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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春風:對《奴隸社會不是私有制社會》的批注

陳春風 · 2008-01-26 ·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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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春風:對《奴隸社會不是私有制社會》的批注

最近,在網上出現了這樣一股妖風,鼓吹奴隸社會不是私有制社會。作者耿協斌,據說是河南省一名公務員。事實上,耿先生從根上就大錯特錯,即混淆國家和所有制的區別。他的理論無非還是超階級國家的一個變種。無非還是為了欺騙勞動者。題目取得嘩眾取寵,事實上一點邏輯也沒有。文章中耿先生也承認奴隸制是國有制,那為什么不說說誰是統治階級呢?那為什么不說說,生產資料是歸哪個階級所有呢?本篇論文最先發表在光明日報所主管的網站上,不知道編輯是何居心。難道還想掀起一場標準大討論么?如果是,我只是希望他們不要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在這里,暫以批注的形式加以批判。

                           

                                              奴隸社會不是私有制社會

摘要:

目前,我國辭書、詞典、教科書及學術界普遍認為,奴隸社會是私有制社會,其實不然,在社會主義制度建立之前的人類四種社會制度里,有兩種是公有制,兩種是私有制。原始社會、奴隸社會都是公有制社會,不同的是,原始社會是各個氏族、部落集團公有制,奴隸社會則是國家公有制;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都是私有制社會,不同的是,封建社會是以個人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而資本主義社會則是以占有別人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正象資本主義私有制雖然否定了人人都擁有的私有制,但它還是私有制一樣,奴隸社會盡管否定了原始社會人人都平等的公有制,但它還是公有制社會。  資本主義私有制否定了人人都擁有的私有制,人人都擁有,擁有什么?所有制是對生產資料說的。那么,人人擁有就是人人擁有生產資料。這不就是公有么?怎么又成了私有呢?而且,一上來就把時間跨度限制在“社會主義制度建立之前”,委實是別有用心的。

一 奴隸社會不是私有制社會的主要依據

奴隸社會是私有制社會,對此,經典作家們早有定論,并且至今還被學術界普遍公認,現在要對這一重大學術觀點提出質疑,理應拿出讓人信服的依據。為此,筆者所能提供的依據主要由如下幾點:

(1)郭沫若在《奴隸制時代》一書里有關論述:“古代中國的土地所有制,在殷、周時代是土地國有制。這是沿襲著原始公社的習慣而被固定下來的。”(見該書第3頁)。

“周代的特征是一切生產資料均為王室所有(殷代也應該是這樣),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一切農業土地和農業勞動都是王者所有,王者雖把土地和勞力分賜給諸侯和臣下,但也只讓他們有享有權而無私有權”。(見該書第21頁)。

“ 古代中國毫無疑問地施行過井田制,就平坦的地面劃分出有一定畝積的等量的方田,以分配給臣下作為俸祿。這一方面可以作為規定俸祿多寡的標準,另一方面也可以作為考驗耕者勤惰的標準。這種辦法不僅限于中國,古代羅馬的百分田法,同中國的井田制是十分類似的制度。”(見該書第4頁)。

“我們知道,井田只是公家的俸田,這是土地國制的骨干。公家把土地劃成方塊授予臣工,同時更分予些‘說話的工具’為他們耕種…。公家所授的方田一律都是公田,在方田外所墾辟出的土地便是所謂私田。公田有一定的規格,私田自可以因任地形而自由擺布。公田是不能買賣的,私田卻真正是私有財產。公田是要給公家上一定的賦稅的,私田在初卻完全無稅。”(見該書第24頁)。

郭沫若把國家和公家混淆是出于何種居心,我們暫且不予討論,但耿協斌竟然直接拿來就用,不能不說是一種別有用心的行為。在這里,耿協斌故意將國家和公有制混為一談。國家是階級的產物,所有制是看生產資料歸誰所有。耿協斌明明知道奴隸制國家的統治階級是奴隸主,那么,他們的國有制不仍是私有制么?難道生產資料不是僅僅有那些奴隸主占有么?難道奴隸還能占有生產資料么?難道這些資料不是表明奴隸社會是私有制么?而且,故意把作為生產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奴隸抽掉,明顯是自己也知道這里經不起推敲。

(2)相關史書里的論述。“井田制的歷史淵源較早,夏商以來就實行這種田制,西周的井田制發展的最完備。…實行井田制的前提是土地國有,或者說名義上的土地王有。”(見《中國古代史》 上冊,62頁)

“夏、商、周三代的土地所有制關系是屬于奴隸主國家土地所有制性質,那時,土地還不屬于個別奴隸主所私有,土地(包括房屋地)不能隨便買賣、轉讓,叫做“田里不鬻”(賣的意思)。井田制的經營方式,有公田和私田的界限。所謂‘公田’,實際上是奴隸制度確立后保留下來的原始公有地的殘存。…所謂‘私田’是指公社農民的份地,這是要定期重新分配的。公社農民對它只有占有權、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見《中國古代史》,上冊,62頁)

“西周后期,由于平民在公田上的消極怠工和大批流亡,奴隸主貴族驅使平民助耕公田的剝削方式已維持不下去了。于是,周宣王即位后“不藉千畝”,廢除了藉田禮。這是適應井田制開始動搖而采取的應變措施。這件事標志著至少在王畿內,公田、私田的界限逐漸消失,井田制開始瓦解。”(見《中國古代史》,上冊,69頁)“井田制是西周土地國有制的主干”(見《新編世界經濟史》,古代前期,馬洪路、劉鳳書著,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6.11版,184頁)。國有就是公有么?這里那里說他們是公有了?奴隸在當時僅僅是作為生產工具從屬于生產資料,連人的地位都沒有,他又怎么去公有呢?

