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徐州:一個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勞動者的維權之路
作者網名:piaoyunfeifei 原載:徐州論壇 發表于 2009-11-24 13:37
2008年,徐州華藝彩色印刷有限公司為了應對新勞動合同法,將廠內所有臨時工轉簽給勞動派遣公司,找來5家公司,由臨時工投票選舉出一家,經過投票一家名叫嘉豐的公司當選。不知什么原因,一段時間后廠內通知要和一家名叫百大的公司簽合同,工人發現合同上只有(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便詢問原因,得到的答復是如果不簽就是放棄這份工作,大家只好簽了。春節前由于百大公司一些違反勞動法的原因,發生了爭執,近百名工人被開除。現將徐州華藝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和百大公司一些違法行為整理如下:
一、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并且至今未拿到勞動和同違反勞動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未實行同工同酬,我年收入不足萬元,同崗徐州華藝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員工收入5萬元。違反勞動法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三、我在這個崗位上已經工作了8年(2001年2月至今)違反了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四、我至今沒有加入任何工會組織,徐州華藝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工會不收我們,百大公司沒有組成工會,違反了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五、強迫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每月我的工作日都在24個,多于規定的22.5個工作日,違反了新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六、未按規定安排帶薪年假5天,也未支付相應補償, 違反了新勞動合同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我到勞動局去舉報單位違法用工,徐州市勞動局舉報中心告訴我,無勞動合同,無考勤記錄他們不受理。于是我在2009年2月5日到徐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9年5月21日判決下來了,判百大公司強迫我加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只判決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其他的以證據不足不與支持。我提出質疑,因為同崗人員工資證明應由用工單位提供,得到的回答是案件太多人力不足,無法去調查取證。并告訴我想勝訴要在起訴時,連同徐州華藝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和百大公司一起起訴。
我拿著判決書到勞動監察去舉報百大勞務違法用工,勞動監察告訴我只要經過司法程序,他們便不受理了。
由于我對仲裁不服,于2009年6月4日到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給我打來電話問我接受不接受調解,我明確回答不接受。之后便沒有了音訊,基層人民法院的一審期限為6個月,到2009年12月4日便過了一審期限。我在11月19日去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詢問開庭期限,被告知,案件太多,現在還在調解程序,12月20日以后才能進入審判程序,至于什么時候開庭還不能確定。
現在我的各項保險還在百大勞務,已經停交了。案件沒有結束,還不能辦理移交。在等待開庭期間,百大勞務還給我打過一個電話,威脅我說如果不服仲裁,將什么也得不到,不信等著瞧。
有同事說百大勞務的后臺很硬。我不信,我一直認為中國是法制社會,一切都有法可依。但是現在我不明白,為什么證據都擺在面前,徐州市勞動局監察大隊就是不愿意去查處違法用工的百大勞務?
為什么法律規定的一審期限為6個月,司法部門卻視而不見?一拖再拖,至今還沒給我一個明確的答復?
不管我的訴訟有沒有法律依據,都應該給一個說法吧?而不是像這樣一味回避,把我的訴訟請求晾在一邊。是真的案件太多還是,有其他不能明說的原因?
我今年28歲,希望在我60歲退休之前能有一個經得起法律考驗的結果。
一個要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勞動者的維權之路太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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