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與此類似、或甚至更為嚴重的侮辱性事件,近年來并不少見。
以“下班搜身”為詞條點擊百度,即可見到“無錫一外企女工下班離開一律要搜身”、“山東萊西7千員工3年天天遭下班搜身”、“上海一藥房員工遭遇上下班搜身待遇”、“女工下班被兩脫內褲搜身,保安稱是業內慣例”、“五星酒店女員工被疑偷顧客錢遭脫光搜身”……而與此同時,圍繞此類事件的評論,也無不怒由心生、口誅筆伐。問題是,盡管有如此輿論,而我國《刑事訴訟法》亦規定,必須是享有執法權的有關機關和部門,才享有搜查的權力,且這種搜查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公安部下發的《關于保安服務公司規范管理的若干規定》也強調,“保安人員不得出現搜查他人的身體的行為”?!稇椃ā返?7條更還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但這種工廠搜身的案例,仍還是時有發生,甚至工廠強行設置安檢,已成為惡性慣例。更讓人憤怒的是,慣常以“人權”問題詰難中國的西方或所謂“民主世界”,其企業一旦落戶中國,卻往往又成為肆意踐踏勞動者人權的急先鋒,且氣焰囂張、不可一世。那么,這究竟是怎樣造成的呢?
不可否認,因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農村人口涌入城鎮,勞動力始終供大于求的趨勢與現狀,是造成“資強勞弱”的客觀原因。然而,即便如此,也并不能就成為資方無視、藐視法律,粗暴侵犯或甚至踐踏勞動者人權的理由。就是說,在我們有《憲法》、《刑事訴訟法》、《勞動法》等明確框定的前提下,假如政府有關監管及執法部門,能站正位置,并切實履行其應盡職責的話,如上述事件等,即使有可能偶爾發生,也會即時制止并予以懲罰,不至于蔓延至今,更不至如眾多評論所指,“已成為惡性慣例”。所以,歸根結底,問題出在企業,根子卻在于這些企業所在的地方政府。近年來,由于受“唯GDP主義”政績觀牽引,在一些地方,能“招商引資”,就是政績,能拉抬高統計數字與財政收入,就可以升官升職;而所謂的“維穩”,維的也只是但求資方滿意、哪管勞方死活的“穩”。于是,本來就強勢的資本方,更成政府及官員謨拜邀寵的“座上賓”,而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求職隊伍,則使得客觀上已然弱勢的勞動者一方,其權益在這些地方政府及官員心目中,飄飄然輕如鴻毛。有如此權力的傾斜,本就輕重極不平衡的勞資天平,又焉能不更是呈毫無法治框限的“一邊倒”之勢呢?
古語說,“人必自辱,而后人辱之”?,F如今,經常有專家學者孜孜不倦地說,勞動者要敢于和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等等等等,好像之所以出現上述等現象,原因反倒在勞動者,是因其“法治觀念淡薄”,先甘于“自辱”了,所以才“而后人辱之”。但面對這種似是而非的謬論,不禁要問:假如像上述“已成為惡性慣例”的資方劣行,都要靠、或都能靠勞動者自己來制止和懲罰的話,那還要地方政府的“有關部門”們做什么?而如由勞動者個人或群體來代行制止與懲罰之責,更還有何“穩”可言呢?
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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