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砒霜門”水落石未出。說“水落”,是因為被責令下架的“有毒”飲料經3家權威機構檢測完全合格,海口工商終于承認之前的“砷超標”結論與事實不符;“石未出”,是因為還有人在和稀泥,視民眾恐慌和企業巨額損失若無事一般,責任相關方直到現在還在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我們想知道,為何海口工商公布的檢測結果與權威機構的復檢數據嚴重不符?當初信誓旦旦地說,初檢機構資質足夠、檢測人經驗豐富、儀器設備經過校正,“檢測程序不存在問題,我們完全可以對送檢樣品檢測結果負責”。那么,初檢數據和真實值相差幾十倍是怎么回事?分析化學我還真懂一點,檢測程序設置本身包含了糾錯考慮。當然,既然是人做的事,“缺點和錯誤在所難免”,但與真實值相差二三十倍,在排除了技術因素后絕無可能。飲料砷超標,這是一個很可能置一個名牌企業于死地的結論,影響必定是轟動的,按照正常邏輯,對外公布之前一定會重新審核,直到在能力范圍內確認無誤。
砷超標的結論是檢測機構作出的還是海口工商作出的?又或者,是共同商定的?為什么呢?是技術原因還是人為因素?事情的發生已有時日,內部應該是早就理順了,又不涉及國家機密,早公開對誰都有好處。這事兒要能長期捂下去,那才真叫怪了,因為執法機構一腳踢到了鐵板——堅信產品質量并作風強悍的農夫山泉。
我們想知道,海口工商發布消費警示并命令下架是否越權?理論上,對于緊急和重大安全危害,海口工商是有權在復檢之前發布信息的,但砷超標是“緊急和重大安全危害”嗎?砷元素有多種化合價,三氧化二砷的毒性是很大的,五氧化二砷毒性并不大,零價砷基本無毒。僅僅是“總砷超標”,如果是略微超標,或雖超標但基本不含3價砷,既不是緊急危害也不是重大危害。當然,只要是砷超標,不論幾價砷超標,都是不合格產品,都應該受到處理,但如何處理要依法辦事,誰也別胡來。
從1975年開始,砷被認為是很多動物必須的元素,比如用含砷量過低的飼料喂養山羊和豬,可觀察到出生率低、發育遲緩、不斷死亡,哺乳動物缺砷還會引起脾臟腫大、頭發生長不良。砷對某些癌癥呈現良性作用。另一方面,砷對動物的良性作用,有數量范圍限制,超出范圍則出現負相關。如果飲料中總砷超標,長期飲用會導致慢性中毒,但不存在“緊急和重大安全危害”。砷在食品中廣泛存在,海鮮中的含量就非常高,只要不是大量海鮮和大劑量Vc同吃,就談不上什么危險。由于在飲料中添加砷元素沒有表觀上的意義,故幾乎可以確定不會在飲料中人為添加砷元素,就算超標,也就是個原料采購問題,超量到“緊急和重大安全危害”的程度是肯定不會的。因此,關于“農夫”和“統一”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的風險警示信息,只能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海口工商是否越權一目了然。
我們想知道,海口工商為何在這次執法過程中的“程序錯誤”多且低級?按照規定,檢驗抽樣時必須由工商部門、被檢單位、負責檢驗的機構三家在場,共同確認;抽樣檢測的書面資料、處罰決定要通知生產商;被檢驗者如對檢驗結論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檢,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海口工商并非稚嫩機構,難道這些法規統統不知道?
“我們和企業方對法律條款有不同理解”——條文說的是“依據各自職責公布”,超出職責范圍行事就是越權;“我們認為商家會通知廠家”——商家是否通知是商家的事,關鍵是你應該通知而沒有通知。
我們想知道,大事未了,風口浪尖上的海口市工商局長何運杰怎么就調到省工商局去了?如果省工商局急需何局長這種人才,那也得等到水落石出,并且確定沒有責任再調走。相關法規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急匆匆調走,是將人藏起來還是獎勵其政績?主要領導調走,難道更有利于查清真相?水落石未出,不該調他走,要是已經撇清了他的責任,那就意味著內部已經完全查清了來龍去脈,可為什么現在還不公開?難道涉及國家機密?民眾已經受到恐嚇,相關部門有義務告知真相。
我們想知道,整個錯誤是純技術因素還是黑手操縱?初檢的海南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說超標,復檢的廣東河源市質量計量檢測所、國家加工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4家機構,一個是地方級,3個是國家級,無一例外地得出了合格的結論。“砒霜門”若非技術因素,那就是黑手操縱。
筆者猜測,初檢機構大拍胸脯是唬人,目的是讓企業就此低頭。最大的可能是初檢機構由于技術原因,得出了略微超出上限的錯誤數據,但海口工商認為總算逮著了,機會來了,在大事宣揚“砷超標”時故意不說超了多少,只顧打著“砷超標”的幌子往死里整,因為若只是略微超標,達不到轟動效應,要一拳擊倒,就要設法讓人將該飲料和“砒霜”聯系起來,絕大多數普通民眾是分不清砷與砒霜的關系的。如果是黑手操縱,無非是兩種情況:1、索取不成找茬打壓;2、受人錢財替人牟利。若真是這樣,記過、降級、開除都不適用,“被超標”是要法辦的。
我們特想知道事情的全部真相,以及對責任人的處理和對企業損失的賠償情況。執法機構的公信力、企業的合法權益、消費者的信心指數,有賴于真相的徹底披露和后續的公正處理。法律法規不僅僅是規范生產商,同時也規范執法機構。提供劣質產品是廠商之過,質劣而不為人知是監督者之過,質量合格而謊報不合格,客觀上是執法機構恐嚇無辜的消費者。
強烈支持企業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合法權益,堅決反對可能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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