等等。所謂政治體制,也就是在一種特定的生產資料占有制下,為維護這種生產資料占有,以及進行社會生產、管理、及所產生的收益占有和支配所設置的,宏觀上的、間接性的組織、管理和分配機制。在這個層面主要表現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配置及其具體制度設置。所謂經濟體制,也就是為了維護這種生產資料占有,以及進行社會生產和收益占有和支配所設置的相對微觀性的、直接性的組織、管理和分配機制。在這個層面主要表現為經營權、財政權、稅收權、日常分配權的配置及其具體制度設置。所謂文化體制,也就是為維護這種生產資料占有,能夠制造有效地影響人們日常生產生活行為的道德、倫理、法律和政治等方面的各種觀念的組織和管理機制。在這個層面主要表現為教育權、出版權、學術權等(這里主要指與觀念培養有關的教育、出版、社會為研究對象的學術)的配置及其具體制度設置。所謂法律制度,就是為有利于維護這種占有制,并進行日常社會生產、生活、組織、管理、收益占有和支配,社會沖突解決,以及對持續和鞏固這種占有的違反行為進行強制性矯治所設置的常規性機制和準則。并且,這些方面是一個具有內在聯系的邏輯系統,共同構成所謂的上層建筑、中層建筑。同時它們又和一定的生產資料占有制,及其相應的占有、處分、分配形式一起,共同構成這個社會的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因此,所謂生產資料占有制,是與相應的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等構成的一個共同性整體結構。
由此,我們即可以看到以下的一些問題:
一是一種生產資料占有制是可以在“民主”的語境下被釜底抽薪地瓦解的。由于生產資料占有制是一個與政治、經濟、文化、法律所聯結的整體性結構,所以,如果對立的階級要動搖以致瓦解一種生產資料占有制,也就是要把誰的“主人翁”地位,或說國體上的“民主”地位敲掉,只要在與之相適應的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文化體制和法律制度的某個方面,加以拆毀或者動搖,就會對這個結構的其他部分引起連鎖反應,這個“傷口”如果得不到及時發現和治療,發展到一定程度,整個體系就會崩塌。這樣,這個階級的“主人翁”地位就被搞掉了。歐洲的“文藝復興”,實際上就是新興的資產階級敲掉原來的“主人”封建貴族統治地位的觀念改變和制度滲透過程。他們的旗號就是天賦人權、三權分立、自由、平等、博愛等。這個時候,其實對于封建貴族而言,他們本身在這個社會里就是“民主”的,不民主、專制、獨裁,要民主,都是站在資產階級和普通勞動者的角度而言的。所謂“三權分立”,就是要封建貴族把某個政治權力如立法權、司法權、或行政權分一個給資產階級。當然最后是全部都搞過來了,統治與被統治關系上的民主也就最終轉變成了資產階級的國體“民主”了。
二是民主和獨裁是相對一定的價值主體而言的。在國體的意義上,如果你要搞人民當家做主的制度,哪些要搞剝削制度的人就必然要受到排斥和反對,他們就會說你是獨裁。如果你退讓了,就是放棄了人民當家做主的制度,你就又被剝削制度的人獨裁了。這時候,你說要人民當家做主,他會同意嗎?他要同意,哪他的剝削制度就不存在下去了。所以,民主、自由、人權等等,這些概念所表達的具體內容從來都是與表達主體有關的,離開這些具體的表達主體,你就不能理解他的真實含義。例如,土地革命沒收地主的土地,地主就會說你沒有民主、自由、人權,他們會用這些概念來反對你。而農民則是認為,大眾沒有土地,已經到了難以生存和發展的地步,沒收土地分給大眾,才是民主、自由、人權。那么,究竟誰沒有民主、自由、人權呢?這個問題就不能用民主、自由、人權這些抽象的概念本身來解釋,而只能根據各自表達的具體內容,用其他的價值標準來衡量。即這些土地本身就是社會大眾的公共資源,本身就是不該獨占的,是剝削而來的,并且這種剝削制度已經與社會的發展不相適應了,妨礙社會全面進步了等。
但是,在民主與獨裁的問題上,在社會主義社會下,由生產資料的公共占有制所決定,以及其超越于資本主義制度的需要,必須在一般情況下,在其內部關系上實現非常民主的治理機制。真正的公共占有,最終要體現在資源和收益的分配上能否由這些占有的各個具體的個體共同決定和平等享受。否則,也就不能成為名符其實的公有。在這個意義上,列寧其實是早有論述的,他說如果不打碎舊的國家機器,就不能建成社會主義。毛澤東其實正是根據這個理論洞察了蘇聯社會,發現他們會非常危險的,于是才有他的新的民主實踐。同時也要注意的是,不是說民主,就一定要普選,幾年換一屆領導等等。中國這些社會主義國家,實際上是發達資本主義國家中的帝國主義擠壓出來的,這又不同于馬克思原來所設想的社會主義。民主的形式也只能適應現實的條件和需要。民主的形式也是多樣的,至于采取哪些形式好,可以發揮群眾的智慧進行創造,通過實踐來進行檢驗和取舍。關鍵是一要相信和依靠群眾,二要有組織地進行。例如,十幾億人的大國,經濟發展還不平衡,若搞全國性的普選,不僅成本很高,難以操作,也未必正好是合適的人選,顯然只能是得不償失。但是,如果以后經濟發展了,有了科技條件,如每個人都可以在電腦中點擊一下,并可以保障其公正性,那是另當別論了。
