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制與貪污
前幾日,本人看到一篇討論私有制與貪污現象的文章。文章說,可恨的不是貪官,而是私有制,因為在私有制合法的大背景下,官員們也是身不由己。但本人不敢茍同,下面簡單做一下分析。
首先,私有制可以說從階級社會產生以來就一直是合法的制度,但古今中外,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和社會公開承認貪污合法,相反,它在任何時候都是一種相當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為大多數人所不齒,可以說是百害而無一利。這是因為,階級社會中,官員們在某種意義上說是國家統治秩序的維護者,其手中的權力也僅能用于此,而他貪污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國家統治機制的正常運行,損害的是整個統治階級和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利益。私有制雖然合法,但并不是為個人利益而不擇手段,更非極端個人主義,正所謂“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兒的“道”就是指社會的各種行為規范,在規范之內謀取個人正當利益,并且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官員們為一己私欲,濫用權力,置公共利益于不顧,貪污腐敗,與偷和搶沒什么區別。可見,貪污從本質上是一種不合法的不擇手段的謀取個人利益的方式,完全是極端個人主義的做法,與私有制之間并無本質上的內在聯系。
貪污作為一種不良社會風氣,其盛行與對權力的監督不力有不可分割的聯系,孟德斯鳩在十八世紀就有過經典的論斷: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化。大家想象一下,在社會中,如果都視法律為最高權威,遵法守法之風盛行,法制紀律觀念深入人心,如有違反,依法懲處,那么人人都視違法為最不齒之事,那還會有如此之多的貪污現象嗎?即使有,還會像某些時候那樣肆無忌憚嗎?恐怕不會,因為大家都認為這是極為恥辱之事,而只要有問題,必受嚴懲。因此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加強對官員權力的制約,既要最大限度地保證它能充分發揮其為人民謀利益的積極作用,又要有效限制他的如貪污腐化等消極作用,說白了,就是既要讓它能正常被行使,又要讓它沒法被用來貪污。
貪污之風的盛行并非私有制合法化的必然結果。即使在私有制合法的環境中,像上文所說的那種良好的社會風氣仍然完全有可能形成,貪污腐化之風也能在很大程度上被避免,因為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集體利益從來都不是根本對立。相反,公有制雖然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實現了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集體利益的高度一致,但并不能消除兩者在某下情況下的對立,這時誰又能保證貪污不會出現甚至盛行呢?
“這筆公款可以挪用一下,裝進我的腰包,反正又沒人知道,知道了也沒人來管,沒人揭發”,這就是貪官們的邏輯。可見,貪污行為是某些人的極端利己主義思想鉆了法律制度漏洞的結果,社會上淡薄的法制觀念無疑也為它的滋生推波助瀾。某些人明知道自己的貪污行為會帶來什么樣的后果,卻仍然鋌而走險,其實就是一種僥幸心理,就是沒有真正樹立起“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的基本行為規范的觀念,與私有制這種基本的所有制制度僅有一定程度的共生關系。
私有制真的可恨嗎?本人認為,它無所謂可恨與不可恨。人類從原始社會的公有制過渡到以后的私有制,是歷史的必然選擇。生產力的發展與否、發展快慢是歷史發展的最高標準,一種所有制形式,必須與當時的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以促進其發展。這樣,我們就說這種制度“好”,否則,就“不好”。私有制的存在的唯一作用就是不自覺地推動生產力的進步,為人類共產主義時代的到來創造條件。把社會上的貪污問題歸咎于私有制,顯然不合理。如果按照所謂“私有制可恨”的邏輯,那豈不應該立刻在全世界范圍內實行公有制?真是不可想象。
任何社會形式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多少會有一些問題。當今時代的所有制形式是基本社會制度,在其基礎上須有一些具體的社會制度來規范社會運作和人的社會行為,貪污等社會問題的主要原因就出在這些具體制度上,而它們的完善與否與私有制并無直接關系。
貪污源于社會生產方式的自身矛盾。對金錢的貪欲是其內在根源;各種社會規范制度的漏洞和社會不良風氣的盛行是其外在條件;其根本的解決辦法只能是盡快的發展生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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