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底中央電視臺播報一則新聞,改革以來,一直虛掛在法律條款之上的“投機倒把罪”終于被堂而皇之的廢止了。這條法律條款從改革之初就在行動上予以廢止、并且奉為能人們行為準則的條款為何從法條上給予廢止卻這么姍姍來遲呢?難道這個條款被人們、甚至法律界忘記了?從最初的吃回扣、吃差價感到有些不妥,感到有觸“投機倒把罪”之嫌的威懾,到遍地都是投機倒把,甚至不吃回扣,不吃差價就不做該做的工作。如果說投機倒把起初大多是有權人和一些能人們的專利,那么經過三十年的社會精英的言傳身教,可以說這種理念已經深入人心,并擁有了廣泛的群眾基礎。一個擁有如此廣泛群眾基礎和價值取向的的行為準則,三十年來從法條上來說竟然是違法的。真不知道我們標榜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法律準則在這個條款面前是怎樣的尷尬?不過這并不要緊,消足適履難免劇痛,但面對畸形的腳丫改變一下鞋子的面貌還是容易做到的。而且可以使畸形的腳丫更舒服,更便于生長。至于畸形發展到將來還可以不可以走路,那就不必想的那么遠了?!敖搅襞c后人愁”,于是,當許多人開始反思這三十年來的成與敗,得與失的時候。這個與現實南轅北轍,背道而馳的法條理應從名義上給予廢止。同時也是三十年來對所有投機倒把行為及成就予以追認和認可也就不難理解了!
法律是道德的基石,是道德取向的航標。既然從法條上認可了,那么其行為也就因為合法而趨于合理。投機倒把是一切經濟犯罪中的慣用伎倆,是一切腐敗行為中的常規武器。這些伎倆和武器如今已在民間廣泛流傳。民間的廣泛流傳又形成了腐敗生長的肥沃而廣袤的土壤。人們從痛恨腐敗到開始羨慕腐敗,從羨慕腐敗開始嘗試腐敗。腐敗不是當權者的專利,草根也要腐敗。于是,許多人痛恨腐敗的心態從最初的去之而后快,開始轉向取之而后快。轉向一有機會就也腐敗一把的欲望準備。之所以痛恨腐敗,因為看不到腐敗根除的希望,而不得不順應潮流,寄希望于有機會也從腐敗中撈取一些好處!識時務者為俊杰嘛!
在我們身邊最小最近的官是什么呢?也許就是和我們同住一個樓門的樓長了。一個沒有工資待遇的樓長也能投機倒把,腐敗一把嗎?最近在我們樓門就因為爭奪樓長之職而暴露了一些內幕。樓長大多協助居委會收取一些費用。諸如衛生費,樓道燈使用費等等。前幾日樓道燈忽然不亮了,打聽了一下,才知道欠費。造成這種斷檔的原因是居委會將這些樓長收費權轉交給了同一樓門的另一個關系不錯的人。老樓長憤憤不平:“我了解其中的內幕,為什么交給她,不讓我干,因為所有收費都能得到好處!居委會主任能掙多少錢,好多錢都收費收上來,他們自己分了……!”我真的不知道這叫不叫投機倒把(是也無所謂)?也不知道算不算腐???大官可以賣官,可以賣股權,賣國有資產,我居委會怎么不可以呢?我可以賣“小官”賣“再就業優惠證”賣最“低生活保障證”,賣……。
當草民也要腐敗,爭先恐后腐敗,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的時候,我們還能看到希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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