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鞍山市一檢察長入股民企侵占千萬資產
2010-03-19 08:55
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王逾婷 共 0 條評論
關鍵字:吳云富,趙余龍,檢察長
吳云富的岫巖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被拍賣后,更名為了岫巖縣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吳云富說,趙余龍在接受鞍山市紀委調查時,鞍山市紀委監察室王新杰向他通告調查情況稱,經過5次詢問,趙余龍承認了投資260萬元入股耐火材料廠的事實。
吳云富的岫巖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被拍賣后,更名為了岫巖縣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本報記者田國壘攝
東方網3月19日消息:2004年,吳云富是身家上千萬的老板,擁有一家耐火材料廠,還頂著遼寧鞍山市政協委員的名頭,意氣風發。
可如今,吳云富無家可歸,只能寄宿在友人家中,“窘困到連一罐液化氣也買不起的地步”。
2010年3月4日,吳云富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現在我才明白,趙余龍利用手中的權力設計好一個個陷阱,目的就是霸占我的耐火材料廠和供貨合同。”
趙余龍是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
2010年1月,鞍山市紀委介入調查趙余龍侵占吳云富上千萬資產一事,隨后吳云富被鞍山市紀委告知,“趙余龍已被‘雙規’”。
但吳云富發現,趙余龍如今還可以在外活動,而且吳本人投資建設的岫巖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也沒有歸還他,而是被轉給了岫巖縣國資局。
以父之名入股耐火材料廠
1999年,經鞍山市岫巖滿族自治縣三家子鎮政府招商引資,吳云富在該鎮創建了岫巖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后期,吳云富又投資1250萬元修建了新廠房,2004年末建成投產。
吳云富創辦的耐火材料廠主要生產一種供煉鋼用的透氣磚。同樣的透氣磚,外國進口價格與吳云富廠供應的每單元價格相差數萬元,憑此,2002年,吳云富的耐火材料廠獲得了一份鞍山某大型鋼鐵集團的長期供貨合同,這份合同可謂“價值連城”。
2005年6月的一天,吳云富經人介紹認識了時任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趙余龍。
吳云富當時的想法是:“我一個做生意的,認識一個政界的人總不是壞事。”
當時,吳云富在鞍山某酒店內與趙余龍初次見面。席間,趙余龍問吳云富的耐火材料廠資金上是否有問題。吳云富答復稱:“建廠時間短,投資很大,資金有點緊張,還有三五百萬元的缺口。”趙余龍當即表示自己可以投資。
2005年8月,趙余龍約吳云富到他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的辦公室見面。見面后,趙余龍提出投資300萬元入股耐火材料廠,并提出“投資的300萬元要占耐火材料廠盈利股的一半,賠的部分不承擔并且耐火材料廠需向趙余龍的投資款支付0.5%的月息”等要求。
吳云富對這樣的條件心存不滿,但還是依此起草了一份《投資利潤分成合作協議書》。吳云富稱,當初他之所以起草了合作協議書是因為趙余龍曾對其稱“鞍山政界上的事兒我可以幫忙,我查過不少人,找他們辦事他們不可能不辦”。
2010年3月16日,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趙余龍時,趙在電話里承認了出資入股吳云富耐火材料廠的事實。
吳云富稱,趙余龍為顯示其作為檢察長強大的權勢和影響力,在一次吃飯時曾當著吳的面給耐火材料廠主要的供貨單位――鞍山某大型鋼鐵集團的5位廠長打電話,不出半個小時,5位廠長全部到齊。
