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有罪”還是“被無罪”:錢說了算
邱照軒在案頭貼著條幅:相信法律 (南方周末記者 鞠靖/圖)
在原屬邱照軒的絲綢廠地塊上,新建的商用房接近竣工。 (南方周末記者 鞠靖/圖)
一審判15年 二審無罪釋放
■價碼從200萬到300萬,500萬,再到800萬。最后負責“調解”的辦案民警說:“算了,談不攏,還是把你抓起來吧”
■區檢察長說:“抓人不是目的,目的就是要錢”。在寫下放棄4600萬元應收款的承諾書之后,一審判處15年徒刑的煙臺商人邱照軒二審被“無罪釋放”
■區政法委書記說:“這是掌柜的布置的任務,必須完成”
在賣掉自己價值6300萬元的廠房后,煙臺匯和絲綢公司老板邱照軒獲得的回報包括:1700萬元,在看守所里關了21個月,簽署協議放棄剩余的4600萬元應收款,和差點掉到頭上的“詐騙”罪名與15年刑期。
從 2006年 12月 20日到2008年9月5日,邱照軒在煙臺市芝罘區看守所整整呆了21個月。
他是被取保候審的。此前,他被芝罘區法院以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15年有期徒刑。
在看守所里,包括芝罘區公安分局、芝罘區檢察院和煙臺中院在內的公檢法三路人員輪番跟邱照軒做工作,目的只有一個:要他放棄剩余的款項。
在走出看守所前兩天,邱照軒照抄了一份承諾書,“主動”放棄了4600萬元;之后數天,他拆光了自己和家人名下絲綢印染廠近2萬平方米的建筑,將一塊干干凈凈的平地拱手讓人。
3個半月后,他被煙臺中院二審宣判無罪。
獲得代價不菲的自由后,邱照軒說:“我不是無罪釋放的,我是被‘贖回來’的。”
賣廠賣進看守所
在把公司名下的原煙臺絲綢印染廠地塊的開發權賣給煙臺新橋集團之后不到一年,邱照軒開始了每天到芝罘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上班”的生活。一早到分局報到,中午在那里吃飯,晚上十點回家。他必須翻來覆去地解釋清楚:絲綢廠地塊上的房產到底是不是自己的。
用了20年時間,邱照軒從退伍兵、下崗職工成為擁有數個工廠、千萬資產的企業老板。單以他七零八落、先后買下的原煙臺絲綢印染廠廠區近2萬平方米廠房而言,2005年時的評估就已超過7000萬元。
2005年7月,時任煙臺匯和絲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邱照軒和煙臺新橋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士家簽訂拆遷補償合同,雙方約定,由匯和公司負責拆遷煙臺市芝罘區只楚路149號原煙臺市絲綢印染廠院內屬匯和公司權屬的全部地上建筑物,新橋集團補償匯和公司拆遷和前期運作費用6300萬元。雙方約定,在新橋集團摘牌取得這塊土地的使用權后30個工作日之內,匯和公司交出所有房產證書,而新橋集團付給匯和公司2000萬元。其后,邱照軒開始了拆遷工作。
但一直到2005年11月,雖然早已超過預訂的交證和付款期限,但邱照軒只從新橋集團拿到200萬元現金和15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邱也沒有交出房產證明。
