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道、和諧、責任”與“民主、自由、人權”的再比較
邊蜀原
責任對“民主、自由、人權”的比較:當個人意志通過民主形式表達的時候,需要的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一定要具有責任心、責任感,以負責任的態度對待民主過程,使民主成為一種正義的意見統一,達到正確意愿的集中統一。而不應該是以民主形式為過程達到盲目的、不負責任的自由。自由必須是有前提條件的自由,是在責任條件下的自由。責任對人權來說也是如此,仍然是在負有責任心、責任感下的人權,而不單單是只要不觸犯法律,那樣的條件是不夠的,標準太低,解決不了社會犯罪問題。因此,責任是一切普世價值當中最基本的要素,責任較之“民主、自由、人權”要重要的多。
公道對“民主、自由、人權”的比較:公道應該是衡量是非的標準,是解決問題、處理問題的標準。民主的過程是一部分利益人共同意愿的表達,但是否符合另一部分人的利益,民主過程并不能完善地表達,因此把公道做為前提條件是極為重要的,如果有失公道,只是一部分人、一個種族、一個國家以自己的利益為意愿的表達,而不是建立在公道的基礎之上的表達,其本身就失去了公道,而失去公道的民主是不能普世的。民主不能替代公道,而公道可以包含民主,其因果關系也必然是公道在上民主在下,人們對公道的認可程度應該大于對民主的認可程度,所以公道更具普世價值。至于公道對人權、對自由則更是如此,自由是民主的產物,人權是衡量西方自由的標準,民主過程尚遜色于公道,那人權、自由則更應在公道之下。
和諧對“民主、自由、人權”的比較:和諧是一切的歸宿,是萬物的歸宿。民主的過程、手段也是為了達到“和諧”,只不過是這種民主過程的和諧是局部的和諧、一部分人的和諧,民主達不到局部和諧以外的和諧,和諧能囊括民主而民主遠遠包括不了和諧的內容,和諧與民主不是在同一個級別檔次上,民主是人為的、和諧是自然的。西方的人權、自由也必須是以達到和諧為目的,以和諧為基礎。過度的自由,過度的人權要求,只能破壞和諧,影響別人,損人利己的人權、自由不但構不成和諧反而是和諧的大敵。因此,“民主、自由、人權”價值觀超越不了東方的中華文明文化當中的“和諧”兩個字。
民主對“公道、和諧、責任”的比較:民主是西方最引以自豪的一種政治制度,一種手段,一種過程,它是西方海洋文化文明的產物,是民意的表達,準確地說是參與表達者的民意表達。但是由于參與者的水平高低不同,個人利益不同,道德良莠不齊等等問題,其民主表達的結果也必然不同,在一個缺乏人人具有責任心,不能公道看問題,缺乏衡量是非標準前提下的民主是否會產生一個好的結果,其結果著實令人置疑。如果不是以責任心,人人負有責任心,公道行事,民主的結果必然是偏離的,只是一部分人利益的表達,是以一部分人的利益去犧牲另一部分人即另一集團利益的民意表達,部分人的暫時“和諧”,構成對其它人的不和諧,總體講是不會達到大的和諧,所以民主的前提是責任、公道,沒有責任、公道的民主是不會產生和諧世界的。民主只能是西方式的一個自由、人權的保障過程。
人權對“公道、和諧、責任”的比較:人權的一切內容都是圍繞人到世間,人在世間應享受到的權力,即自由、平等、生存、尊嚴、人格,不被虐待的權力等等。但享受人權的前提應該離不開責任、公道,人人負有責任心、公道辦事最終達到和諧的目的,如果追求人權離開了責任、公道,只追求人權而對社會不負責任的人是不完整的有缺陷的人,不是一個合格的社會人。如果社會處處公道、和諧、負責任,那么西方的人權自然是享受著最好的人權。公道就是最好的人權,只是目前人們對公道做得不夠,表面看人權比公道要好、要實惠,而實際上享受人權必須是要在“公道、和諧、責任”的前提下去實現。
自由對“公道、和諧、責任”的比較:自由是西方價值觀當中的核心目的,是西方世界的最高追求。但可惜的是西方的自由,早就存在問題,現在又出現大問題,是該認真反醒的時候了,過度的自由放任使自由給自己、給別人,對本國、對別國都已造成危害,這些問題都是源自于自私、自利、無度的自由。實踐證明社會缺乏責任、公道,沒有責任、公道的自由是失敗的自由,產生不出和諧下的自由。一個失敗的自由又怎么能成為普世文明,存在問題的西方“自由”是到了應該認真反思的時候了。盲目的自由根本無法與東方大陸文化中華文明“公道、和諧、責任”普世價值觀相提并論。
(節選自中國法治新聞2009年第11期“確立東方的大陸文化中華文明<公道、和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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