投資協議書商定后,趙余龍向吳云富提出,協議得由其父趙有權代表乙方簽字。“趙余龍說他是國家干部,國家有規定不能投資經商。”吳云富說。
2006年1月12日,趙余龍的父親趙有權來到耐火材料廠并在協議書上簽字。隨后,一個名叫陳福成的人開始代表趙家到耐火材料廠監管賬目。據調查,陳福成是趙有權長期雇用的保姆的姐夫。
記者在雙方簽字的《投資利潤分成合作協議書》上看到,簽署該協議的雙方分別為岫巖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甲方)和海城市孤山鎮瓦子溝鎂石礦(乙方)。
吳云富稱,“我此前并不認識趙有權,也不知道孤山鎮瓦子溝鎂石礦的情況。”
貸款的深淵
一位檢察長入股自己的耐火材料廠曾讓吳云富有了“借得東風水路寬”的感覺,但從這一刻開始,與趙余龍的種種“合作”卻讓他陷入傾家蕩產的深淵。
《投資利潤分成合作協議書》簽署后,吳云富開始到趙余龍處取協議投資的錢款。
吳云富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第一次是我和親戚去趙余龍辦公室取錢,趙余龍拿出了60萬元現金。”
第一次取款時,吳云富給趙余龍寫了一張“收到趙余龍投資款60萬元”的收條。但隨后幾次取款時,趙余龍向吳云富提出:“這樣寫不好,我是國家干部,你就寫收到我父親趙有權的投資款吧。”
吳云富稱,趙余龍在這間辦公室分六七次共給了吳云富投資款260萬元。
吳云富說,趙余龍在接受鞍山市紀委調查時,鞍山市紀委監察室王新杰向他通告調查情況稱,經過5次詢問,趙余龍承認了投資260萬元入股耐火材料廠的事實。
2007年4月,趙余龍調任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與吳云富仍然合作。
記者看到吳云富2007年年底給趙余龍分紅時的收條顯示,“分得耐火材料廠利潤30萬元人民幣”,“經手人”處有趙余龍和孫波的簽名。吳云富稱,趙余龍的簽名是由孫波代簽的。
據調查,孫波系趙余龍的妹夫,鞍山市鐵西區十二中學校長。
趙余龍在交給吳云富260萬元投資款后,便向他建議進行銀行貸款。吳云富表示,“銀行沒有熟人貸款很困難”,趙余龍稱:“我認識鞍山市商業銀行的一個行長。我查過他,他進去后是我給拿出來的,我找他貸款他不敢不辦。”并囑咐吳云富:“你把評估手續弄好,評估人我來找。”
吳云富將評估所需的手續辦好后,耐火材料廠進行了評估,評估了1300萬元。
趙余龍的想法是貸款1000萬元,因銀行貸款額只能是評估結果的50%,趙余龍又找來鞍山市一集團擔保了700萬元。此后,鞍山市商業銀行給耐火材料廠辦理了2000萬元的承兌匯票,其中1000萬元作為向銀行繳納的保證金,耐火材料廠可貸到1000萬元。
2010年3月17日,鞍山市商業銀行建鋼支行的趙行長向記者證實,2007年12月岫巖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曾在其支行辦理了2000萬元的承兌匯票。但他稱出面辦理的是耐火材料廠的法人代表吳云富。
令吳云富沒想到的是,“承兌匯票發放后,趙余龍先拿走了600萬元”,實際只有400萬元投入了耐火材料廠,但吳卻還要承擔繳納2000萬元承兌匯票的利息。
承兌匯票的期限只有6個月,即從2007年12月5日到2008年5月6日。到期后,吳云富向趙余龍表示耐火材料廠資金周轉緊張并提出辦理延期,趙余龍稱承兌匯票由其先還,包括用于耐火材料廠的400萬元。
吳云富稱,償還完銀行承兌匯票后,趙余龍便說:“你給我寫個400萬的借據吧,限你一個月還我400萬元,這一個月400萬元按3分錢利息還我。”
記者拿到的借款協議顯示,協議雙方為岫巖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甲方)和孫波(乙方)。協議規定,“甲方貸款(肆佰壹拾貳萬元)到期后,如不能如數償還乙方,甲方現有的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的廠房、土地、廠內的一切設備(固定資產)、庫存物品、生產產品全部歸乙方所有,用以償還甲方向乙方的借款。”借款期限為“2008年5月5日至2008年6月5日。”
廠子在沒有產生任何債務的時候被拍賣
一個月到期后,趙余龍帶著包括其妹夫孫波、表兄王澤仁在內的8人到耐火材料廠找到吳云富稱,一個月的期限到了,因你沒有還上400萬元和利息12萬元,你必須和我簽個《以資產抵債協議書》。
