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被一中院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檢方指控的受賄金額為1196萬元,被一中院確認。
看到這一南一北的兩個生死迥異的貪官判決,恐怕即便是非法律專業人士,也會非常直觀地得出這樣一個結論
——區分文強與王益兩個被告人的生死界限的,竟然只是受賄金額上的區區15萬元差距!
文強因為多了15萬元,所以被判處不被緩期執行的死刑。
王益因為少了15萬元,所以就能夠被緩期兩年執行——除非自己找死否則就是不會被執行。
生死兩重天,分界15萬元!
大家不要以為文強是4罪并罰而王益是1罪受罰,因而就是公平的。筆者之所以費了很大力氣專門查找出文強4罪的各自處刑,就是為了說明
——文強的另外3罪均罪不至死(其中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10年,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8年,強奸罪是4年),唯一能夠讓文強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只有受賄罪,他的受賄金額是1211萬余元。
——王益雖然只有一罪,但這一罪的最高刑是死刑,死刑的起刑金額是10萬元,王益同樣超過了100多倍!
只比王益多15萬元,文強的受賄就是不緩期的死刑。
只比文強少15萬元,王益就得到了難丟性命的死緩。
區區15萬元,南北兩重天!
所以為了南北量刑的統一和貪官們的公平正義,文強如果要免死,他無須再考慮重大立功表現!他只消想方設法在上訴中爭取讓自己的受賄金額能夠再減少15萬元就可以了。
但這個公平很難實現。因為王益案已經在一審中得到了死緩,只要公訴機關不抗訴,按照上訴不加刑的刑法原則,即便王益不識時務地上訴,他的死緩也將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中成為定局。要是王益看到文強的15萬元不同結果而識時務不上訴,讓現在的一審判決在上訴期屆滿后順利生效,他就可以坐下欣賞文強的垂死掙扎了!
區區15萬元,生死兩重天!
究竟是讓王益陪文強一起不被緩期執行,還是讓文強不因區區15萬元就享受不到王益的待遇,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但我們不能不最后再提醒自己:
——15萬元僅僅是《刑法》死刑起點金額的2分之1,在他們二位的受賄總額中僅占1000分之五還弱。
——無論是南還是北,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也都是在堅決懲治腐敗決不寬容姑息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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