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卸責任的托詞--“全社會的責任”
不知從何時起,我們越來越經常地會聽到和看到這么一句話,就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責任”。乍聽起來叫人心里一熱,好象全社會都在關心保護著我們的什么,可仔細想想便會覺得困惑繼而別扭起來,好象被人忽悠了一把。為什么呢?因為概念含混。
全社會,全社會是什么意思?指全社會的人么?如果是指人,那這句話就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人的責任。這就又叫人困而惑之了:全社會的人不也是消費者么?而那些侵犯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人又是什么人呢?也是消費者。只不過他們是既害人同時也要被人害的雙重身份,但依然是屬于全社會范圍中的人。那這句話就變成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自己的責任”。如果不是指人,那這個“全社會”指的又是什么呢?為此差點想破腦袋,最后還是沒想出個子丑寅卯來。
消費者的權益大概就是消費者的權力和利益的簡稱和縮寫——近幾年非常盛行,有的簡直叫你想不通。
權力包括自由地選購商品,要求銷售商提供合格的商品、合理的價格和滿意的售后服務,以及所購商品出現質量問題之后要求退換修理和賠償等等。消費者利益的是否得到保障或被損害主要取決于其購買的消費品的質量好壞和銷售商的是否誠信。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由誰來保障這些呢?
困惑之余,我忽然想起,商品質量的問題以及由此而及其他的衣食住行呀,工作勞動娛樂呀等等與生活以至與生存密切相關的各方面問題不都有相應的專門的職能機構或部門比如質監局呀、檢測站呀,環保局、安檢局、工商局、物價局、勞動局、衛生防疫站、文化局、公安局呀等等部委辦局來負責的么?里面那么多的公務員其份內的工作不就是負責管理檢查監測與人民生活相關的方方面面問題其中也包括商品的質量以保護人民各方面合法權益的么?他們就等于把關守隘和維護關內正常秩序的人。那么關內市場里的商品出現了質量問題并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就應該是也只能是這方面的專門機構和專門責任人的責任,因為他們沒有守好關隘。
然而那條標語讓我們知道,這事跟他們似乎不但毫不相干,竟還莫名其妙地變成了看得見摸不著的虛無縹緲的全社會的責任。因此,如果懷疑這是某些職能部門的人在設法推卸自己的責任,大約未必是十分錯的。
很叫人奇怪,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比如營銷商的欺詐,壟斷行業的霸王條款以及假冒偽劣商品的損害之后,直接負責的職能部門并不檢查自己的責任,他們從未想到是由于自己的失職才造成了這種損害,反而毫不慚愧地責怪消費者自己缺乏識別能力,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動員受害者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去打官司。
非常滑稽。
我倒以為,如果當真拿起法律武器的話,首當其沖的就應該是這些失職瀆職甚至吃里扒外以權謀私的部門和人員。由此就不能不談到納稅人的權益問題。因為,就現狀來說,如何維護納稅人的權益和提高納稅人的維權意識,才是首先應該解決的問題,然后才有可能談及其他。
原因很簡單,人民之所以納稅供養著這些龐雜的各方各面的職能部門和眾多的公務人員,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各方面的合法權益,而決不會是為了給自己增加麻煩。那些職能部門的人員穩定地拿著高出社會平均水平的工資,享受著各種說得清道不明的福利待遇,就這樣他們還不知足,每年竟能隨心所欲地將數千億元的公款揮霍一空。公款何來?來自稅收;稅收何來?納稅人血汗耳。而且數額還在與時俱進地逐年增加……然而他們對自己的職能盡心盡責了么?沒有。不但沒有,有的還在金錢的誘惑下墜落成為不法分子的同謀,內外勾結地利用手中的權力共同損害著納稅人或消費者的利益以謀其私。
如果相關的職能部門真的盡心盡職,納稅人的也就是消費者的權益就不可能如此普遍地輕而易舉地被損害。說到這里不禁覺得這些部門和這些人有如各地寺廟的菩薩小鬼和方丈和尚,他們不為供養他們的百姓消災免禍卻理直氣壯地享受著四方的香火,驕奢淫逸而毫不知恥。
胡錦濤總書記提出了“八榮八恥”,號召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其實主要針對的就是這些魚肉百姓又寡廉鮮恥之人。
當消費者意識到并決心起來維護自己權益的時候,奸商們的日子就難過了;但是,如果都要消費者自己維護權益的話,那些職能機構和部門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當納稅人都意識到并決心起來維護自己權益的時候,那些在其位不謀其政反謀其私的人們的日子肯定就要結束了,除非他們能改變自己寄生蟲般的生活方式,主動積極地對納稅人的權益負起責任來。
這是現代文明社會發展的必由之路。“執政為民”的理念也為此提供了有力的佐證。
因此,毋容置疑,保護什么什么人合法權益的只應該是也只能是相應的職能執法部門,而決不應該也決不可能是什么含糊其詞的全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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