協議的內容主要有“甲方將岫巖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的廠房、土地、場內的一切設備(固定資產)庫存物品、生產產品轉讓給乙方所有作為清償欠乙方的借款本息412萬元”;“甲方于本協議簽字之日將上述資產交付乙方。乙方派人進駐甲方”;“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均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80萬元”。
記者拿到的《以資產抵債協議書》顯示,協議雙方仍為岫巖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甲方)和孫波(乙方)。
吳云富稱,在《以資產抵債協議書》上簽字后不久,趙余龍、王澤仁便帶著30多人開著8輛大吉普到耐火材料廠進行強行接管,但吳誓死不從,趙余龍沒有接管成功。
此后不久,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一個星期天來到耐火材料廠,查封了正在生產的廠房,并要求吳云富償還貸款400萬元,另加違約金80萬元,利息24萬元。至此,吳云富欠趙余龍的欠款已增至504萬元。
2008年7月25日,趙余龍約吳云富在鞍山市五環賓館見面。吳云富稱,當天他在王澤仁、孫波的強迫下作為甲方(承租方)在一份《企業租賃協議書》上簽名,而孫波、王澤仁在乙方(承租方)簽名。
依據《企業租賃協議》,甲方將耐火材料廠租賃給乙方兩年,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企業的一切隸屬關系不變;甲方原以自己的名義同外部訂立的供銷合同由乙方執行;乙方聘用吳云富負責產品的開發、技術和銷售。
就這樣,吳云富將耐火材料廠的公章、合同等移交了出去,吳云富從法人代表變為每月領2700元工資的聘用人員。
對吳云富來講,噩夢還在繼續。
2008年8月27日,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的劉波通知吳云富到鞍山中院進行民事調解。調解的結果是吳云富須于2008年11月12日前將504萬欠款全部歸還原告。這份(2008)鞍民二初字第31號的民事調解書顯示,原告方為孫波。
因已失去耐火材料廠,此時的吳云富無力在規定期限內歸還欠款。2009年1月20日,鞍山中院又向吳云富送達了編號為(2008)鞍執實字第127號的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裁定:拍賣被執行人岫巖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所有的機器設備、房屋、土地使用權,評估價值為628萬元。
不到一年,岫巖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的評估價值從1300萬元降到628萬元。吳云富認為,“趙余龍利用職權操縱了評估”。
2009年5月25日,吳云富又收到了一份編號為(2008)鞍執字第127號的鞍山市院公告。公告稱:“本院已于2008年2月18日依法拍賣了被執行人岫巖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所有的機器設備、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買受人岫巖縣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最高價560萬競買成功……責令吳云富在2009年5月28日前遷出房屋。”
值得注意的是,鞍山中院拍賣耐火材料廠時(2008年2月18日),吳云富的耐火材料廠并未發生任何債務。
2010年3月16日,鞍山中院的劉波對中國青年報記者稱,出現“2008年2月18日拍賣耐火材料廠”是書記員輸入錯誤,實際時間并非2008年2月18日。但當記者詢問具體拍賣時間和提出查看拍賣卷宗時,劉波以相關材料已被鞍山市紀委調走為由予以拒絕。
“我私人投資的廠怎么歸鞍山國資委了呢?”