(3)國外奴隸社會土地公有制史料:奴隸社會的土地是公有制,這一點,不僅我國有史料可以證實,公元前100~前44年古羅馬凱撒獨裁時期(該時期社會性質也屬于奴隸制)土地也是公有制。“在凱撒時代,蘇維匯人不僅有過土地公有,而且也有過共同核算的共同耕作”(見《馬、恩選集》第四卷,第138頁)。耿先生的邏輯緊緊圍繞著國有即是公有的觀點,殊不知從起點就錯了。而且,馬克思早就說過,看待這一問題不能僅僅從形式上去分析。可耿先生偏偏抓著表面的東西不放。

《政治經濟學辭典》希臘奴隸制辭條解釋說“斯巴達人實行軍事奴隸主貴族專政,土地和奴隸都是國有的。全國土地分給公民,不準買賣、轉讓和分割繼承。全體希洛人被固著在的份地上,按規定的數額將收獲物交給占有份地的主人,但主人不得私自把他們出賣或趕走,也不得剝奪他們的財產。土地和奴隸都是國有的,說的清楚極了!奴隸階級沒有生產資料,生產資料掌握在奴隸主階級手中,這個是公有么?難道不是實質上的私有?或者在耿協斌先生眼中,奴隸壓根就沒有參與分配的權力。說的再直白一點,在耿協斌先生眼中勞動人民壓根就沒有參與分配的權力。

(4)對稱性原理。對稱性是宇宙間客觀事物較為普遍的存在形式。根據對稱性原理,有公必有私,有公有制必然有私有制。既然私有制分別存在于以自已勞動為基礎,和以占有別人勞動為基礎的兩種社會形態里,那么,與此相對稱,公有制也必然存在兩種社會形態,即以氏族、部落集團為基礎的原始公有制社會形態,和以土地國家公有制為主導的奴隸制社會形態。把奴隸社會定為私有制社,這樣一來,在社會主義之前的人類四種社會制度里,就有三種私有制,一種公有制,這是嚴重違背對稱性原理的。這段簡直狗屁不通。自己都承認對稱性只是較為普遍的存在形式,什么叫普遍?就是有特例。什么叫較為普遍?就是有很多很多特例。既然有很多很多特例,那么耿先生發明的對稱性原理,就不是真理。可是,按耿先生的意思,“違反”一個不是真理的現象,就是錯誤的了,就是荒謬的了,這怎么說都讓人覺得耿先生精神錯亂。而且,違反了對稱性原理又怎樣呢?一夫多妻難道對稱么?可是還不是曾經存在過并且正在存在著么?何況,社會是發展的,不是到社會主義之前就停止了。我如果們姑且承認這個狗屁不通的對稱性原理,那么,耿先生又怎么保證到人類只有三種私有制,一種公有制呢?而且,算上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就正好是三種私有制,三種公有制了。那么耿先生為什么不這樣算呢?事實上他也知道,一旦再往前算算,自己就沒什么戲唱了。為了湊出自己需要的,只能把起點算在社會主義之前了。這個簡直不是無恥可以形容了。

(5)邏輯性原則。事物的客觀性與邏輯性應該是統一的。按照一種公有制、三種私有制之說,人類社會發展的順序是:由原始集團公有制,進入奴隸社會的私有制,然后又經過封建社會的私有制、資本主義私有制,再進入社會主義的國家公有制。這也是違反客觀事物發展的邏輯性順序的。按正常的邏輯順序應該是:公有制,由集團公有,發展到國家公有,這樣使公有制走到了盡頭。接下來是私有制。私有制由以個人勞動為基礎,發展到以占有別人勞動為基礎,又使私有制走到了盡頭。共產主義社會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指原來意義上),而是將公有制、私有制各自優點、長處融為一體的一種叫做“二重性”所有制(什么是“二重性”公有制,見以后發表的《建立“二重性”所有制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

當耿先生發現自己說不圓時,就只能再創造發明一個東西。何況,原始的公有和共產主義的公有,是明顯有區別的。一個是物質極端貧乏,一個是物質大大豐富,一個是被迫的,一個是自愿的。然而可惜,對這些鐵的事實,耿先生照例是看不見的。何況,既然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事實違反了耿先生的邏輯,不恰恰說是耿先生錯了,怎好意思指責事實呢?

(6)史料依據反思:認定奴隸社會是私有制社會,目前還缺乏史料依據。如果說奴隸社會是私有制社會,那么就應該有原始社會后期公有制阻礙生產力發展的史料依據,但是,迄今為止,我們只能找到奴隸社會后期“由于庶民怠工、逃亡,靠庶民共耕公田,榨取其剩余勞動的辦法難以維持”。《詩經•齊風•甫田》上說:“無田甫田,維莠嬌嬌。…無田甫田,維莠桀桀。”這兩句詩的意識是:公田、大田上無人耕種,草長得非常茂盛,…。(《新編世界經濟史》,古代中期,楊民生著,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6.11版150頁)。卻找不出任何有關原始社會后期,某公有集團成員在公田上怠工、逃亡等方面的史料證據。這似乎可以說明,公有制在原始社會后期,并沒有成為阻礙生產力發展的桎梏。公有制在它所容納的生產潛力還沒有發揮出來之前,是決不會就此止步,讓位給私有制的。這個“決不”是怎么出來的呢?事實上,世界歷史的發展進程表明,社會革命并不總是首先在物質生產力最先進的國家里發生、并首先取得勝利的。正如封建社會制度就不是首先在奴隸制社會發展最充分的古羅馬帝國產生,資本主義社會制度也不是首先在封建社會發展最長久、最充分的中國產生。讓位并不等于私有制就不能出現。不要說找不出任何有關原始社會后期,某公有集團成員在公田上怠工、逃亡等方面的史料證據,難道就能找出何有關原始社會后期,某公有集團成員在公田上不怠工、不逃亡等方面的史料證據么?既然找不出證據,又怎么能下結論說“這似乎可以說明”呢?

