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創性的“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
據中新網12月23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發《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要求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同時,新聞媒體如果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違反法律規定的,將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規定》完全站在法院的角度對新聞媒體報道案件庭審、法院工作等提出了要求,就好像媒體的新聞報道權是法院給予似地。尤其是要追究在審案件的“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的責任,更是開創了新聞史新的一頁。
對這項規定的開創性認定,新聞媒體的工作職責首次由法院來制定,新聞報道的準則首次由法院來“修訂”。吃了這么多年的新聞飯,還首次新聞除了真實性要求之外,還可以用有無惡意來衡量。
什么叫“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一篇批評在審案件判決不公正的報道,一篇揭露在審案件權、錢、法交易黑幕的報道,這樣的報道有沒有惡意?這樣的報道揭示的是“損害司法權威”事實,是否有損司法權威?如果這樣的報道被認定為“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那么法院干脆再下個規定,明確所有對在審案件的批評性、揭露性報道都將追究責任,這比“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更加容易理解和執行。
因為,要判斷一篇報道的惡意是在報道本身還是報道的人,不捕風捉影很難下結論。這樣一來,是不是“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全憑法院的感覺,法院說是了,寫報道的人是有口難辯。規定是法院定的,結論是法院下的,處罰是法院給的,這樣對付“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在法院就形成了一個壟斷的閉環,這樣有利于法院對在審案件報道的掌控。
憑心而論,高法的這個《規定》,讓人分不清法院與新聞界的關系。是媒體監督法院,還是法院指導、監督媒體工作,完全被《規定》模糊了。“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這么一個開創性的名詞說創造就創造了,有沒有經過新聞界的認同,有沒有經過最高立法機構人大的認可,都不得而知。
12月22日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在北京舉行2010年新年招待會,國新辦主任王晨出席并致辭。面對中外媒體,王晨表示,將以更開放姿態向世界傳播中國。(中新網)
王晨的這個表態與高法這個《規定》一前一后,同樣事關中國新聞,卻呈現一放一收的截然相反的態勢。王晨所說的“更加開放的姿態”,對國外媒體來說可能是一個積極的信號,決定了他們在中國境內活動的自由度。而高法這個《規定》似乎在告訴公眾,“更加開放的姿態”對于國內媒體來說,好像不是這么一回事。
200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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