鞍山中院的拍賣協議顯示,岫巖縣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競買了岫巖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
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的工商檔案顯示,岫巖縣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趙余龍的表兄王澤仁,企業住所在地為岫巖縣三家子鎮三家子村,成立日期為2009年2月6日。
(2008)鞍執字第127號拍賣協議顯示,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8日競買了第一耐火材料廠,可按照工商檔案顯示,此時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還未登記成立。
吳云富稱,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澤仁,而實際所有人正是趙余龍。“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正是為接收我的耐火材料廠注冊的。”
岫巖縣玉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岫玉會師驗字(2009)第116號驗資報告顯示,2009年9月8日,龍興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又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950萬元,主要構成為:王澤仁認繳4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0%,趙余龍之父趙有權認繳550萬元占注冊資本55%。
記者通過遼寧省工商局網站查詢時還發現,岫巖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目前仍是登記成立狀態,注冊時間為2003年5月14日,法定代表人已不是吳云富,而是陳福成。
一份注冊號為21032200300235的《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顯示,岫巖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的法定代表人由吳云富變更為了陳福成。該申請書上出現了吳云富的簽字,但吳云富卻對記者說,“我從未見過這樣的申請書,也從未在申請書上簽字。”
3月16日,趙余龍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現在我與耐火材料廠沒有任何關系了,廠子被(鞍山市)國資委收走了。”
3月17日,鞍山市國資委主任呂金秋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證實,岫巖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已專屬至岫巖縣國資局。
“我私人投資的耐火材料廠怎么歸鞍山國資委了呢?”吳云富就此詢問王新杰,吳云富得到的答復是:“這是紀委的處理結果”。岫巖縣國資局趙局長的回答是:“我們和你不發生關系,有什么事兒你可以找紀委。”
趙余龍到底有沒有被雙規?
2009年年底,鞍山市紀委副書記隋曉萍找到吳云富,稱要調查網上流傳的趙余龍侵占其耐火材料廠一事。
“趙余龍在鞍山的關系盤根錯節,當時我對鞍山紀委出面調查趙余龍就不抱什么信心,可隋書記讓我放心并堅定信心。”吳云富說。
隨后,鞍山市紀委監察室主任王新杰電話聯系吳云富,稱要詳細了解關于岫巖縣民政第一耐火材料廠的事情,并叮囑吳云富要注意安全。
2009年12月30日,吳云富在海城賓館將趙余龍入股并步步侵占耐火材料廠的相關材料交給了王新杰等三名鞍山市紀委人員,并舉報了他親眼目睹趙余龍收受他人賄賂的情況。
2010年元旦期間,吳云富接到趙余龍的電話:“趙余龍稱有些事想和我談談。”但吳云富拒絕和趙余龍見面。
2010年1月5日,吳云富發現趙余龍和王澤仁的電話都是關機,一連數天皆是如此。
吳云富將這個信息告訴了王新杰,王新杰稱,趙余龍、王澤仁和孫波3人正在接受紀委調查。
“王新杰當時和我說,經過5次詢問,趙余龍承認了投資260萬入股耐火材料廠的事實。趙余龍嚴重違規違紀,已被‘雙規’。”吳云富說。
這一度讓吳云富倍感欣慰。可在1月20日左右,吳云富突然發現趙余龍和王澤仁的電話可以打通了。吳云富立即向王新杰詢問調查趙余龍的情況。他得到的回答是“趙余龍出去了”。“既然趙余龍出資入股的事情查實了,趙余龍為什么現在又自由了,趙余龍到底有沒有被‘雙規’?”這個疑問始終纏繞著吳云富。
2010年3月16日,中國青年報記者撥通趙余龍的電話。趙余龍先是同意與記者見面,但后以“正在沈陽的醫院做檢查”為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
趙余龍說:“網上炒的那些東西都不存在,紀委有調查了,結論都很清楚了,我們沒必要見面。”
不過,趙余龍承認了自己被“雙規”,但對為何被“雙規”后還能在外活動沒有予以正面回答。
2010年3月16日上午,王新杰以“有規定”為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但其在當天下午與吳云富的通話中稱“調查還沒結束”。而對“趙余龍是不是結束‘雙規’”的詢問,王新杰也未作正面回答,只是稱“暫時先不給你說”。
記者登錄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看到,趙余龍的名字已經從院領導名單中刪除。
(新民網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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