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時期特殊政策也要有底線
廣東省檢察院日前公布了《關于幫助企業解困,促進企業發展,保障廣東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十條意見”》,幫助粵企度過金融海嘯“寒冬”。“十條意見”明確要求,全省檢察機關查辦企業經營管理者和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要及時與主管部門或企業領導溝通,慎重選擇辦案時機,犯罪情節輕微的,酌情暫緩辦理。對涉嫌犯罪的企業特別是目前仍在營運的困難企業,要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負責人和技術業務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全力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這次金融危機(其實這樣的稱謂已經不符合實際,因為它已經不僅是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上的危機,比如19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而是已經擴散到幾乎經濟領域的各個部門,實體經濟遭受的重創已經越發凸顯,實質上已經變成了經濟危機)來頭不小,在中央一系列政策出臺后,各地、各涉企部門也紛紛出臺相關政策,從減免稅收、擴大融資渠道等等方面加大對企業的支持力度。
特殊時期有特殊政策,這是必須的,群眾也是理解的。但是像廣東省檢察院這樣沒有底線的“支持”還是讓人吃驚。作為執法機關,卻在拿法律當兒戲,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理念與不顧法律,說什么“查辦企業經營管理者和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要及時與主管部門或企業領導溝通”,請問檢察機關是人民的檢察機關還是領導的檢查機關,領導讓查就查、讓辦就辦,這哪里還是法制社會?(公安、法院、檢察院、郵電、鐵路等等部門,毛主席他老人家在題字的時候都鄭重的加上了“人民”二字,可是現在很多部門已經不是“人民”的了。)何況這些話還是從檢察院出來的,足以看出法治意識的淡薄和人治觀念的根深蒂固。
說什么“慎重選擇辦案時機,犯罪情節輕微的,酌情暫緩辦理”,“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負責人和技術業務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確保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請問諸位檢察官大人,這樣的待遇,普通老百姓能一并享受么?那些因為經濟危機丟掉工作、收入得不到保障、家庭困難的人,如果一時糊涂,做了一些雞鳴狗盜的事情,是不是也可以參照對有能力、有資格、有機會“貪贓枉法”的人的特殊處理方式?還是在明目張膽地為這些人設立保護傘,以其或者變相地達到“竊國者侯,竊鉤者誅”的目的?
說什么“對涉嫌犯罪的企業特別是目前仍在營運的困難企業,要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請問這些企業是指危機前犯罪的還是危機發生后犯罪的,如果是危機前就已經犯罪,那么表明這個企業在正常的發展環境中也不安分,在這樣的綏靖政策下,危機中渾水摸魚的可能性更大;如果是危機后犯罪,那么究竟是“迫不得已”(迫不得已就可以違法犯罪么?),還是有意“趁火打劫”?無論如何,這樣的好心安撫只會造成保護“犯罪分子”,為它們繼續從事不法勾當留下可乘之機,勢必造成打擊合法經營者積極性和信心的不良后果;勢必會造成市場混亂,影響正常的經濟秩序,讓“老實人”吃虧,讓中央一系列應對經濟危機的政策打折。
犯罪情節有輕有重,但再輕也是犯罪,這和其他行為已經有了質的區別,經濟危機不是“亂世”,還不需要法外施恩。政策要靈活,但底線要堅持,一個沒有底線的社會就像逐漸沒入無底的深淵的巨輪。
越是危機,越要強調法制和秩序,越要打擊明目張膽的違法犯罪行為,而不應該喪失底線,變相地縱容違法犯罪行為、為虎作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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