二,不承認奴隸社會是私有制社會的主要原因

我們所說的公有制或私有制,主要是指生產資料是歸公有、還是私有的一種社會制度。奴隸社會的主要生產資料是土地,有大量史料和鐵一般的事實都證明,奴隸社會的土地是國有制,奴隸社會所有制性質,無疑應該屬于公有制社會。為什么社會主義國家的歷史學家、哲學家、經濟學家們都無視事實,硬把它說成是私有制社會呢?其中的原因可能有一下幾點:我倒是第一次聽說馬克思是社會主義國家的哲學家。耿先生顯然對歷史是無知的。聯客觀事實都不知道了。不過按照他的邏輯,我倒想問問,為什么“資本主義國家”的歷史學家、哲學家,經濟學家都無視事實,硬把它說成是公有制社會呢?

(1)公有制社會性質的認識缺乏發展、辯證觀點。在這些專家、學者們心目中,公有制社會是一個無階級、無剝削、無差別(后稱“三無社會”),人人平等的社會,而奴隸社會則是一個有階級、有剝削、社會差別較大,人與人之間極不平等的社會。所以,盡管奴隸社會的土地、甚至奴隸都是歸國家所有,也偏偏把它說成是私有制社會。社會主義是公有制,可馬克思,列寧都承認是有差別的。例如按勞分配,就是帶有資產階級法權的分配方式。也許恰恰是耿先生自己,才幼稚到以為公有制社會是個三無社會。

說公有制社會是“三無社會”,無非是以原始社會為事實依據,來說明公有制社會應該是三無社會的。這種說法能成立嗎?否!的確,原始社會是公有制社會,原始社會也是一個三無社會。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結論,公有制社會必然是三無社會。正如私有制社會可以由以自巳勞動為基礎,發展到以占有別人勞動為基礎一樣,公有制社會也能從以氏族成員人人都平等,人人都有份的原始集團公有制,發展到事實上只歸少數奴隸主貴族所有的國家公有制。

自己都承認是少數奴隸主貴族了,這個還不是私有么?難道耿先生不會辨證思維么?

應該承認,公有制由原始社會階段,發展到奴隸社會階段,的確變得不象原來的公有制了,因為它已經走向了自已的反面。但是走向反面的公有制不能認為就不是公有制。正象資本主義私有制,把以個人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推向了自己反面,但它仍然還是私有制一樣,奴隸社會雖然使公有制走向自已的反面,但它依然是公有制社會。私有制在大工業出現之前是人人都擁有的私有制,公有制在國家出現之前是人人都有份的公有制。后來公有制也不是原來公有制,私有制也不是原來的私有制,這一切都因為私有制、公有制在一定的條件都會發生變化,都會走向了自己的反面。它走向自己的反面和把一部分推向自己的反面是不同的。而且,用資本主義的客觀規律解釋奴隸制的規律,符合邏輯道理么?

過去我們只承認私有制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后,會走向自已的反面,沒有認識到公有制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后,也會走向自己的反面。這說明我們對公有制的認識還缺乏發展的觀點,辯證的觀點。實際上,奴隸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一樣,都是將自己前一個社會推向反面,但它仍然還和前一個社會的性質是相同的一種社會。這是典型不動腦思考的緣故。自己還說,社會主義國家的哲學家認為原始社會是公有制,奴隸社會是私有制,這不恰恰說明,我們已經認識到公有制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后,也會走向自己的反面么?耿先生的“沒有認識到”從何而來?

(2)公有制概念的內涵太小,缺乏多種定義。馬克思主義理論們都異口同聲地認定后資本主義社會是公有制社會。如果承認奴隸社會是公有制社會,那么,公有制的優越性何在?馬克思主義者主張推翻資本主義私有制度,建立共產主義公有制度的意義又何在?我們之所以會陷入這樣的困境,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因為公有制缺乏有多種定義造成的。在《現代漢語詞典》里,對公有制是這樣解釋的:“生產資料歸公共所有的制度。現在我國存在著兩種公有制,即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的集體所有制。”對公有制這一概念的內涵作這樣的界定,顯然太窄。正如時間有多種定義一樣,公有制這個概念也應該有多種定義。目前人類根據不同對象、不同領域里的需要,對時間作出多種定義。如,有當地太陽時(指人們把地球相對太陽自轉一周的時間定義為一天。),格林威治時,天文時等。到了1905年,愛因斯坦在狹義相對論里又提出了物理學時間。近年來,隨著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的廣泛使用。人們又提出了一種適合GPS系統使用的時間,這種時間不同愛因斯坦在狹義相對論中約定的異地鐘同步法時間。公有制也應該有多種定義,比如有原始社會的集團公有制,有奴隸社會的國家公有制,還有目前定義的社會主義全民公有制和勞動者集體公有制,再就是共產主義社會的“二重性”公有制。公有制有了多種定義,就不會再出現馬克思主義者對批評公有制存有護“犢”現象了。共產主義公有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公有制,它是具有特定含意的一種公有制。馬克思主義者只承認具備共產主義本質特征的公有制才具有優赿性,并不是任何公有制都有優赿性。那些不具備共產主義特質的公有制,遠不如私有制。對于這些公有制,不僅資產階級批判,共產主義者也應該批判。耿先生說“那些不具備共產主義特質的公有制,遠不如私有制。對于這些公有制,不僅資產階級批判,共產主義者也應該批判。”,難道事實不是這樣么?難道馬克思歌頌過原始社會么?事實上從發展生產力的角度來講,馬克思甚至還參加了1848年的資產階級革命。按照耿先生公有制概念的內涵太小的邏輯看,只要耿先生自己好好定義一下公有制,奴隸社會自然就不是私有制了。何苦那么麻煩呢?當耿先生在一個問題上解釋不清時,就換另一個概念講。把哪個概念講清楚后,他大概就覺得原來的問題也算解釋清楚了。問題是風馬牛不相及,時間和所有制,有什么內在聯系?

