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回答網友東方欲曉的社會主義所有制問題,這里從社會主義所有制問題的一個側面,來稍作些說明。因為我以前在烏有之鄉(xiāng)發(fā)表過拙稿:從《宣言》等著述看馬克思“重建個人所有制”結論。在旗幟網上,前段時間以“社會主義所有制是怎樣的形式”題目,也發(fā)表過。我想,關心社會主義所有制問題的許多網友,應是看過的。
下面的拙稿是我近作的“重建個人所有制的經濟學”書稿的一段草稿,現(xiàn)在發(fā)表出來,或許能幫助一些網友,來理解馬克思論證的社會主義所有制結論問題。
我是一個四十多年一線生產工令的工人,為了響應毛澤東“弄懂馬克思主義”的號召,傾心關注社會主義問題三十年了。
草草。多提出批評幫助吧。
第二章 重建個人所有制的理論根據
二、什么是“重建”相對的、原有的個人所有制?
(一)梁文中一個不甚確切的結論
梁文提出“重新建立”概念、及其相對的形式問題,來論證“重建個人所有制”結論具有的生產資料含義,是有說服力的:“馬克思在這段話中使用了‘重新建立’四個字。他把社會主義社會‘個人所有制’的建立稱為‘重新建立’。這重新二字很耐人尋味。其實,這段話前半部所講的‘個人的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就是被資本主義所有制否定的封建社會的個人所有制。”
但這之后得出了一個不甚確切的結論:“馬克思這段話后半部把社會主義社會個人所有制的建立稱為‘重新建立’,就是相對于封建社會的個人所有制而言的。”
應當說“個人的、以自己為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具有“個人所有制”形式的一定性質。《資本論》早期版本就曾這樣翻譯馬克思的上述科學結論:“……重新建立個人的所有制”。從馬克思“個人的、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這一概念的嚴謹定義上看,勞動者個人的這種小私有制形式,屬于 “個人所有制”形式發(fā)展的一種變異形式。
個人私有制不等于個人所有制。對此,馬克思結論段講得很明確:“這種否定不重建新立私有制”。這一方面說明;社會主義所有制即“重建個人所有制”不是私有制形式、不具有私有制性質。另一方面,也說明“重建個人所有制”所相對的個人所有制,也不是私有制形式、不具有私有制性質。從“重新建立”概念的對應關系上看,應該是相對什么重建什么。也說是說,“重建個人所有制”重建的、所相對的,不是資本主義私有制所否定的“個人的、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而是非私有制性質的個人所有制,是作為這種形式發(fā)展變化的源頭的原有個人所有制、原始形式。所以,馬克思“重建個人所有制”之“重建”所相對的個人所有制,并不是指封建社會的“個人的、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
(二)原有個人所有制是原始公社的一種典型形式
“個人的、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 并不僅存在于封建社會中,其形式也不是其適當?shù)牡湫偷男问健qR克思上述結論段的所在章節(jié)內容,對此已有說明:“勞動者對他的生產資料的私有權是小生產的基礎,而小生產又是發(fā)展社會生產和勞動者本人的自由個性的必要條件,誠然,這種生產方式在奴隸制度、農奴制度以及其他從屬關系中也是存在的。但是,只有在勞動者是自己使用的勞動條件的自由私有者,農民是自己耕種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業(yè)者是自己運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發(fā)展,才顯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獲得適當?shù)牡湫偷男问健!保ā顿Y本論》第一卷第830頁)
馬克思的這段話也說明:農奴制度的、封建社會的小私有制,也還不是自由勞動者的小生產方式的典型形式。
法文版《資本論》在《資本論》之外有獨立的研究價值。它的同段闡述比之更為精確些。其中,馬克思把這段話后半段的三個“個人私有者”,均改為“自由所有者”,把“適當?shù)牡湫偷男问健?準確的改為 “完整的典型的形式”。原話是這樣的:“但是,只有在勞動者是自己使用的勞動條件的自由所有者,農民是自己耕種的土地的自由所有者,手工業(yè)者是自己運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所有者的地方,它才得到充分發(fā)展,才顯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獲得完整的典型的形式”(法文版《資本論》第一卷第824頁)。
我們可以看到,他的這一改動,就把這種所有制形式及其生產方式的范圍放到更為廣闊的歷史長河中,放到原始公社的范圍中去了。
馬克思的這類改動的例子很多,如在“馬克思《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摘要”中,“有兩處把科瓦列夫斯基作‘私有的財產’改成‘個人的財產’。” (參見方迴瀾“讀《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體的原因、進程和結果〉一書摘要》杞記”——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政治經濟學總論部分》1984、6期)
這兩種所有制關系有什么不同點嗎?
“馬克思的這些改動是符合這兩個概念所反映的客觀實際內容的。‘私有財產的權利就是任意使用和支配的權利。’‘個人的財產’,個人可以終生占有和使用,死后除殉葬外,其余留在本氏族中,由他的‘最近的同氏族親屬分享’。個人對其財產雖并非無權,但他的權力必須按照氏族部落結構的規(guī)定來行使”。(同上)
當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著作中,也有類似的論述,這里就不一一引證了。
馬克思的經濟學手稿比之發(fā)表的《資本論》有更為豐富的內容。在他對資本主義以前各形態(tài)的研究中,個人所有制表現(xiàn)為原始公社制度的第三種形式。他是這樣論述的:“最后,還是這種公社所有制僅僅表現(xiàn)為個人所有制的補充(在這種情況下,個人所有制表現(xiàn)為公社所有制的基礎,而公社本身,除了存在于公社成員的集會中和他們?yōu)楣材康牡穆?lián)合中以外,完全不存在)”。(《馬恩全集第46卷上卷》第484頁)
這種形式什么時候轉變?yōu)樗接兄频哪兀狂R克思這樣論述到:“公社把土地分給個別人……這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個人所有制的開端。”(馬克思《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第204頁)
既然中國無產階級革命,在現(xiàn)代社會的“共同占有”生產方式基礎上,在中國人民公社的基礎上,不是要重建小私有制及其小生產方式,小農業(yè)體制,那么由此看來,我國三十年來的農村體制改革,是非常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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