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9日上午8時30分,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公開審判太平街道山下金村失地農民周更明,男,62歲、林賢青,男,55歲、金正明,男40歲,法庭上檢察官指控他們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1、周更明以土地審批不合格為由,起意糾結4、50十名老年人,以掛橫幅(堅決擁護十七屆三中全會),泥土、砂石堵路口,墻外倒糞便,燒千張(迷信品)等方式阻撓溫嶺市城建指揮部的房屋銷售。2、由周更明起意多次組織4、5十名老年人到本市人民政府門口以靜坐方式,影響市政府大門人員進出,對進出人員進行漫罵。3、4月20日一次上訪,上訪老年人坐在市政府餐廳里唱歌起哄,導致市政府機關餐廳當日中午無法正常營業,就餐人員大減,造成飯菜損失3千余元。
法庭上,以上罪行,審判長問周更明認不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周更明說“不認”。這樣法庭上就開始辯論。
1、周更明承認:管住違法違規用地所建的房產等候違法違規問題解決后再銷售,是他起意。因為該用地(33.5畝)是溫嶺城市規劃局把該村耕地作非耕地報批。報批時以道路拓寬為名,批下后搞房地產開發,是嚴重的違法違規用地。村民認為,違法違規用地不可按征地價每畝4.5萬元人民幣給付,理應按溫嶺當時的市場價,每畝500-600萬元人民幣結付。按征地價結付,已經給山下金村2800多失地農民集體造成1億6千多萬元人民幣的經濟損失。
2、關于管屋的問題,周更明說村民是白天在管屋,夜里是沒有村民管屋,燒千張(迷信用的紙錢)的事,我是信基督教30多年的老信徒,根本不會主張和參與這些燒千張的封建迷信活動。
3、關于墻外倒糞便的事,周更明說村民天天坐在那里管屋,不可能管屋村民自己把糞便倒在這地方,讓自己難受。相反,是管屋村民自己動手沖刷糞便打掃干凈。所以,倒糞便在墻外這件事,不是管房的村民所為。
4、關于掛橫幅的事,周更明說橫幅內容是“堅決擁護十七屆三中全會”、“堅決反對違法違規用地”、“堅決維護失地農民合法權益”,是宣傳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不能說成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
5、關于泥土沙石堵路口事,周更明認為這是村民為了阻止違法違規所建房產等問題解決后再銷售所采取的正當行為,是在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是屬于征用土地糾紛問題,不應該錯誤的定性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6、2008年12月開始,關于4、5十名上訪村民多次去溫嶺市政府上訪的問題,周更明承認是他起意,并指出上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關鍵是上訪村民所反映的民生問題是不是實際存在,上訪村民多次去市政府上訪,保安都拉了禁界線不讓村民上樓,市政府領導又不下來聽聽上訪村民的呼聲,村民只好站在坐在門口,難免有人會說罵人的話。有一次,村民是進到市政府餐廳坐在里面影響了就餐,但責任不在上訪村民,是市政府領導不下樓接訪而導致。
辯論結束后,法庭上審判長再次問周更明認不認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因為事情是你起意的。周更明堅決不認罪。周更明說,1、我起意管住違法違規用地所建的房產,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2條之規定,是在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是明顯的征地糾紛問題,不能錯誤的定性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2、我起意村民去市政府上訪,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村民有正常的民生問題要反映(因市信訪局不解決),只好向市政府領導反映。上訪村民進到餐廳、坐在市政府大樓門口,或罵人,是政府領導不接訪導致的,責任不在上訪村民。
時間僵持在半小時之久,法庭宣布退庭,擇日再判。目前,還未宣判之前,周更明希望全國廣大公民及法律專業人士給予大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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