(3)否定的否定規律不適合用來解釋生產資料所有制全過程變革規律。如眾所知,馬克思的否定的否定規律來源于黑格爾《邏輯學》。讀過《邏輯學》的人都知道,黑格爾講辯證法的這條規律,與馬克思否定的否定規律并不是一個意思。黑格爾講的是正、反、合的意思,即“安置自己,把自己跟自己對置起來,自己跟自己結合-安置、對置、結合。用希臘語來說,這就是:“正題、反題、合題”(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140頁。轉引自:姜井水.現代科學辯證法與現代科學認識論(M).上海:學林出版社,2003.06.第60頁)。用黑格爾講的辯證法來解釋人類所有制變革全過程的規律,應該是:人類歷史上兩種公有制,是正題,兩種私有制,是反題,然后,將公有制、私有制各自缺點擯棄、優點繼承下來,建立二重性所有制,是合題。馬克思把黑格爾的這一規律概括為否定的否定規律,如在《資本論》第一卷里,馬克思指出:“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產生的資本主義占有方式,從而資本主義的私有制,是對個人的、以自己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的第一個否定。但資本主義生產由于自然過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對自身的否定。這是否定的否定。這種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資本主義時代的成就的基礎上,也就是說,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生產的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見該書832頁)。馬克思與黑格爾的的區別在于:按照黑格爾的規律,公有制與私有制最后是相互融合的,而馬克思的規律,則是公有制與私有制最后是“徹底決裂”的。既然共產主義公有制要與私有制實行徹底決裂,那么,共產主義者當然就不允許批評公有制(包括任何形式的公有制),更不會承認奴隸社會是公有制社會。這可能是馬克思主義者不敢承認奴隸社會是公有制社會的思想根源。“否定的否定規律不適合用來解釋生產資料所有制全過程變革規律。”這句話耿先生表述的有點問題。事實上應該是否定的否定規律不適合用來解釋生產資料所有制按耿先生解釋的變革規律。而且,從所有制這個根上就錯了,真不知道耿先生怎么就這么自信,覺著馬克思是“不敢”承認。

也許辯證法的這一規律有多種表述形式,正、反、合是一種形式,而否定的否定是另一種形式。用否定的否定規律用來解釋某一事物從一個階段向另一段的變化是正確的,如一顆麥粒,開始是麥粒,后來被埋入土壤里,在一定的濕度溫度條件下,麥粒成長為麥苗,麥苗是對麥粒第一個否定。中間又經過一個生產周期(這其中包括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麥苗又變成了新麥粒。這是否定的否定。新麥粒不是麥苗,也不同于原來的麥粒。這種解釋是可以說得通的,把否定的否定規律用來解釋整個事物發展全過程的辯證規律,就很難解釋得通。解釋整個事物發展全過程,可能需要用正、反、合規律。

弄清奴隸社會所有制的性質,有幾個關鍵性問題需要首先澄清:

(1)私有制和私有財產的區別。什么是私有制,按照《現代漢語詞典》上的解釋:私有制是指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的社會制度…。在這里,私有制的定義是很明確的。但是,在事實上私有制與個人私有財產又是很容易混淆的兩個概念。不弄清二者之間的區別,不僅在理論上會影響我們判定一個社會所有制的性質,在實踐上也很難把消滅私有制與消滅個人私有財產區分開來。這里的概念明明是生產資料和私人所有的關系,耿先生偏偏嫌太少了,硬生生加進來一個個人私有財產。您不嫌累啊?

私有制是與公有制相比較而存在、相對應而產生的一個概念,正確認識私有制,必須聯系公有制,深入探討原始社會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公有制社會,對弄清奴隸社會性質至關重要。比如,原始社會公有制是公有制的一種形式,還是唯一形式?公有制到了原始氏族、部落階段后是就此止步,還是繼續往前走?有沒有可能出現比氏族、部落更大范圍的公有制?還有,公有制處在原始階段的時候,因產品沒有剩余,所以是單一的、沒有個人私有財產的公有制,在公有制發展到更高階段之后,隨著剩余產品的出現,會不會有個人私有財產?會不會出現階級和剝削?有了個人私有財產,有了階級和剝削的社會,還是不是公有制社會?如果不是,這樣一來,判斷一個社會是公有制還是私有制,等于是又多了一個標準,即多了一個是否有階級和剝削的標準。最后,原始社會實行公有制,究竟是為了體現公平,還是當時生產力低下作出的一種無奈選擇?原始社會平均分配實物,是由當時人與人之間勞動無差別,貢獻無差別的生產力水平決定的,還是由公有制性質決定的?在公有制社會里,因每個人對社會貢獻不同,實行有差別地分配勞動產品,會不會影響這個社會公有制的性質等等。上述問題,也許過去我們沒有認真想過,但是,今天當我們要對奴隸社會是私有制社會這一經典定論提出質疑的時候,就不得不去深入細致地思考這些問題,并把它提出來作為形成共識的基礎。

對上述問題,只是耿先生自己沒有仔細想過。難道恩格斯寫的還不夠明白么?自己不能正確認識這個問題,反倒開始教訓別人。原始社會實行公有制,當然是生產力低下作出的一種無奈選擇。難道耿先生自己以前一直不知道?現在還像發現新大陸一樣,不覺得是無知無畏么?

