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不敵計生條例
轉載 2010-04-04 12:32:05 閱讀219 評論13 字號:大中小
[按:這是湖北網友雷元周先生昨天發給我的文章。他建議我把這篇文章轉發在我的博客上。我以前在《不平等的權利怎么變成了值得夸耀的資本?》一文中也談到了現行生育政策的不平等。]
中國憲法不敵計生條例
雷元周
什么是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們中國,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什么是條例?條例不過是用于規定比較長期實行的調整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準則與要求,或用于某一機關的組織、職權以及某些專門人員的任務和權限等內容的規范類公文。從某個意義上來說,條例連法都算不上,更不用說和憲法一較高低了。但是,在我們偉大的社會主義中國,在這個神奇的國度,就有很多神奇的故事。例如,某個條例就公開與中國憲法叫板,而且在實際執行中將中國憲法搞得一無是處。
不要以為我是危言聳聽。請看中國憲法第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還有第33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個憲法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義包括三個方面:①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②公民的合法權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護,對違法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決不允許任何違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人不得強迫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懲罰。
按照憲法第49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結合“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們似乎可以理解為,只要你是中國公民,那么你就應該“實行計劃生育”,而且生育的權力國家不規定則可,萬一要規定也應該是“一律平等”(一對夫婦生幾個孩子,在全球好像也只有我們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有規定,果然社會主義好啊),要么都不生,要么都能生,要么都只能生一個,要么都可以生兩個。否則,就不叫“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請看《××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章“生育調節”部分條款,偏偏將同是中國公民的人分了個三六九等,公開與憲法叫板:
第15條: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
第17條:夫妻雙方屬農村居民,除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①夫妻一方兩代以上是獨生子女的;②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③男到獨生女家結婚落戶的;④夫妻只有獨生女的;⑤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18條: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19條:夫妻一方屬城鎮居民,另一方屬農村居民的,適用本條例關于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由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的夫妻,適用本條例關于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其生育從轉制之日起兩年內,可以適用本條例第17條的規定。
第20條: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雖然條例說的是“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但是只要你沒有按照它的“提倡”辦事,便是“違法”(其實我們中國有很多逆提倡而行的都不犯法,例如提倡節約用水,不少單位水龍頭常開,沒見追究責任;提倡節約用電,多少單位燈火徹夜長明,也未見追究誰的責任;提倡廉潔奉公,但是公款消費山吃海喝也不見有事;但是,你一對夫婦自己生兩個孩子就是冒了天下之大不諱了,非得整治得你脫一層皮不可!),一個孩子平均到夫婦中的某一方來說,條例賦予他生育子女的權力就只有0.5個了,你要是敢再生半個,就是違法!
不過,同樣是中國人,如果你的“家庭出身”不同的話,條例給予你的權力也就不同了。只要你的戶口不是所謂的城鎮戶口而是農村戶口的話,條例第17條會將你生育子女的權力提高到1.0(聽說有個城市取消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的區別而統稱居民戶口了,不知道他們的這條條例又是如何改寫的,或者原本城鎮戶口的人有福了,可以因此而提高自己0.5的生育權力)。
當然,即使你是城鎮戶口,你的生育權利本來也只有0.5,但是只要你敢于拋妻棄子,離婚后再找他人結婚的話,條例又可以為你提高0.5-1.0的生育權力。
同時,我們的計生條例還借鑒了封建社會的“連坐法”和漢淮南王劉安的“雞犬升天”法。前者請看第19條,對于農村戶口的人來說,本來你還可以有1.0的生育權,但只要你的另一半是城鎮戶口,那么你的生育權便被他“連坐”去了一半,只有0.5了。后者則見第20條,只要你的另一半是洋鬼子、假洋鬼子什么的,那么你本來也許只有0.5的生育權就可以因之而“雞犬升天”到1.0甚至無窮大了……
o(︶︿︶)o 唉,雖然同是中國公民,雖然憲法賦予我們“一律平等”的權力,但是這個什么計生條例早已經將我們分成了三六九等。簡而言之,生育權最低的是大陸漢族城鎮戶口的原配夫妻,其權力指數為人均0.5;其次是大陸漢族農村戶口的原配夫妻,其權力指數為人均1.0;再次是少數民族和離婚者,其權力指數為人均1.0-1.5;最悲慘的是大陸漢族一城鎮一農村戶口的原配夫妻中的農村戶口,其權力指數由本來的1.0被降低到了0.5;最幸運的是大陸漢族找一洋鬼子或者假洋鬼子的夫妻,其權力指數由0.5被提升到了1.0以上直至無窮大……
綜上所述,憲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本敵不過《××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三六九等。也就是說,在這個連“法”都不是的條例面前,原本“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中國憲法卻灰溜溜的敗下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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