隨后的經歷讓邱照軒如同遭遇當頭一棒,2006年5月,新橋公司以匯和公司名下并無任何房產為由,向法院請求確認雙方的拆遷補償合同無效。同時,張士家則向芝罘區公安分局控告邱照軒合同詐騙。
在公安局,邱照軒反復解釋:原煙臺市絲綢印染廠院內的房產雖然不在自己名下,但卻在自己的弟弟邱照亮和妻子尹鳳玲的名下,而弟弟與妻子已經出具委托書讓自己全權處置。
“我拆得動房子,能把空地交給新橋公司,這就是有履約能力的,怎么構成詐騙?”邱照軒說。
調查了一個多月,芝罘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做出結論:不構成犯罪,不予立案。但是到了七月,形勢又變了。芝罘區人民檢察院對芝罘區公安分局進行“立案監督”,要求公安分局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其后更認定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通知公安方面立案。2006年9月,芝罘區公安局決定對邱照軒詐騙案立案偵查。
邱回憶,這一次,辦案警察提示邱照軒:剩余的款項得“讓錢”,不讓錢,肯定不算完,早晚要動你。
“讓錢”的談判就此開始。邱照軒回憶說,一開始辦案警察說叫他少收200萬,他同意了。過了幾天,辦案警察又把他叫到局里:“讓200萬新橋集團方面不滿意,能不能讓300萬,如果可以,馬上回頭去做新橋的工作”。
回家和妻子尹鳳玲商量后,邱照軒又同意了300萬的條件。辦案警察很高興,答應再做新橋公司的工作。第二天,新的條件又來了,警察說:新橋還是不滿意,要500萬。
談判至此,邱照軒的妻子尹鳳玲已經快崩潰了。因為要“協助調查”,尹鳳玲生病住院期間也被叫回公安局問話,更要命的是,一次去分局接受問詢,辦案警察跟她說,要把她女兒也喊去問話。邱的女兒當時才上初二,尹鳳玲發火了:“孩子知道什么,你打死我,我也不可能讓她去。”
500萬的條件邱家也接受了。但計劃趕不上變化快,新橋改要800萬了。
2006年12月20日上午,辦案警察給邱照軒打電話,叫他去再商量讓錢的事。這一次,辦案警察也快崩潰了,跟邱照軒說:“算了,條件談不攏,我們還是把你抓起來吧”。下午,妻子尹鳳玲才知道,丈夫涉嫌詐騙被刑事拘留了。
根據事后邱照軒的調查,談判當時,新橋集團賬上總共只有近200萬元資金,也根本無力支付剩余款項。
按照尹鳳玲的說法,丈夫被關進了看守所她才反應過來:“我們是碰到綁票的了吧?到底得罪誰了?”
不讓錢就判15年
邱照軒被刑事拘留2天后,邱家找到當時的芝罘區檢察院檢察長叢修勝,邱的家人對數次“談判”都做了錄音,錄音里叢修勝也顯得很無奈:“你們不要來找我,抓人不是目的,就是要讓錢。這個事不讓錢肯定邱照軒出不來。”
叢修勝讓邱家直接和張士家商量:你們達成協議,我們就放人。
從這時候開始,邱照軒的辯護律師毛春海成了“繼續談判”的中間人。尹鳳玲回憶說,檢察院一開始提出來讓1000萬,后來是1500萬、1700萬。談到1700萬的時候,邱家堅決不同意,雙方沒能達成協議。
4月底,剛調任區委政法委書記的劉建真接手邱照軒案。政法委和檢察院加大了對邱案的調解力度。劉建真和叢修勝甚至都親自出面做邱家的工作。劉建真更親自去看守所見邱照軒,要求邱照軒“讓錢”。
2007年5月,劉建真主動找到邱照軒的一個朋友,請他到辦公室談談邱案。劉希望這位朋友能幫忙做做邱家的工作。劉說,自己剛到區里,這也是受上級安排。