其實,原始社會公有制,只是公有制的一種形式,或者叫做低級形式,并不是公有制的唯一形式。正如私有制社會可以劃分為以個人勞動者為基礎的私有制和以雇傭別人勞動為基礎一樣(當然,在以個人勞動為基礎私有制社會里,也有地主不勞動的現象;在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私有制社會里,也存在自耕農個人勞動的現象,但不占主導地位),公有制社會也可以劃分為兩個階段,即以共同勞動、共同所有為基礎的原始社會公有制,和以奴隸主共同所有,強迫奴隸勞動為基礎的國家公有制社會。當公有制社會還處在低級階段的時候,由于生產力水平低下,勞動產品沒有剩余,所以,低級階段的公有制社會是單一的,沒有個人私有財產的公有制社會。但不能由此就認為公有制社會不會有個人私有財產。事實證明,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勞動產品除了滿足勞動者自身需要外,還有剩余,在此之下,社會公有制性質不變,也會出現個人私有財產。奴隸社會就是有個人私有財產的公有制社會。原始社會公有制,只是公有制的一種形式,或者叫做低級形式,并不是公有制的唯一形式。這個是誰都承認的。難道共產主義社會和原始社會一樣么?“社會公有制性質不變,會出現個人私有財產。”難道社會主義社會沒有私有財產么?這個常識用耿先生在這里說么/難道在耿先生發現這個規律之前,耿先生就沒有私有財產么?

在一些歷史和經濟學教科書里,自己也承認是一些歷史和經濟學教科書這樣認為,不具普遍性。一般都認為原始社會后期,公有制出現瓦解,私有制開始萌芽,人類最終由原始社會公有制進入到奴隸社會的私有制。注意這里只是說公有制出現瓦解,私有制開始萌芽,并沒有提何以出現這個現象的原因。這種說法并不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的確,原始社會后期出現了個人私有財產,并且在個人私有財產之間還存在著較大差別,但這并不能說明公有制已經瓦解,私有制開始萌芽。認為說明公有制已經瓦解的原因是個人私有財產存在較大差別是耿先生自己加的。那么怎么就不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耿先生并沒有給出合理的解釋。因為在公有制條件下,個人對社會的貢獻不同,也會使個人私有財產出現較大差別。據史書記載:原始社會末期,乃至后來整個奴隸社會,戰爭頻繁爆發,掠奪幾乎成為快速增加社會財富的一條捷徑。一個軍事首領帶領一支軍隊出去征戰,一次能獲得的財富可能超過氏族普通人通過生產勞動創造財富的百倍,甚至千倍。在此之下,個人私有財產出現差別,公有制不被瓦解,也能得到合理解釋,相反,若把個人私有財產差別解釋因公有制被瓦解,反而使這一說法陷入了無法解脫的自我矛盾之中。事實上,在耿先生舉的一些教科書中只是擺出了一個現象,可耿先生就肆意發揮,竟然扯到自我矛盾上了。

第一,把個人私有財產差別看成是公有制瓦解,私有制萌芽造成的,這樣一來,人們選擇什么樣的所有制形式,好像不是由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的,而是由個人私欲決定的。這是不符合唯物主義歷史觀的。

第二,如果原始社會后期公有制真的開始瓦解,這說明當時人們已經認識到公有制不適合生產力發展,這樣,原始社會后期乃至后來奴隸社會從戰爭中掠奪來的土地應該及時分給私人所有,可是奴隸社會的統治者們并沒有這樣做,相反,奴隸社會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生產經營實行“井田制”(指我國)長達1300多年。這個事實只能說明一個問題:公有制發展到原始氏族、部落階段并沒有結束,也沒有瓦解,而是還再繼續往前走。公有制的瓦解并不是在原始社會后期,而是在奴隸社會后期,即從廢除“井田制”,行“均田制”才開始的。這里耿先生又開始偷換概念了。難道國有就一定公有么?怎么鉆進這個牛角里耿先生就跳不出來呢?

第三,奴隸社會制度的建立,不但不能說明原始公有制開始瓦解,相反,正好說明這一時期公有制經濟實力正在增強,并且是在急劇擴張(各部落之間頻繁爆發戰爭,就是擴張的證據)。假如原始社會后期的公有制經濟真的出現解體,部落不再是一個經濟實體(如把原始部落公有土地分給氏族成員私人耕種),興許各部落之間就不會爆發頻繁的戰爭,從而也就不會出現奴隸社會。奴隸社會所有制,實際上是原始公有制的延續和發展,是一種更高形式的公有制。原始社會與奴隸社會之間出現的種種社會差別,并不是公有制與私有制之間的差別,而是公有制處在不同發展階段、不同發展水平上的一種差別。開始瓦解和瓦解是一個概念么?

第四,判斷一種社會制度是否被瓦解,不能只看個人財產和階級關系出現哪些變化(如,私有制到了資本主義階段后,個人財產和階級關系也都出現較大變化,但它還是私有制),主要應該看這種所有制束縛生產力發展的矛盾是否已經暴露。目前我們還找不出原始社會后期公有制阻礙生產力發展的任何證據。既然如此,公有制就不會被瓦解,它必然還繼續往前發展。“主要應該看這種所有制束縛生產力發展的矛盾是否已經暴露”是典型的惟生產力論。難道一開始清朝的生產力發展水平比當時搞資本主義的歐洲差么?當時的生產力發展的矛盾也沒有暴露,可是資本主義不是仍然發展了么?

