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樊濤
根據昆明中院網站公開發布的“執行案件立案指南”(網址:http://km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45),申請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提交材料:“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提交身份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其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機構代碼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然而,筆者日前(2010年3月16日)到昆明中院立案庭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時,卻被一女性工作人員要求必須提交被申請人的組織機構代碼。筆者表示不能理解,她先說是法律的要求,后又說是執行局的要求,還說中院執行的案子都是這樣辦的,又不是針對你這個案子,居然也不告訴我“執行局”在什么地方辦公,說她沒有這個義務。我說你沒有義務你坐在這里干什么?你不如回家帶孩子去!
爭吵了幾句之后,我找到執行局咨詢。那里的工作人員告訴我沒有這個要求,后又說立案庭要你提供什么你就按他們的要求去做。我說,他們要求什么要有文字依據,不能他口頭說什么就是什么,居然還以“法律”的名義,何況他要求的是我做不到的。我不可能提供我不知道的對方沒有不公開的隱私。
為此,我回來查詢了昆明中院的網站,在“便民中心”找到了“執行案件立案指南”。經查,根本沒有立案庭工作人員的所謂“要求”。于是打電話到立案庭,是昨天那位女士,她聽出我的聲音之后就無理的掛斷了電話,我接著又打,一位男的接的電話,他說是和技術監督局協調好了,你去就可以查詢到,就在滇池路上。于是我找到技術監督局,那里的工作人員告訴我:組織機構代碼屬于“國家機密”,只對公檢法開放,不對私人。我說是法院要求的,他說就需要法院的介紹信。最后,這位工作人員告訴我,他對這個情況也不清楚,告訴了我一個電話(4326042)讓我咨詢一下。我打電話之后,那里的工作人員告訴我可以查詢,帶上單位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交60元錢就是辦理了-----原來是如此協調的!(見附件照片)。
筆者認為,法院要知道被申請人的“組織機構代碼”,完全可以讓被申請人提供,為什么要申請人提交?而申請人沒有辦法提交,他們就給你指條路,讓你到技術局購買,這不是關聯交易是什么?你不買,法院就不給立案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法律文書不就成了一張廢紙?對于技術監督局而言,就可以出買自己掌握的機構代碼信息換錢,“名正言順”的非法斂財。
60元錢雖然不多,但昆明市一年有多少“生效的法律文書”要執行?那就不是一個小數目了!
筆者認為,昆明中院立案庭此舉至少在如下幾個方面產生非法效果:
1、違反“公示”的“執行案件立案指南”,明一套,暗一套,明目張膽關聯交易。
2、侵犯公民通過司法維權的權益,增加當事人維權的支付成本。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居然還要向技術監督局支付“咨詢服務費”
3、逼迫教唆當事人通過非公開手段購買獲取企業“組織機構代碼”,侵犯企業商業隱私,雖然談不上是什么“國家機密”。
4、支持、鼓勵組織機構代碼管理機關出買企業信息,非法獲利。
5、工作人員態度惡劣折騰人。要求不說清楚,人難看(不是指長相)折騰當事人多次往返,耗費當事人精力時間。
面對昆明中院立案庭的如此做法,筆者公開表達如下:
1、公開揭露;
2、公開追繳被迫交納的咨詢服務費60元。
3、公開被迫提交“組織機構代碼”獲取的關鍵信息:
需要機關: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
交易介紹機關: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
出買“組織機構代碼”單位:云南省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
收費單位:云南省標準化研究院科協咨詢服務部
交易付款人:樊濤
后記:在按立案庭“要求”準備、提交了申請執行的全部材料之后(2010年3月17日),立案庭工作人員居然不給收據。
筆者:2010年3月17日于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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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