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8日晚,文強約女大學生巫某到重慶市渝北區一餐館和一會所吃飯、唱歌,授意他人勸該女大量飲酒后,將其帶至一賓館,不顧該女反抗,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系。
這是昨天報道中關于文強所犯強奸一罪的相關描述,估計來自一審法院的宣判內容。從相關的交代看,文強與被害人進入賓館房間之后的一切,特別是被害人當時有無為外人所知的反抗行動,在被告人文強予以否認的情況下,應當說只能以被害人的陳述為準來進行認定了。從重慶一審法院的判決看,法院是認定被害人確實進行了反抗以表明文強確實“違背婦女意志”的。這對于在特殊情況下加大對強奸犯罪的懲治力度,大力加強對婦女性權利的切實保護,具有非常重大的積極意義。不過筆者在看到了廣東東莞警方對另一起類似的強奸案的認定之后,又不能不為文強感到遺憾,因為要是按照東莞警方的認定標準,文強的強奸罪簡直就無法認定!
請大家看目前被網友們戲稱為“發明強奸新程序”的東莞案例。
來東莞打工的李某,自稱在一出租屋里遭到堂叔小舅子強奸。3月1日,她向洪梅鎮洪屋渦派出所報案,警方于當天對嫌犯陳某進行拘留。鎮公安分局對記者稱,雙方在發生性關系時,李某沒有反抗,也沒有叫喊,而是半推半就。疑犯目前已經取保。廣東華文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志稱,要認定強奸罪,證據很關鍵。認定強奸罪的首要條件是行為違背婦女意志,這需要輔證來證明。(網易新聞)
大家仔細對照一下文強的強奸情節與陳某的“非強奸”事實,就會發現文強案中的女大學生假如要證明自己沒有“半推半就”而是確實有反抗有叫喊,恐怕比登天還難!按照東莞警方的邏輯,假如文強事先給被害人下了迷藥,則被害人根本不可能作出反抗的行為;甚或文強下的是春藥,恐怕還要說被害人是在“主動配合”!所以文強確實要抱怨自己為什么不能被“異地審理”特別是由東莞警方來負責偵查認定強奸部分!
重慶不是東莞。重慶的公檢法似乎根本不懂東莞警方的“強奸新程序”,因而在文強否認的情況下,依然斬釘截鐵地認定被害人確實進行了反抗,認定文強的強奸罪確實成立。因為哪怕被害人先前應約吃飯喝酒唱歌甚至自愿一起到賓館房間,都不能證明她在最緊要時刻是不想反抗或者沒有反抗的。如果把陳某放到重慶,重慶的公檢法絕對不會讓這個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而要是把文強放到東莞,相信強奸罪的指控在公安偵查這一關就不能通過。易地而處的禍福不同,在他們身上恐怕也體現得過于明顯了。
文強真的要遺憾自己的強奸一罪案不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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