說奴隸社會不是公有制社會,無非是說與原始社會相比,奴隸社會有了個人私有財產,出現了窮人和富人,并且還出現了階級和剝削。這種說法,實際上還是混淆了私有制與個人私有財產之間的區別。說奴隸社會是私有制社會,從來就是從對生產資料的所有制上看的。

當然,私有制與個人私有財產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前者是指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的社會制度,后者是指除生產資料之外屬于個人私有的財產。生產資料是財產的一部分,并且是能帶來財產增殖的財產,財產歸私人所有,有時候會被誤認為是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事實上,兩者是有區別的。在生產資料歸私人所有的情況下,私有制與個人私有財產是混在一起的,而在生產資料歸公共所有的情況下,個人私有財產與生產資料所具有的屬性是分開的。如奴隸社會各諸侯和屬國國王受封的土地及奴隸,只能終身享用,不允許私自轉讓、買賣,并且還要承擔一定軍事義務。這與真正意義上的私有制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個人所擁有的私有財產是有原則區的。“受封的土地及奴隸”,誰封給他的,難道是勞動人民么?這不恰恰說明有一個最大的私有者,這不恰恰說明是私有制么!

(2)弄清奴隸來源 是確認奴隸社會所有制性質的關鍵。奴隸社會之所以被稱之為奴隸社會,是因“奴隸”而引起的。因此,要弄清奴隸社會的性質,還必須弄清奴隸是怎樣產生的。眾所周知,“奴隸的來源主要是戰俘”,“戰爭提供了新的勞動力:俘虜變成了奴隸”(見《馬、恩選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7頁)。戰俘本來在原始社會就已經存在,并且在后來的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都有戰俘問題,為什么偏偏只有奴隸社會的戰俘才被稱為奴隸,戰俘變成奴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在耿先生眼中 奴隸社會的戰俘和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的戰俘一樣么?難道戰敗方的婦女兒童在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也是戰俘么?至少要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生產力的發展要達到一定的水平。原始社會也有戰俘,但是,那時生產力水平低下,勞動者創造的物品只能滿足自身消費,沒有剩余,所以,那時的戰俘一律殺掉。到了原始社會后期,隨著青銅器,特別是鐵制生產工具的發明和運用,勞動生產率有了顯著的提高,“人的勞動力所能生產的東西超過了單純維持勞動力所需要的數量;維持更多的勞動力的資料已經具備了;使用這些勞動力的資料也巳經具備了;勞動力獲得了價值”。“ 奴隸制被發現了”。“ 在這以前人們不知道怎樣處理戰俘,因此就簡單地把他們殺掉,在更早的時候甚至把他們吃掉”(見《馬、恩選集》第三卷,第219、220頁)。

第二,社會財富有了較多的積累,特別被掠奪者的財富對掠奪者產生相當大的誘惑力。“鄰人的財富刺激了各氏族的貪欲,在這些氏族那里,獲取財富已成為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他們是野蠻人,進行掠奪在他們看來是比進行創造的勞動更容易甚至更榮譽的事情。以前進行戰爭,只是為了對侵略者進行報復,或者是為了擴大已經感到不足的領土;現在進行戰爭,則純粹是為了掠奪,戰爭成為經常的職業了” (見《馬、恩選集》第四卷,第160頁)。以復仇為目的的戰爭,規模小,發生率低,不會俘獲大批戰俘,只有將以復仇為目的的戰爭轉變為以掠奪為目的的戰爭,才能使戰爭變成經常發生的事,從而獲得大批的戰俘。

第三,戰爭規模由小到大,直至最后形成統一的奴隸制國家。戰爭是從氏族對氏族,部落對部落開始的,發展到小國對小國(據說我國夏時有萬“國”,到了商朝減到三千,經過武王滅商,西周還余下八百。見《中國古代史》上冊,54頁),大國對小國,強國對弱國,后來發展到大國對大國,強國對強國,直到最后形成統一的奴隸制國家。一部奴隸社會的發展史,簡直就是以大吞小,以強勝弱的戰爭史。由于參戰雙方都是公對公開戰,所以,從戰爭中掠奪來的土地和奴隸也必然是歸國家所有,然后根據個人作戰功勞大小,由國王代表國家將土地和奴隸作為戰利品賞賜給作戰有功人員。國王代表國家?是的,可是國王僅僅是統治階級的代表。說穿了,就是擁有生產資料的統治階級的代表。從生產資料所有制上看,難道不是私有么?

可以這樣說,沒有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就不會出現以掠奪財富為目的的戰爭。沒有戰爭的頻繁爆發,也就沒有戰俘和被征服來的土地,從而也就不會出現以“奴隸”為主要時代特征的奴隸社會。這個和公有制私有制有什么關聯呢?

(3)如何解釋奴隸社會出現的重大差別。我們不敢承認奴隸社會是公有制社會,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奴隸社會與原始社會相比,出現了一些重大差別無法解釋。因此,要確認奴隸社會不是私有制社會,必須對這些差別作出合理解釋。

第一,如何解釋在奴隸社會里土地歸國家所有,為什么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就是說奴隸社會的土地為什么是歸國王所有。簡單的說,國王是國家的象征、代表。土地歸國王所有,并非說全國的土地都是國王個人私有財產。在奴隸社會,真正屬于國王個人私有的土地(相當于國王個人的俸祿)和國王代表國家履行國王職責所能支配的屬于國家的土地是兩碼事,不能混為一談。全國的土地當然不是國王個人私有財產。他是屬于統治階級的。忽略階級去談這些問題,必然帶有很強的欺騙性。