這一次,新橋公司開的條件是:除了已經付掉的1700萬,其他4600萬全部放棄,邱家拒絕了。接著新橋做出了一點讓步,減到4000萬,邱家還是沒答應。這樣的談判在劉建真的辦公室進行了五六次,最后的價碼是放棄3300萬,但是必須簽字之后拆遷,拆完再放邱照軒。
拆完再放人,這樣的條件讓邱照軒的朋友也受不了:“我怎么擔得起這個責任”?他建議劉建真直接和邱家談。雙方又談了十多天,劉建真說:要不讓2300萬吧,對方不同意的話,我來做工作。
劉建真親自打電話把尹鳳玲、邱照軒的弟弟邱照亮和大哥邱照明一起喊到了自己辦公室。劉說:趕緊讓點算了,你們要是不讓錢,肯定得判。
劉建真的一句話讓尹鳳玲印象深刻,對于僵持不下的談判,劉建真也無可奈何:“這是掌柜的布置的任務,我要完成,沒有辦法,你們給我個面子。”
“掌柜的”是誰?劉建真沒說。
談判前后持續了兩個月。2007年6月中旬的最后一次談判,檢察院拿出了一個看起來十分巧妙的方案:新橋集團再給邱照軒3000萬,邱照軒主動退回其中的1700萬,實際上邱照軒前后總共得到3000萬,放棄了合同中的其余3300萬。
劉建真解釋說,這樣看起來,邱照軒退回(起初詐騙的)1700萬是有重大立功表現,“將來就算追究我們也有說的,要是沒有這個理由,我們承擔不起。
但邱家一定要搞清楚邱照軒“到底有沒有罪”,弟弟邱照亮說:“如果要判有罪怎么能放出來呢,以后也不保險啊”。劉建真為此大為惱火。他說只要邱照軒把1700萬退出來,馬上取保候審放他出來,檢察院不可能無罪釋放,“如果無罪釋放,翻過頭檢察院就會成被告。”他甚至勸邱家:“你們簽了以后取保候審,根據調解稀里糊涂糊弄過去就得了。”
但邱照亮還是一根筋:“法律不和你稀里糊涂……”
雙方商談的合同一份又一份,要么是新橋集團要求加上“刑事案另案處理”遭到政法委的拒絕;要么是邱家要求寫上“先放人后拆房”遭到政法委的拒絕。7月底,尹鳳玲頂不住了,她決定先救人,沒有錢了以后可以再掙,她答應了3000萬的條件,哪知道新橋集團又不同意了,堅持要判邱照軒有罪,還要他賠償7000萬元損失。
2007年7月30日,芝罘區人民檢察院就指控邱照軒犯合同詐騙罪,向芝罘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7年11月7日,芝罘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邱照軒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50萬元,而邱照軒用新橋集團先期支付的1700萬元購買的廠房、房產、酒店等則發還給新橋集團。這實際上意味著邱照軒人、財兩空,輸了個精光。
4600萬元換來無罪釋放
收到一審判決,邱家立刻提起上訴。
不過,邱家發現,到了煙臺市中院以后,談判還得繼續進行。市中院通過邱照明的二審律師成曉明傳話,如果剩下的4600萬全都不要了,那么就改判無罪。
2008年的8月,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刑庭副廳長、邱案二審承辦法官孫學泉把尹鳳玲、邱照亮和成曉明喊到了煙臺中院大廳,邱照軒也被從看守所中提出來。孫讓邱家簽一份由新橋集團草擬的合同,放棄剩余的4600萬元,孫說自己也是奉命行事。
孫告訴在場的邱家人:“不會承諾簽了協議就放人,但我們可以向這個方向操作,你們還不明白嗎?”
