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何罪?“被強奸”何罪?
“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必將導致受賄猖獗!
2010年03月12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作工作報告時指出,2009年,檢察機關“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對3194名行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注意到,這是近年來最高檢首次把加大對行賄者的查處力度和行賄者的具體數字,同時寫進工作報告。
筆者查閱了網友的相關評論,得出的結論是:該措施不但對反腐倡廉于事無補,而且有可能導致受賄猖獗!
有網友說:
現在辦事,哪個不行賄?在座的各位,有誰敢拍著胸脯說:我沒有行賄過?
不要以為,拿著幾百萬,送給當官的,弄個工程做做那就是行賄?
9月10號,每個小孩人手一捧鮮花,送給老師,那也是行賄。
去醫院開刀,暗處送紅包,明處送小禮物,那也是行賄。
這位網友指出了現在的社會現實,的確是“衙門口,朝南開,有理沒錢莫進來”。而且不但是“衙門口”,推而廣之的各種官方的、半官方、涉及官方的、各種占有某種權力或資源的單位,無一不在明里暗里逼老百姓“交錢”。
如果你不“交錢”。別人的程序走3天,你的程序走1年。別人面對的是“笑臉”,你的孩子面對的是園丁的“苦瓜臉”。別人是“一路綠燈”,你的材料是不斷地被打回。別人生孩子“順順利利”,你老婆生孩子變成“高危孕婦”。
還有網友說:
“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就是為了掩蓋受賄。
他說的也許有點過激,而且也不懂“目前的法律”。但他說得有一定道理。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將行賄與受賄同時定罪,無形中就使二者結為攻守同盟。那么,進一步加大對行賄者打擊力度無異于使這種攻守同盟更加緊密、更加牢固。最終的結果是:導致受賄猖獗!
總理剛說了一句“堅決遏制房價過快增長”,馬上產生了三個地王。同樣“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有可能產生類似結果。好的出發點,總是會被別有用心的人鉆了空子。
全國政協委員、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海坤認為,在行賄、受賄案件中,對行賄人、受賄人都應進行追究,這都有法律規定。受賄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必須有行賄、受賄兩個方面,才構成犯罪。但在實際辦案過程中,辦案機關為了破案、定案,為了讓行賄人或“污點證人”能把事實真相說出來,往往客觀上就放縱了行賄人。
“這樣做,一是不符合法律規定,二是不能使受賄從根本上得到遏制。一個巴掌拍不響。沒有行賄,何來受賄?”楊海坤說。
楊海坤教授的觀點值得商榷。強奸罪同樣有兩個方面,強奸與被強奸。難道還要判被強奸罪嗎?傷害與被傷害。難道還要判被傷害罪嗎?
有網友說:
行賄是弱勢群體為了生計而進行的一種活動。這種活動只能說明行賄者違背了道德。受賄是強勢群體通過權力為自已獲取利益的活動。充分表現了受賄者的本質嘴臉。我強烈建意廢除行賄罪,只有這樣弱勢群體多了活動的空間,才能敢于舉報。只有這樣才能減少行賄者與受賄的關系,使貪官對受賄有所恐懼。
我國的刑法本身就存在這樣和那樣的問題?行賄人往往就是被強奸者、受害者。因為現在“辦事難”已成為不爭的事實,有的人為了某種利益、某個事、某個工程等等能辦成,不得不用大把的金錢去行賄,有時花了錢,事情還落空,“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如果好辦事,誰還愿意去白白地花掉大把自己腰包里的錢呢?因此,也是不得已而為之的。取消這一款,反貪工作就好做多了!
行賄罪應該從刑法中刪除掉,行賄不是罪!取消行賄罪必將瓦解被硬性捆綁在一起的“這種同盟”。必將可以大力遏制受賄罪,行賄的可以大膽地舉報受賄的,可以大膽做證人,可以減少貪官,減少不正之風,減少老百姓的怨氣。
“賄” 的原意就是“財物”的意思,愣是被人搞成了一個貶義詞。就象“小姐”一樣,居然被演化成了“妓女”。
“小姐”何罪?
“行賄”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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