第二,既然土地歸國家所有,為什么土地的分配只是在奴隸主貴族之間進行、而不是全國人民平均分配呢 ?弄清這一點,要從奴隸社會土地來源與原始社會土地來源不同說起。在原始社會,土地的來源基本上是氏族、部落成員共同開墾的,因為在開墾中,每個人付出的勞動和做出的貢獻相差無幾,所以,那時的實物分配采取平均分配的辦法是完全合理的。奴隸社會卻不同,奴隸社會的土地主要是通過戰爭掠奪而來的,所謂奴隸主貴族,其實都是當時或者過去作戰有功人員,在人與人之間對社會貢獻出現極大差別的情況下,任何社會都不可能還繼續實行平分社會財富(土地和奴隸是當時最主要的社會財富)。當然,因作戰有功,私欲膨脹,夸大功勞,以權謀私,多占土地等現象,在當時是完全可能的,但不能因為奴隸社會土地不是平均分配的,就否認它是公有制社會。難道奴隸主的兒子沒有戰功,就不能是奴隸主么?就必須是奴隸么?難道沒有家天下的說法么?耿先生的邏輯無非還是打江山的坐江山。

第三,既然奴隸社會也是公有制社會,為什么在原始社會部落里的酋長們都參加勞動,奴隸社會里奴隸主貴族們不參加勞動呢?這要從三個方面說明原因:一是通過戰爭,他們找到了替代自己勞動的奴隸;二是國家建立后社會管理職能加大,一部分公職人員從直接生產勞動中分離出來是必然的;三是貪圖安逸,厭惡勞動是人的本性,在當時社會條件下,再要求有功勞、有權勢、有地位的那些人與普通民眾一樣參加勞動是不現實的。奴隸主貴族不勞動與土地是不是公有制沒有因果關系。奴隸主貴族不勞動與土地是不是公有制沒有因果關系。不僅是沒有因果關系,是一點關系也沒有。難道還會有人愚蠢到用勞不勞動去分析所有制構成么?

第四,既然土地的性質是國家公有制,為什么還會出現階級和剝削?這一點,恐怕是很多人無法理解奴隸社會是公有制社會的關鍵。對此解釋是:奴隸社會人員結構與原始社會的人員結構相比發生了重大變化,在原始社會,各個氏族、部落內部的人員組成是單一的,大家都是平等的氏族成員。到了奴隸社會,除了有普通民眾(我國當時叫庶民,西方有些國家叫“國人”)外,還多了奴隸主和奴隸兩個階級。這兩個階級之間的關系是:一個是戰爭勝利者,一個是俘虜。如果說奴隸社會的階級和剝削主要是指奴隸主貴族對奴隸的剝削的話,只要弄清奴隸主與奴隸之間的這種“特殊”關系,也就不難理解在奴隸社會土地歸國家所有的條件下,為什么會出現如此殘酷的階級剝削和壓迫了。

現代人往往對奴隸主如此殘暴地對待奴隸感到不可理解。其實,從人的本性上講,奴隸社會的人與現代人并無兩樣。說奴隸主對奴隸如此兇殘,請問,迄今為止,又有哪一個社會對戰俘不殘忍、不施暴呢?人類進入21世紀,號稱頭號文明國家的美國,在阿富汗,在伊拉克戰爭中不是還多次發生虐俘事件嗎?在奴隸社會,不殺戰俘,讓他們做奴隸,允許他們娶妻生子,有些地方遇到慶典還釋放奴隸,分給他們土地,這比起原始社會,已經是一個天大的進步了。原始社會盡管是人們向往中最平等的社會,但是,在對待戰俘這個問題上卻比奴隸社會殘忍得多。當時的戰俘一律殺掉,有些甚至被吃掉。現代人往往對奴隸主如此殘暴地對待奴隸感到不可理解。對不起,耿先生,我想,只有兒童才會不理解。而且耿先生自己無知,竟然認為沒有一個社會對戰俘不殘忍、不施暴。那么我人民解放軍,我志愿軍將士又是怎么對待戰俘的?美國發生虐俘,就說明虐俘正常了么?典型的崇洋媚外。

既然奴隸社會對待戰俘比原始社會已經有了顯著的進步,為什么在歷史學家的筆下,卻把奴隸社會說成是人類歷史上最野蠻、最兇殘的一個社會呢?這里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盡管奴隸社會里的奴隸幾乎都是戰俘轉變而來的,但是人們在看待奴隸社會性質的時候,不是把奴隸與戰俘聯系在一起,而是把他們與勞動者聯系在一起的,站在對待勞動者的視角看,奴隸社會對待勞動者是比較殘忍的,但是,若從對待戰俘的視角看,奴隸社會對待戰俘與別的文明社會對待戰俘并沒有實質性差別。什么叫沒有區別呢?戰俘的后代不是戰俘。可奴隸的后代始終是奴隸。這里又開始從戰俘的角度來看,直接就脫離了勞動者的角度。脫離了他們,自然也就脫離了生產,脫離了所有制。拿一個與所有制毫無關聯的概念論述所有制,難道不讓人覺得牽強么?二,奴隸社會戰爭特別多,從而奴隸也就特別多。如當年在歐洲,“到了雅典全盛時代,自由民總數,連婦女兒童在內,約九萬人,而男女奴隸為三十六萬五千人,被保護民——外地人和被釋放的奴隸為四萬五千人。這樣,每個成年男性公民至少有十八個奴隸和兩個以上的保護民”(見《馬、恩選集》第四卷,第115頁)。由于奴隸的大量存在,當時社會的民生問題就是奴隸問題。所以,與別的社會相比,戰俘問題(即奴隸)就顯得特別突出,以至成為決定當時社會性質的全局性問題。