邱家依然擔心簽了協議不放人,拒絕簽字。
不過此后,有關方面直接找到了看守所中的邱照軒,讓他照樣手抄了一份承諾書。這份承諾書據稱由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長親自起草,邱照軒向煙臺市中院和煙臺新橋集團承諾,限期拆除原煙臺絲綢印染廠院內屬邱照軒、匯和公司及關聯企業所有全部房產(包括有證房產及無證房產),已付的1700萬元抵頂拆遷補償款。實際上等于放棄剩余的4600萬元。
至此,邱照軒已經在看守所被關了21個月,他的公司基本陷于癱瘓,妻子和兄弟也被折騰得筋疲力盡。他決定“簽了算了”。
2008年9月5日,承諾書簽訂后兩天,邱照軒被取保候審。
出獄之后,邱家在一個月之內拆完了剩余的舊房。邱照軒怕拆完之后又有新的麻煩,特地讓芝罘區人民法院開了一份證明,同意他對芝罘區只楚路149號院內屬于他及相關產權人的房屋實施拆遷。
2008年12月29日,煙臺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這份奇特的判決書一方面認定邱照軒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隱瞞了匯和公司沒有任何履行合同能力的事實真相,實施了欺騙手段,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另一方面,又由于被告主動放棄非法所得,判決邱照軒無罪。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巡視組在山東巡視期間,邱照亮將邱照軒案有關材料交給巡視組一位姓楊的工作人員。據稱,最高人民法院巡視組曾經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庭長以上干部中,作為枉法判決的典型予以通報,相關文件還轉發到山東省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
邱家還求助了法律學界,針對邱照軒案,2007年11月15日,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作富、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暨法學院院長趙秉志、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聯合出具法律意見,認為本案屬于合同糾紛范疇,不構成犯罪。
但最高院巡視組的通報和刑法學家們的意見并未引起重視。邱照軒此后向省高院提起申訴,結果仍被發回煙臺中院復查。2009年12月24日,其申訴被駁回。
“掌柜的布置的任務”
邱家始終想不明白邱照軒的案子究竟驚動了什么人——這個人既可以動用區檢察院的立案監督權,要求公安立案;又可以調動區委政法委書記和區公檢法的主要領導出面調解;更可以在邱照軒一紙承諾“讓錢”之后,將一審15年有期徒刑的重罪改為無罪。這顯然不是對手新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張士家能做到的。
山東省紀委的一位干部是邱照軒當兵時的一位老上級,他告訴記者,在邱照軒被刑事拘留后不久,他曾經隱瞞身份陪同邱當時的律師及邱照亮去見山東省檢察院的一位處長,請他幫忙向煙臺市檢察院批捕處打招呼。處長當場致電煙臺市檢察院,得到的回答是:“你們有人叫我們不批捕,可是省檢察院的紀檢組長又來電話,催我們批捕,我們很難辦。”“老上級”這時就覺得很納悶,邱案居然涉及到省檢察院的紀檢組長?
事實上,邱照軒的一審辯護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陳衛東教授在一封給最高人民法院的信中曾經披露,芝罘區檢察院偵查終結報送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煙臺市審查后認為存在重大疑問,曾向省人民檢察院匯報,省檢察院負責起訴的副檢察長及公訴處的負責人,就此案專程到煙臺傳達了省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意見,煙臺市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芝罘區檢察院。其后芝罘區檢察院避開法律管轄及退補后案件處理的法律程序,直接向芝罘區人民法院起訴。“老上級”也一度懷疑是邱照軒得罪了芝罘區某位領導。2007年4月初,趁到煙臺出差的機會,他請芝罘區委書記劉延林吃飯。飯后,他屏退眾人,向劉延林提及邱案。
沒有想到的是,劉延林當場就承認:“是我讓區紀委書記召集公檢法三長定的這個事。”“老上級”回憶說,劉延林繼續強調:“從合同和協議看,一點毛病也找不出來,但是背后違法的事情太多了,公安都并案了。”
劉延林還說,前段時間有點進行不下去了,所以才讓紀委書記召集三長開會協調。
邱所說的“進行不下去”的時候,正是芝罘區檢察院的“調解”工作陷入僵局的時候。“調解”直到新任區政法委書記劉建真到任才得以重新啟動。這讓邱家人想起劉建真的那句話:“這是掌柜的布置的任務,必須完成”。
邱家還曾經找到煙臺市紀委書記譚偉反映邱案的情況。邱的姐夫回憶說,譚偉當時很重視,讓一位科長負責督查此事,但后來督查不了了之。譚偉后來對再次登門的邱家人說:這個案子我不管了,這個是別人的事,我不好管。
此時,新橋集團在邱照軒絲綢廠廠房原址上興建的商業用房已經初具雛形,10個月后,麥德龍超市就要正式入駐,與之相鄰的新橋集團國際佳苑已經銷售過半,均價超過了每平方米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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