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輕判的立法與執法,是權勢者們為自己設置的最后一道屏障
1997年,我國在修訂《刑法》中加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該罪名最高刑期只有5年。這就是告訴人們,無論你是偷來的,還是搶來的,是貪來的,還是受賄得來的巨額財產,只要你咬緊牙關堅決不承認,檢查機關又找不出證據的時候,就可以輕判。本來該死刑的,最高也就5年刑期。
說檢查機關找不出證據,那是有點冤枉他們的。天下的事情只要做了,那有不透風的墻?巨額財產擺在那里,還有查不清楚的?再說了,如果嫌疑分子拒不交待巨額財產的來源,又真的查不到證據,為什么不以貪污受賄罪從重論處?
以貪污受賄罪論處是有百分之百的理由的。因為正常情況下,一個官員是不可能得到巨額財產的,如果不是貪的(就算是做的天衣無縫),無非是有人送給他的。那么如果他沒有放棄原則給當事人好處,有誰能夠平白無故地送給他巨額財產?所以,以貪污受賄罪論處,一點都不會冤枉他。加之拒不承認,因此應該從重處理!
而我們的有著立法權力的人們和機構,竟然以“不明財產來源不明”為名,為貪腐分子設置了最后一道屏障,最高刑期只有5年。
現在,據說又要對“不明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期進行修改了,準備改成多少呢?真是把準貪官們“嚇”了一跳,最高5——10年。看到這樣的消息,貪官們又該彈冠相慶了,他們這個既得利益群體又將取得一次歷史性的勝利了!而廣大群眾呢,心里真是有著說不出的憤怒,這條法律明擺著的就是要庇護貪官,但就是沒辦法改變它。
本來,一個個貪官在意外落馬的時候,那巨額的贓款,死多少次也是夠條件的了。但就是少有貪官被處死,最多一個死緩了事。過幾年再來個減刑,保外就醫什么的,一切又回到了原點,就跟沒判差不多。
如此法律還有什么公正可言?本人不得不懷疑,立法機構和參與立法的大多數人,執法機構和那些執法隊伍中的相當數量的人員,他們一定與貪官們有著利益上的鏈條,他們自己也難以證明自己的清白。權勢者們貪污受賄,雖然敗露的可能性極小,但也還是會有意外發生,所以要通過手中的立法權力給自己設置最后一道屏障。否則無法解釋,何以會制定出這樣的法律條文,又何以這樣執法?
當然,現在這條刑法還在修改中,最后是個什么樣子還沒有確定。如果,真是如網友獲悉的那樣,最高刑期仍然是5——10年或者更高那么一點點,我們就有理由宣布,中國的法律已經死亡了!
200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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