第五,否認奴隸社會是私有制社會,如何解釋階級和剝削產生的基礎?把奴隸制定為私有制社會,能順理成章地解釋階級和剝削產生的基礎。如,奴隸制社會是一個存在著階級和剝削社會,奴隸社會又是一個私有制社會。這樣就能理所當然地認定階級和剝削產生于私有制;進而還能推出:消滅階級與剝削,必須消滅私有制。這種看似符合常理的推論,卻解釋不了如下現實:如果說私有制是階級和剝削產生的基礎,那么消滅了私有制,也就等于消滅了階級和剝削賴以產生的基礎,可是在前蘇聯,生產資料幾乎全部實現了公有化,為什么還會出現特權階級呢?蘇聯出現特權階級,恰恰說明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仍然需要繼續革命。恰恰說明有走資產階級當權派的存在。此外,如果說只有私有制才會產生剝削,那么為什么在公有制企業打工的人,與在私有制企業打工的人一樣,同樣都拿不到自己的全部勞動所得呢?這個事實至少可以說明:剝削不僅在私有制企業才存在,在公有制企業也同樣會存在。在今天,有些公有制集團以生產資料共同所有者的身份去雇傭本集團以外的員工勞動,只付給少量的工資,勞動者所創造的價值絕大部分被集團全體成員共同無償占有,這樣的公有制,能說它無階級、無剝削嗎?難道在公有制還有打工的概念么?廠子是工人的,他又何來打工一說呢?勞動者所創造的價值絕大部分被集團全體成員共同無償占有,這不也說明,別人所創造的價值絕大部分他也占有了么?有什么不公平呢?事實表明,階級和剝削并不是私有制度的專利,在純粹是公有制的條件下,也同樣會有階級和剝削。這里又開始說純粹的公有制。一個存在著階級和剝削的公有制,算哪門子純粹的公有制?原始社會沒有階級和剝削,原因是多方面的,不能簡單地認為是實行了生產資料公有制。“原始社會惡劣的自然條件,低下的生產力水平,使得原始人只能以完全公有化集體群居的方式來求得生存” (見《新編世界政治史》,(古代前期),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6.11版,第152頁)。

公有制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它起源于原始社會,終止于奴隸社會;私有制作為一種社會制度,它起源于奴隸社會后期,完成在封建社會,將終止于資本主義社會。也就是說,階級和剝削是在私有制度還沒有誕生之前就有的,把私有制看成是產生階級和剝削的基礎并不符合事實。實際上,在階級和剝削產生的時候,作為社會制度意義上的私有制并不存在。當然,作為一種私觀念它的歷史淵源是比較早的,有私有財產就有私有觀念。但也不能簡單地說私有觀念是產生階級和剝削的基礎。因為私有觀念與公有觀念,從時間上看,它們好比是一對孿生兄弟,幾乎是同時產生的。再從它們所派生出來的“產兒”—一階級與剝削上看,它們又好像是一對夫妻,誰離開了誰,都不會產生出階級和剝削來。把私有制(實際上是私有觀念)說成是產生階級和剝削的基礎,只是說對問題的一半,從另一半上說,我們也可以說沒有公有制(指公有觀念),就不會有階級和剝削。試想,假如人人都是在為自己個人勞動,不在為別人勞動了,誰還能再去剝削誰呢?耿先生這個試想未免太天真了。人人都是在為自己個人勞動,不在為別人勞動在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因而耿先生就認為,只要消滅了公有觀念,就可以實現人人都為自己個人勞動。說穿了,就是在事實不變的情況下,欺騙工人是為工人自己勞動。耿先生的嘴臉在這里暴露無疑。何況,奴隸社會的奴隸在實質上難道是為自己工作么?難道不是他養活了奴隸主么?難道奴隸可以只為自己工作么?耿先生的想象早已脫離客觀事實,簡直就是天馬行空。如果把公有制、私有制比作父母,把階級和剝削比作“產兒”的話,那么,階級和剝削不僅不是產生于私有制,反而倒是從公有制這個社會母體里生產出來的。階級與剝削,并不是一塊出現。出現了國家就有階級了。剝削是特制資本主義生產制度下對剩余價值無償占有的形式的稱呼。二者顯然不是一塊出現的。

這樣說,也許會讓人們覺得不符合常理、常識。然而,世界上的事情就是這樣,符合常理的事情往往不科學,有些看似違反常理事情,反而是科學的。如,地球上的人每天看到太陽東出、西落現象,會認為地球是宇宙的中心,因為它符合人們在生活中觀察到的現象,即所謂的常理、常識。然而,科學的發展表明,太陽東出、西落不但不能證明地球是宇宙的中心,反而證明地球是在圍繞太陽旋轉。同樣,原始社會是公有制社會,沒有階級、沒有剝削,這不但不能說明階級和剝削的產生與公有制無關,恰好證明了公有制是階級和剝削產生的真正母體。符合常理的事情往往不科學,違反常理事情,反而是科學的。自己也知道這個,可當違反所謂的“對稱性原理”時耿先生怎么就毫不猶豫地說它是違反科學呢?

正如當年在天文學領域,沒有天文觀測取得大量新的事實根據,誰也不會懷疑地球是宇宙中心的定論是錯誤的一樣。要不是經過近90年的公有制實踐,誰也不會懷疑私有制是產生階級和剝削的基礎這個定論是錯誤的。大量的事實,可惜耿先生并沒有寫出來。

推翻奴隸社會是私有制社會的“經典”定論,并認定階級和剝削不是產生于私有制,而是產生于公有制社會,將會渉及到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為此,筆者已研究近30個年頭,撰寫有多篇論文,對此感興趣的網友敬請關注隨后發表的其它系列論文。筆者愿意就此題與網友展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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