由此,我們也就需要注意以下的方面:
一是如果不明白民主、獨裁這些多重的含義,以及這些價值概念使用上的價值主體之間的關系,在社會生活中,就比較容易出現看到或聽到這些美麗的詞匯就激動,而不去考究這個詞匯所承載的主體目標和實際內容是什么?不是去分析誰(價值主體)在說話?說的什么話(價值內容)?為什么這么說(價值立場、價值目標)?這么說對我如何(價值主體之間的關系)?等等。所以也就難免莫衷一是,甚或上當受騙。
比如,很多人看到美國等一些西方國家允許,且經常發生游行、示威、罷工,實行競選、多黨制等,即以為資本主義才有民主,社會主義沒有民主,卻不知無論他們如何“民主”,也只不過是和“主”爭取多收回一點自己的勞動成果的過程,更不可能到達他們在國體上的“民主”。不知如果在真正的公有制社會條件下,今天這些要到街頭去爭“民主”的大眾,本身就成了這個國家的“主”了。他們作為生產資料的公共占有者,也就自然要成為自身勞動成果的合法占有者和支配者。這時候,如果還要講“民主”,那也是勞動者內部在具體進行生產、生活、管理、分配上如何要“民主”一些的問題了。或者,對外部及其少數的這種制度的反對者的處理關系問題了。在這個時候,也就是說,勞動者作為原來不是國體上的“主”的地位時,經常要進行的哪些“民主”的行為,就會消失。即使游行、示威、罷工這些權利仍然必要,但在內部意義上,其價值指向卻發生了質變,成為了內部權利協調的工具。由于這種利益矛盾是內部的,同屬于生產資料占有者之間的,只要其直接的負責管理者、支配者等在認真公正地為他們服務,這些權利便沒有動用的必要。社會主義制度越完善,勞動大眾(包括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間的內部利益協調得越好,越日常化,這些工具就會使用得越少,這種“民主”現象就會愈加消失。只有在發生質變的異化時,這些“民主”現象才會重新出現。如前蘇聯上層管理者腐朽成為特權階層的時候。但是,這種問題的出現是社會主義公有制沒有完善的結果,這些現象也是背離社會主義的結果,而恰恰不是社會主義制度本身所造成的。
再如,有的人大談要建立公民社會,國家要與社會分離,那也要看是針對什么社會性質即國體和什么時間、地點而言了。所謂公民社會,不過就是相對于國家統治權力而言的概念,是與統治者爭取“民主”這個意義而言的。但是,如果是在真正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社會主義社會,其本身就是一個絕大多數公民當家作主了的社會。所謂社會主義,就是人民大眾當家做主的主義,其本身就是針對少數人占有生產資料,統治和壓迫多數人而提出來的,即統治權要回歸普羅大眾。這個時候的國家也就已經不再是那種少數人占有生產資料,統治多數人的國家,而是相反。如果在這種社會結構下,國家還要和社會分離,那是誰要分離誰的統治權力和利益呢?如果原本就是這樣一個社會,后來由于各種復雜的原因,發生了偏差,那是應當建立一個“公民社會”,還是要進行恢復和矯正的問題呢?如此等等,是否都需要深思?
最后,就是要明白,在階級社會里,作為一個社會的統治者,民主的“核心”是國體民主,其他都是為這個東西服務的;而作為被統治者,民主的“核心”則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關系意義上的“民主”,只有這樣,才能多爭取一些生存和發展自身的空間和條件。作為一個社會的統治階級,民主的形式、程度、甚或獨裁,在其內部意義上是必須要適應“國體民主”的需要的,根據具體的社會經濟文化條件而定的;在其外部意義上,則是還要適應形勢的需要。抽象地糾纏于具體形式上過于“民主”還是“獨裁”,這對于一定“國體民主”的維護都是不利的。因此,在社會主義的生產資料公有制下,人民大眾應當極力維護哪些有利于這個生產資料占有制的“民主”,推進它的完善,但也要擁護那種有時候必要的其目的在于維護這種占有制的“獨裁”;并經常注意反對那種意在動搖和瓦解這種占有制的“民主”或者“獨裁”,而不是不加分析地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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